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地政
試題代碼 不動產估價

第 一 題25 分

近來受 COVID-19 的影響,居家辦公成為新的趨向,請問此對不動產住宅價格有何影響?另請列出四項最為相關之經濟原則,說明不動產估價時應掌握之價格判斷。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新冠疫情下居家辦公」與不動產估價之經濟原則,核心在於判斷外部環境變動如何透過市場供需、使用效益、未來收益及替代選擇,反映於住宅價格。

估價人員不得直接認定「居家辦公必然使住宅價格上升」,而應依下列因素判斷:

  1. 住宅需求是否增加。
  2. 不同區位、產品類型受影響程度。
  3. 居住效用是否提高。
  4. 未來租金、收益及資本化率是否改變。
  5. 市場參與者對疫情及居家辦公趨勢的預期是否已反映於價格。

本題以市場價值判斷為核心,應以估價基準日當時之市場資料、一般買賣雙方的合理預期及正常市場交易情況為基礎。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題重點在不動產估價原則及市場分析,並非特定法條之適用題。實際估價仍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相關估價規範辦理。


解題方法:先分析居家辦公的價格傳導機制

居家辦公對住宅價格的影響,可依「需求—效用—收益—價格」的順序分析。

居家辦公使住宅同時具有「居住場所」及「工作場所」功能,因此住宅使用效用增加。若住宅供給在短期內無法同步增加,需求增加會推升價格;但價格變動仍須視區位及產品條件而定。

可用下列關係表示:

住宅價格≈住宅使用效用與未來收益的資本化結果住宅價格 \approx 住宅使用效用與未來收益的資本化結果

若採收益觀點,住宅價格可簡化表示為:

V=NOIRV=\frac{NOI}{R}

其中:

  • VV:住宅價格或收益價格;
  • NOINOI:淨收益;
  • RR:資本化率。

居家辦公若提高住宅租金、出租率或居住效用,會使收益增加,價格具有上升壓力;若疫情造成景氣衰退、所得下降、失業增加,導致住宅需求及支付能力降低,價格則具有下跌壓力。因此,實際結果是多項力量綜合作用的結果。


居家辦公對住宅價格的影響

一、住宅空間需求增加

居家辦公使部分家庭需要在住宅內設置書房、工作區或隔離空間,增加對下列住宅條件的需求:

  • 室內坪數較大。
  • 格局具有獨立房間。
  • 採光、通風良好。
  • 隔音效果較佳。
  • 具備高速網路及適合辦公的設備。
  • 有陽台、庭院或可提供彈性使用的空間。

因此,大坪數住宅、三房以上住宅、可改作書房的產品,其使用效用提高,價格可能較具支撐。

二、區位選擇發生變化

居家辦公降低每日通勤頻率,使部分購屋者對「距離工作地點近」的重視程度下降,轉而重視:

  • 住宅面積。
  • 居住環境品質。
  • 社區安寧程度。
  • 綠地及公共設施。
  • 房價負擔能力。
  • 交通便利與生活機能的綜合條件。

因此,部分人口可能由高房價核心區移往房價較低、空間較大之郊區或衛星城市,形成住宅需求的空間重新分配。

但居家辦公並不會使所有遠郊住宅均上漲。若某地缺乏生活機能、醫療教育資源、網路基礎建設及交通條件,其住宅吸引力仍然有限。

三、住宅與商用空間的替代關係改變

居家辦公使部分工作活動由辦公室轉移至住宅,住宅的工作使用功能增加,辦公室需求則可能受到抑制。

在住宅市場內,具有書房、獨立工作空間的住宅,可能替代原本需要租用共享辦公室、商業辦公空間的需求。此種替代效果會提高特定住宅產品的相對價格。

四、疫情的不利經濟效果抵銷部分上漲壓力

疫情也可能造成所得減少、失業增加、企業投資下降及信用風險升高,導致:

  • 購屋支付能力下降。
  • 租屋需求減少。
  • 房貸取得條件趨於嚴格。
  • 投資人要求較高風險貼水。
  • 部分商業區及交通節點住宅需求降低。

因此,住宅價格不能僅以「居家辦公增加住宅需求」作單向推論,仍須分析所得、利率、就業、人口移動及住宅供給等因素。

五、價格影響具有產品與區位差異

居家辦公對住宅價格通常呈現分化效果:

