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議程設定?媒體議程、公共議程和政府議程三者的內涵及其彼此關係為何?

請任舉一個原住民族政策領域為例,說明該政策領域主要涉及哪些議程設定者,並論述何者可能是最主要的議程設定者?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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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議程設定是指某一社會問題如何受到注意、被界定為需要處理的公共問題,並進一步進入政府決策程序的過程。公共問題很多,政府資源有限,因此政策形成不只涉及「如何解決問題」,也涉及「哪些問題能先被看見、被重視並列入處理」。

本題的三類議程可分為:

  • 媒體議程:新聞媒體、網路平台等持續報導或討論的議題及其重要性排序。媒體透過選擇報導內容、報導頻率與呈現角度,影響大眾注意哪些問題。
  • 公共議程:民眾普遍關注並認為政府應處理的公共問題。民眾關注程度會受到親身經驗、社會團體倡議、政治人物發言及媒體報導等因素影響。
  • 政府議程: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或其他正式決策機關列入討論、調查、研擬政策或採取行動的議題。政府議程最接近正式政策決定,但列入議程不等於必然採取特定方案。

三者的關係

常見的關係是:媒體提高議題能見度,促使民眾關注並形成公共議程;民意、社會團體與政治人物再向政府施壓,使議題進入政府議程。可概括為:

媒體議程⟷公共議程⟷政府議程\text{媒體議程} \longleftrightarrow \text{公共議程} \longleftrightarrow \text{政府議程}

這不是必然依序發生的單向流程。政府也會主動提出政策、公布調查或發動宣導,進而影響媒體報導與公共關注;專家、利益團體、政黨、重大事件及司法機關,也可能直接促使政府處理議題。因此,三種議程彼此影響,但不會自動一致:媒體熱議的問題不一定成為民眾最關心的問題,民眾關切的問題也不一定立刻進入政府議程。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界定議程設定及三種議程的範圍,再說明彼此如何影響。舉例時,應依序交代政策問題、主要行動者及其作用,最後選定一種議程設定者作為主要者,並以其影響力、代表性或制度權限說明理由。由於題目要求論述「何者可能是最主要的議程設定者」,評析時應指出主導程度會因政策階段而異,並說明本例採取的判準。

原住民族政策例:原住民族語言復振

以原住民族語言復振為例,政策問題包括族語使用人口減少、傳承場域不足,以及族語教育與日常生活連結不夠等。

主要議程設定者及其作用如下:

  1. 原住民族部落、族人及族語使用者:最直接感受語言流失及傳承困難,能指出問題發生的場域、需求與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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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7 條規定: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請依據上述條文,分析政府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的政策工具為何?並就這些政策工具的屬性及妥適性,提出個人的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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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公共政策工具的辨識與評估:政府要達成「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的目標,採取哪些介入方式?這些工具各有何種政策屬性,能否回應原住民族所面對的就業障礙?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要求政府提供符合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的職業訓練、輔導取得專業資格與技術士證照、健全就業服務網絡,並保障就業機會、工作權益、公平報酬與升遷;同條另規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民國108年時,第17條內容與題目引文相同;截至目前未見該條後續修正。

分析時可將政策工具依功能整理為能力建構、就業媒合、機會保障、勞動權益保障及資源支持,再從政府介入程度、政策受益對象與實際執行成效加以評述。

解題方法

先把條文拆成「要解決的問題」與「政府採取的手段」:

  • 補足就業能力: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
  • 改善求職資訊與媒合:健全就業服務網絡。
  • 擴大就業機會:以制度措施保障進用機會。
  • 維護就業後權益:保障工作權益、公平報酬與升遷。
  • 因應族群處境:政策設計須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而非只提供形式上相同的措施。

再將上述手段放進政策工具分類。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第17條列出政策方向,具體制度則須搭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規定說明。

政策工具與屬性

一、職業訓練與證照輔導:能力建構工具

政府提供職業訓練,並輔導取得專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屬於直接提供服務、提升人力資本的工具。這類措施著眼於增進個人技能與職場競爭力,並可依族群文化特色、地區產業及實際就業需求調整內容。

其妥適性在於能處理技能落差,增加進入專業職場的機會;但訓練若與當地職缺及產業需求脫節,或只以參訓人數、結訓人數作為績效指標,便不一定能轉化為穩定就業。政府宜將課程、證照、實習與實際職缺連結,並追蹤就業與留任情形。

二、就業服務網絡:資訊與媒合工具

就業服務包括就業諮詢、職缺推介、求職媒合及相關輔導,屬於資訊提供與服務輸送工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也規定,政府應鼓勵公、民營機構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並建立人力資料與就業服務機制。

此工具可以降低求職資訊不對稱,並協助雇主找到適合人選。要發揮效果,服務須容易接近,並能理解原住民求職者的生活條件、文化背景及地區交通限制;只有設置服務窗口,卻缺乏持續追蹤與雇主合作,難以提升媒合品質。

三、保障進用機會:管制與積極平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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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原住民長期照顧政策是我國「長期照顧 2.0」的重要內容之一。試從政策制訂的角度,分析政府推動原住民長期照顧政策時,可能的困境為何?政府可以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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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策制定的分析能力:政府如何辨識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需求、形成政策方案、協調利害關係人,並使政策符合原住民族的文化與生活脈絡。作答宜從「政策問題與需求辨識、政策參與、方案設計、資源配置、跨部門協調」逐層分析困境,再提出相對應的因應措施。

