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地政
試題代碼 不動產估價

第 一 題25 分

實價登錄上有一筆十二層住宅大樓的七樓近期交易資料,請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在不知土地價值比率或建物價值比率下,分別說明如何評估該住宅大樓之基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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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區分所有建物(住宅大樓)房地一體買賣價格中,分離評估「基地價格」之法規程序與估價技術。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其核心法條與觀念如下:

  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1 條、第 23 條:
  • 房地一體交易推算基地單價時,在不知土地價值比率或建物價值比率之情形下,依規定應採「建物推算現值扣除法」(以房地總額或單價,扣除推算之建物現值或單價)。
  • 區分所有建物應考量樓層別效用與持分面積,以求得基地單價或總額。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0 條、第 62 條、第 63 條:
  • 房地價格分離土地價格時,若不知土地與建物價值比率,不得使用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比率法,必須依第 60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房地價格扣除建物之成本價格」。
  • 區分所有建物涉及立體地價與樓層效用,須結合第 63 條之「樓層別效用比」與「地價分配率」,推算該戶持分基地價格或全棟基地總價值。

解題方法

壹、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評估基地價格

依民國 112 年《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在僅查得房地總額(不知房地價值比率)時,採成本扣除法推算基地價格,步驟如下:

  1. 推算七樓建物現值:
  •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建物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按該十二層住宅大樓之構造、規格計算建物總成本。
  • 按主管機關規定之耐用年數與折舊率,計算七樓建物之累積折舊額,自建物總成本中扣除,求得七樓之建物推算現值: 建物推算現值=建物總成本−累積折舊額建物推算現值 = 建物總成本 - 累積折舊額
  1. 扣除計算基地總額:
  • 以七樓房地買賣交易總額,扣除七樓建物推算現值,其餘額即為該戶之基地總額: 七樓基地總額=七樓房地總額−七樓建物推算現值七樓基地總額 = 七樓房地總額 - 七樓建物推算現值
  1. 計算基地單價:
  • 依同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單價,以該戶基地總額除以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持分面積求得: 基地單價=七樓基地總額七樓坐落基地持分面積基地單價 = \frac{七樓基地總額}{七樓坐落基地持分面積}
  • 或依同條第 3 款,逕以七樓之「房地單價」扣除七樓「建物推算單價」,計算該樓層之土地單價。
  1. 評估住宅大樓全棟基地價格:
  • 七樓屬特定樓層,受樓層別效用影響。若欲評估全棟基地價格,應依第 23 條規定,考量全棟各樓層地價分配率或樓層效用比,將該交易實例之土地單價調整還原為基準樓層地價,進而推算整筆大樓基地之正常單價與總額。

貳、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評估基地價格

依民國 112 年《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0 條第 1 項第 1 款,因不知土地價值比率或建物價值比率,應自房地價格中扣除建物成本價格。評估全棟基地價格有以下兩種作業途徑:

途徑一:單戶扣除後以地價分配率反推(各戶持分推算法)
  1. 勘估七樓建物成本價格:
  • 依第 48 條至第 59 條之成本法規定,勘估七樓建物之重新營建價格(包含直接工程成本、間接工程成本、利息與開發利潤)。
  • 按其竣工年期計算累積折舊額,扣除後求得七樓建物成本價格: 七樓建物成本價格=重新營建價格−累積折舊額七樓建物成本價格 = 重新營建價格 - 累積折舊額
  1. 計算七樓之基地持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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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評估公告土地現值時,需先劃設地價區段。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地價區段的類型有哪幾種?試詳細說明之。又各地價區段中,如何依區段地價推估宗地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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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大量土地估價」(Mass Appraisal)實務中最核心的法定制度——地價區段劃設與宗地地價推估。考生必須精熟《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條文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1. 法源依據:
  • 地價區段之劃分原則與類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
  • 宗地單位地價之推估與計算:《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
  1. 制度邏輯: 大量估價採「由面到點」的二階段作業模式。第一階段將影響地價因素相近之土地劃為「地價區段」,並估計出基準的「區段地價」;第二階段再依各區段之屬性與宗地之個別條件,將區段地價推估至個別宗地的「宗地單位地價」。

解題方法

  1. 地價區段類型之切入:
  •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體系,由整體土地劃分原則出發,將地價區段歸納為:一般地價區段、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一般路線價區段、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以及非都市土地零星用地區段與公共事業/特殊設施地價區段。條理分明地列出各區段的定義與劃設要件。
  1. 宗地地價推估之切入:
  • 嚴格依照《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規定,建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依深度指數等原則推估)」與「其他地價區段(原則採區段地價,例外採加權平均或特殊規定)」之二分架構。
  • 將「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以數學公式明確展示,並補足「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地下公共工程穿越」等法定特殊情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爭點與結構對應如下:

