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 公共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現今社會問題日益複雜、新穎與多樣化,使得政府難以即時有效處理,而必須依靠公、私與非營利部門集思廣益與協力合作,才能創造可行的作法與措施。因此,許多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的政策與措施便應運而生。試析論社會創新崛起的背景與概念,並以實務案例說明社會創新的發展與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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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創新」的興起原因、基本概念,以及其在公共治理中的實際運作方式。答題應掌握三個層次:
- 為何傳統政府治理模式不足以處理現代社會問題。
- 社會創新的意義、特徵及其與社會企業、公共治理的關係。
- 社會創新如何透過政府、公部門、企業、非營利組織及公民協力運作,並以案例加以說明。
社會創新不是單純引進新科技,也不只是政府推出新政策,而是以新的觀念、制度、服務或合作方式,解決既有制度難以有效處理的社會問題,並提升公共價值。
本題屬於公共管理與治理理論題,並非特定法條或計算題,無須援引公式。若涉及我國制度,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
一、社會創新崛起的背景
(一)社會問題具有複雜性與跨域性
現代社會面臨高齡化、少子女化、氣候變遷、失業、貧窮、移民、數位落差及公共衛生危機等問題。這些問題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 成因多元,涉及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因素。
- 影響範圍跨越不同政策領域。
- 單一政府機關無法獨立處理。
- 問題本身會隨環境變化而持續演變。
此類問題通常被稱為「棘手問題」(wicked problems)。政府即使擁有法定權力,也未必具備解決問題所需的全部資訊、資源與專業。
(二)傳統官僚治理模式的限制
傳統公共行政強調層級節制、依法行政、專業分工及標準化程序,適合處理穩定、可預測的行政事務。然而面對快速變動且高度差異化的社會需求,傳統模式容易產生:
- 決策流程冗長,反應速度不足。
- 機關本位主義,部門間協調困難。
- 服務供給採取「一體適用」方式,無法回應個別需求。
- 政府掌握的資訊有限,政策容易與民眾實際生活脫節。
- 重視投入與程序,較忽略政策成果及使用者經驗。
因此,政府必須從「政府單獨提供服務」轉向「政府與社會共同解決問題」。
(三)公共資源有限與福利需求增加
人口老化、社會福利需求增加及財政壓力,使政府難以持續以增加預算、人力與組織規模的方式回應所有問題。社會創新可透過資源重新整合、服務流程改造及跨部門合作,在有限資源下創造較高的公共效益。
(四)公民社會與非營利組織發展
非營利組織、社區組織、志願服務團體及社會企業逐漸成熟,具有地方知識、專業能力與民眾信任。這些組織能補足政府在服務接觸、社區動員及需求辨識方面的不足,成為社會創新的重要推動者。
(五)資訊科技與數位治理的發展
網際網路、社群媒體、大數據及行動裝置降低了資訊傳遞與協作成本,使政府能夠:
- 快速蒐集民眾意見。
- 提供線上公共服務。
- 建立跨部門資料整合平台。
- 促進公民參與及群眾協作。
- 透過開放資料尋找公共問題的解決方案。
科技本身不是社會創新,但科技可成為促成社會創新的重要工具。
(六)公民意識與參與需求提高
現代公民不再只是政策接受者,也希望參與政策形成、資源分配與公共服務設計。由民眾參與政策討論、提出方案及共同執行,可提高政策的正當性、適切性與執行成效。
(七)全球化與危機事件加速制度變革
全球化使公共問題跨越國界,疫情、天災、金融危機與氣候危機也凸顯政府單獨治理的不足。危機環境促使政府、企業、學校、研究機構與公民社會建立更具彈性的合作模式。
