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辦市地重劃完成後如果財務有盈餘,按照法規應該如何處理?以地主共同負擔費用以及共享開發利益的角度來看,這些財務盈餘支用的原則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處分後的盈餘用途,以及盈餘支用如何符合「地主共同負擔、共享開發利益」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及相關規定,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費、重劃費、貸款利息等費用。抵費地處分所得,首先用於抵付重劃總費用;償清後如有盈餘,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並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先償還重劃成本、再處理盈餘」:
- 先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以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優先償還重劃開發成本。
- 有盈餘時:用於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並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重劃區內建設、管理、維護部分,應按重劃區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用;適用範圍依同施行細則第 84 條之 1。
- 若款項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
條文沒有規定盈餘一律按固定比例分配給地主,也沒有規定區內建設款與基金款須採五五分帳。應依上述法定用途處理。
第 二 題25 分
司法院釋字第 813 號解釋指出: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請問這時候應該如何決定此補償數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813號對「特別犧牲」的補償方式與補償額度如何決定。歷史建築登錄未必須以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但登錄若使第三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受到限制,且損失已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特別犧牲,國家即應給予相當補償,以保障憲法第15條財產權。
釋字第813號並未訂出固定金額、比例或計算公式,也沒有要求一律以現金補足全部土地價值損失。解釋明示,補償可採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具體制度由立法者形成。
解題方法
作答時應區分「補償權利」與「補償數額、方式」:
- 先確認補償前提:土地所有人因歷史建築登錄,土地權能受到限制,且損失已逾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構成特別犧牲。
- 再說明制度選擇:依釋字第813號,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可用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補償;並非解釋直接指定單一公式。
- 最後說明相當性的衡量:制度仍須使補償與土地所有人實際承受的限制及損失相稱。可考量限制的內容、程度、期間及對土地使用收益與交易價值的影響,並將已提供的租稅減免、容積移轉或其他利益納入整體評估,避免補償不足或重複補償。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政府積極推動不動產大量估價統計模型,似乎希望能夠透過模型直接推估各筆土地的價格。直接推估各筆土地價格與現行區段地價制度,在估價概念上最大的差異為何?另外,前述估價制度的可能改變,對於地政機關查估地價的責任,可能會有如何的轉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段地價制」與「電腦大量估價模型直接估計宗地價格」的估價單位及查估責任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是地價調查估計的主辦機關;現行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再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兩者最重要的差別在於先估區段、再推算宗地,或是直接以宗地特徵估計宗地價格:
- 區段地價制:先依地價相近、地段相連等條件劃分區段,以區段為主要估價單位估計區段地價,再依個別宗地條件計算其單位地價。其估價結果受區段劃分及區段代表地價影響,同一區段內各宗地的個別差異,主要透過宗地地價計算及個別因素調整反映。
- 大量估價模型直接估價:以實價登錄、地籍、地理資訊等資料建立統計模型,將宗地的區位、面積、臨路、使用分區及其他影響價格的特徵納入模型,逐筆推估宗地價格。核心是以資料與模型估計各宗地的價格,不以區段平均地價作為宗地估價的主要起點。
以簡化式表示,區段地價制度可理解為:
大量估價模型則可概括表示為:
解題方法
作答宜分成兩層:先指出估價概念上的根本差異,再說明因此地政機關的查估責任如何轉變。
第一層,抓住「估價單位與價格形成方式」。區段地價制先形成區段地價,再由區段地價推算宗地價格;大量估價模型則以每筆宗地的特徵作為輸入,直接估計該筆宗地價格。這不只是把同一估價程序改由電腦執行,而是估價重心由區段整體轉向個別宗地。
第二層,說明「責任由區段與人工查估,擴大為模型及資料治理責任」。直接估計各宗地後,地政機關仍是依法負責查估及公告的行政機關,模型不能取代機關的法定責任。機關須確保資料、模型及個別估價結果均足以支持價格決定,並能接受檢驗。
地政機關責任的轉變
第 四 題25 分
有學者認為,對非自住住家房屋課徵較高的房屋稅稅率(俗稱的囤房稅),可以迫使多屋者出售部分房屋,引導房價下跌。請說明此類論述的邏輯為何?你認為發生的可能性高嗎?為什麼?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房屋稅能否透過提高持有成本,改變多屋者的持有與出售決策,進而增加市場供給、壓低房價。作答須完整說明「稅負增加 → 持有誘因改變 → 房屋釋出 → 市場價格變動」的因果鏈,並判斷每一環是否足以發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房屋稅條例》於民國 113 年修正,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自同年 7 月 1 日施行,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差別稅率。此制度背景有助說明政策工具,但本題重點在分析其經濟效果。
解題方法
採用「租稅改變持有成本,再觀察供需與價格反應」的分析方式。首先說明支持此論述的理論機制,再檢視多屋者是否會因此出售,以及出售是否足以帶動房價下跌。
一、支持此論述的邏輯
房屋稅提高會增加持有房屋的年度成本,降低持有空屋或等待房價上漲的淨收益。若多屋者認為未來房價增值及租金收益,不足以補償新增稅負與其他持有成本,就可能選擇出售部分房屋。
當這些房屋進入市場,短期內可出售的房屋供給增加。若買方需求沒有同步增加,供給增加會使賣方競價或延長銷售時間,因而形成房價下跌壓力。房屋稅也可能使投資人把未來稅負納入購屋成本,降低其願付價格;即使房屋尚未出售,資產價值也可能因未來稅負而下修。
若將年度稅負簡化為固定金額 ,持有期間為 年,折現率為 ,稅負的現值約為:
在其他條件不變時,買方會把這筆預期稅負視為持有成本,降低對房屋的願付價格。此即租稅資本化的基本概念。
二、發生的可能性與限制
**較可能出現的是部分屋主調整持有或使用方式;房價是否明顯下跌,則不能僅由稅率提高推定。**原因如下:
- 稅負未必足以改變出售決策。 多屋者是否出售,取決於房屋稅增加額相對於房屋市值、租金收入、預期增值與融資成本的大小。若預期房價上漲或租金收益仍高,屋主可能選擇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