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請說明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與沿革、各處室的職掌。並請敘明最近 5 年的原住民族委員會各處室的重要施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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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原住民族行政機關體制」與「當前原住民族重大政策」的整合理論與實務,核心觀念包含:

  1. 法源依據: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制定公布,103 年 3 月 26 日施行)、《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原住民族基本法》為基礎。
  2. 組織體制與沿革法理:由中央二級任務編組走向常設委員會,展現合議制首長機關特色,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及各族代表性原則。
  3. 機關執掌分工:掌握原住民族委員會內部五大業務處(企劃處、教育文化處、社會福利處、經濟發展處、土地管理處)之職掌畫分。
  4. 施政動態演進:近 5 年(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往前推算之 107 至 112 年)重大政策方針、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政策之實踐。

法規時效提醒: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施政實況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制歷史+組織職掌+施政實務」三合一之大型綜合申論題。解題架構應分為三大主軸切入:

  1. 沿革與組織:採「時間脈絡法」梳理「籌備設立、更名正名、組織改造」三階段沿革;再由「首長配置、族群委員、合議機制」點出法定組織特色。
  2. 各處室職掌:精準依據組織法第 2 條及處務規程,逐一列舉五大業務處室之核心業務,切忌拼湊籠統語彙。
  3. 最近 5 年施政方向:緊扣五大處室職掌,分別配對近年中央政府推展之「具體政策方案」、「重大法案制訂」與「重要專案成果」(如原轉會推動、族語復振、文化健康站普及、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原住民族保留地法制化、南島民族論壇等),具體列出專案名稱以展現高分鑑別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典試委員評分標準,本題配分架構與評分關鍵分析如下:

  1. 組織與沿革(約占 25% 配分):
  • 沿革三節點(民國 85 年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成立、民國 91 年更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 103 年行政院組改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評分基本盤。
  • 組織部分若漏列「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之原住民身分要件」或「各原住民族代表聘兼委員」將被扣分。
  1. 各處室職掌(約占 35% 配分):
  • 五大業務處(企劃、教文、社福、經發、土管)職權分界必須完全正確,若出現業務錯置(例如將原留地劃歸經發處)屬重大失誤。
  1. 最近 5 年重要施政方向(約占 40% 配分):
  • 此子題為拉開分數級距之關鍵,不得以泛泛空話(如「致力增進族人福利」、「加強母語推廣」)作答,必須寫出法定專案名稱與法案制定事實(如《原住民族健康法》、《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國家語言發展方案、文健站布建等)。

解題技巧

  1. 沿革記憶口訣:「八五成立、九一正名、一〇三組改」。
  2. 處室組織口訣:「企、教、社、經、土」五大業務處。各處掌理核心:
  • 企劃處=法規、研考、自治、國際交流
  • 教文處=學校教育、語言復振、文化資產
  • 社福處=長照文健站、健康醫療、就業住宅
  • 經發處=金融基金、百萬創業、產業觀光
  • 土管處=保留地、傳統領域、地權補償
  1. 施政政策答題訣竅:每個處室提出「2 至 3 項指標性政績/法案」,格式統一為「處室名稱:核心施政方向+具體方案/法制依據」,展現脈絡分明之答題格式。

【答案】

壹、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與沿革

一、機關沿革

  1. 籌設與成立時期(民國 85 年): 為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地位之意旨,行政院於民國 85 年 12 月 10 日正式成立二級部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專責統籌全國原住民事務。
  2. 正名與法制強化時期(民國 91 年): 呼應憲法增修條文確認「原住民族」集體權概念,民國 91 年 3 月 25 日修正組織法,更名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原住民」修正為「原住民族」,彰顯對原住民族集體主權地位之尊重。
  3. 行政院組織改造時期(民國 1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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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臺灣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首度發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國家報告,說明近 3 年政府推動 ICERD 的具體措施,落實我國政府致力於消除種族歧視、促進平等及尊重多元的決心。臺灣能在國際被看見,除經濟成就表現外,還有人權發展的進步。雖然我國現在非聯合國會員國,但仍不斷向國際人權標準看齊,自主承諾實踐國際人權公約,參考聯合國審查模式,結合在地經驗,建立我國的公約推行及審查機制。

