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前揭條文強調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之法定比率與優先進用兩原則,請以己見說明其立法意義與目的。(10 分)並試論該項規定對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參政權之影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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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之典型憲政與法制綜合申論題,涉及憲法學、行政法學及公共行政學(代表性官僚理論)的交叉考點。核心觀念涵蓋:

  1. 憲法基礎與價值衝突:
  • 實質平等與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之憲法委託)。
  • 人民參政權之保障: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涵蓋擔任公職之進用資格、官等陞遷、平等待遇與身分保障。
  • 比例原則與合憲性界限:憲法第 23 條之目的正當性、手段適合性、最小侵害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第 719 號解釋)。
  1. 行政學理論——代表性官僚(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 主管機關人口結構應反映所服務之族群特性,透過具備文化敏感度與族群認同的人員參與政策制定與執行,確保政策回應性與行政民主化。
  1. 法制過渡與文官體制穩定性:
  • 「俟出缺後補足」之規定,體現信賴保護原則與公務人員身分權保障,避免現職公務人員權益遭受立即且不可預期之剝奪。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命題文字為準。現行法已於後續修正,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2 項按官等定有不同比例門檻(簡任不得低於 50%50\%、薦任不得低於 60%60\%、委任不得低於 70%70\%),解題時仍以題目設定之「均不得低於 60%60\%」與既有法理原則為論述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共 25 分,採二階段雙核心切入:

  1. 第一子題:立法意義與目的(10 分)
  • 法理切入:區分「法定比率原則(60%60\% 門檻)」與「優先進用原則(出缺補足)」分別論述。
  • 理論架構:法定比率側重在「憲法扶助委託」、「實質平等之追求」與「代表性官僚體現」;出缺補足則側重於「保障現職人員工作權」、「維持文官體系穩定傳承」與「漸進達成政策目標」。
  1. 第二子題:對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參政權之影響(15 分)
  • 權利定性:明確界定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屬廣義參政權,其保障範圍包括應考試服公職及任職後依法晉陞、平等陞任之機會。
  • 侵害與限制之具體面向:
  • 外部進入障礙:非原住民報考原住民族特考以外之文官缺額,或由外部機關商調、分發至原民會之機會受大幅壓縮。
  • 內部陞遷阻礙:各官等均設有比例門檻,使原民會內非原住民公務員在陞任簡任、薦任職務時,面臨族群配額之結構性限制,衝擊「功績主義(Merit System)」。
  • 合憲性平衡審查:運用比例原則進行法益權衡。論述該措施目的係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且「出缺補足」屬侵害最小之過渡手段,並未剝奪既有公職身分,但在缺乏落日檢討機制時,各官等齊頭式配額仍可能引發過度侵害平等服公職權之爭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專業科目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客觀選項分析。解題焦點在於兩大子題之爭點對應與篇幅配置(建議配比為第一子題約佔篇幅 40%40\%、第二子題約佔篇幅 60%60\%)。


解題技巧

  1. 精準定性「參政權」: 切忌將「參政權」窄化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申論重點必須鎖定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之權」,並延伸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肯認之「身分保障、俸給權、陞遷平等對待權」。
  2. 引入代表性官僚理論作為亮點: 一般考生多僅就法條直述「保障弱勢」,若能進一步帶入公共行政學之「被動代表性(Passive Representation)」轉化為「主動代表性(Active Representation)」,論證原住民族行政需要具備族群語言文化敏感度之人員主導,可顯著提升作答層次。
  3. 避免單向批判,落實雙向利益衡平: 第二子題論述對非原住民公務員參政權之侵害時,不可全盤否定該規定之合憲性,而應依循「合憲立法目的 →\rightarrow 實質權益衝擊 →\rightarrow 比例原則與緩和條款檢驗」之憲法審查三部曲展開論辯。

【答案】

一、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法定比率與優先進用原則之立法意義與目的(10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2 項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各官等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 60%60\%,並採出缺補足原則。其立法意義與目的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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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之規定,原住民個人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符合之條件為何?(10 分)

