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登記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登記

第 一 題25 分

登記簿係記載關於土地權利關係之簿冊。極端氣候來臨,世界各地常發生難以臆測之災害,萬一再出現如 921 大地震或者大洪水的大型災害,而造成登記總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以保障民眾權益並維持地籍管理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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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探討土地登記制度中「登記簿損壞或滅失之處理與救濟程序」,並結合「現代地政資訊安全備援」與「天然巨災(如地震斷層位移、洪水淘刷)之地籍釐正及權益保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條文未有重大修正。核心涉及之法規與法理包括: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電腦處理資料儲存媒體之專人保管與異地備援機制。
  2. 《土地登記規則》第 14 條:登記簿永久保存原則與微縮/電子化保存。
  3.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 條:登記簿損壞或滅失時查照重造之法定依據與程序(報請備查)。
  4. 《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至第 46 條之 3:因不可抗力天然災害致地籍混亂時,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重測)。
  5. 《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權利爭執時之異議處理與不動產糾紛調處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高階申論題,不可僅背誦法條表面文字,應從「體系化應變機制」切入,建立「事前預防之備援回復 →\to 依法查照重造 →\to 權利人實質保障 →\to 實體地籍釐正」的縱深架構:

  1. 技術層面(現代資訊架構):地政作業已全面電腦化,大災發生時,登記總簿滅失之第一道防線為「異地備援資料庫」之即時回存與系統重建。
  2. 法制層面(法定重造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 條規定之佐證資料(原存電腦、微縮膠片、地籍圖、底冊、原始申請案卷等)進行交叉比對查照重造,並完備報備程序。
  3. 權益保障面(正當法律程序):若備份資料有毀損或缺漏,應辦理「公告通知、受理聲報、查勘提證、糾紛調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4. 地籍正確面(應對 921 地震與洪水特殊性):巨災常伴隨「地層錯動、地形位移、土地流失或浮覆」,單純簿冊重造無法解決「簿、圖、地」不符之困境,須搭配地籍調查與地籍圖重測。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考生於作答時應以條列式、小標題方式完整展開申論架構。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詞連結:
  • 題目提及「921大地震、大洪水」:此為出題暗號,作答時切忌只寫「在電腦裡把資料印出來重造」,必須點出「巨災引發之地表位移、界址變動」,必須結合《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的「地籍圖重測」與地籍釐正。
  • 題目提及「保障民眾權益」:必須寫出「公告聲報、書狀查對、糾紛調處(《土地法》第 59 條)、規費減免」等救濟與便民措施。
  • 題目提及「維持地籍管理之正確性」:必須扣緊「多元佐證資料查考」與「異地備援還原」。
  1. 答題結構化口訣:
  • 「備(備援回存)→\to 查(查照重造)→\to 告(公告聲報)→\to 調(糾紛調處)→\to 測(地籍重測)→\to 核(呈報備查)」。
  1. 常見失分陷阱:
  • 僅抄寫《土地登記規則》第 15 條兩行法條,未論及電腦異地備援,脫離現代地政實務。
  • 遺漏權利爭執時之救濟途徑,未提出異議調處與司法訴訟銜接程序。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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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信託專簿?請說明信託專簿與登記簿及一般登記書件之保存與銷毀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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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信託登記制度之公示機制與地政資料之保存維護規範。考生須掌握以下關鍵法條與核心概念(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規定亦維持一致):

  1. 信託專簿之法律定義與定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信託專簿之編製程序及其「視為登記簿之一部分」之法律擬制地位。
  2. 登記簿與一般書件之保存年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9 條規定,登記簿、地籍圖應「永久保存」;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一般登記書件)原則「保存十五年」。
  3. 信託專簿之保存與銷毀特質:信託專簿因法條明定視為登記簿之一部分,其保存與銷毀比照登記簿,應永久保存、不得銷毀;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 條,塗銷信託登記後,信託專簿仍應由登記機關永久保存。