ICERD 是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之一,也是我國唯一於退出聯合國以前就完成簽署、批准及存放手續的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

(一) 請從法規、組織、政策、教育及宣導等各個層面,檢視政府是否達成 ICERD 國家報告「落實種族平等及消除種族歧視」的宗旨。(20 分)

(二) 因應 ICERD 國家報告「落實種族平等及消除種族歧視」,請說明面對最近校園層出不窮的族群歧視爭議,面對族群偏見、歧視、霸凌及升學權利保障議題,各級原住民族行政機關有何因應措施?(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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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在台灣的實踐現況,並檢驗考生對「原住民族人權保障法制體系」與「當前重大族群時事爭議(校園歧視事件)」之整合分析能力。

  1. 法規依據與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第 12 項(多元文化主義與原住民族保障)。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第 1 條(種族歧視定義)、第 2 條(國家消除歧視義務)及第 5 條(基本權利之平等保障)。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自治權)、第 20 條(土地權利)、第 25 條(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等。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3 條、第 44 條(全民原住民族教育)。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國家語言地位之確立)。
  • 《原住民族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優惠性差別待遇/外加名額制度)。
  • 法規後續修正提醒:行政院於民國 113 年 5 月預告綜合性《反歧視法》草案;《原住民族身分法》亦於民國 113 年 1 月配合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修正公布。解題時仍以 112 年命題當下之法制架構為基底。
  1. 實質平等等位(Substantive Equality)與反歧視法制:
  • 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確認升學保障屬於「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合乎憲法實質平等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題型,作答策略採「制度檢驗+政策實踐」的雙軌切入法:

  1. 第 (一) 子題(20 分): 題目已明確限定「法規」、「組織」、「政策」、「教育及宣導」四個層面。作答時必須嚴格依照題幹指定的四個向度依序開展,並在每個向度中同時兼顧「現有具體成效(正向)」與「檢視落差與困境(反思/未竟之處)」,才能呼應題幹「檢視是否達成」的批判性評估要求。
  2. 第 (二) 子題(5 分): 回應民國 112 年發生的校園重大族群歧視時事(如台中一中「烯環鈉」爭議、台大經濟系學會選舉政見歧視事件)。分值為 5 分,篇幅宜精準聚焦於「原住民族行政機關」(原民會及地方原民局處)的跨部會協作、法制救濟、政策論述導正與學生心理輔導支持,切忌寫成空泛的情緒抒發。

解題技巧

  1. 扣緊 ICERD 國家報告框架:作答時多運用公約核心詞彙,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實質平等」、「優惠性差別待遇」、「仇恨言論防制」、「族群主流化」。
  2. 避免偏廢檢視面向:第 (一) 子題若只寫政府「做很好」會缺乏評析深度;若只寫「都不及格」則脫離客觀體制實況。高分關鍵在於「肯認法制基礎,點出法規漏洞(如缺乏反歧視專法與罰則)」的立體結構。
  3. 時事題防踩陷阱:第 (二) 子題中,升學優待爭議最容易被誤解為「排擠一般生」。考生必須精準點出升學保障是「外加名額,不占一般生錄取名額」,以展現專業的行政法規素養。

【答案】

(一) 從法規、組織、政策、教育及宣導層面檢視落實 ICERD 宗旨之成效與反思

我國於民國 111 年 12 月發表首部 ICERD 國家報告,自主落實人權標準。檢視政府推動種族平等及消除種族歧視之宗旨,各層面之落實成效與未竟之處評析如下:

1. 法規層面
  • 已達成之成效: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明定肯定多元文化國原則;《原住民族基本法》奠定保障原住民族自決、土地、文化及社會權利的母法架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將原住民族語言定為國家語言;政府並落實 ICERD 第 2 條之法規審查機制,全面盤點並修正具有歧視性或不合理限制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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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已嚴重流失,導致瀕臨滅絕。為保障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及發展,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民國 95 年即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草擬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歷經 12 年的努力,終於在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正式成為國家語言,原住民族文字法制化。