另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爰此,請以己見試論前開審查作業規範之條件應包含考量之主要相關項目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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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回復政策中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制度,涉及實定法規範與原住民族法理原則之跨領域整合。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觀念包含:

  1.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規範原住民個人申請增劃編之主體身分、時間切點(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前使用迄今)、使用實態(自任耕作、居住或祖先留傳)及面積客體限制。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時,應落實多元文化主義,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
  3. 土地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法理:檢討國家行政規範將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個人化」、「漢式耕作化」與「書面法定主義化」之盲點,促成傳統慣習權與集體權之法律肯認。

現行法已修正:行政院已於民國 108 年修正該作業規範,正式刪除「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前使用」之歷史時點限制,擴大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個子題構成,配分分別為 10 分與 15 分,解題切入點如下:

  1. 子題一(法規精準涵攝法,10 分): 此題屬實定法記憶題,應依命題當年施行之《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 3 點規定,將法定申請條件拆解為四大核心構成要件:身分要件(具原住民身分)、時間與連續性要件(77 年 2 月 1 日前已使用迄今)、使用型態要件(自任耕作、居住或祖傳使用)、土地客體與面積限制(合法公有土地且未逾法定面積限額)。條列層次須井然分明。
  2. 子題二(原基法價值批判與體系建構法,15 分): 此題為政策與法理申論題,須緊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明定的四大尊重核心(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採取「檢討現行規範盲點 →\rightarrow 提出應增納之考量項目」的架構作答:
  • 族語層面:納入族語口傳歷史、傳統地名作為事實認定依據。
  • 傳統習俗層面:打破個人主義,納入部落集體共有、祭典空間與共有獵場林地。
  • 文化與價值觀層面:揚棄單一漢式密集耕作思維,肯認輪耕、休耕與混農林業之生態文化。
  • 歷史與正義層面:鬆綁僵化時間切點,納入部落參與審查機制與實質舉證彈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茲就閱卷評分要點與爭點結構進行對照分析:

評分要點與爭點層次命題標準與得分關鍵考生易失分盲點剖析
子題一:法定要件(10 分)完整列出身分資格、時點限制(77年2月1日)、使用事實型態(耕作/居住)及面積與客體除外條款。漏列「77 年 2 月 1 日」之法定切點,或誤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取得所有權之要件混淆。
子題二:族語與舉證方式(4 分)論述族語口述歷史、老人家口傳界線與在地耆老指證之證據能力,取代單一現代書面航照圖。僅泛稱「應多聽原住民說話」,未將「族語口傳」具體轉化為行政調查之法定審查項目。
子題三:傳統習俗與權利主體(4 分)指出原規範僅限「個人」申請,違反原住民族集體共有傳統,應納入部落公共及祭祀用地。局限於個人私有財產觀念,忽略部落傳統領域與集體共管之習俗實踐。
子題四:文化價值觀與使用實態(4 分)論析原住民傳統輪耕、混林與永續生態倫理,不可僅以漢式「開墾完竣、整齊劃一」判定使用事實。誤認休耕或林下採集即屬「荒廢未使用」,未連結原住民族生態價值觀。
子題五:實質程序與轉型正義(3 分)主張廢除僵化歷史時點,導入部落諮商與部落調查認定小組之自主審查機制。流於情緒性批判,未援引法制工具與制度化審查項目進行建構。

解題技巧

  1. 法規審題口訣化:記憶子題一條件時,可用「人、時、事、地、量」五字口訣記憶:
  • 人:具原住民身分者。
  • 時:民國 77 年 2 月 1 日以前使用迄今。
  • 事:自任耕作、居住或祖先留傳之使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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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之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該利用行為之目的依法以何為限?(10 分)

