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的人口總數及人口結構在 2015 年,預估 2020 年及 2025 年的數值如下四圖所示。試以 2015 年為基礎,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說明未來 2020 年及 2025 年之人口總數及人口結構之預估數值,對於住宅市場之影響為何?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圖表資料:
一、人口總數推估:
- 2020 年至 2027 年人口最高峰約為 2,360 萬人至 2,370 萬人。
- 2065 年人口總數推估:
- 高推估:1,880 萬人。
- 中推估:1,740 萬人。
- 低推估:1,600 萬人。
二、2015 年人口結構:
- 年齡中位數:39.9 歲。
- 65 歲以上(老年):占總人口 12.5%,屬於高齡化。
- 15~64 歲(青壯年):占總人口 73.9%。
- 0~14 歲(幼年):占總人口 13.6%。
- 扶養比:35.3,即扶幼比 18.4 加上扶老比 16.9。
- 約每 5.9 名青壯年負擔 1 名老人。
三、2020 年(中推估)人口結構:
- 年齡中位數:42.6 歲。
- 65 歲以上(老年):占總人口 16.0%,屬於高齡化。
- 15~64 歲(青壯年):占總人口 71.3%。
- 0~14 歲(幼年):占總人口 12.7%。
- 約每 4.4 名青壯年負擔 1 名老人。
四、2025 年(中推估)人口結構:
- 年齡中位數:45.4 歲。
- 65 歲以上(老年):占總人口 19.9%,屬於高齡化。
- 15~64 歲(青壯年):占總人口 67.8%。
- 0~14 歲(幼年):占總人口 12.3%。
- 扶養比:47.5,即扶幼比 18.1 加上扶老比 29.4。
- 約每 3.4 名青壯年負擔 1 名老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口總量與人口結構變化如何影響住宅市場,須同時看住宅需求的「規模」與「組成」。人口總數影響潛在居住人口;年齡結構則影響家庭型態、住宅面積、住宅設備及居住區位需求。
扶養比的計算方式為:
扶養比愈高,表示每名青壯年平均負擔的幼年及老年人口愈多。住宅需求仍須搭配戶量、家庭形成、所得與住宅存量觀察,不能只由人口總數直接推論房價或住宅需求量。
解題方法
以 2015 年為比較基準,分別整理人口總量走勢及三個年齡層占比,再將人口變化連結至家庭戶數、購屋能力、住宅類型與住宅區位。
依圖示,臺灣人口約於 2020 至 2027 年達 2,360 萬至 2,370 萬人的高峰,2025 年仍位於高峰期附近。人口結構則持續高齡化:老年人口占比增加,幼年與青壯年人口占比下降,扶養負擔加重。長期而言,圖中 2065 年人口推估為高推估 1,880 萬、中推估 1,740 萬、低推估 1,600 萬人,顯示人口總量有下降趨勢。
對住宅市場的影響
2020 年:總量仍處高峰附近,需求結構開始轉變
2020 年人口總數仍接近高峰,整體居住人口尚有支撐,住宅需求規模不會因人口總數立刻大幅縮減。但人口中位數由 2015 年的 39.9 歲升至 42.6 歲,65 歲以上人口占比由 12.5% 升至 16.0%,15 至 64 歲人口占比則由 73.9% 降至 71.3%。
這些變化會帶來下列影響:
- 高齡友善住宅需求增加:住宅市場對電梯、無障礙動線、防滑設施、緊急通報設備,以及鄰近醫療與日常服務的住宅需求上升。
- 小型住宅及便利生活圈需求增加:高齡單身戶、老年夫妻戶增加,交通便利、管理維護負擔較低的住宅較受青睞。
- 扶養負擔增加:圖示顯示每 4.4 名青壯年負擔 1 名老人,家庭可支配所得與購屋儲蓄能力可能受到壓力,對住宅負擔能力形成影響。
2025 年:人口接近高峰,高齡化與扶養壓力更明顯
2025 年仍處人口總數高峰期附近,但人口年齡結構變化更顯著。年齡中位數升至 45.4 歲,65 歲以上人口占比增至 19.9%,15 至 64 歲人口占比降至 67.8%,0 至 14 歲人口占比為 12.3%。老年人口占比已接近超高齡社會的 20% 門檻。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土地政策(Policy)與策略(Strategy)?試申論我國憲法中,平均地權在土地政策與策略之意義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土地政策學理為準。本題核心在於考查公職考生對於「政策學理位階(Policy vs. Strategy)」的辨析能力,以及將抽象公共政策概念涵攝至我國根本大法——《中華民國憲法》中「平均地權」制度的論述能力。
- 土地政策(Land Policy)之定義: 國家或政府為解決特定時空環境下的土地問題(如投機壟斷、分配不均、利用低效、環境衝突),本於特定政治哲學與公共利益價值,所確立之長遠、根本性、指導性的基本方針、準則與總體目標(Ends)。