  • 大坪數、低密度、安靜且具工作空間的住宅:需求及價格支撐較強。
  • 小坪數套房、主要服務通勤人口的住宅:價格上漲動能可能較弱。
  • 核心商業區內、房價高度依賴通勤需求的住宅:需求可能受到調整。
  • 具備良好生活機能、網路建設及公共服務的郊區住宅:需求可能增加。
  • 缺乏公共設施及就業連結的偏遠地區:未必受益。

因此,估價時應採分區、分產品及分用途分析,不宜作全國性或所有住宅一體適用的結論。


四項最相關之經濟原則

一、供需原則

供需原則認為,在其他條件不變下,需求增加而供給未同步增加,價格上升;供給增加而需求不變,價格下降。

居家辦公造成部分住宅需求增加,特別是大坪數、具獨立工作空間及環境品質較佳之住宅。若短期內住宅供給具有僵固性,新增需求會反映為:

需求增加⇒成交量增加及價格上升壓力需求增加 \Rightarrow \text{成交量增加及價格上升壓力}

但若疫情造成所得下降,住宅總需求減少,價格也會受到下跌壓力。故估價人員應同時分析:

  • 需求數量是否改變。
  • 需求結構是否改變。
  • 住宅供給是否具有彈性。
  • 市場調整所需時間。
  • 不同地區及產品的供需差異。

本原則是判斷居家辦公價格影響的首要原則。

二、替代原則

替代原則認為,在其他條件相近時,理性市場參與者不會支付高於取得同等效用替代品所需的價格。

居家辦公提高住宅對工作空間的需求後,購屋者會比較: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由不動產價格分離土地價格之方法,可採抽取法(extraction method)或分配法(allocation method)。試說明兩者之意義?其經濟意涵與估價結果有何差異?於公告地價之查估中宜採何種方法?試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房地價格中,如何將「土地」與「建物」的價值分離,主要涉及:

  1. 抽取法(extraction method)
  2. 分配法(allocation method)
  3. 二者的估價邏輯、經濟意涵及結果差異
  4. 公告地價查估時的適用方法

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0年適用之不動產估價相關法規與估價技術為準。

房地總價格係土地與建物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市場價格,但實務上常取得的是房地合一交易價格,因此必須透過適當方法分離土地價格。


一、抽取法

(一)意義

抽取法係先求取房地合一價格,再從房地價格中扣除建物於估價基準日的價值,所剩餘部分即視為土地價格。

其基本公式為:

土地價格=房地總價格-建物價格土地價格=房地總價格-建物價格

建物價格通常以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扣除累積折舊後求得:

建物價格=重建(置)成本-累積折舊建物價格=重建(置)成本-累積折舊

因此,抽取法的完整計算概念為:

VL=VL+B−VBV_L=V_{L+B}-V_B

其中:

  • VLV_L:土地價格
  • VL+BV_{L+B}:房地合一價格
  • VBV_B:建物於估價基準日之價值

(二)經濟意涵

抽取法的核心是「剩餘價值」觀念。房地總價格扣除建物所提供的價值後,剩餘部分歸屬於土地。

其隱含假設為:

  1. 房地總價格可以合理分解為土地價值與建物價值。
  2. 建物價值可以透過成本及折舊加以估計。
  3. 土地對房地價格的貢獻,等於房地總價格扣除建物價值後的餘額。

因此,抽取法本質上是以建物成本法估計建物價值,再以剩餘方式推算土地價格。

(三)優點與限制

抽取法的優點是計算概念清楚,且土地價格係直接由個別房地交易價格中抽取而來,適合下列情形:

  • 房地交易案例較多;
  • 建物構造、用途及年齡相近;
  • 重建成本或重置成本容易估算;
  • 建物折舊程度可以合理判定;
  • 土地與建物的使用關係單純。

但其缺點是估價結果高度依賴建物價值的估算。如果重建成本、折舊率或功能性折舊判斷不準確,土地價格即會受到連帶影響。

例如建物折舊估得過少:

VB 偏高V_B \text{ 偏高}

則:

VL=VL+B−VBV_L=V_{L+B}-V_B

會使土地價格被低估;反之,建物折舊估得過多,則可能造成土地價格被高估。

此外,若房地總價格已反映區位、容積、商業效益、建物使用效率及市場期待等因素,這些因素並不一定能單純由建物成本及折舊表現出來,抽取法的剩餘土地價格可能因此產生偏差,甚至出現土地價格過低或負值的情形。