今有原住民某甲為供自己及家人食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公有土地內獵捕非保育類野生動物,試論該行為是否符合前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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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進行解析。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子法後續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之意旨有所檢討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有效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1. 原住民族狩獵權之憲法與法理基礎: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課予國家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義務,狩獵屬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生活習俗不可或缺之核心部分。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之構成要件:
  • 主體:原住民。
  • 區域:原住民族地區(包括公有土地與原住民族保留地)。
  • 行為類型:非營利行為(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利用水資源)。
  • 目的限制:依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2 項,明定「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1. 「自用」之文義與立法意旨:民國 104 年修法前僅限於「傳統文化、祭儀」,修法增列「自用」後,原住民為供自己及家庭成員食用或日常生活消費所需之非營利獵捕,已取得原基法之明確授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二合一申論題型,解題步驟如下:

  1. 第一小題(法條記憶題,佔 10 分): 直接引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準確指出法定的三種目的限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並扼要說明立法理由(特別強調 104 年修法納入「自用」之背景)。
  2. 第二小題(實例涵攝題,佔 15 分): 採取法律三段論法,逐一檢視案例事實是否該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之各項法定要件:
  • 主體要件:某甲為「原住民」,主體適格。
  • 空間要件:行為發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公有土地」,空間合法。
  • 客體與行為要件:獵捕「非保育類野生動物」,且未涉及販賣交易,屬「非營利行為」。
  • 目的要件:某甲獵捕係「為供自己及家人食用」,精準該當第 19 條第 2 項所稱之「自用」。
  • 結論定性:明確得出「符合前開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 延伸說明(加分關鍵):點出條文雖有「依法」二字,但在原基法之規範層次上已完全合致;即便當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尚未同步納入「自用」,原基法作為特別法與基本法,某甲之行為仍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各爭點與子題之檢驗論述如下:

  1. 子題一(法定目的限制):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2 項明定目的限制僅限三種:「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未包含營利、商業買賣或非日常生活目的之利用。
  2. 子題二(某甲行為之要件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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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2016 年 8 月 1 日「原住民族日」,蔡英文總統代表政府,首次就 400 年來臺灣原住民族承受的苦痛和不公平待遇,提出正式的道歉。同時,總統府設置「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由總統擔任召集人,與各族代表共同面對歷史課題、對等協商後續政策方向。

按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前開組織設有哪些主題小組?(8 分)請以任一小組為例,說明其任務為何?(1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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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之組織機制及任務分工」。依據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核定發布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置要點》),主要考查考生對國家層級轉型正義體系之內部組織設計(主題小組)及其法定任務與實質運作重點之掌握。

法規適用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因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於民國 113 年 5 月底總統任期屆滿並完成階段性任務後停止運作,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有效之要點規範與運作實務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區分為 8 分與 17 分,採「兩段式階梯作答」切入:

  1. 第一子題(8 分):屬法條記憶題,直截了當列出《設置要點》第 8 點明定之 5 個主題小組,並點出各組之共通目的(釐清歷史真相、提出政策建言),版面精簡工整。
  2. 第二子題(17 分):屬深度申論題,宜選取最核心且實務論述最充實的「土地小組」為例(亦可選歷史或文化小組,但土地小組爭議性高、成果顯著、最能展現考生法科整合實力)。依「法定任務定位」、「歷史真相調查重點」、「法制與政策建言推動」、「重大爭議個案協調」四大構面系統化展開,以符高分評閱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完整論述見【答案】。


解題技巧

  1. 主題小組速記口訣:「土、文、語、歷、和」(土地、文化、語言、歷史、和解),五組齊備即可拿滿 8 分。
  2. 申論擴寫骨架:回答任務時,切忌僅以一句「調查土地問題」帶過,必須扣緊原轉會三大核心功能——「釐清歷史真相」、「建構政策法案」、「促進對等對話與和解」,分別填入具體工作面向(例如:公地放領歷史、傳統領域劃設爭議、亞泥案等)。
  3. 時間掌握:本題共 25 分,作答時間應控制在 22~25 分鐘之內,第一小題以 5 分鐘寫完,其餘時間全力開展第二小題的結構化申論。

【答案】

一、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之主題小組(8 分)

依命題當時《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8 點第 1 項規定,委員會下設下列 5 個主題小組,分別釐清相關歷史真相,並提出政策建言:

  1. 土地小組
  2. 文化小組
  3. 語言小組
  4. 歷史小組
  5. 和解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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