二、社會創新的概念與特徵
(一)社會創新的定義
社會創新是指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滿足未被充分滿足的社會需求,而創造新的觀念、制度、服務、產品或合作關係,並且比既有方式更有效地提升社會福祉與公共價值。
其重點不在於「新」本身,而在於:
- 是否針對具體社會需求。
- 是否改善既有問題解決方式。
- 是否形成可持續的合作關係。
- 是否能產生公共價值與社會影響。
因此,社會創新可表現為新服務、新制度、新組織、新參與方式或新的資源配置模式。
(二)社會創新的主要特徵
1. 問題導向
社會創新以解決社會問題為核心,而非以營利或組織擴張為唯一目的。
2. 以使用者及在地需求為中心
社會創新重視民眾實際經驗,強調共同設計、共同生產及使用者回饋,而不是由政府單方面決定服務內容。
3. 跨部門合作
政府、公營機構、企業、非營利組織、社區及一般公民共同投入資源,形成網絡治理。
4. 創造公共價值
成果不只表現在節省成本,也包括提升公平性、信任、社會凝聚力、社會包容及生活品質。
5. 具有實驗性與彈性
社會創新通常先以試辦、示範或小規模實驗開始,再依據執行結果修正制度。
6. 追求可持續性與擴散性
成功的社會創新必須思考財務來源、組織能力、制度支持及如何複製到其他地區。
(三)社會創新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
社會創新與科技創新:科技創新重點在技術與產品突破;社會創新則重點在社會問題解決。科技可以支援社會創新,但二者並不相同。
-
社會創新與社會企業:社會企業是實踐社會創新的一種組織形式,透過商業模式追求社會目的;社會創新則是較廣泛的概念,也可以由政府、社區或非營利組織推動。
第 二 題25 分
「公共服務動機」係近年來在公共管理學理及實務上均備受矚目的主題,也成為提升公共服務品質與產出的重要手段。請申論公共服務動機之意涵、特徵及如何影響組織成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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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共服務動機(Public Service Motivation, PSM)的基本理論,包括其意涵、構成特徵,以及公共服務動機如何轉化為組織成員的工作行為與組織績效。
公共服務動機最具代表性的定義,係 Perry 與 Wise 所提出:公共服務動機是「個人回應主要根植於公共制度與公共組織的動機」。其重點不在於個人是否任職於政府機關,而在於個人的行動動機是否受到公共利益、社會責任、政策使命及服務他人的價值所驅動。
本題屬公共管理與組織行為之申論題,無特定法條適用;作答應以公共服務動機理論及其組織行為效果為主要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特徵—影響機制—正負效果—管理意涵」的架構作答:
- 先界定公共服務動機的意義,避免將其誤解為單純的公務人員工作意願。
- 再說明其主要特徵及理論構面。
- 接續分析公共服務動機如何影響組織成員的態度、努力程度、工作行為與倫理行為。
- 最後補充其作用並非絕對,仍會受到組織環境、領導方式、制度設計及個人與組織適配程度影響。
一、公共服務動機之意涵
(一)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服務動機
公共服務動機是個人基於公共利益、社會責任及服務社會的價值,而願意投入公共服務工作的內在動力。其核心並非薪資、升遷或職位聲望,而是認同公共任務及公共價值。
因此,公共服務動機高的組織成員,通常不只關心個人報酬,也重視:
- 改善社會福祉;
- 解決公共問題;
- 維護公平正義;
- 協助弱勢群體;
- 實現組織的公共使命。
(二)不等同於利他主義或一般親社會行為
公共服務動機與利他主義、親社會行為具有關聯,但並非完全相同。
利他主義著重於個人願意幫助他人;公共服務動機則進一步強調,這種助人與奉獻行為是根植於公共制度、公共組織及公共利益之中。換言之,公共服務動機具有公共性、制度性及政策使命等特徵。
