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漸進主義(incrementalism)兩個政策制訂的途徑,比較優缺點,並舉兩個不同的原住民族政策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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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公共政策學中最經典的兩大決策制定途徑——「理性選擇途徑(Rational Choice / Rational-Comprehensive Approach)」與「漸進主義途徑(Incrementalism Approach)」,並要求考生將抽象的政策模型對接至我國「原住民族政策」的具體實踐。

本題涉及的核心學理與法規包括:

  1. 理性選擇途徑(理性廣博模型):源於古典經濟學、功利主義與政策科學(如 Harold Lasswell、Yehezkel Dror)。假定決策者具備完全理性,設定明確目標,並透過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 CBA,公式如淨現值 NPV=∑t=0nBt−Ct(1+r)t>0NPV = \sum_{t=0}^{n} \frac{B_t - C_t}{(1 + r)^t} > 0)選取最大淨利益的最佳方案。
  2. 漸進主義途徑(漸進決策模型):Charles Lindblom 於 1959 年提出之「摸索過關理論(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批評完全理性之不切實際,主張決策者受限於 Herbert Simon 所稱之「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資訊缺乏與多元政治角力,決策僅能在現行政策(status quo)之邊界上做小幅度、漸進式的試誤修正,以達成利害關係人間的「政治共識」或「相互調適(partisan mutual adjustment)」。
  3. 原住民族政策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架構為準,包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民國 106 年制定)及《原住民族身分法》(民國 90 年制定,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包含四個核心配分結構:① 兩途徑之意涵、② 兩途徑之優缺點、③ 兩途徑之比較、④ 結合兩個不同原住民族政策之實例驗證。

答題切入策略如下:

  1. 雙軌對立切入:將理性選擇(自上而下、目標導向、科學全知)與漸進主義(自下而上、邊際調適、政治共識)並列對比,突顯兩者在「哲學假設」、「決策標準」與「資訊要求」之本質差異。
  2. 矩陣整合比較:優缺點部分以文字分點論述後,輔以「比較對照表」,提升作答層次與閱卷者辨識度。
  3. 政策實例精準對焦:
  • 理性途徑案例:挑選具備「上位法明確授權」、「全面體系規劃」、「目標明確且具高度科學評估」的政策,如民國 106 年公布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或原住民族經濟振興四年計畫。
  • 漸進途徑案例:挑選具備「高度政治敏感度」、「利益團體角力」、「歷經多次小幅修法微調」的政策,如《原住民族身分法》中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從姓限制之歷次修正歷程。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典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題目四大命題指標進行關鍵論述分析:

  1. 理性選擇途徑之剖析:
  • 核心要件:問題界定 →\rightarrow 目標確立 →\rightarrow 窮盡方案 →\rightarrow 成本效益與後果預測 →\rightarrow 極大化價值選擇。
  • 理論盲點:資訊不對稱、價值多元無法單一量化、行政資源與時間有限、沉沒成本(sunk costs)限制。
  1. 漸進主義途徑之剖析:
  • 核心要件:現況延伸 →\rightarrow 有限方案比較(僅比較與現況具微小差異之方案) →\rightarrow 試誤與反覆回饋 →\rightarrow 政治妥協與共識決定。
  • 理論盲點:缺乏前瞻宏觀視野、保守維護既得利益(status quo bias)、無法應對突發重大危機或結構性改革。
  1. 優缺點綜合比較:
  • 理性途徑之「優點」適為漸進途徑之「缺點」(宏觀、創新 vs. 盲目、保守);漸進途徑之「優點」適為理性途徑之「缺點」(政治可行、風險低 vs. 不切實際、推動阻力大)。
  1. 原住民族政策之案例結合度:
  • 必須挑選「兩個不同性質」之政策,不可混為一談;論述時須具體點出該政策之運作機制如何符合該途徑之特質。

解題技巧

  1. 破題三段論:前言帶出兩模型於政策科學中之地位(規範性 vs. 描述性);主體分項精闢論述理論、比較及案例;結論歸納現代政策制定走向「混合掃描(Mixed-Scanning Approach)」之折衷應用。
  2. 避免案例空洞:列舉政策時,切忌僅寫出政策名稱,務必交代「該政策是在何種背景下推動」、「決策過程如何體現該理論特徵」。
  3. 法規年份防雷:答題涉及具體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脈絡為論述核心。

【答案】

一、理性選擇途徑與漸進主義途徑之意涵

(一) 理性選擇途徑(Rational Choice / Rational-Comprehensive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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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以政府的原住民族政策為例,比較說明優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積極行動(affirmative action)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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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公共政策與原住民族政策中,關於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與補償正義(Compensatory Justice)​兩大實踐途徑——「積極行動」(Affirmative Action)與「優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之學理區辨與政策實務應用。