請舉例說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族語推廣、傳習、保存與研究等面向,探討族語復振的法規與工作。(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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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施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之立法精神、法源架構及行政實務工作之掌握程度。

  1. 法制地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保障多元文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9 條課予政府保存、發展原住民族語言之義務;《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 條及第 3 條正式確立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並將原住民族文字法制化。
  2. 核心範疇:題目指定檢驗法規中四項關鍵推動主軸:
  • 族語推廣:涉及官方使用、大眾傳播、公共標示、基層語推組織及公務任用資格門檻。
  • 族語傳習:涵蓋學校教育、沉浸式幼兒園、家庭/部落師徒制傳習與專職師資培育。
  • 族語保存:包含文字書寫系統定案、語料庫與數位典藏、瀕危語言搶救調查。
  • 族語研究:專責法人組織(語發會)、大專校院研究中心、新詞研發及語言學術調查。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條文+政策實務」型申論題,不可僅空泛背誦條文,亦不可通篇僅談行政措施而無法律依據。作答應採取「三位一體」切入法:

  1. 點出法源:精確引述《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相關條文之立法要求。
  2. 說明政策機制:闡述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該條文所規劃之推動制度。
  3. 列舉具體實務工作:列舉真實推行之計畫名稱(如「沉浸式族語教學」、「師徒制傳習」、「族語推廣人員計畫」、「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等),以展現考生具備公職行政實務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可供正誤比對;閱卷標準係以四大面向之架構完整度與舉例精確度進行評分配比:

  • 前言(約 3 分):簡述立法背景,確立族語作為國家語言與平反過去同化政策之憲政意義。
  • 四大面向本體(各約 5 分,共 20 分):
  1. 推廣面向:能否結合法規(第 13、14、25 條等)並舉出族語推廣人員、公務認證門檻與雙語標示。
  2. 傳習面向:能否結合法規(第 18~21 條)並舉出沉浸式教學、師徒制計畫與專職師資。
  3. 保存面向:能否結合法規(第 8~10 條)並舉出族語書寫符號、數位線上辭典與瀕危語言搶救。
  4. 研究面向:能否結合法規(第 27~29 條)並舉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立、新詞研發與大專研究中心。
  • 結語(約 2 分):總結族語復振由「搶救保存」邁向「生活日常實踐」之願景。

解題技巧

  1. 口訣化提綱記憶:
  • 推廣:標示、語推、認證(公務任用)。
  • 傳習:幼兒園沉浸、部落師徒、專職教師。
  • 保存:文字書寫、線上辭典、瀕危搶救。
  • 研究:語發會、大專中心、當代新詞。
  1. 法言法語與專案名稱扣合:申論作答切忌口語化。例如寫「政府找人教族語」,應轉換為「依本法第 14 條於地方公所設置『族語推廣人員(語推人員)』」;寫「編字典」,應轉換為「依本法第 10 條建置『原住民族語言線上辭典』及數位語料庫」。
  2. 回應題旨之「舉例說明」:題目明確要求「舉例說明」,若全篇皆為抽象理論,分數難以突破 15 分門檻;務必於各子標題下皆至少列舉 1~2 個現行施政實例。

【答案】

擬答:

原住民族語言歷經長期同化政策與社會變遷,面臨嚴重流失與世代斷層。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正式確立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落實原住民族文字法制化,使族語復振從個別補救措施提升為國家法定義務。茲依本法規定,就族語推廣、傳習、保存與研究等四大面向,舉例探討族語復振之法規與實務工作如下:

一、族語推廣面向:法制深植與公共生活化

族語推廣旨在提升族語之社會能見度、公共流通度與實用誘因,破除族語僅存於私領域之困境:

  1. 公共設施與官方標示雙語化(本法第 13 條):
  • 法規要旨: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共設施,應增列當地通行之原住民族語言名稱。
  • 實務工作舉例: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傳統地名與公共標示雙語化計畫」,各原鄉地區之路標、行政機關招牌及文化意象建物,均標註羅馬拼音之族語名稱,使族語重返公共生活場域。
  1. 廣設基層族語推廣人員(本法第 14 條):
  • 法規要旨:直轄市、縣(市)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應置族語推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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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三讀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案,以建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體制、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為目標,將原住民族教育實施對象自原住民學生擴大到全體師生及國民(簡稱全民原教),以促進族群相互尊重與多元文化發展,並針對民族教育之需求,啟動培育師資,增加「民族教育」專長的教師證書。

請問有關全民原教的法律規定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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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民國 108 年《原住民族教育法》全文修正之核心主軸——「全民原教」(將原住民族教育實施對象擴大至全體國民與師生)各項法律規範之理解與法條記憶。

本題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迄今該部分核心規定均未變更),主要涉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關鍵法條:

  • 第 2 條:原住民族教育宗旨、實施對象擴及全體國民,以及「全體國民之原住民族多元文化教育」範疇。
  • 第 43 條:各級各類學校課程教材採多元文化觀點,及原住民族代表參與課綱訂定修正。
  • 第 44 條:各級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在職進修,以及公務人員培訓納入原住民族多元文化教育。
  • 第 42 條:透過大眾傳播與社教機構推動全民多元文化社會教育。
  • 第 40 條:地方政府設「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推動全民文化體驗及課程研發。
  • 第 33 條、第 34 條:民族教育專長教師證書與師資培育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盤點與法制體系整合題」,作答架構應採取「法源依據 →\rightarrow 實質主體 →\rightarrow 實施場域(學校教育、師資公務培訓、社會教育)」的放射狀結構進行條列論述:

  1. 破題界定(立法本旨與概念界定):開門見山引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 條,說明「教育對象由原住民學生擴大為全體國民」之法制翻轉。
  2. 制度具體化(三大推動場域):
  • 學校場域:課綱訂定(原民代表參與)與課程教材(多元文化觀點融入)。
  • 師資與公務體系:教職員文化敏感度進修、公務人員文官培訓納入多元文化、增列民族教育教師證書。
  • 社會公共場域:各級政府結合媒體與社會教育機構普及全民原教。
  1. 結語昇華:指出全民原教體現「族群主流化」精神,翻轉過去單向弱勢同化思維,促進多元共榮。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獨立選項。依閱卷評分標準,將題旨所涉「全民原教」的核心法規要件進行條分縷析之爭點剖析:

  1. 實施對象與概念界定之法規要件(第 2 條)
  • 法文分析:明定原住民族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教育範疇包括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全體國民之原住民族多元文化教育」。
  • 爭點關鍵:以往法律將原民教育視為原住民身分者之權利與義務,修正後正式賦予國家對「全體非原住民及國民」實施原住民族教育之法定職責。
  1. 各級學校課程綱要與教材編纂之法規要件(第 43 條)
  • 法文分析: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之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族歷史、語言、文化及藝術等內容;相關課程綱要之訂定及修正,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 爭點關鍵:非僅針對原住民重點學校,而是「所有各級各類學校」皆須在常態課程中融入原民文化。
  1. 教職員與公務體系在職訓練要件(第 44 條)
  • 法文分析:公立幼兒園、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辦理「全體教職員工」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及多元文化教育之在職進修;中央主管機關及原民會得協調保訓會、人事行政總處,於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官等訓練及在職訓練課程中,納入原住民族多元文化教育。
  • 爭點關鍵:將原教義務擴及至全體基層教育人員與常任文官體系,防範因無知或隱性偏見引發之歧視。
  1. 全民社會推廣教育要件(第 42 條)
  • 法文分析:各級政府應普及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社會教育機構及公共文化設施,增進全體國民對原住民族之理解與尊重,消除族群偏見與歧視。
  1. 師資培育與行政支援配套(第 33、34、40 條)
  • 法文分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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