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地政 不動產估價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地政
試題代碼 不動產估價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 10,00010{,}000 坪的土地與 500500 坪的土地,運用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其土地開發分析價格時,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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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土地開發分析法」之法規程序、基本公式及實務應用情境之掌握程度。評估不同規模基地(10,00010{,}000 坪之大規模基地 vs. 500500 坪之中小型基地)時,各項估價參數之取捨與實務考量之異同。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歷經後續修正,本法核心架構與公式精神維持一致):

  1. 定義(《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52 條): 土地開發分析法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之土地、建物及相關設施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建築所需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土地開發分析價格之方法。
  2. 作業程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53 條):
  • 確定土地開發內容及預期開發總銷售金額。
  • 推算各項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 計算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 估計適當之利潤率。
  • 求算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1. 計算公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3 條): V=S(1+R)×(1+i)−(C+M)V = \frac{S}{(1 + R) \times (1 + i)} - (C + M)
  • VV: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 SS:開發完成後預期總銷售金額。
  • RR:適當之利潤率。
  • ii:開發所歷經年數之資本利息綜合利率。
  • CC:開發建築所需之直接成本。
  • MM:開發建築所需之間接成本。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應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作業程序與法定公式為骨架,將 10,00010{,}000 坪(大規模土地)與 500500 坪(中小型土地)在各項參數(S,C,M,i,RS, C, M, i, R)與實務開發情境下進行系統性對比。

一、相同點

  1. 法令依據與理論基礎相同: 兩者均屬成本法中「剩餘法(Residual Method)」之延伸,以土地為殘餘索取者。均須恪遵《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52 條至第 63 條之規定進行估價。
  2. 作業程序相同: 無論基地規模大小,均必須嚴格依循第 53 條規定之五大程序辦理:確定開發內容及總銷售金額 →\to 推算直接與間接成本 →\to 計算資本利息 →\to 估計利潤率 →\to 倒算土地價格。
  3. 最高最有效使用原則相同: 均須在法律容許、物理可能、財務可行之範疇內,以合於市場供需之「最高最有效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狀態規劃產品型態與量體。
  4. 計算公式架構相同: 均套用第 63 條之法定折減公式: V=S(1+R)×(1+i)−(C+M)V = \frac{S}{(1 + R) \times (1 + i)} - (C + M)

二、相異點

比較項目500500 坪土地(中小型規模)10,00010{,}000 坪土地(大規模開發)
產品定位與規劃彈性規模有限,多為單一用途(如集合住宅大樓或透天厝),臨路與退縮限制使規劃彈性較小。規模龐大,具備造鎮、大型複合式商住開發條件,規劃配置彈性高;但往往須負擔公共設施退縮或開放空間留設。
法定行政審議程序多屬常態建築許可申請,審查程序單純、期程明確。通常達到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審查等法定門檻,行政審議期程長且不確定性高。
開發歷經年數與分期開發期程短(通常約 2~3 年),多採「單一期程、一次性興建完成」。總量體龐大,難以一次性完工釋出,實務上多採「分期分區開發」,開發整體歷經年數常長達 5~1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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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述評估比較價格的要領,並說明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由透天住宅價格分離土地價格之方法。

依該方法取得比較標的求得之比較價格和直接以土地為比較標的求得之比較價格,是否相近?試詳述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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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核心架構相同)中「比較法」的完整操作邏輯與估價學理:

  1. 比較價格之評估要領:涉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8 條至第 26 條,包含比較標的蒐集篩選原則、各項修正調整(情況修正、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與個別因素修正)、修正率與差距之法定制限,以及試算價格之加權或算術決定。
  2. 房地分離推估土地價格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0 條,由複合不動產(房地結合體)推估單一權利(土地)之方法,包含「扣除建物成本價格法」與「依房地價格比例分離法」。
  3. 推估價格與素地價格之偏離機制:結合不動產經濟學與估價學理(最高最適合使用原則、建物折舊與成新度之推估誤差、市場供需動機差異、土地殘餘分配等),深度辨析「間接分離推估之基地價格」與「直接以素地為標的之比較價格」之異同。