- 土地策略(Land Strategy)之定義: 為落實土地政策之整體目標,在既定之內外部環境、法律體系、行政資源與市場動態限制下,所規劃之一整套具前瞻性、行動性、階段性之行動路徑、手段配置與資源整合方案(Means)。
- 憲法法源依據: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2 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均平財富,兼顧民生。」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確立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民全體、私有土地所有權社會化(受法律保障與限制)、照價納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以及扶植自耕農與自行使用土地人之憲政指導原則。
- 現行法補充提醒: 《平均地權條例》後續於民國 112 年歷經重要修正,增訂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及檢舉獎金制度等抑制投機策略,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法理核心與憲法規範架構仍以命題當年憲政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學理名詞對比」結合「憲法條文實質涵攝」之綜合申論題。解題架構採「演繹法」與「二分對照法」:
- 第一層次:學理概念界定與位階區隔 先精確界定 Policy(政策目標、終極價值、做什麼 What)與 Strategy(實踐路徑、工具配置、如何做 How),並以兩者之交互關係作為論述基石。
- 第二層次:帶入憲法法源結構 引用《憲法》第 142 條及第 143 條,指出「平均地權」在憲政位階上的根本地位,確立民生主義之經濟與土地分配哲學。
- 第三層次:剖析平均地權在「土地政策」之意義 從「價值導向」切入,論述其定調我國土地所有權制度為「所有權社會化」,確立「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兩大終極國策目標,平衡資本效率與社會分配正義。
- 第四層次:剖析平均地權在「土地策略」之意義 從「執行工具」切入,論述憲法第 143 條如何將平均地權轉化為具體的制度性工具配置,包括「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四大法制策略,以及「扶植自行使用人、土地整理」等空間結構調控策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
答題得分關鍵在於評閱委員重點檢驗考生是否出現下列答題盲點:
- 混淆政策與策略之位階:若僅將平均地權四大綱領(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全數塞入「政策」,未將其提煉為「落實政策目標之策略工具」,將導致體系紊亂,失分嚴重。
- 遺漏憲法條文依據:未能點出《憲法》第 142 條民生主義原則與第 143 條各項規定,僅泛泛而談平均地權者,無法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 關鍵心法(Why / What vs. How):
- 政策(Policy)= Why & What(追求之價值、終極目標、行動方針)。
- 策略(Strategy)= How & Tools(達標之方法、路徑選擇、手段組合)。
- 答題版面佈局: 採「三段式標題法」,第一大段比較政策與策略,第二大段論述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意義,第三大段論述其策略意義。段落層次分明,善用小標題帶出專業關鍵字(如:所有權社會化、地盡其利、地利共享、四大綱領)。
- 常見陷阱防範: 切忌只寫口號(如「國父孫中山先生創立平均地權」),必須轉化為現代公共政策與地政法學語言(如「租稅調控策略」、「產權界定」、「外部性內部化」)。
【答案】
一、土地政策(Policy)與策略(Strategy)之意義與區辨
(一) 土地政策(Land Policy)之意義 土地政策指國家或政府在特定時空環境與發展階段下,為解決土地問題、促進土地資源永續利用並實現社會正義,所確立之指導原則、根本方針與終極價值目標(Ends)。
第 三 題25 分
試論臺灣現行各種如商業、住宅、工業或農業使用之土地價格,是區位地價、收益價值,或是成本價值?此價值對土地規劃管制之影響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土地經濟學之土地價值本質」與「土地利用規劃管制(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交互作用,涉及以下概念與學理:
- 土地價值之本質與學理定義:
- 收益價值(Income Capitalization Value):源於古典經濟學地租理論(David Ricardo 之差額地租說、Von Thünen 農業圈圈層理論)。土地價值為其未來各期淨收益折現或地租之資本化,基本公式為: (其中 為土地價格, 為土地淨收益或地租, 為收益資本化率)。
- 區位地價(Location Value):源於 Alonso 之競租理論(Bid-Rent Theory)。土地因不可移動性與空間可及性(Accessibility),其交通便捷度、聚集經濟及環境外部性差異,使不同區位產生空間差額地租,進而轉化為區位地價。
- 成本價值(Cost Value):源於勞動價值論或生產費用說。指重新取得或開發整理該土地所耗費之原始成本、整地費與利息等累計總和。
- 土地規劃管制之內涵:
- 包含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容積率與建蔽率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以及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與編定管制。
- 土地管制本質上為「外部性內部化」與「土地產權權能之重組」,具有賦予或限制土地收益(管制創價或貶價)之效果。
- 法規基準說明:
- 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包含《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當時第 30 條已全面施行以市價補償)。現行《國土計畫法》預計後續全面轉軌取代《區域計畫法》,但命題當時仍以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雙軌管制體系為主。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先學理定性、次分類剖析、再探討管制互動影響」的三段論證法:
- 第一層(土地價值本質之整體定性):
- 土地非人工製造之財貨,其原始自然供給無彈性,本質上並無生產成本可言。因此,除「人為加工之改良土地」(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後之抵費地/抵價地)具有實質開發成本外,土地價格的核心本質為**「收益價值」,並由「區位價值」**決定其高低;絕非成本價值。
- 第二層(各類土地使用價格之逐一析論):
- 商業使用:高度體現區位地價與收益價值。商業講求人潮聚集與高可及性,土地價格完全反映地商對該空間所創造超額營業利潤的支付意願(競租能力)。成本價值無法解釋商業精華區之天價。
- 住宅使用:以區位地價為基底,體現效用資本化之收益價值。住宅地價取決於通勤時間、學區、景觀與生活機能等區位條件;雖新成屋建商推案時常以「土地取得成本+營建成本+利潤」之加成定價,但此僅為供給端開價,最終成交地價仍由買方對該區位居住效益之折現(收益價值)決定。
- 工業使用:兼具區位地價與收益價值,但在公辦園區具部分成本價值色彩。工業講求原物料與物流運輸之區位效益;民間自由市場工業地屬於收益價值與區位地價;惟政府早期依《產業創新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其首期配售價格常依「取得與整地開發成本加計利息」訂定,具成本價值外觀,但進入次級市場交易後,旋即回歸區位與收益地價。
- 農業使用:理論上為純粹生產力之收益價值,但臺灣現行農地價格本質為**「附帶轉用期待之投機性收益價值與外溢區位地價」**。純農業收益微薄,現行高昂農地價格並非反映農作生產收益,而是反映未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如建地、違章工廠、豪華農舍)之「期待地租資本化」,已嚴重脫離農業成本與正當農業收益本質。
- 第三層(對土地規劃管制之影響機制):
- 價值與管制的雙向拉扯:規劃管制本應引導地價,但在高額區位與預期收益地價推動下,市場力量反向衝擊並破壞規劃管制目標。
各類土地使用價格本質分析
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臺灣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政府提出各種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法,其中之一是容積移轉方法。現將各縣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數量及容積移轉成效,依內政部營建署之資料統計如下表。試論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利弊得失為何?
