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衛生技術 公共衛生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從公共衛生倫理的觀點,說明「維護大眾健康」得以凌駕於「個人自由或權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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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倫理中,政府何時得為保護群體健康而限制個人自由、自主或其他權益。公共衛生措施追求的是預防疾病、降低健康危害及保障群體福祉;但「公益」本身並不自動使限制個人權利正當。政策必須有充分理由,且限制程度要符合倫理與法律要求。
可用五項「可證成條件」作答:
- 有效性(effectiveness):所採措施必須確實有助於達成保護公共衛生的目的。
- 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措施帶來的公共衛生利益,須與對個人自由或權益造成的侵害相稱;預期利益應足以支持該限制。
- 必要性(necessity):限制必須基於善意且有合理證據,並有實際必要,不能只憑抽象推測或行政便利。
- 最小侵害(least infringement):存在效果相當的替代方法時,應選擇對個人自主與權利侵害較小者。
- 公共證成(public justification):主管機關應向社會,尤其是受影響的族群,說明措施的目的、依據與理由,讓限制可以受到公開檢視。
法制上,人民自由與權利受憲法保障;依《憲法》第23條,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處的「必要」仍須受比例原則拘束。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 二 題25 分
請列舉說明我國現行五類傳染病的分級及通報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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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傳染病防治法》所定的法定傳染病五類分級,以及各類病例的通報期限。分級依疾病的傳染性、流行風險及對國民健康的影響等因素訂定;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取必要感染管制措施,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公告為準。《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規定,第一、二類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報告,第三類應於一週內完成;第四、五類則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期限及方式辦理。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寫出五類分級的判斷,再整理各類通報期限。第一至第三類直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作答;第四、第五類則須進一步依當時主管機關公告,不能一律套用「24 小時內」。
五類分級及通報時限
| 類別 | 分級概念 | 通報時限 |
|---|---|---|
| 第一類 | 具高度傳染性或流行風險,須迅速控制的傳染病。 | 24 小時內 |
| 第二類 | 對國民健康影響重大,須及時採取防治措施的傳染病。 | 24 小時內 |
| 第三類 | 須持續監測並採取防治措施的傳染病。 | 一週內;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期限。 |
| 第四類 | 前三類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須監視或採取防治措施的傳染病。 |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國際間對於公共衛生政策的決策架構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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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跨國公共衛生事件的國際決策架構,核心是《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2005 年修訂版中,判斷事件是否須通報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決策流程。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 IHR 2005 年架構說明。
IHR 所稱「國際關切的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是指疾病的國際傳播對其他國家造成公共衛生危害,且可能需要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點出 IHR 是跨國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與決策框架,再列出評估事件的四項要件,最後說明通報門檻:四項中有兩項符合,即應向 WHO 通報。
四項要件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試從對健康的價值觀念、政策制定、執業型態、行政管理、費用決定及醫病關係等面向的轉變,說明社會變遷對醫療保健服務提供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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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變遷如何改變醫療保健服務的價值基礎、決策方式、服務組織與互動關係。作答時應依題目指定的六個面向逐項說明,並交代各項轉變如何影響服務提供。
「社會變遷」包括人口結構、疾病型態、科技、經濟條件、教育程度、文化價值與政治制度等改變。這些因素會影響民眾對健康的期待、醫療資源的分配方式,以及醫療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
本題為申論題,沒有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應以「由傳統型態轉向現代型態」的方式,分析健康價值觀念、政策制定、執業型態、行政管理、費用決定及醫病關係。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六個面向分段作答。每段先寫出傳統服務型態,再說明社會變遷帶來的轉向,最後補充對醫療保健服務的影響。這種寫法能完整對題,也能呈現「社會改變—制度與關係轉變—服務提供改變」的因果脈絡。
六個面向的轉變
一、對健康的價值觀念
傳統上,健康常被視為「沒有疾病」,醫療服務主要在疾病發生後提供診斷與治療。隨著慢性病增加、人口老化、健康知識普及,健康觀念逐漸擴大為身心社會整體福祉,也重視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復健及生活品質。
因此,醫療保健服務由以醫院和治療為中心,逐漸擴展到預防保健、社區照護、長期照護及跨專業服務。民眾也更重視健康資訊、服務可近性與照護品質。
二、政策制定
傳統醫療政策較常由政府與醫療專業團體主導,重視醫療供給與專業判斷。社會民主化、民眾教育程度提升及健康權利意識增強後,政策制定更重視民眾參與、社會公平、公共問責與資源分配;政策目標也從擴充醫療服務,延伸至預防保健、健康促進及照護整合。
這使醫療政策須兼顧專業證據、民眾需求與財政可負擔性,並透過制度設計協調醫療提供者、政府、支付者及服務使用者的利益。
三、執業型態
傳統執業型態以醫師個人診所或單一專業提供服務為主,醫療工作較具個人自主性。醫療科技進步、疾病複雜化及服務需求增加後,執業型態轉向專科化、團隊合作與跨專業照護,並發展醫院系統、社區照護、居家服務及遠距醫療等模式。
服務提供因此更仰賴不同專業人員協作及照護轉介,也更重視病人從預防、治療到復健與長期照護的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