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比較直接資本化法與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的差異,並說明在不動產實務應用時兩者的優先適用性。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收益法中兩種估價方法的計算架構、資料需求與適用情境:
- 直接資本化法:將估價基準日的單期收益,以資本化率轉換為價格。
-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DCF):預測未來各期收益及期末處分價值,再以折現率折算為估價基準日的現值。
兩者的基本公式如下:
其中, 為價格, 為下一期穩定收益, 為資本化率。
其中, 為第 期預期淨收益, 為折現率, 為第 期末的期末價值。若採永續年金成長模型,且收益每年以固定成長率 成長,則期末價值常以 估算。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收益期間、收益型態、計算方式、資料需求、適用情況」比較,再據此說明實務上的優先適用性。兩法均以收益法觀念估價,但對未來收益的處理方式不同。
| 比較項目 | 直接資本化法 |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 |
|---|---|---|
| 收益期間 | 以單一代表性收益為基礎,通常採下一期或穩定化收益 | 逐期預測一定期間內的收益 |
| 收益型態 | 假設收益已達穩定,或可整理為具代表性的正常收益 | 可呈現收益隨時間變動、成長、空置或租約到期等情形 |
| 計算方式 | 以收益除以資本化率,直接推估價格 | 將各期收益與期末價值分別折現後加總 |
| 主要參數 | 資本化率 | 折現率、持有期間及期末價值估算參數 |
| 資料與計算負擔 | 所需資料較少,計算較簡便 | 需要較完整的期間別收益、支出及期末處分假設,計算較繁複 |
第 二 題25 分
有關房地結合所產生之超額利潤歸屬,有哪些不同的觀點?又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採用的觀點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地價格分離時,房地結合所產生的超額利潤應歸屬土地、建物,或由兩者共同分享。解題重點是先說明三種歸屬觀點,再以各規則的房地拆價公式判斷其採用的觀點。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本題所涉相關規定如下: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4 條,以房地可出售總價格扣除建物現值、裝潢設備等費用及建物正常利潤,推算土地價格。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99 條,設有以房地價格扣除建物成本價格,以及按土地價值比率分算基地價格等方法;第 100 條、第 101 條亦有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利價格的相應計算方式。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45 條第 1 項,建物收益價格得以房地淨收益扣除土地淨收益後求得,屬建物殘餘法的運用。
解題方法
判斷規則採何種觀點,可看其如何把房地總價拆開:
- 從總價扣除建物價值,剩餘部分歸土地:土地貢獻說。
- 從總價扣除土地價值,剩餘部分歸建物:建物貢獻說。
- 房地總價依土地與建物的價值比例分配:聯合貢獻說。
三種超額利潤歸屬觀點
土地貢獻說
房地總價扣除建物成本或建物價值後,剩餘價值全數歸屬土地。其基本關係可表示為:
此說認為土地具有永續性,建物則會折舊、重建或拆除,故房地結合後的超額利潤歸土地。土地殘餘法及抽取法通常採此觀點。
建物貢獻說
房地總價扣除土地的正常價值後,剩餘價值全數歸屬建物:
此說將房地結合所產生的超額利潤歸於建物。建物殘餘法即屬此觀點。
聯合貢獻說
土地與建物共同創造不動產價值,超額利潤應由土地與建物按其價值比例共同分享。若土地價值比率為 ,則:
第 三 題25 分
若以比較法進行素地價格評估,當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在面積與容積率等項目上有相當程度差異時(如下表一所示),請具體說明在個別因素應調整的項目、方向,以及調整率決定方式。
表一 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資料
| 項目 | 勘估標的 | 比較標的 1 | 比較標的 2 | 比較標的 3 |
|---|---|---|---|---|
| 形狀 | 長方形 | 長方形 | 長方形 | 長方形 |
| 面積(坪) | 400 坪 | 1,200 坪 | 150 坪 | 50 坪 |