(三)不以任職公部門為必要條件
公共服務動機雖常見於公務人員,但並非只有公務人員才具備。非營利組織、志願服務團體,甚至具有公共使命的私人企業員工,也可能具有高度公共服務動機。
同理,任職政府機關者也不必然具有高度公共服務動機。公務員身分只能代表工作場域,不能直接推論其服務動機。
二、公共服務動機之主要特徵
(一)公共性
公共服務動機以公共利益為重要價值基礎,重視整體社會福祉,而非單純追求個人利益或組織內部利益。
(二)使命導向
公共服務動機使個人認同公共組織的使命與政策目標,願意將日常工作視為實現公共價值的途徑。
(三)內在性
公共服務動機主要來自個人的價值信念、使命感與責任感,屬於內在動機。外在薪資、獎金及升遷雖能影響行為,但不是公共服務動機的核心來源。
(四)親社會性
具有公共服務動機者通常重視服務民眾、改善他人生活及促進社會整體利益,因此容易展現助人、合作與關懷行為。
(五)規範性與責任性
公共服務動機包含對公民義務、公共責任及社會規範的認同。個人可能因為認為「服務人民是應盡責任」而投入公共服務,而非僅因為工作報酬。
(六)情感性
個人可能對社會不公、弱勢處境及公共問題產生同理心與情感反應,因而願意投入公共服務,協助改善社會問題。
(七)相對穩定但可受環境塑造
公共服務動機與個人人格、社會化經驗、家庭教育及價值觀有關,具有一定穩定性;但組織文化、領導方式、工作經驗及制度設計,也會強化或削弱其表現。
三、公共服務動機的理論構面
Perry 將公共服務動機區分為下列四項構面:
(一)吸引公共政策制定
個人對公共政策及政策制定過程具有興趣,願意參與政策規劃、政策執行及公共問題解決。
例如,行政人員可能因關心社會住宅、長期照顧或環境保護,而願意投入相關政策工作。
(二)公共利益承諾
個人認同公共利益高於狹隘的個人利益,願意以維護整體社會福祉作為行動準則。
此一構面特別強調對公共價值的忠誠,以及對公共責任的承擔。
(三)同情心
個人對弱勢者、受苦者及社會不利群體具有同理與關懷,因而產生服務他人的動力。
例如,社會福利、勞動行政及衛生行政人員,可能因對服務對象的困境具有高度同理心,而投入更多心力。
(四)自我犧牲
個人願意放棄部分個人利益、時間或便利,以完成公共任務及服務社會。
自我犧牲並不表示完全不需要薪資或合理待遇,而是指個人在公共使命與個人利益衝突時,具有一定程度的奉獻與承擔意願。
後續研究亦常將公共服務動機概括為三類來源:
- 理性動機:對政策制定、公共議題及公共權力運作感興趣。
- 規範性動機:基於公共責任、公民義務及公共利益承諾而服務。
- 情感性動機:基於同理心、同情心及對弱勢者的關懷而行動。
四、公共服務動機如何影響組織成員行為
(一)影響職業選擇與組織吸引
公共服務動機高的人,較容易選擇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及其他具有公共使命的工作。
此種影響可形成「吸引—選擇—留任」效果:
- 組織的公共使命吸引具有相同價值觀的人;
- 組織在招募與甄選過程中選出認同公共服務者;
- 價值契合者較願意長期留任。
因此,公共服務動機會影響組織成員的進入、留任及離職決定。
(二)提升工作投入與努力程度
當成員認為工作具有公共意義時,工作本身即可成為內在獎酬來源。即使工作內容繁重、成果不易立即顯現,仍可能因使命感而持續投入。
公共服務動機能提升:
- 工作熱忱;
- 工作投入;
- 任務堅持;
- 面對困難的韌性;
- 願意承擔額外責任的意願。
第 三 題25 分
臺鐵 3 年之內連續發生普悠瑪號出軌,以及太魯閣號撞車兩件重大傷亡事故,各界紛紛要求臺鐵進行改革,民營化、公司化的議題再度被提起。請問民營化與公司化有何差異?請分析造成臺灣民營化政策延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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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管理中的「政府再造」與「公營事業改革」,核心在於區分「民營化」與「公司化」,並分析我國民營化政策推動遲延的制度與政治原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臺鐵改革涉及交通安全、公共服務、公營事業治理及勞工權益等多重問題,不能只以「是否賣給民間」作為判斷標準。
