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民國 109 年修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請列舉不給付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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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的項目。作答時應列出法條所定的十二款,並留意其中明文例外:緊急傷病且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的輸血,以及精神病照護的日間住院,不在排除之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51 條後續如有修正,應以作答年度法規為準。這題要求列舉法定項目,並非列舉所有實務上可能自費的醫療項目。

解題方法

直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逐款整理,並把相近項目分組記憶。作答時完整列出各款內容,再標明條文中的例外,即可涵蓋題目要求。

不給付項目

  1. 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2.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3.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及變性手術。
  4. 成藥、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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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根據民國 108 年修正我國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請說明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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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對已確診傳染病病人的處置,核心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傳染病防治法》第 44 條、第 45 條。判斷時先依傳染病類別區分隔離治療的要件,再補充通知、治療、評估與費用規定。

解題方法

依第 44 條的三款規定,將病人分成「第一類」、「第二、三類」及「第四、五類」三組,分別說明是否應隔離、是否須有必要性,以及是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措施處置;再以第 44 條第二、三項及第 45 條補充隔離治療的程序與保障。

主管機關對病人的處置

  1. 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隔離治療。 主管機關應安排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應」表示原則上必須採行,並非主管機關得自由選擇是否隔離。

  2. 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隔離治療。 主管機關須視防疫需要判斷;有必要時,得安排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隔離治療。「得」表示具有裁量,並非一律隔離。

  3. 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防治措施處置。 處置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不可直接概括為一律隔離治療。

  4. 隔離治療的通知與費用。 主管機關施行強制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病人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依第 44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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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衛生福利部現階段的施政目標,請說明在「健全福利服務體系,優先照顧弱勢族群」方面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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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衛生福利部民國 109 年度施政計畫中,「健全福利服務體系,優先照顧弱勢族群」的年度施政策略。作答重點是依施政計畫列出六項策略,並簡要說明各項服務對象與政策方向。

本題屬政策內容題,沒有計算,也不是選擇題;不需逐一分析選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施政計畫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所問的是「健全福利服務體系,優先照顧弱勢族群」這項施政目標,再依 109 年度施政計畫所列的六項策略作答。每一項以「服務對象或議題+政府作為+預期效果」說明,能兼顧政策名稱與具體內涵。

重要策略

  1. 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支持家庭育兒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推動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育兒津貼,以支持家庭育兒並減輕育兒負擔。

  2. 強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 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建置連續性的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資源,提升照顧服務的量能與品質。

  3. 促進婦女培力、自立與發展 強化婦女培力、自立與發展,發展雙重弱勢婦女服務模式,鼓勵社會參與,提升婦女權益與福利,並建構友善、賦權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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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述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及設計醫療糾紛解決制度時應考量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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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分兩部分作答:先分析醫療糾紛為何發生,再說明解決制度應如何兼顧病人權益、醫事人員執業環境與病人安全。作答重點不是把所有醫療不良結果都等同醫療過失,而是指出醫病溝通、資訊落差、照護流程及制度設計等因素,如何使不良結果演變成爭議。

醫療糾紛,係指病人一方認為接受醫療服務後發生不良結果,並認為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應負責,因而產生的爭議。醫療不良結果與醫療過失並非同一概念;判斷醫療責任仍須依個案事實及相關法律標準認定。命題當年的《醫療法》第 82 條已明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符合醫療常規;醫事人員違反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並因此造成損害時,才涉及法律責任。

法規時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尚未制定,相關規範仍處草案推動階段;現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民國 111 年公布,並自 113 年施行,故本題的制度原則應依 109 年時的政策方向與草案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採取「原因分析—制度回應」的方式作答:先從醫病雙方的資訊與溝通、醫療人員及機構的照護流程,歸納糾紛成因;再以「即時關懷、調解先行、預防除錯」三個方向,說明制度如何回應前述原因。這種寫法能展現醫療糾紛處理不只在追究責任,也包括釐清事實、修復關係與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醫療糾紛的發生原因

  1. 醫師解釋病情不清或時間不足 醫療工作量大、看診時間有限,病人或家屬可能無法充分理解診斷、治療方式、風險及預後。病情說明不足容易造成資訊落差與不信任,尤其遇到併發症或治療結果不如預期時,誤解容易轉化為爭議。

  2. 病人或家屬健康知識不足 病人及家屬對疾病自然病程、醫療處置風險或醫療限制不熟悉,可能將不可避免的病情變化或已告知的治療風險,理解為醫療疏失。若醫療人員未以病人能理解的方式說明,也會加深落差。

  3. 醫護人員疏忽或照護流程不周 診斷、用藥、檢查、手術、交班及追蹤等環節若有疏失,可能造成病人傷害。新進或實習人員經驗不足、教育訓練不完整,以及機構管理與監督不足,都可能提高風險。

  4. 醫病溝通不良、互信不足 醫療過程涉及專業術語、不同期待與不確定性。若醫療人員未適時回應疑問,或對不良結果缺乏說明與關懷,病人一方容易認為資訊遭隱瞞,進而採取申訴或訴訟。

  5. 醫療行為本身具有風險與不確定性 疾病可能自然惡化,治療也可能產生併發症或未達預期,即使醫療人員已盡必要注意,仍可能出現不良結果。若制度未提供公正、易近且有效的事實釐清與爭議處理管道,病人及家屬容易將結果直接歸因於過失,爭議因而擴大。

設計醫療糾紛解決制度應考量的原則

一、保障病人權益,兼顧醫事人員合理執業

制度應保障病人取得病歷、知悉病情及尋求救濟的權利,也應依專業標準公平認定醫療責任,避免僅憑不良結果推定有過失。制度目標應包括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及提升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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