解題方法

本題屬「名詞解釋+比較分析」之題型,切入步驟如下:

  1. 界定主體概念:第一段先精準默寫《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關於「信託專簿」之成冊程序、包含文件、功用及關鍵法律性質(視為登記簿之一部分)。
  2. 雙向對比論述:
  • 信託專簿 vs. 登記簿:從「法效擬制」切入,推導出兩者在保存與銷毀規範上「並無不同」,皆須永久保存。
  • 信託專簿 vs. 一般登記書件:從「權利證明力與年限規範」切入,點出兩者「截然不同」(永久保存 vs. 保存十五年;不得銷毀 vs. 滿期依檔案法程序報准銷毀)。
  1. 補充關鍵盲點:加註說明「信託消滅塗銷登記後」專簿之處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 條仍應永久保存),展現作答深廣度。

解題技巧

  1. 搶分樞紐關鍵字:本題的靈魂是「視為登記簿之一部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第 3 項)。只要寫出此句,後續推論信託專簿應隨登記簿「永久保存、不得銷毀」的法理邏輯便牢不可破。
  2. 常見落水陷阱:
  • 陷阱一:誤以為信託專簿是由申請書附繳的私契裝訂而成,就把它當成「一般登記申請書之附件」而認定保存年限為十五年。
  • 陷阱二:誤以為信託關係消滅、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後,信託專簿即可銷毀或轉為一般檔案。實務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3 條規定,塗銷後仍須由登記機關妥善永久保存。
  1. 版面呈現訣竅:比較題務必「分點立論」,最後輔以「綜合比較表」,讓閱卷委員能以最短時間擷取核心得分點。

【答案】

一、信託專簿之意義與法律性質

(一) 意義與編製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時,應行登記之事項,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於登記完竣後,應將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影本及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行裝訂之文件,加蓋登記印鑑裝訂成冊,稱為「信託專簿」。 (二) 公示性與收費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0 條第 2 項規定,信託專簿應由登記機關提供民眾閱覽或抄錄,並收取工本費,具有表彰信託財產實質管理處分權能之外部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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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地政機關會要求土地登記之申請人簽「切結」,用來免除責任,並證明當事人所提文件屬實。請說明土地登記申辦時,須切結自行負責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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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登記審查體制」之核心原則及其在實務登記程序中的具體運作。涉及核心法令包括《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法》、《民法》及相關行政函令(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法規為準):

  1. 形式審查主義與責任劃分:我國土地登記機關就私權之登記申請,原則上僅依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無實質調查私權真實狀態之調查權與判定權(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常資參照)。
  2. 切結之法理意義:登記機關於法令難以期待當事人提出絕對證明文件、或屬當事人自主私法事實時,要求申請人切結「自行負責」(願負法律責任),旨在落實私法自治、維護登記效率,並促使申請人謹慎確認,同時劃分公私法責任(若切結不實,當事人須自負民事損害賠償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責任)。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之「法規歸納與實務整合題」,作答切入點如下:

  1. 破題定性:先簡明闡述地政機關採形式審查,說明要求「切結」的法理原因(私法自治、釐清行政責任、避免行政權過度干預私權)。
  2. 體系化列舉:不可雜亂記憶,應依「權利取得與繼承」、「權利書狀管理」、「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初次登記(原始取得)」及「代理委託」等登記實務模組,逐項援引法條及具體切結字樣。
  3. 收尾總結:說明切結之法律效果(民法侵權責任與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解題技巧

  1. 得分關鍵在法條與切結字樣:閱卷委員極重視是否能精確寫出「條號」與「切結具體內容」(如繼承系統表之「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2. 常見失分陷阱:
  • 僅籠統寫出「遺失切結、繼承切結」,未指明是哪種文件(例如是「繼承系統表」而非登記申請書全體;是「土地權利書狀滅失」而非損壞換發)。
  • 遺漏民法與土地法之「優先購買權」通知之切結,此為實務與考試最重要的大宗切結事項。