一、民營化
民營化(privatization)是指政府將原由公部門直接提供的生產、經營或服務功能,移轉由民間部門承擔,目的在於引進市場競爭、提高經營效率、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民營化不必然等於完全出售公營事業,範圍可包括:
- 所有權民營化:政府出售全部或部分股權,使民間取得控制權。
- 經營權民營化:政府仍保有資產或監督權,但將營運交由民間承包、特許經營或委託管理。
- 功能民營化:將部分業務外包,例如維修、清潔、資訊服務及票務系統。
- 市場化:引入競爭機制、使用者付費及績效管理,使公營事業接受市場壓力。
因此,民營化的判斷重點是:經營主體、所有權或服務提供責任是否由公部門移轉至民間。
二、公司化
公司化(corporatization)是指政府將原本以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型態運作的組織,改制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公司組織及企業化管理方式的機構。
公司化通常具有下列特徵:
- 政府仍持有全部或主要股權。
- 組織取得獨立法人資格。
- 以公司法、國營事業相關法規或特別法作為組織運作依據。
- 強化董事會、經理人及績效責任。
- 採取企業化經營、成本核算、盈虧責任及人事彈性。
- 政府由直接指揮轉為股東監督及政策監管。
公司化的重點是組織型態與治理方式的改變,不必然涉及民間資本或民間經營。
三、民營化與公司化的差異
| 比較項目 | 民營化 | 公司化 |
|---|---|---|
| 改革重點 | 將所有權、經營權或服務提供責任移轉給民間 | 將行政化組織改為公司型態 |
| 經營主體 | 民間企業或民間資本 | 仍可能由政府持有並經營 |
| 所有權 | 通常降低政府持股,甚至完全移轉 | 政府可維持全部或主要持股 |
| 法律地位 | 視具體方案而定 | 通常取得獨立法人地位 |
| 主要目的 | 引進競爭、提高效率、降低財政負擔 | 強化企業化、責任化及經營自主性 |
| 是否必然涉及民間 | 是,至少涉及民間提供或經營 | 否 |
| 是否必然改變所有權 | 不一定,經營權民營化未必移轉所有權 | 通常不改變政府所有權 |
兩者可以分開,也可以連續進行。政府可先推動公司化,改善組織治理,再進一步辦理部分民營化;也可只公司化而不民營化。
以臺鐵為例,若由交通部所屬機關改制為「臺鐵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公司化;若政府進一步出售股權,使民間取得主要控制權,才屬於所有權民營化。若只是將餐飲、清潔或部分維修業務交由民間承作,則屬於功能或經營權民營化。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取「概念界定—比較差異—原因分析—回扣臺鐵案例」的四段式作答。
第一步:先界定兩個概念
先指出民營化的核心是「公部門功能移轉至民間」,公司化的核心是「行政化組織改為公司型態」。如此可避免把兩者誤認為同義詞。
第二步:從三個面向比較
可從下列三個面向作答:
- 所有權:政府是否仍掌握資產及股權。
- 經營權:由政府直接經營,或交由民間經營。
- 組織治理:是否取得法人地位、採董事會治理及企業化管理。
第三步:以多面向分析民營化延宕原因
民營化政策遲延不能只歸因於勞工反對,應從下列面向完整說明:
- 政治與社會共識不足
- 公共利益與自然獨占疑慮
- 勞工與既得利益者阻力
- 財務與資產處理困難
- 法律制度與監管能力不足
- 改革規劃及配套不完整
- 政治責任與選舉考量
第四步:回扣臺鐵特殊性
臺鐵具有偏鄉服務、票價政策、路網安全、災害應變及國土運輸等公共任務。即使採行公司化或民營化,也不能只追求營收,必須同時處理安全標準、普及服務、票價監督及政府補貼問題。
臺灣民營化政策延宕的原因
一、政治與社會共識不足
民營化涉及公共資產移轉、勞工權益、票價調整及服務品質,容易引發「公共資產被低價出售」或「政府卸責」的疑慮。
