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新冠肺炎(COVID-19)之全球肆虐,已造成全球大量人口死亡,同時因為含疫苗等在內之醫療資源的不足,亦使在各國之移民及其社群常處於被忽略或不公平的醫療照護之境地。為了適應不同國家和地方脈絡的互補設計,國際移民組織提出通過向移民、流離失所者和受影響的收容社區提供拯救生命的援助和保護之戰略來加以因應,請論述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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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IOM)因應 COVID-19 疫情所提出之移民健康與保護策略,重點在於:移民、流離失所者及收容社區同樣是疫情防治對象,不能因身分、國籍、居留資格或流動狀態而被排除於公共衛生與人道援助之外。
IOM 的政策思維並非只處理病毒感染,而是將疫情視為同時涉及「公共衛生、人道保護、移民治理及社會經濟復原」的複合性危機。因此,策略必須依不同國家、地區及社群情況彈性調整,並與各國政府、地方社區、國際組織及民間團體相互補充。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問題背景—策略內容—執行原則—政策意義」四層次作答:
- 先說明疫情對移民及流離失所者造成的醫療不平等與人道風險。
- 再依 IOM 的三大應對方向,分述健康應變、人道援助與保護、社會經濟復原。
- 補充策略執行時應遵守的不歧視、包容、在地化及跨部門合作原則。
- 最後說明其目的在於降低死亡與感染、保障移民權益,並兼顧收容社區的安全與復原。
一、疫情下移民及流離失所者面臨的問題
COVID-19 使移民與流離失所者暴露於多重脆弱性:
- 可能居住於人口密集、衛生條件不足的移民收容所、臨時營地或非正式聚落。
- 因語言、資訊、交通及數位落差,難以及時取得疫情資訊、篩檢與疫苗。
- 無合法居留身分或缺乏醫療保險者,可能害怕被遣返、通報或遭受歧視,而不敢就醫。
- 邊境管制、旅行限制及強制隔離,可能造成家庭分離、滯留、失業及基本生活困難。
- 移民勞工常集中於醫療、照護、運輸、農業及服務業,感染風險較高,卻未必能取得充分防護。
- 疫情亦可能引發仇外、種族歧視、剝削、人口販運及性別暴力等保護問題。
因此,疫情防治不能只以國籍或正式戶籍人口為對象,而應將「所有人在所在地均可獲得基本健康與人道保護」作為政策基礎。
二、IOM 策略的主要內容
(一)強化公共衛生準備與緊急醫療應變
第一項重點是降低感染、重症及死亡,並提升移民、流離失所者及收容社區的防疫能力,內容包括:
- 提供正確、易懂且多語言的疫情資訊,說明症狀、預防方式、篩檢、就醫管道及隔離規範。
- 協助進行疾病監測、風險評估、篩檢、轉介及個案追蹤。
- 提供口罩、消毒用品、清潔用水及基本衛生設備。
- 改善營地、收容中心及移民聚居地的通風、飲水、廁所與隔離空間。
- 支援醫療人員、地方衛生機關及社區志工之訓練與防護。
- 讓移民及流離失所者公平取得疫苗、檢測、治療、心理健康服務及其他必要醫療。
- 依地方疫情、醫療量能與人口流動情形,調整防疫措施,避免採取不切實際或造成額外傷害的統一措施。
此部分的核心不是單純控制移動,而是建立具移民敏感度的公共衛生系統,使移民能夠及時獲得醫療而不必擔心身分受到不利處分。
(二)提供人道援助與保護
第二項重點是針對疫情所造成的人道需求與權利風險,提供拯救生命的援助與保護,內容包括:
- 確保食物、飲水、住所、衛生用品及基本生活物資的供應。
- 協助滯留於邊境、交通節點或收容設施的移民獲得安全住所、醫療及法律資訊。
- 保護遭受拘留、驅逐、剝削、人口販運及性別暴力風險的人員。
- 協助失聯家庭聯繫、家庭團聚及身分文件補辦。
- 維持安全、有尊嚴且符合人權標準的移民管理及收容安排。
- 對兒童、婦女、身心障礙者、老年人、無人陪伴兒童及罹患慢性病者提供優先協助。
- 透過社區通報、申訴及轉介機制,使移民能安全反映醫療或人道需求。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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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居留資格。此類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尚未在臺灣地區設立戶籍,因此其身分不同於一般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入國及居留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等規定辦理。
解題時應掌握三項判斷要素:
- 是否屬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入國時使用我國護照或外國護照。
- 是否具有與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之親屬關係、在臺出生、取得我國國籍或其他專案核准事由。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不是要求說明單一事由,而是要求列舉「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的法定情形。因此應採「身分確認—法定事由分類—程序效果」的方式作答。
答題時先指出法源,再依下列四大類型整理:
- 親屬身分及持證入國。
- 在臺灣地區出生。
- 取得我國國籍或特殊身分。
- 其他經專案核准之情形。
得申請居留之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持我國護照入國,且父或母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且其父或母現在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者,得申請居留。
此類型的重點在於:
- 申請人本身尚未在臺設籍。
- 持我國護照入國。
- 父或母具有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身分。
二、持我國護照入國,且父或母曾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申請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持我國護照入國,而其父或母曾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亦得申請居留。
這一類是為了涵蓋父母目前已無戶籍、出境、死亡或身分狀態已有變動,但仍具有臺灣地區血親連結之情形。
三、持外國護照入國,且父或母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如持外國護照入國,但其父或母現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仍得依規定申請居留。
因此,判斷重點不在於是否持我國護照,而在於:
- 申請人具有我國國民身分;
- 尚未在臺設籍;
- 具有與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之父母關係。