| 容積率(%) | 225% | 325% | 280% | 120% |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較法中「個別因素調整」:把比較標的的價格調整成勘估標的條件下的價格。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比較法架構為準,應考量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在個別條件上的差異。
調整方向以「比較標的相對於勘估標的較優或較劣」判斷:
- 比較標的條件較差,須將其價格向上調整。
- 比較標的條件較佳,須將其價格向下調整。
表中四筆土地形狀均為長方形,沒有形狀差異,故不作形狀調整。本題主要調整土地面積與容積率。
解題方法與調整方向
面積會影響土地單價,容積率會影響可建樓地板面積及開發收益;兩者都應依市場資料判斷影響幅度。以下先在一般市場條件下判定方向:小面積土地的每坪單價較高;容積率較高的土地通常開發效益較佳。
| 比較標的 | 面積差異及調整方向 | 容積率差異及調整方向 |
|---|---|---|
| 1 | 比較標的 1 為 1,200 坪,大於勘估標的 400 坪。若市場呈現面積愈大、每坪單價愈低,則比較標的 1 面積條件較劣,價格向上調整。 | 比較標的 1 容積率為 325%,高於勘估標的 225%,其開發強度較佳,價格向下調整。 |
| 2 | 比較標的 2 為 150 坪,小於勘估標的 400 坪。若市場呈現小面積土地每坪單價較高,則比較標的 2 面積條件較優,價格向下調整。 | 比較標的 2 容積率為 280%,高於勘估標的 225%,開發強度較佳,價格向下調整。 |
| 3 | 比較標的 3 為 50 坪,小於勘估標的 400 坪。依相同的面積單價關係,比較標的 3 面積條件較優,價格向下調整。 | 比較標的 3 容積率為 120%,低於勘估標的 225%,開發強度較差,價格向上調整。 |
面積與容積率的調整方向可能相反,應分別判斷後納入個別因素調整,不能只看其中一項決定總方向。
調整率決定方式
**面積調整率:**蒐集同一或相近市場中不同面積土地的交易資料,控制區位、使用分區、臨路、形狀等條件後,比較面積與單價的關係。可採成對比較、統計迴歸或市場分級分析估計面積影響率。若以價格模型表示,可用面積彈性估算:
第 四 題25 分
請問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對於不動產估價的效益與限制為何?又未來實價登錄制度可能的改進方向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實價登錄資料在不動產估價中的資料功能與使用界限。實價登錄提供已發生的交易價格及相關交易資訊,可作為估價蒐集比較案例、掌握市場行情與檢核估價結果的資料來源;但登錄價格是特定交易的成交結果,不能直接等同於估價基準日的正常價格或市場價值。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實價登錄制度主要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依交易類型由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等申報登錄。實價登錄後續曾有重要修正;本題仍以民國 108 年制度為分析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三部分作答:先說明實價登錄對估價的效益,再分析資料限制,最後提出制度改進方向。作答時應把「資料有助於估價」和「資料不能直接代表估價結論」兩面都寫到,並以比較法的案例選取、比較及調整作為主軸。
實價登錄對不動產估價的效益
-
增加比較案例來源 實價登錄提供已成交案件的價格及部分交易資訊,估價人員可據以搜尋區位、用途、交易時間與標的條件相近的案例,補充訪查及其他市場資料。
-
提升市場資訊透明度 登錄資料讓市場參與者較能掌握各區域及不同類型不動產的交易行情,降低交易雙方資訊落差,也有助於估價人員辨識市場價格水準及變動趨勢。
-
支援比較法與市場分析 實際成交資料可作為比較法選取案例的基礎,並協助分析區位、樓層、屋齡、面積等因素對價格的影響。資料累積後,也可用於市場分區、價格趨勢及估價模型的校準。
-
協助檢核估價結果 估價人員可將估價結果與鄰近、相似的交易案例交叉比對。若差距明顯,應進一步檢視案例選取、價格調整及估價假設是否合理。
實價登錄對不動產估價的限制
-
登錄價格不必然是正常價格 成交價反映特定買賣雙方與特定交易條件。親友交易、急售、附帶特殊約定,或其他非一般市場條件,都可能使成交價格偏離正常價格。估價人員須判斷交易是否具比較性,不能直接把單筆登錄價格當作估價結論。
-
資料涵蓋與更新具有限制 交易資料受申報範圍、申報時點及資料揭露方式影響,未必能即時或完整呈現市場全貌。市場快速變動時,較早期的交易資料與估價基準日之間可能存在時間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