政府若未能清楚說明改革目標、移轉範圍及公益保障,社會便難以形成共識。不同政黨、中央與地方政府、產業團體及消費者之間,也可能對民營化方向存在歧見,導致政策反覆及執行遲延。
二、公共服務與社會公平的疑慮
公營事業通常承擔營利以外的公共任務,例如:
- 偏遠地區服務
- 弱勢與特定族群優惠
- 票價穩定
- 災害及緊急運輸
- 國家安全與戰略運輸
民間企業以利潤及成本效益為主要考量,可能減少偏遠路線、提高票價或降低非營利服務。因此,民營化若缺乏服務義務、補貼制度及價格監管,容易造成社會反彈。
臺鐵的路線具有全國性及公共性,部分路段難以單靠票收維持,政府仍須承擔普及服務責任,這使民營化方案較一般商業事業複雜。
三、勞工團體及既得利益者反對
民營化通常伴隨組織精簡、人力調整、薪資制度改變、退休及年資保障重新安排,因而引起工會及員工疑慮。
勞工主要擔心:
第 四 題25 分
去年爆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臺灣因為實施口罩實名制的管制政策,成功避免搶購的混亂。以行政介入目的來看,管制行為可分為經濟管制與社會管制。請分別敘述這兩種管制的意義與目的,並各舉一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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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管制」依介入目的所作的分類,重點在於區分:
- 經濟管制:行政機關為維持市場秩序、矯正市場失靈,介入價格、產量、業者進入、競爭方式等經濟活動。
- 社會管制:行政機關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環境、公共安全及社會公平,對人民或組織的行為設定最低標準與限制。
兩者均屬行政機關以法令、許可、命令、檢查、裁罰、資訊揭露等方式,對私人活動加以規範;區別在於行政介入所要保護的主要利益不同。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定義—目的—例子」三段式作答:
- 先分別說明經濟管制與社會管制的意義。
- 再指出各自欲解決的公共問題或追求的行政目的。
- 最後各舉一例,並將例子與前述定義直接連結。
作答時不可只寫「經濟管制管經濟、社會管制管社會」,必須指出具體管制對象及其公共目的,才能呈現分類標準。
一、經濟管制
(一)意義
經濟管制是指行政機關為維持市場正常運作,針對市場參與者的經濟活動加以限制、指導或監督,包括:
- 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訂定與限制;
- 業者進入市場的許可與資格要求;
- 生產數量、營業範圍及服務內容的規範;
- 防止壟斷、不公平競爭及不當交易;
- 公用事業之費率與服務品質管制。
其核心在於行政機關直接介入市場的「價格、競爭及資源配置」。
(二)目的
經濟管制主要目的如下:
- 矯正市場失靈:當市場存在自然獨占、資訊不對稱、外部性等問題時,單靠市場機制無法達成有效配置。
- 維持公平競爭:防止大型業者濫用市場力量,保障交易秩序。
- 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業者任意漲價、降低品質或利用資訊優勢損害消費者。
- 確保基本服務供給:對電力、自來水、交通等公共服務進行管理,使人民能獲得穩定且合理的服務。
(三)例子
以公用事業費率管制為例。電力、自來水等產業具有高度資本密集及網路特性,通常不適合由許多業者重複建置相同基礎設施,容易形成自然獨占。行政機關因此透過費率審查、營業許可及服務品質規範,避免業者任意提高價格,並要求其維持基本供給與服務品質。
此例的管制重點是價格、業者經營及市場結構,因此屬於經濟管制。
二、社會管制
(一)意義
社會管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環境、公共安全及社會公平,對個人或組織的行為設定應遵守的最低標準。
其管制對象不以市場競爭或價格為核心,而是著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