  1. 實質平等與合理差別待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此為司法院釋字第 429 號、第 719 號解釋所肯認「合理差別待遇」之憲政基礎。
  2. 積極行動(Affirmative Action):源於美國民權運動,指政府採取「主動、系統性、前瞻性」的整套政策作為,旨在消除歷史與制度性歧視所造成的結構性弱勢,促成弱勢群體在教育、就業與公共參與上的機會平等與自主培力。
  3. 優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通常指在具體的分配、選拔或審查機制中,直接賦予弱勢群體相較於一般群體更具優勢之條件、加分、降標、特定保障名額或免除義務等「具體讓利手段」。
  4.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教育法》(註:本法於民國 108 年有大幅度全文修正,解題實例以 107 年法制為基準)、《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相關升學優待法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說明」題型,解題架構宜採政治哲學、政策工具理論與實務法制相結合之縱深論述:

  1. 概念界定與位階梳理:先闡明兩者之定義,指出積極行動為「上位之宏觀政策框架與行動哲學」,而優惠待遇多屬於積極行動下「微觀之具體政策工具」。
  2. 異同矩陣比較:
  • 相同點:從政策目標(匡正歷史不正義、達成實質平等)、憲政基礎(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政策對象(法定原住民身分者)及所面臨的社會爭議(反向歧視質疑)切入。
  • 相異點:從概念範疇(整體策略 vs. 個別手段)、政策取向(主動結構性賦權 vs. 被動分配性讓利)、存續本質(長遠能力建構 vs. 立即性成果補償)及審查密度(合憲性爭議之強弱)進行對比。
  1. 政策實例佐證:必須緊扣台灣原住民族政策法規,各舉出 1 至 2 個具代表性的具體案例(如:工作權保障之公私部門定額進用 vs. 考試升學加分制度),展現對本科目的專業熟悉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若將此題轉換為政策概念分析,其關鍵辨析點在於:

  • 不可將兩者完全畫上等號:誤認積極行動等同於優惠待遇是考生最常犯的錯誤;積極行動涵蓋廣泛(包含職訓、採購保留、資源傾斜與文化復振),優惠待遇僅是其中一種常具爭議的分配手段。
  • 不可將政策手段抽離法制脈絡:答題若僅空泛申論西方理論而未引用台灣原住民族政策法規(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無法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1. 破題採「同心圓/包含關係」架構:開門見山指出「積極行動乃包容性極廣之平權治理策略,優惠待遇則是其中一項具體之操作技術」,高下立判。
  2. 善用指標對比表:在申論本文中,利用條列或比較維度(目的、範疇、手段、時效、法理爭議)呈現異同,版面工整且論點明確。
  3. 精準援引釋字背書:提及優惠待遇或保障名額時,務必帶入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規定合憲案),強化論證力道。
  4. 掌握避免反向歧視的收尾技巧:結尾可點出兩者均屬過渡性措施(transitional measures),最終目的皆在於促使原住民族實現結構性實質自主,而非使個別群體長期依賴特權。

【答案】

壹、核心意涵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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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設計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之際,必須考慮到哪些面向?並分析可能會面對哪些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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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原住民族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之制度化實踐」與「多元文化主義下的多層級政府治理架構」。涉及的主要規範與核心學理包括:

  1.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改制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 (法規補充說明: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規範,後續已於民國 113 年制定公布專法《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現行法已修正;然《原住民族自治法》專法截至目前立法院仍未完成立法)。
  1. 制度理論核心:
  • 管轄權模式:屬地主義(Territorial Autonomy,劃定固定自治區域)與屬人主義(Non-territorial/Personal Autonomy,以族群身分為管轄基準)之界定與折衷。
  • 政府間關係(IGR)與權限劃分:自治政府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縣市及鄉鎮市)間的專屬管轄與共有管轄權限。
  • 財政自主理論:自治實體必須具備相應之法定自治稅捐、規費及統籌財源,始具實質自治能力。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制度設計與政策評估」題型,採取「制度面向(規範設計)」與「實踐課題(結構困境)」雙軸切入:

  1. 第一部分(設計面向):運用公共組織與制度設計理論,由靜態到動態,依序從「法政權力與組織」、「空間與管轄權」、「財政與經濟自足」、「文化與司法銜接」四大構面系統化展開。
  2. 第二部分(面臨課題):從政治、法律、經濟、社會結構四種外在與內在約束出發,深入剖析我國現階段推動自治時,在中央立法、土地重疊、財政依賴、部落內部差異及原漢關係上所面臨的結構性衝突。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試卷配分各占一半時,審題破題要點如下:

  1. 子題一(設計面向)審查要點:
  • 是否僅停留在抽象宣示,而未觸及具體公法人地位、管轄權限劃分與組織型態。
  • 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使用專業術語(如「共有管轄權」、「部落公法人」、「原漢參政權配置」)。
  1. 子題二(面對課題)審查要點:
  • 是否能點出台灣原住民族自治推行長年停滯的關鍵癥結(如《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僵局、傳統領域空間界定、財政自足力弱)。
  • 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兼顧「對外與主流體制的衝突」及「對內跨部落整合的困境」。

解題技巧

  1. 破題技巧:以《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為引言,定調原住民族自治係落實「國中有國(Nation within a nation)」之原住民族權利,非單純之一般地方自治分權。
  2. 體系分明:答題結構嚴格對應題目兩大問項,每項列出 3 至 4 個次標題,並以粗體標示關鍵法政概念。
  3. 避開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將「原住民族自治政府」等同於現行之「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後者僅為一般地方制度法層次之地方自治,非真正民族自治)。
  • 陷阱二:忽略「非原住民住民」在自治區內的權利保障,導致制度設計欠缺現實可行性。

【答案】

壹、設計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必須考量之面向

設計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本質上係於既有國家體制內建構多層級治理架構,必須從以下四個核心面向審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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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Theodore J. Lowi 將公共政策分為三大類,請分別說明,並以原住民族政策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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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政策學者羅威(Theodore J. Lowi, 1964)政策分類理論及其在原住民族政策之實務應用。

  1. 核心理論:羅威主張「政策決定政治」(Policies determine politics),依據政府強制力的作用對象(個人行為 vs. 總體環境)與強制力作用的直接程度(直接 vs. 間接),在 1964 年提出三大經典政策類型:
  • 分配性政策(Distributive Policy):將利益直接發放給個別對象,成本由全體納稅人分散承擔,非零和賽局。
  • 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y):對個別標的團體之行為加以限制、許可或懲處,具排他性與直接強制力,呈零和賽局。
  • 再分配性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y):牽涉大尺度社會階層或族群間的權利、資源、財富重組,意識形態衝突劇烈。
  1. 法規基準:本題涉及法條與制度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包含《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現行法於原住民狩獵管制及保留地法制後續雖有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及法規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申論題,採「三段式結構論述法」應答:

  1. 理論界定:精確定義 Lowi 三大分類之內涵、決策特質、受惠者與受害者關係及政治衝突程度。
  2. 案例對接:依序為「分配性政策」、「管制性政策」、「再分配性政策」搭配具體的台灣原住民族法規、預算及施政措施。
  3. 深入闡釋:點出各項原民政策實施時所呈現的政治互動型態(如分肥聯盟、利益團體遊說、族群平權抗爭),切中題目「以原住民族政策闡釋」的深度評分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應注意:Lowi 雖於 1972 年擴充架構為四分類(納入「構成性政策」,且後續學者加入「自我管制性政策」),但本題已明確限定為「三大類」,因此考生必須緊扣 1964 年奠基之分配性、管制性、再分配性三大範疇,切勿花費篇幅離題闡述構成性政策。


解題技巧

  1. 結構矩陣快速檢核:
  • 分配性政策:誰得(特定原住民族人/部落)、誰失(無特定受害者/大眾分散負擔)、衝突度(低)、政治型態(肉桶立法、分肥、相互交換)。
  • 管制性政策:誰得(規範維護者/受保護標的)、誰失(行為受限者)、衝突度(中高)、政治型態(多元團體遊說、合法化審查)。
  • 再分配性政策:誰得(弱勢/少數族群)、誰失(優勢/多數族群)、衝突度(最高)、政治型態(階級對立、意識形態鬥爭、高峰會商)。
  1. 答題陷阱防範:
  • 切忌僅空泛寫出政策名稱(如「補助」),須連結至法源依據與政治互動機制。
  • 「積極平權行動」(如考試優待、工作配額)常被誤歸類為分配性政策,實質上此類制度牽涉社會既有機會與資源重新劃分,具有強烈零和性,屬於標準的「再分配性政策」。

【答案】

一、前言

公共政策學者羅威(Theodore J. Lowi)於 1964 年提出經典政策分類模型,顛覆「政治決定政策」之傳統思維,提出「政策決定政治」(Policies determine politics)之命題。該理論認為不同政策類型將形塑不同的政治運作模式與衝突型態。Lowi 最初將公共政策分為三大類型:分配性政策、管制性政策及再分配性政策。茲分別說明其學理內涵,並緊密結合我國原住民族政策體系闡釋如下:


二、羅威公共政策三大分類與原住民族政策闡釋

(一)分配性政策(Distributive Policy)
  1. 學理意涵:
  • 定義:指政府將利益、服務或資源直接發放給個別特定團體或個人,其成本由全體納稅人共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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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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