  1. 爭點一:區段類型是否完整:考生常僅寫出「一般區段」與「路線價區段」,遺漏「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與一般路線價區段之區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設要件」及「特殊用地劃設」,此為得高分之分水嶺。
  2. 爭點二:推估方法之原則與例外:一般區段採「一區段一地價」(等價推估);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須依「宗地計算原則」(按深度及個別條件修正);跨區段宗地須「面積加權平均」,三者缺一不可。

解題技巧

  1. 分類體系化記憶:
  • 路線價類: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一般路線價區段。
  • 面狀區段類:一般地價區段。
  • 法定專用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記住門檻數字:3030 公尺、11 公頃、地價差異甚大)。
  • 特定/零星類:非都市土地零星建築/非建築區段、大眾運輸用地、特殊設施用地。
  1. 常考陷阱與辨別:
  • 只有「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內的宗地才適用《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一般路線價區段」之宗地,若無跨區段等例外,仍以該路線價之區段地價直接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 計算跨區段宗地地價時,分子為各區段面積乘區段地價之「積之和」,分母為「宗地總面積」,勿顛倒或遺漏公式。

【答案】

一、地價區段之類型及其詳細說明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價區段之劃分應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完成地區、未完成地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編定使用地類別分別辦理。其類型與劃設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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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以不動產估價非常重視價格日期?請選擇一項最相符之經濟原則說明之。另請比較分析:公告土地現值、徵收補償市價、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時,價格日期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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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不動產估價基礎理論(價值之時點性與經濟原則)及我國土地行政與都市更新法規中之估價實務規範,相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1.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第 2 條(價格日期定義:指確定勘估標的價格之基準日期)。
  • 第 9 條(價格日期原則以勘察日期為準,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1. 不動產估價經濟原則:
  • 「變動原則(Principle of Change)」為解釋價格日期不可或缺性之核心理論。
  1. 實務法規規範:
  • 公告土地現值: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4 條。
  • 徵收補償市價: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2 條、第 21 條、第 22 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都市更新條例第 50 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8 條。

解題方法

本題採三層次架構切入解答:

  1. 第一層(理論本質):界定價格日期的法定定義,並自不動產市場價格隨時間動態波動之特性,論證不動產估價為何具有嚴格的「時間定點性」。
  2. 第二層(經濟原則鏈結):選取最相符之「變動原則」,闡明影響不動產價格的各項因素(一般、區域、個別因素)處於持續推移變化的動態過程中,說明唯有鎖定「價格日期」,價格結論方具確定性與客觀意義。
  3. 第三層(實務比較分析):針對「公告土地現值」、「徵收補償市價」、「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就「法源依據」、「價格日期(基準日)之決定機制」、「時點法定效力與期限限制」逐項剖析,並繪製橫向比較表,彰顯各制度因其公益性、法定程序與權利保護目的之不同所衍生的制度設計差異。

選項分析(非選擇題:各項制度要素比較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針對題目指定比較分析之三項估價制度,其價格日期相關要素分析如下:

  1. 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日期規範:
  • 性質分析:屬於大量估價與法定地價制度。
  • 實質價格日期:地價調查估計之估價基準日為每年 9 月 1 日,蒐集買賣實例期間以公告日前一年 9 月 1 日至當年 8 月 31 日為原則。
  • 公告生效日:每年 1 月 1 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其價格日期具備高度法定週期性與固定性。
  1. 徵收補償市價之價格日期規範:
  • 性質分析:公法上剝奪財產權之完全補償估價。
  • 價格日期認定:法定價格時點為「徵收當期(即預定公告徵收之日)」。實務查估時,基準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期程查估。
  • 時效管制:需用土地人送請查估之日至「預定公告徵收之日」若逾 6 個月,依法必須重新查估,以防止補償金落後於市場行情而侵害被徵收人權益。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之價格日期規範:
  • 性質分析:私法產權轉換與合建分配之價值等比計算。
  • 價格日期認定:稱為「評價基準日」,由實施者自行指定。
  • 時效管制:該評價基準日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之日」不得逾 6 個月;因故變更評價基準日時,必須重新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重新查估,以保障更新前、後所有權人與權利人之價值均衡。
  1. 經濟原則適用性辨析:
  • 變動原則(最相符):價格日期之設定,目的在凍結變動因素以求得該時點之均衡價格,完全契合變動原則「市場因素與價格處於持續動態演變」之意涵。
  • 預期原則(次要相關,非最相符):雖價格形成包含對未來收益的預期,但預期亦是隨時點變更而改變,其直接關聯點仍受制於「變動」的本質,故以變動原則最能直接解釋價格日期之必要性。

