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政府陸續透過《平均地權條例》之增修,引導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請分別說明該條例對於預售屋銷售前、簽約或解約之申報登錄,作了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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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所設的預售屋資訊管理制度,分成兩個階段:

  1. 銷售前備查:使主管機關事先掌握預售屋銷售計畫及定型化契約。
  2. 簽約、解約申報登錄:掌握交易及解約資訊,避免利用虛假交易哄抬價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時間順序作答,分別交代申報主體、申報時點、應辦事項及受理機關,再補充委託代銷時的例外。注意「銷售前備查」與「簽約或解約後申報登錄」是不同義務,不可混為一談。

一、銷售前:書面報請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將下列事項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預售屋坐落基地
  • 建案名稱
  • 銷售地點及期間
  • 戶(棟)數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此為銷售前的事前管理,重點在於先提供銷售計畫及契約資料,並非成交後的實價登錄。

二、簽約或解約後: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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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辦理地籍重測時,界址認定之規定為何?又,針對重測結果之公告及錯誤處理等事項,辦理機關應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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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圖重測中兩個階段:先依法認定並測量土地界址,再公告重測成果並處理異議或錯誤。主要法源為《土地法》第46條之2、第46條之3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84條以下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重測是重新測量既有土地的地籍界址及面積,並非任意變更土地所有權範圍。界址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指界及地籍調查為基礎;重測結果則須經公告,讓土地所有權人查閱並依法提出異議。

解題方法:界址認定

依《土地法》第46條之2,土地所有權人應依通知到場,設立界標並指界。辦理機關依指界結果及地籍調查資料,逐宗測量界址。

遇有下列情形,依規定處理:

  1. 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且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沒有爭議:依指界及地籍調查結果認定界址,據以測量。
  2. 所有權人未依通知到場,或未設立界標:由辦理機關參照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依《土地法》第46條之2所定方式認定界址;不得單憑一方主張決定。
  3.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有爭議,無法協議:依《土地法》第46條之2及相關規定,移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調處成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按其結果辦理。界址尚未確定時,不得把爭議當作已解決而逕以一方指界定界。

界址認定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戶地測量,並整理地籍原圖、計算面積及檢查成果。

解題方法:成果公告與錯誤處理

一、公告前成果整理

地籍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完成後,辦理機關應依面積計算表編造重測相關清冊,包括段區域調整、合併、重測結果及未登記土地等清冊;重測結果清冊並應包含新舊地號及面積對照資料。相關清冊核對圖表無誤後,依規定備供公告閱覽及登記使用。

二、公告程序及公告期滿效果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測相關清冊、地籍公告圖及地籍調查表公開展覽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公告期滿,土地所有權人沒有異議,重測結果即屬確定。辦理機關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檢附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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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一塊從事水果種植之農地,因隔壁土地被政府徵收後的使用行為,影響其水果收成之質量。農地地主應向有關機關請求「殘餘地一併徵收」或「接連地損失補償」?請針對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論述,並分別說明此兩種請求權應具備之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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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種不同的徵收補償請求權:殘餘地一併徵收與接連地損失補償。區分關鍵在損失來源:

  • 土地因部分遭徵收,留下的殘餘部分因此不能相當使用,適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請求一併徵收。
  • 鄰接土地因被徵收土地後續使用,致原有利用受阻或效能降低,適用《土地法》第 216 條,請求相當補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兩條規定於命題年度的適用內容,分別為《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及《土地法》第 216 條。

解題方法與個案判斷

先看水果收成受影響的原因。題目說的是隔壁土地被徵收後的使用行為影響收成質量,屬於徵收土地供事業使用後,對相鄰土地利用造成的影響。只要該影響使農地不能維持原有利用,或降低原有利用效能,即應循《土地法》第 216 條請求接連地損失補償。

本題未指出地主的土地本身有一部分被徵收,也未指出因部分徵收而留下的土地面積過小、形勢不整,以致不能相當使用。因此,地主應請求接連地損失補償,而非殘餘地一併徵收。

殘餘地一併徵收的要件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

  1. 土地部分遭徵收後,殘餘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使用。
  2. 建築改良物遭徵收後,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

申請程序及效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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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整體性的都市計畫開發模式包括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請問對於參與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之地主而言,能在開發完成後,繼續擁有計畫範圍內土地的情形分別有哪些?請針對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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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中,原土地所有權人如何在開發後取得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兩種制度都可能使地主取得開發後土地,但法律方式不同:

  • 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開發費用,扣除共同負擔後,依土地價值比例分配土地。
  • 區段徵收:政府先徵收範圍內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領取地價補償;符合規定並申請者,得以抵價地折算領回開發後土地,另有原位置保留分配等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別掌握兩制度的「一般分配方式」與「特殊保留方式」,並說明地主取得土地的條件及限制:

  1. 市地重劃以《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第 60 條之 1 為主,補充《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的分配位置規定。
  2. 區段徵收以《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44 條為主,說明申請抵價地、原位置保留分配及農業專用區配售。

一、市地重劃:扣除共同負擔後分配土地

1. 一般按地價比例分配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重劃區內道路、溝渠、學校等法定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工程費、重劃費、貸款利息等,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土地負擔原則上以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依同條例第 60 條之 1,扣除共同負擔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的地價數額比例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須繳納差額地價;少於應分配面積者,則領取差額地價。

因此,地主在開發完成後保有土地的主要方式,是取得重劃後分配土地。依同條例第 62 條,重行分配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日起,視為原有土地。

2. 特殊情形:按原位置分配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重劃後土地位置原則上依重劃前土地位次,分配在原街廓臨原有路街線的位置;其中:

  •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且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
  • 重劃前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該用地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仍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這些情形讓地主得以在特定條件下,於開發後繼續持有原位置附近或原位置的土地;但不代表所有地主都能選擇原地分配。

3. 未達最小分配面積的處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1,應分配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不能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並規定,應分配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原則上以現金補償;達一定面積者,則得依規定合併或調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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