長期照顧 2.0 是我國擴大長照服務對象、服務項目與服務據點的重要政策。原住民族長照政策除須處理一般長照需求,也須正視部落分布偏遠、交通不便、族語與文化差異,以及家族和部落照顧網絡等因素。政策若僅沿用一般地區的服務模式,容易發生「有制度、難近用」或服務內容不符合需求的落差。

解題方法

可採「政策制定流程」作為架構:先指出問題界定與需求評估的困難,再分析參與協商、政策工具設計、財政與人力配置、跨機關整合等障礙,最後逐項提出對策。每一項對策都要回應前述困境,使答案呈現「問題—原因—因應」的完整論證。

本題為申論題,沒有選項,也沒有特定計算公式。法規如有援引,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在政策制定分析,不必為了列法條而堆砌法條。

政策制定可能面臨的困境與因應

一、需求資訊不足,政策問題不易精確界定

原住民族人口分布於不同縣市與部落,各地地形、交通、人口老化情形、家庭結構及既有照顧資源不一。若以全國或縣市平均資料規劃,可能掩蓋部落間差異;若資料未能反映族別、居住地、語言及照顧需求,便難以判斷服務應設在哪裡、由誰提供、需要多少量能。

因應方式:​建立具族群與地域細緻度的需求調查及長期資料蒐集機制,結合行政資料、部落訪談、焦點座談與在地服務紀錄;政策評估除計算服務人數,也應檢視服務可近性、族語溝通、文化適切性及未被服務人口,並定期依資料修正需求估計。

二、政策參與不足,決策容易由上而下

政策制定若主要由中央機關及專業者主導,未充分納入部落長者、家庭照顧者、原住民族團體、地方政府及第一線服務者,容易忽略部落實際需要,也可能使民眾不了解政策、降低信任與使用意願。形式上舉辦說明會,也不等於利害關係人真正參與政策形成。

因應方式:​在政策形成初期即建立部落諮詢與共同討論機制,提供族語或易懂資訊,並讓部落代表及服務使用者參與需求排序、方案設計與執行檢討。對政策意見應有回應與紀錄,使參與能實際影響方案,而非停留在宣導。

三、通用制度與部落文化、生活方式不易銜接

長照制度若以固定服務項目、時段、資格流程及機構型服務為預設,可能與部落的地理環境、家族照顧方式、族語溝通及文化習俗不合。政策也須妥善處理正式服務與家庭、部落互助網絡的關係,避免把既有照顧資源排除在外,或以單一模式要求各族群採行相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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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1 條規定: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請從一開始的界定問題到最後的選擇最佳方案,依據理性途徑(rational approach)的各個步驟進行政策分析,以落實該項條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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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理性途徑(rational approach)的政策分析步驟,並要求把每一步套用到具體政策問題,而非只列出理性模式的名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1 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條文的政策核心,是防止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害物質時,違背原住民族意願;政策分析因此須同時處理有害物質的辨識、原住民族意願的確認、風險管理,以及執行與監督。

本題法規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1 條迄今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依理性途徑逐步分析

理性途徑的基本次序為:界定問題、設定目標、發展方案、預測方案結果、建立評估標準、比較方案、選擇最佳方案。作答時應把每一步轉化為本題的政策分析內容,並以第 31 條作為方案選擇的法律界線。

一、界定問題

政策問題不是籠統的「原住民族地區有環境風險」,而是:

政府如何在原住民族地區管理有害物質的存放,避免違反原住民族意願,並保護居民健康、生活環境與土地利用權益?

界定問題時,應先釐清:

  • 政策對象與範圍:原住民族基本法所稱原住民族地區,以及政府是否有存放、規劃存放或管理有害物質的情形。
  • 有害物質的範圍:依相關法規及物質特性確認其種類、危害程度、存放方式與可能影響,避免只處理名稱上已明列的少數物質。
  • 既有與計畫中的存放處所:盤點位置、數量、設施安全、環境監測與受影響範圍。
  • 原住民族意願如何確認:確認受影響的族群、部落與權利關係人,採取適當程序充分說明資訊並蒐集意見,不能把政府單方面舉辦說明會直接等同於取得意願。

二、設定政策目標

政策目標應明確且可檢驗:

  1. 遵守法律: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2. 保障健康與環境安全:降低存放、運輸、洩漏及事故造成的健康與生態風險。
  3. 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與參與:使受影響者能在掌握充分資訊的情況下表達意見,並使決策程序符合其文化與生活脈絡。
  4. 確保管理與救濟:建立監測、公開資訊、事故應變及責任追究機制。

目標之間若有衝突,法律遵循是不可逾越的底線;行政便利或成本節省不能成為違反條文的理由。

三、發展政策方案

至少提出數種可比較的方案,才能進行理性評估:

  • 方案甲:維持現況,由各主管機關依既有規定個別管理。
  • 方案乙:訂定一致的盤點與風險管理機制,建立有害物質清冊、風險分級、環境監測及資訊公開程序。
  • 方案丙:建立原住民族意願確認與參與程序,在規劃存放前提供完整資訊,依適用法令及相關程序確認受影響原住民族意願,並納入意見處理與決策紀錄。
  • 方案丁:整合方案乙與方案丙,同時建立全國一致的物質盤點、風險管理、意願確認、資訊公開、監督及既有場址處理制度。

四、預測各方案的結果

理性分析須預測方案可能產生的正、負面影響,而非只說明方案內容。

方案預期效果主要限制
甲:維持現況行政調整成本較低,可沿用各機關現有作法標準可能不一,難以確保意願確認、資訊公開及監督充分
乙:盤點與風險管理有助掌握物質與場址風險,提升環境監測能力若未處理意願確認,仍不足以落實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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