🖼️【此處有附圖,請對照原卷】
表:歷年各縣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取得面積、需取得經費與容積移轉成效
統計至 2016 年。
| 縣市別 | 未取得面積(公頃) | 取得土地所須經費(千元) | 案件數(件) | 總移出容積量(公頃) | 取得之公保地總面積(公頃) |
|---|---|---|---|---|---|
| 新北 | 3,048 | 1,206,388,959 | 1,630 | 303.36 | 144.55 |
| 桃園 | 1,025 | 452,134,720 | 709 | 216.81 | 97.32 |
| 臺中 | 4,639 | 842,122,251 | 504 | 133.37 | 93.27 |
| 高雄 | 2,629 | 986,843,370 | 243 | 43.13 | 15.41 |
| 新竹 | 313 | 206,379,979 | 132 | 24.51 | 8.37 |
| 臺北 | 1,444 | 2,036,435,535 | 119 | 24.78 | 7.86 |
| 臺南 | 3,792 | 337,107,914 | 114 | 29.45 | 18.47 |
| 苗栗 | 339 | 68,451,243 | 66 | 9.19 | 4.75 |
| 宜蘭 | 375 | 47,959,028 | 54 | 6.31 | 3.69 |
| 新竹 | 326 | 67,489,645 | 49 | 8.12 | 3.28 |
| 花蓮 | 156 | 110,472,280 | 49 | 1.52 | 1.46 |
| 金門 | 241 | 16,245,024 | 43 | 1.31 | 0.83 |
| 彰化 | 551 | 95,075,817 | 34 | 4.01 | 1.25 |
| 基隆 | 748 | 127,838,979 | 11 | 0.64 | 0.65 |
| 澎湖 | 100 | 11,543,941 | 3 | 0.09 | 0.07 |
| 連江 | 361 | 2,216,007 | 2 | 0.01 | 0 |
| 南投 | 1,342 | 75,039,788 | 1 | 0.06 | 0.01 |
| 嘉義市 | 323 | 62,909,913 | 1 | 0.09 | 0.05 |
| 雲林 | 341 | 39,306,395 | — | — | — |
| 嘉義縣 | 1,160 | 95,846,683 | — | — | — |
| 屏東 | 735 | 133,822,266 | — | — | — |
| 臺東 | 1,774 | 148,974,372 | — | — | — |
| 總計 | 25,762 | 7,170,604,109 | 3,764 | 807 | 401 |
資料來源:蔡佳明、彭揚凱(2017/8/31),《無中生有的土地,到底肥了誰——容積移轉的真相》。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容積移轉」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制度原理,以及它對政府財政、土地所有權人、接受基地周邊居民與都市發展的影響。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則規範送出基地、接受基地、移轉換算及容積上限。當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作為送出基地,土地移轉登記為公有後,所對應的容積可移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使用。
「容積」是土地可建築的總樓地板面積,不是土地面積。依命題當年的一般換算公式:
因此,容積移轉不是送出一公頃土地,就在接受基地增加同樣面積的土地,而是按土地價值與接受基地容積率換算可增加的樓地板面積。當時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三十;符合辦法所列條件者,得酌予增加,但不超過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四十。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制度如何取得土地 → 為何有政策效益 → 成本與風險由誰承擔 → 表中數據顯示的限制」分析。應同時說明土地取得與開發量增加兩面,避免只列優點或只批評容積增加。
依題表統計至 2016 年,全臺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為 25,762 公頃,所需經費約 7 兆 1,706 億元;透過容積移轉取得土地 401 公頃。以表列數字比較,取得面積約占未取得面積的 。這表示容積移轉能協助取得土地,但就當時累積未取得量而言,處理規模仍有限。
另表列移出容積總量為 807 公頃,與取得公保地總面積 401 公頃是不同概念,不可直接視為一比一的土地交換,也不宜只用兩者相除判定制度效率。
利弊得失
優點
-
減輕政府即時財政負擔 傳統徵收須編列土地補償費,地方政府財源不足時,容易使公保地長期未取得。容積移轉以可移轉的開發權作為補償,取得土地時不必全額支付現金,有助於降低政府當期支出。
-
提供土地所有權人補償管道 公保地受都市計畫使用限制,所有權人可透過移轉容積取得一定經濟利益,政府取得土地也有助於改善土地長期受限、未能完成公共設施取得的問題。
-
讓公共設施土地較早納入公有管理 送出基地移轉為公有後,政府取得土地所有權,較能進行後續規劃與管理。若配合設施需求及取得優先次序,也可作為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以外的補充工具。
-
可藉審查引導都市發展 主管機關得依都市發展密度、公共設施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管理容積移轉。若接受基地選址與容積總量管制得宜,容積移轉可和都市計畫發展方向相配合。
缺點與風險
- 把部分取得成本轉化為開發量與公共環境成本 容積移轉減少政府現金支出,但接受基地增加樓地板面積,可能帶來人口與活動量上升,增加交通、停車、公共設施及環境負荷。這些成本不一定由開發者或受益者完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