二、分配法

(一)意義

分配法係蒐集土地與建物條件相近之房地交易案例,分析其中土地價格與房地總價格的比例,再將待估房地的房地總價格,依合理的土地價格分配率分配出土地價格。

其基本公式為:

土地價格=房地總價格×土地價格分配率土地價格=房地總價格×土地價格分配率

即:

VL=VL+B×rLV_L=V_{L+B}×r_L

其中:

  • VLV_L:土地價格
  • VL+BV_{L+B}:房地合一價格
  • rLr_L:土地價格分配率

土地價格分配率通常可由比較案例分析而得:

rL=土地價格房地總價格r_L=\frac{土地價格}{房地總價格}

若案例中已知土地價格與建物價格,亦可表示為:

rL=VLVL+VBr_L=\frac{V_L}{V_L+V_B}

再將所求得的分配率,經由區位、用途、建物類型、屋齡、樓層及市場狀況等因素調整後,運用於待估房地。

(二)經濟意涵

分配法的核心不是建物成本,而是市場上土地與建物對房地總價格的相對貢獻關係。

換言之,分配法認為:

  • 房地價格是市場交易者對土地與建物整體效用的評價;
  • 土地與建物的價值比例,可以由類似房地交易案例歸納;
  • 待估房地可依市場形成的土地分配比例,將房地價格分離為土地價格與建物價格。

因此,分配法具有較強的市場比較性,反映的是市場中土地與建物的相對價值結構,而非單純的建物重建成本。


三、抽取法與分配法之差異

比較項目抽取法分配法
基本邏輯房地總價格扣除建物價值房地總價格乘土地分配率
建物價值來源重建或重置成本扣除折舊由市場案例所顯示的相對比例推估
主要依據成本法及剩餘價值觀念比較法及市場分配比例
土地價格性質房地價格扣除建物價值後的餘額市場交易中土地相對貢獻的分配結果
對折舊的敏感度高相對較低
對案例比例的敏感度相對較低高
適用條件建物成本及折舊易估,建物差異小有足夠同類房地案例,可歸納穩定比例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土地徵收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方式與公共設施用地有何異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重點:

  1.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法律定義與土地權利限制
  2. 土地徵收時,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地價查估基準差異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為《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相關規定。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在都市計畫中,已經劃設為道路、公園、學校、綠地、公共廣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但尚未由公部門取得,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

其主要特徵如下:

  1. 已受都市計畫指定: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已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途。
  2. 尚未完成取得:政府尚未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3. 土地使用受到限制:土地所有權仍存在,但建築及使用受到都市計畫法規限制。
  4. 具有公共設施用地之預定性:未來原則上將提供公共設施使用。

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是「政府已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而是「尚未取得、但已被劃定作公共設施使用的私有土地」。


二、徵收地價查估之共同原則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時,均應依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以徵收當期市價作為地價補償基礎。

其共同點包括:

1. 均以徵收當期市價為補償基礎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土地之地價,應按照徵收當期市價補償。

市價並非單純以公告土地現值代替,而是應透過市場資料、比較案例及土地個別條件查估。

2. 均須考量土地個別因素

查估時,應斟酌下列因素:

  • 地形、地勢
  • 面臨道路及交通條件
  • 臨街情形
  • 土地寬度、深度及面積
  • 使用現況
  • 公共設施完善程度
  • 土地使用限制
  • 土地改良物及其他影響價格之因素

可概括表示為:

被徵收土地市價=比較基準地市價×個別因素修正率被徵收土地市價 = 比較基準地市價 \times 個別因素修正率

3. 均須由主管機關辦理查估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查估結果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徵收補償地價。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查估方式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為主要查估基準,再依土地個別條件進行調整。

其基本公式為: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平均市價×個別因素修正率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 = 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平均市價 \times 個別因素修正率

查估步驟

第一步:選取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應先找出與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鄰,且未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作為比較基準。

此種基準土地應儘量具有相近的:

  • 使用分區
  • 使用地類別
  • 區位條件
  • 交通條件
  • 發展程度

第二步:計算平均市價

將符合條件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加以比較、分析,求得平均市價。

例如,毗鄰三筆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市價分別為每平方公尺20萬元、22萬元及24萬元,則平均市價為:

20+22+243=22萬元/平方公尺\frac{20+22+24}{3} = 22\text{萬元/平方公尺}

第三步:進行個別因素修正

再考量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本身之地形、地勢、寬度、深度、臨路狀況、使用現況及土地限制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

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有使用限制,但其查估基準並非直接採用低度使用價值,也不是以公告土地現值直接計算,而是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作為基準後調整。


四、公共設施用地之查估方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將收益資本化為價格之收益法可採直接資本化法和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請列示其計算公式並說明兩者的差異。同一估價案件中如果分別採用兩者試算,兩者採用的資本化率有何關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收益法中兩種將收益資本化為價格的方法:

  1. 直接資本化法
  2.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Discounted Cash Flow Analysis, DCF)

兩者均以不動產未來收益能力為價格基礎,但在收益期間、收益變化及計算方式上有所不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觀念作答。


一、直接資本化法

(一)基本公式

直接資本化法係將不動產某一代表性期間的收益,以適當資本化率直接換算為價格:

V=IRV=\frac{I}{R}

其中:

  • VV:不動產價格
  • II:年淨收益,通常為正常、穩定且具有代表性的年收益
  • RR:資本化率

因此,資本化率亦可表示為:

R=IVR=\frac{I}{V}

(二)淨收益

淨收益通常係由有效總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所得:

I=有效總收入−必要費用I=\text{有效總收入}-\text{必要費用}

必要費用包括管理費、維修費、稅捐、保險費及其他維持不動產正常使用所必要之支出,但應依估價目的及收益性不動產之性質判斷。

(三)方法特徵

直接資本化法將未來收益予以「正常化」或「穩定化」,再以單一資本化率計算價格。其計算期間通常以一年為基礎,未逐年列示各期收益與支出。

適用於收益穩定、收益變動幅度小、未來經營情形容易預測之不動產。


二、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

(一)基本公式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係先估計未來各期現金流量,再以適當折現率折算為估價基準日之現值:

V=∑t=1nCFt(1+Y)t+Vn(1+Y)nV=\sum_{t=1}^{n}\frac{CF_t}{(1+Y)^t} +\frac{V_n}{(1+Y)^n}

其中:

  • VV:估價基準日價格
  • CFtCF_t:第 tt 期淨現金流量
  • YY:折現率
  • nn:預測期間
  • VnV_n:第 nn 期期末之剩餘價值或期末轉售價值

若以每年淨收益作為現金流量,公式可寫為:

V=∑t=1nIt(1+Y)t+Vn(1+Y)nV=\sum_{t=1}^{n}\frac{I_t}{(1+Y)^t} +\frac{V_n}{(1+Y)^n}

(二)期末價值

期末價值通常於預測期間終了時,以期末資本化率將下一期穩定淨收益資本化:

Vn=In+1RtV_n=\frac{I_{n+1}}{R_t}

如有出售費用,則:

Vn=In+1Rt−SV_n=\frac{I_{n+1}}{R_t}-S

其中:

  • In+1I_{n+1}:預測期間後下一期之穩定淨收益
  • RtR_t:期末資本化率
  • SS:出售費用

因此,DCF 的完整概念是:

不動產價格=各期收益現值+期末價值現值\text{不動產價格} = \text{各期收益現值} + \text{期末價值現值}

(三)方法特徵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會逐期估計:

  • 租金或營業收入變化
  • 空置率及收租率
  • 管理、維修及其他費用
  • 改良物修繕或更新支出
  • 持有期間
  • 期末出售價格
  • 出售費用

因此,DCF 能處理收益逐年成長、衰退、波動及持有期間有限等情形,適合收益變化較大或經營計畫明確之不動產。


三、直接資本化法與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差異

比較項目直接資本化法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
收益處理以單一代表性年收益計算逐年估計各期現金流量
計算期間主要以一年收益為基礎明確設定預測期間
收益變化假設收益已正常化、穩定化可反映逐年成長、衰退及波動
主要比率資本化率 RR折現率 YY,另可能使用期末資本化率 RtR_t
價格組成單期收益除以資本化率各期現金流量現值加期末價值現值
期末價值通常未單獨列示通常須估計並折現期末價值
計算複雜度較簡單較複雜,對假設敏感度較高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