四、持外國護照入國,且父或母曾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申請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而其父或母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也屬得申請居留之情形。
前述第一至第四類,可整理為「護照種類」與「父母戶籍狀態」的交叉判斷:
| 入國證件 | 父母身分 | 是否屬法定居留事由 |
|---|---|---|
| 我國護照 | 現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 是 |
| 我國護照 | 曾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 是 |
| 外國護照 | 現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 是 |
| 外國護照 | 曾為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 是 |
五、在臺灣地區出生,且父或母具有法定身分
第 三 題25 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得委託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但若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則相關規範的處理要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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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重點在於:兩岸協議如涉及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不能僅由受託機構以自己名義協商簽署,而須經「事前國會同意、協商過程監督、事後國會審議及全民公投」等嚴格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所稱「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依第5條之3第2項,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依協議締結的時間順序,掌握其完整程序:
一、協商前:提出締結計畫及影響評估
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
- 協議締結計畫。
- 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締結計畫須經:
-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
- 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同意;
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此處是「雙重四分之三」門檻,計算基準不同:
- 出席門檻以全體立法委員人數為基準;
- 同意門檻以實際出席立法委員人數為基準。
例如全體立法委員為 人,至少須有:
人出席;在出席人數為 人時,至少須有:
人同意。
二、協商中:依締結計畫進行並接受立法院監督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也可以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以掌握談判進度及內容是否符合原先核定的締結計畫。
如果立法院根據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
此外,行政院如判斷談判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則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三、完成草案後:行政院院會決議及總統核定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
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
- 主動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
- 將協議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 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
- 提出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四、立法院審議前:舉行聽證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下列事項舉行聽證:
- 協議草案內容;
- 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此程序是為使立法院在正式表決前,充分取得資訊並聽取各界意見。
五、立法院審議後:高門檻同意及全民公投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時,仍須經:
第 四 題25 分
香港及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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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有關「受強制出境處分者之暫予收容」規定。重點在於區分:
- 暫予收容的基本要件。
- 得不暫予收容、改採具結或保證方式的例外情形。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法條的主體與時間點:
- 主體:香港或澳門居民。
- 前提:已受強制出境處分。
- 時間:尚未實際強制出境前。
- 法律效果: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因此,香港或澳門居民只要已受強制出境處分,且仍處於等待執行強制出境的期間,移民署即具有暫予收容的法律依據。
但法條另設例外,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不暫予收容:
- 以書面具結,於指定期限前出境。
- 由相關機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機構覓得可靠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依限出境。
- 有其他足以認定無強制出境之虞的情形。
法規適用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移民署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