解題方法

  1. 第一子題:系統化整理比較法之程序要領,按「選取標的 →\rightarrow 進行四項修正 →\rightarrow 檢視修正限制 →\rightarrow 決定試算價格」之層次條列法規要點。
  2. 第二子題:直接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0 條規定切入,分述「成本扣除法」與「房地比例法」的定義、計算步驟與數學模型。
  3. 第三子題:採「先下明確結論,再分維度剖析理由」之論述架構。明示兩者實務上通常不相近(存在顯著差異),僅在特定嚴苛條件下始會趨近,並從「最高最適合使用落差」、「建物折舊與成本評估誤差」、「市場交易動機與主體差異」、「超額利潤/跌價風險之歸屬扭曲」四個理論維度切入論證。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1. 法條與學理並重:第一、二子題屬於法規背誦題,條號(技術規則第 19、20、25、26 條)與專有名詞必須精準無誤;第三子題為學理發揮題,是區分考生程度的關鍵,切忌僅以一句「不相近」帶過,務必導入「最高最適合使用(最有效使用)」與「土地殘餘」等經典估價原理。
  2. 論述切入點要客觀全面:評估「是否相近」時,應說明「常態下為何不相近」以及「何種理想情境下會相近」,展現具深度之批判性思維。

【答案】

一、評估比較價格之要領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運用比較法評估比較價格時,其作業要領如下:

  1. 嚴選合適之比較標的(技術規則第 19 條): 蒐集之比較標的須與勘估標的性質相同或相近,且符合下列條件:
  • 位於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
  • 屬近期之交易案例(價格日期接近勘估標的價格日期)。
  • 屬正常交易;非屬正常交易者,其交易情況必須能明確掌握並調整為正常交易價格。
  1. 循序進行四大修正調整(技術規則第 21 條至第 24 條):
  • 情況修正:排除非正常交易因素(如急買急賣、親友交易、附帶特殊條件等),修正為正常市場價值。
  • 價格日期調整:比較標的交易日期至勘估標的價格日期期間,若市場價格有變動,應以適當之物價指數或價格變動率進行時間調整。
  • 區域因素修正:比較標的位於類似地區或其他地區時,針對影響區域價格之各項環境條件差異進行修正。
  • 個別因素修正:針對兩者在宗地條件、臨路寬度、形狀、地勢、使用管制及個別效用等差異進行修正。
  1. 落實修正幅度之法定限制(技術規則第 25 條):
  • 各項修正之修正率,每一單項修正率不得超過 15%15\%。
  • 情況修正、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與個別因素修正之綜合修正率,不得超過 30%30\%。
  • 各比較標的經修正調整後之試算價格,彼此間差距不得超過最高試算價格之 20%20\%。
  1. 合理決定比較價格(技術規則第 26 條): 經前述程序求得三個以上之試算價格後,應依據資料蒐集之可信度、修正項目的精確度及條件相似度等,採「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綜合決定最終之比較價格,並敘明採用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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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經濟租金?

市場上有房東將每月租金 30,00030{,}000 元的公寓隔成 55 間套房出租,每間收費 10,00010{,}000 元,每單位的押金為 22 個月租金。假設市場利率為 2%2\%,請問其經濟租金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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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為準(現行法規租金估計相關架構未有重大變動)。


核心觀念

  1. 經濟租金(Economic Rent)之意義:
  • 不動產估價學理觀點:指在一般正常市場條件下,依照最有效使用原則,由客觀市場供需力量所決定之正常、合理租金(即市場租金或客觀正常租金),與租賃雙方當事人本於契約自由主觀約定之「契約租金(Contract Rent)」相對應。在估價實務上,為求取客觀之經濟租金,必須以包含支付租金與押金、權利金運用收益之「實質租金」型態呈現。
  • 土地經濟學(經濟學)觀點:指生產要素(土地或建物)所獲致之實際收益,超過維持該要素繼續留在目前用途所必須支付之最低報酬(即轉移收入或機會成本)之剩餘部分,本質上屬於「超額利潤(Excess Profit)」。
  1. 實質租金之法定計算原則(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6 條、第 127 條):
  • 租金估計應求取「實質租金」,即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全部對價。
  • 有押金或保證金者,應加計其「運用收益」: 實質租金=契約支付租金+押金之運用收益\text{實質租金} = \text{契約支付租金} + \text{押金之運用收益}
  • 押金運用收益通常以市場利率按期計算: 每期押金運用收益=押金總額×每期市場利率\text{每期押金運用收益} = \text{押金總額} \times \text{每期市場利率}
  1. 解題的核心分歧點: 題目同時給出「原公寓每月租金 30,00030{,}000 元」與「改裝為 5 間套房各收 10,00010{,}000 元及押金」。出題委員在考卷上設計原公寓租金,牽涉到兩種考點脈絡:
  • 脈絡一(估價學之客觀租金觀點):將改裝後之客觀正常實質租金直接視為標的物之經濟租金,原整層租金 30,00030{,}000 元僅為改裝前效用較低之歷史租金或干擾條件。
  • 脈絡二(經濟學之超額利潤觀點):原整層租金 30,00030{,}000 元代表未改裝前的機會成本(轉移收入),改裝後套房之實質總收益扣除機會成本後的淨增加額,方為該改裝行為所創造之經濟租金。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計算型申論題,計算分為關鍵四個推導步驟:

步驟一:計算改裝後之每月與每年契約支付租金

房東隔成 55 間套房出租,每間每月租金 10,00010{,}000 元: 每月支付租金總額=5×10,000=50,000(元)\text{每月支付租金總額} = 5 \times 10{,}000 = 50{,}000\text{(元)} 每年支付租金總額=50,000×12=600,000(元)\text{每年支付租金總額} = 50{,}000 \times 12 = 600{,}000\text{(元)}

步驟二:計算押金總額與押金運用收益(利息)

每單位押金為 22 個月租金,每間套房押金為 10,000×2=20,00010{,}000 \times 2 = 20{,}000 元。 55 間套房押金總額為: 押金總額=5×20,000=100,000(元)\text{押金總額} = 5 \times 20{,}000 = 100{,}000\text{(元)} 市場利率為年息 2%2\%,則:

  • 每年押金運用收益: 每年押金利息=100,000×2%=2,000(元)\text{每年押金利息} = 100{,}000 \times 2\% = 2{,}000\text{(元)}
  • 每月押金運用收益(月利率按 2%12\frac{2\%}{12} 計算): 每月押金利息=100,000×2%12=5003≈166.67(元)\text{每月押金利息} = 100{,}000 \times \frac{2\%}{12} = \frac{500}{3} \approx 166.67\text{(元)}

步驟三:計算改裝後之「實質租金總額」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7 條規定,將支付租金與押金收益相加:

  • 每月實質租金: 每月實質租金=50,000+166.67=50,166.67(元,四捨五入為 50,167 元)\text{每月實質租金} = 50{,}000 + 166.67 = 50{,}166.67\text{(元,四捨五入為 } 50{,}167\text{ 元)}
  • 每年實質租金: 每年實質租金=600,000+2,000=602,000(元)\text{每年實質租金} = 600{,}000 + 2{,}000 = 602{,}000\text{(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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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某不動產於第 11 年年末之市場租金為每月 10,00010{,}000 元,市場中相似不動產之折現率為 5%5\%、資本化率為 4%4\%,請問運用直接資本化法求得之收益價格為何?

若每 33 年租金向上調整 5%5\%,第 99 年之後不再變動,投資者擬於第 1010 年出售。請依據下表提供之數值,運用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評估其收益價格。

年期複利現價率(5%5\%)複利年金現價率(5%5\%)複利現價率(4%4\%)複利年金現價率(4%4\%)
110.95240.95240.95240.95240.96150.96150.96150.9615
220.90700.90701.85941.85940.92460.92461.88611.8861
330.86380.86382.72322.72320.88900.88902.77512.7751
440.82270.82273.54603.54600.85480.85483.62993.6299
550.78350.78354.32954.32950.82190.82194.45184.4518
660.74620.74625.07575.07570.79030.79035.24215.2421
770.71070.71075.78645.78640.75990.75996.00216.0021
880.67680.67686.46326.46320.73070.73076.73276.7327
990.64460.64467.10787.10780.70260.70267.43537.4353
10100.61390.61397.72177.72170.67560.67568.1109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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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收益法之兩大核心估價方法:直接資本化法與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DCF),並考核考生對各期現金流量折現與期末處分價值之掌握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條文架構維持一致)。

  1. 直接資本化法(Direct Capitalization Method)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8 條規定,直接資本化法指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之客觀淨收益,應用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計算公式為: P=aRP = \frac{a}{R} 其中:
  • PP:收益價格
  • aa: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之客觀淨收益
  • RR:收益資本化率
  1.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Discounted Cash Flow Analysis, DCF)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1 條規定,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指勘估標的未來各期之淨收益及期末處分價值,以適當之折現率折現後加總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計算公式為: P=∑t=1nCFt(1+Y)t+Pn(1+Y)nP = \sum_{t=1}^{n} \frac{CF_t}{(1+Y)^t} + \frac{P_n}{(1+Y)^n} 其中:
  • PP:收益價格
  • CFtCF_t:各期淨收益(各期租金淨額)
  • YY:折現率
  • PnP_n:分析期末之期末處分價值(轉售價格)
  • nn:現金流量分析期間(持有年期)
  1. 期末處分價值(PnP_n)之決定 期末轉售價格通常以持有期間終了後次一期(第 n+1n+1 期)之淨收益,除以期末處分資本化率(本題採市場資本化率 RR)估算,即: Pn=CFn+1RP_n = \frac{CF_{n+1}}{R}

