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土地政策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其中,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的開發許可將轉為國土計畫法第24條之使用許可。

請闡述國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架構為何?並請闡述前揭開發許可制與使用許可制,二者制度目的及適用情形之差異為何?及析論使用許可針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使用進行審議之緣由為何?試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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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土地使用管制典範自「區域計畫法」移轉至「國土計畫法」之重大制度革新。涉及的核心法規與學理概念包括:

  • 主要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國土計畫法》(特別是第 21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45 條)及《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第 15 條之 2)為準。(現行法提醒:《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後續於民國 109 年修正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期程)。
  • 關鍵法理與學理:國土功能分區管制、土地適宜性分析、計畫引導開發、負外部性內部化、開發影響評估、公共設施公平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包含三大子問,作答切入點採「法制架構說明 →\rightarrow 雙軌制度對比 →\rightarrow 管制法理深化」之三層推進:

  1. 第一部分(管制架構):由上位至下位建立體系,說明「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為基底,結合「國土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通案容許)」與「使用許可(個案審議)」兩大支柱,並輔以既有權益保障。
  2. 第二部分(制度比較):從「法規本質與目的」及「適用範圍、門檻與法律效果」兩面向,精準剖析區域計畫法「變更編定/分區型開發許可」與國土計畫法「行為核准型使用許可」之根本差異。
  3. 第三部分(審議緣由析論):自土地經濟學(外部成本內部化)、環境規劃(土地容納力與公共設施銜接)及行政法正當程序(專家審議與公民參與)切入,論證針對重大或特殊使用設限之必要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考生應緊扣題目之三項設問,分點分項詳盡申論,避免篇幅失衡或漏答任一子問。


解題技巧

  1. 抓準法理核心盲點:切勿將使用許可誤解為「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國土計畫法》採取「分區不動、管制可彈性(但須符合指導)」的原則,這是區別於《區域計畫法》申請開發許可即「變更分區及編定」之最大關鍵。
  2. 掌握答題關鍵詞彙:評分關鍵字包括「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通案容許與個案許可」、「負外部性內部化」、「開發回饋與公共設施負擔」、「計畫引導開發取代個案零星開發」。
  3. 架構分明與配分掌握:本題題分通常為 25 分,宜依題目三大問依序分配版面(約 8 分、10 分、7 分),層次標號清晰,條列論述。

【答案】

一、國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架構

《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後,取代原《區域計畫法》以現況編定為主之管制模式,改以「上位計畫引導土地使用」為核心,其土地使用管制架構由以下四層機制構成:

  1.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定(空間引導基底): 依土地資源特性、環境敏感程度及發展需求,全國土地劃設為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及各自分類:
  • 國土保育地區:維護自然生態、保育水源及防減災。
  • 海洋資源地區:統合海域資源保育與合理利用。
  • 農業發展地區:確保糧食安全及優良農地完整性。
  • 城鄉發展地區:因應都市化發展及引導集約配置。
  1. 通案容許使用管制(例行性土地使用管理): 依《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國土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各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按其資源條件,明定各類土地使用之「容許使用項目」與「管制強度」(如建蔽率、容積率)。一般性質之土地利用,只要符合清單規定即得依法作常態利用,以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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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產業園區開發係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經濟發展及區域均衡特性,投入公共投資與完備基礎設施,提供優質生產用地,以引導產業發展的經建計畫。倘若用地供給不足,無法提供適當投資環境,將阻礙經濟投資發展機會。

為推動產業園區發展,現行需地機關辦理產業園區土地開發時所面臨課題為何?有何對策?試請析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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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產業用地政策」、「土地使用管制」與「土地取得法制」之綜合應用,核心考點在於需地機關在推動產業園區開發時,如何平衡經濟發展、土地徵收正當性、國土保育與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本題涉及法規以民國 107 年為準:

  1. 政策背景:民國 106 年至 107 年行政院積極推動解決產業「五缺」(缺地、缺水、缺電、缺才、缺工)政策,其中「缺地」問題為當時產業界與政府最關注的核心焦點。
  2. 法規依據:
  • 《產業創新條例》(民國 106 年 11 月修正公布增訂第 46 條之 1「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強制拍賣」條款;現行法後續於民國 108 年及 112 年歷經修正)。
  •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協議價購市場價格機制、第 4 條區段徵收規定)。
  • 《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機制)與《國土計畫法》(民國 104 年公布、105 年施行,民國 107 年 4 月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之空間引導框架;現行法之國土功能分區預定於民國 114 年全面實施)。
  • 行政院民國 107 年核定之「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課題與對策」政策申論題型,答題結構應採取​「系統性對應切入法」:

  1. 引言:點出產業用地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角色,並銜接民國 107 年政府推動解決「五缺之缺地」的政策時空脈絡。
  2. 課題分析(問題診斷):不可僅流於抽象抱怨,應由「取得面(權利)」、「程序面(審查)」、「供給面(結構與炒作)」、「空間面(農地與環保)」及「財務面(自償性)」五大面向抽絲剝繭。
  3. 對策擬定(解方架構):遵循行政院「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三大方針,提出具體的法制、行政與規劃工具,且每一個對策必須精準扣合前述所提之課題,維持高度邏輯一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結構嚴謹的小標題直接論述「課題」與「對策」,避免將兩者混雜在同一個段落內。


解題技巧

  1. 切忌泛泛而談:若通篇僅寫「土地不好買、環評很慢,所以要加速環評、多給補償」,得分僅在及格邊緣。必須寫出專業政策術語,例如「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產業創新條例第 46 條之 1 強制拍賣機制」、「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只租不售」、「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總量」等關鍵字。
  2. 課題與對策強烈呼應:閱卷委員評分時最重視「邏輯閉環」。第一大段列出五點課題,第二大段即應提出相對應的五點對策,使考卷具備完整的政策評估論述能力。
  3. 區分新闢與既有盤整:傳統作法是一缺地就「新闢園區、大舉徵收」,但民國 107 年政策思維已轉向「既有閒置土地盤整活化」與「既有廠區立體化提高容積」,點出此思維轉變是獲取超額高分的關鍵。

【答案】

一、現行需地機關辦理產業園區土地開發所面臨之課題

需地機關(如經濟部、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在辦理產業園區開發時,常面臨多元價值衝突與制度性制約,主要課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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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面對全球糧荒問題,因應糧食安全需求,農地利用政策之檢討調整有其必要。

現行農地發展課題為何?保護農地資源對策為何?試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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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命題旨趣在於「國家總體糧食安全」與「空間土地利用管制」的政策銜接,主要測驗考生能否結合民國 107 年甫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框架,反思歷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造成的農地利用外部不經濟問題,並提出兼具法律管制與經濟誘因的政策解方。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國土計畫法》(民國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第 3 條、第 20 條關於「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原則,以及全國國土計畫明定全國應維護優良農地總量為 7474 至 8181 萬公頃之管制底線。(法規提醒:現行《國土計畫法》針對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實施期程已修法展延,但農業發展地區之分區本旨不變。)
  2. 《農業發展條例》:民國 89 年修正貫徹「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第 10 條(農業用地變更)、第 18 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第 31 條(農地分割最小面積限制)為造成後續產權零碎與非農使用的關鍵法條。
  3.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民國 104 年 9 月修正):限縮農舍起造人資格,確保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始得起造。
  4. 《工廠管理輔導法》:民國 107 年當時行政院正推動「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未登記工廠」專案行動方案。(法規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非屬低污染者輔導遷廠」原則處理農地違規工廠。)
  • 關鍵理論與政策工具:
  • 糧食安全(Food Security)與自給率:台灣綜合糧食自給率常年徘徊於 30%30\% 至 33%33\% 左右,具有高度國際進口依賴風險。
  • 土地外部性(Land Externality)與市場失靈:農地轉作非農用(如豪華農舍、違章工廠)雖具個別地主的高收益,卻轉嫁環境公害與空間破碎成本給全體社會。
  • 發展權移轉(TDR)與生態系服務價值補償(PES):限制特定農地發展之正當性補償工具。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的「政策分析型」申論題,答題結構應採取「問題診斷(課題) →\rightarrow 標竿對策(解方)」的邏輯對應法:

  1. 課題面向(病因):自「量(總量流失)」、「質(污染劣質化)」、「體(產權與空間破碎化)」、「人(農民高齡化與經營效益低)」等四大結構性限制切入,切中台灣農地長年痛點。
  2. 對策面向(藥方):針對上述課題,對應提出「總量與分區保全(管制面)」、「清理與防杜違規(執法面)」、「規模化與活化利用(生產面)」、「誘因與生態補償(經濟面)」四大機制。
  3. 論述重心:必須精準點出民國 107 年《全國國土計畫》公告之「農地需求總量」以及「農業發展地區分級劃設」之劃時代變革,使答案具備專業深度與法制立論依據。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地政類科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應以嚴謹的申論邏輯,分點層次化呈現答題內容。


解題技巧

  1. 掌握政策時代節奏:民國 107 年為台灣國土空間規劃的分水嶺(內政部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作答時若能主動寫出「7474 至 8181 萬公頃」的目標數據,閱卷委員即能確認考生具備扎實的政策追蹤功底。
  2. 切忌口號式作答:不可僅寫「加強稽查」、「嚴格執法」等空泛宣示,必須寫出具體行政法規工具(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審查資格、綠色環境給付、農業發展地區五類劃設)。
  3. 「課題」與「對策」前後呼應:前段寫出幾項課題,後段就針對該項課題提出專屬對策,形成工整對稱的答題架構。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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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政府近來致力推動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緣由為何?又政府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有何稅捐減免之獎勵規範?試請分別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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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災害防救與更新政策」以及「都市土地利用法制之經濟誘因機制」。

  1. 政策背景核心:涵蓋都市耐震防災能量不足、人口與建物「雙老危機」、傳統《都市更新條例》程序冗長且產權整合不易等結構性困境,促成政府於民國 106 年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
  2.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政策目的:依《危老條例》第 1 條,在於「為防減災、改善居住環境與提升建築安全,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
  • 稅捐減免:依民國 106 年制定公布之《危老條例》第 8 條,針對地價稅與房屋稅所提供之「重建期間免徵」、「重建後減半徵收」及「自然人長期持有延長減半」等具體獎勵。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政策緣由與法定實體規範」雙核心申論題型,切入點與層次架構如下:

  1. 第一子題(推動緣由)採「政策體系化分析」: 不應僅泛論「房子老舊」,而應由土地政策的四大維度層層推導:
  • 「天災與防減災」(耐震係數不足之安全危害)
  • 「人口與社會結構」(超高齡化與無障礙設施缺乏的雙老現象)
  • 「都更制度之瓶頸」(既有都更門檻高、整合費時、小基地受阻)
  • 「總體經濟與市容效益」(活絡內需營建動能與促進景觀機能再生)
  1. 第二子題(稅捐獎勵)採「法條要件結構化條列」: 依民國 107 年當時有效之《危老條例》第 8 條,按「申請期限要件」、「重建期間」、「重建完成後」、「自然人特別延長規定」與「租稅競合限制」依序精確答題,展現法條記憶與邏輯完整度。

題型結構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評分重點聚焦於兩大爭點之精確性與深度:

  1. 緣由分析之廣度:能否跳脫法條本文,點出傳統都市更新因涉及公聽會、審議委員會及爭議處理機制,導致「牛步化」,因此危老條例採「百分之百同意即享快軌程序」的制度替代定位。
  2. 租稅獎勵之精確度:稅目僅限於「地價稅」與「房屋稅」(不含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不可與《都市更新條例》混淆);期間限制需記清「重建期免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 2 年」、「自然人持有未移轉得由自治法規延長房屋稅減半最長 10 年(合稱 2+102+10 年)」及「施行後 5 年內申請」等關鍵要件。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稅捐減免要件記住「五申、一免、二減半、十延長、不重疊」。
  • 五申:條例施行後 5 年內申請。
  • 一免:重建期間地價稅免徵。
  • 二減半:重建後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半 2 年。
  • 十延長:自然人續持未移轉,房屋稅得延長減半最長 10 年。
  • 不重疊:同基地不得同時享有其他法律之同性質稅捐減免。
  1. 防混淆陷阱:
  • 《都市更新條例》有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優惠(如權利變換、首次移轉減徵),但《危老條例》僅有地價稅與房屋稅之減免,切勿將兩套法律規定雜揉。
  1. 法規現況提醒:

現行法已修正:《危老條例》第 8 條第 1 項之稅捐減免申請期限,立法院後續已修正公布延長至民國 116 年 5 月 11 日止,惟減免項目與要件架構仍維持不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規定為準。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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