【答案】

壹、地政機關要求簽具「切結」之法理依據

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採「形式審查主義」,登記機關對私權之實質變動僅依當事人提出之書面文件予以審查,不具司法機關之實質私權調查權限。為衡平「交易安全之維護」與「行政登記之便捷」,並貫徹私法自治,於法規難以苛求當事人檢附完備之客觀公文書、或涉及私法權利之拋棄與通知時,容許申請人簽具「切結書」或於申請書記明「切結自行負責」,藉由宣示當事人願承擔民、刑事法律責任(如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免除登記機關實質審查私權之行政責任。

貳、土地登記申辦時須切結自行負責之主要情形

(以民國 112 年命題當時有效之土地登記法規為準)

一、繼承登記之「繼承系統表」切結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繼承登記所檢附之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應於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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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超高齡化社會來臨,興起以信託作為不動產的管理、使用、處分等財產規劃之方式。信託可達到資產增值、確保財產處分之權益、規避風險、合法節稅等目的。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24 條之規定,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謂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請說明目前五種土地信託登記之申請人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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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相同,未有重大變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土地登記規則》第九章「信託登記」專章中,各類信託登記之客體型態、法律效果與申請人程序主體資格之掌握。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4 條規定:「土地權利依信託法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謂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土地權利之信託登記本質上屬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一種,但因信託財產具獨立性、移轉形式性及權利義務多方性,其申請人程序規範打破一般登記之常態,形成由《土地登記規則》第 125 條至第 129 條所建構之「五種土地信託登記」體系:

  1. 信託登記(第 125 條)
  2. 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第 126 條)
  3. 受託人變更登記(第 127 條)
  4. 塗銷信託登記(第 128 條)
  5. 信託歸屬登記(第 129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條記憶與體系歸納型申論題。解題時應採取「總分架構」切入:

  1. 體系建構:先於前言或破題時確立土地信託登記的五大法定類型,展現對法規章節架構的完整認識。
  2. 逐項剖析(原則與例外):針對五種登記,切忌僅回答一句「某人與某人會同」,必須將「原則會同申請」與「例外單獨申請之法定事由」分層次詳列:
  • 區分「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
  • 區分受託人變更的常態與「死亡、破產、解任、撤銷、任務終了」等例外事由。
  • 區分信託關係消滅時,財產返還「委託人」(塗銷登記)與移轉「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歸屬登記)之差別。
  1. 結合程序配套:寫出單獨申請時應檢附的法定要件(如:消滅證明、受益人同意書等),呈現解答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試題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針對題目所問「五種土地信託登記」之申請人規定,逐一剖析法理與法定要件如下:

  1. 信託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25 條)
  • 契約信託(原則):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會同申請之。
  • 遺囑信託(例外):信託因遺囑成立者,應由受託人會同遺囑執行人申請之。若未選任遺囑執行人或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時,得由受託人會同繼承人申請之;無繼承人時,得由受託人單獨申請之。
  1. 信託內容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26 條)
  • 原則(會同申請):信託契約或遺囑所定之信託條款變更者,應由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之。若該變更涉及受益人權利之變更者,應另檢附受益人之同意書。
  • 例外(單獨申請):信託財產因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而為變更,致信託條款變更者,得由受託人單獨申請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1. 受託人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27 條)
  • 原則(會同申請):受託人變更者,應由新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之。
  • 例外(單獨申請):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宣告、撤銷、解任或任務終了等事由而變更者,原受託人已無從或不得再行使權限,故得由新受託人單獨申請之。
  • 配套規定:新受託人未能確定前,信託財產之管理由信託財產管理人為之者,得由信託財產管理人單獨申請管理登記。
  1. 塗銷信託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128 條)
  • 原則(會同申請):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依信託法第 65 條規定應移轉返還與委託人者,應由受託人會同委託人申請塗銷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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