解題方法

第一子題:運用直接資本化法求得收益價格

  1. 計算客觀年淨收益(aa): 題目給定第 11 年年末市場租金為每月 10,00010{,}000 元,未提及空置損失與營運費用,故依市場客觀租金全額認列年淨收益: a=10,000×12=120,000 元a = 10{,}000 \times 12 = 120{,}000 \text{ 元}

  2. 選取適當資本化率(RR): 直接資本化法應採用「資本化率 4%4\%」(折現率 5%5\% 為現金流量折現所用,不可誤用): R=4%=0.04R = 4\% = 0.04

  3. 計算收益價格(PP): P=aR=120,0000.04=3,000,000 元P = \frac{a}{R} = \frac{120{,}000}{0.04} = 3{,}000{,}000 \text{ 元}


第二子題:運用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DCF)評估收益價格

投資者持有 1010 年(n=10n=10),折現率 Y=5%Y = 5\%,資本化率 R=4%R = 4\%。解題分為「各期租金淨收益折現值」與「期末處分價值折現值」兩大部分:

步驟一:推估各期現金流量(CFtCF_t)
  • 第 1∼31 \sim 3 年(t=1,2,3t = 1, 2, 3): 每月租金 10,00010{,}000 元,每年租金淨收益: CF1=CF2=CF3=10,000×12=120,000 元CF_1 = CF_2 = CF_3 = 10{,}000 \times 12 = 120{,}000 \text{ 元}
  • 第 4∼64 \sim 6 年(t=4,5,6t = 4, 5, 6): 每 33 年向上調整 5%5\%,第 44 年起調整: CF4=CF5=CF6=120,000×(1+0.05)=126,000 元CF_4 = CF_5 = CF_6 = 120{,}000 \times (1 + 0.05) = 126{,}000 \text{ 元}
  • 第 7∼97 \sim 9 年(t=7,8,9t = 7, 8, 9): 滿 33 年再次調漲 5%5\%,第 77 年起調整: CF7=CF8=CF9=126,000×(1+0.05)=132,300 元CF_7 = CF_8 = CF_9 = 126{,}000 \times (1 + 0.05) = 132{,}300 \text{ 元}
  • 第 1010 年及後續各期(t≥10t \ge 10): 題目載明「第 99 年之後不再變動」,故第 1010 年不調整,維持第 99 年租金: CF10=132,300 元CF_{10} = 132{,}300 \text{ 元} 第 1111 年(次一期)租金亦同: CF11=132,300 元CF_{11} = 132{,}300 \text{ 元}
步驟二:計算分析期間各期租金淨收益折現值總和(PVrent\text{PV}_{\text{rent}})

折現應採用折現率 5%5\% 之現價率數值:

  1. 第 1∼31 \sim 3 年租金折現值(PV1∼3\text{PV}_{1\sim 3}): PV1∼3=120,000×PVIFA5%,3=120,000×2.7232=326,784 元\text{PV}_{1\sim 3} = 120{,}000 \times \text{PVIFA}_{5\%, 3} = 120{,}000 \times 2.7232 = 326{,}784 \text{ 元}

  2. 第 4∼64 \sim 6 年租金折現值(PV4∼6\text{PV}_{4\sim 6}): PV4∼6=126,000×(PVIFA5%,6−PVIFA5%,3)=126,000×(5.0757−2.7232)=126,000×2.3525=296,415 元\text{PV}_{4\sim 6} = 126{,}000 \times (\text{PVIFA}_{5\%, 6} - \text{PVIFA}_{5\%, 3}) = 126{,}000 \times (5.0757 - 2.7232) = 126{,}000 \times 2.3525 = 296{,}415 \text{ 元}

  3. 第 7∼107 \sim 10 年租金折現值(PV7∼10\text{PV}_{7\sim 10}): 因第 77 年至第 1010 年租金皆為 132,300132{,}300 元,可合併以第 1010 年年金現價率扣除第 66 年年金現價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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