解題技巧

  1. 關鍵法條時間點精準記憶:
  • 公告現值:基準日「9 月 1 日」、公告日「次年 1 月 1 日」。
  • 徵收補償:以「預定公告徵收日」為準,函請查估至預定公告徵收日「逾 6 個月應重新查估」。
  • 都市更新:評價基準日由「實施者」指定,距「報核之日不得逾 6 個月」。
  1.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誤將公告土地現值的「公告日(1 月 1 日)」直接當作「估價基準日(9 月 1 日)」。
  • 遺漏都市更新條例中「事業計畫報核」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開報核」時對於 6 個月期間的不同起算規定。
  • 經濟原則若選擇「替代原則」或「貢獻原則」將嚴重偏離題意,務必直扣「變動原則」。

【答案】

一、不動產估價重視價格日期之理由及相符之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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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土地開發分析法?運用該法推估毗鄰二宗位於第三種住宅區、面積相同,但現況各為停車場(A)、七層樓住宅華廈(B)之土地,試分析 A、B 兩者之正常價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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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為民國 112 年高考三級地政類科「不動產估價」之申論題,以下提供標準參考書等級詳解。


一、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土地開發分析法的法規定義、基本公式,以及現況不同之宗地(素地/低度利用土地 vs. 附有高層建物之土地)在評估土地正常價格時的成本與效益差異。

  1. 法規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為準:
  • 定義(第 68 條):土地開發分析法,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以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建築所需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開發者利潤等項,求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價值之方法。
  • 計算公式(第 77 條): V=S(1+R)(1+r)−(C+M)V = \frac{S}{(1 + R)(1 + r)} - (C + M) 其中:
  • VV:土地開發分析價格(土地價值)。
  • SS: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
  • CC:開發建築所需之直接成本。
  • MM:開發建築所需之間接成本。
  • RR:資本利息綜合負擔率。
  • rr:開發利潤率。
  1. 地上改良物之影響(第 71 條、第 79 條): 依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附有建物之土地時,若最有效使用為拆除重建,必須計入既有建物之拆除清理費,並考量產權整合與開發期程對資金利息與利潤之影響。

二、解題方法與推導

本題切入點在於:固定基準條件,比較影響土地開發分析價格之各項參數變數。

1. 基準條件設定

  • 地理位置與規劃條件:A、B 兩宗土地毗鄰、均位於「第三種住宅區」,且「面積相同」。
  • 最有效使用與預期總銷售金額(SS): 由於法定容積率、建蔽率及市場環境條件相同,兩地在重新開發建築之最有效使用規劃型態(如新建住宅大樓)一致,因此其開發或建築後預期總銷售金額相同,即: SA=SB=SS_A = S_B = S

2. 各項參數之差異比較

依土地開發分析法公式 V=S(1+R)(1+r)−(C+M)V = \frac{S}{(1 + R)(1 + r)} - (C + M) 逐項分析:

  1. 直接成本(CC)之比較:
  • A 地(停車場):現況為平面停車場,屬低度利用之素地型態,開發時整地及清除成本極低。
  • B 地(七層樓住宅華廈):現況已建有地上七層鋼筋混凝土構造華廈。若要重新進行土地開發,必須進行地上建物之拆除工程、清運廢棄物,且可能衍生安全防護支撐工程費用。
  • 因此,B 地之直接成本必須額外增加拆除清理費用(ΔC拆除\Delta C_{\text{拆除}}): CB=CA+ΔC拆除  ⟹  CB>CAC_B = C_A + \Delta C_{\text{拆除}} \implies C_B > C_A
  1. 間接成本(MM)之比較:
  • B 地既有七層華廈通常涉及區分所有產權之整合、住戶搬遷安置補償、廢棄物清運規費等,導致規劃設計與管理費用增加。
  • 因此: MB≥MAM_B \ge M_A
  1. 資本利息綜合負擔率(RR)與開發期程:
  • B 地因需進行拆除、清理及前期準備作業,開發興建總週期較 A 地長。
  • 開發期程拉長導致資金積壓時間增加,資本利息負擔隨之提高: RB>RAR_B > R_A
  1. 開發利潤率(rr)之比較:
  • B 地既有建物在拆除、地基清理及鄰房安全維護上的不確定性與風險較高,開發者所要求之風險報酬與利潤率通常高於或至少等於 A 地: rB≥rAr_B \ge r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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