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景觀 景觀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變化加劇,臺灣主要都市也面臨急降雨水造成的重大災害,也讓市民蒙受財產損失與城市治理的困境。請以景觀規劃者的角度,探討都市相關法令可以如何面對暴雨水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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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都市防洪思維如何從「加大排水設施、儘速把雨水排走」,轉向「水道與土地共同承擔雨水逕流」,並運用都市計畫、建築管理、下水道及水利法制,將防洪、景觀、生態與水資源利用整合。
都市化增加不透水鋪面,會使雨水入滲減少、地表逕流增加、逕流抵達排水系統的時間縮短;當雨量超過下水道或河川的排洪能力,就容易發生都市積淹水。治理目標因此不只是排水,也包括源頭減量、就地滯洪、延緩逕流、增加入滲、妥善溢流及提升都市耐淹能力。
涉及法規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水利法於民國 110 年 5 月修正部分條文,相關修正於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以下依當年法制說明其治理架構。
解題方法
可依「都市計畫定空間、開發基地管源頭、公共空間做分擔、下水道負責排洪、管理制度確保維護」的順序作答。這樣能同時回答法令如何規範土地使用與開發,以及景觀規劃者如何把法定要求轉化為空間設計。
一、以都市計畫引導土地使用與防洪空間
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涉及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的規劃,可透過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將淹水潛勢、地形水系、排水路徑與滯洪需求納入空間配置。景觀規劃者應協助保留河川、埤塘、溼地、滯洪池及綠地等具蓄水或調洪功能的空間,避免高淹水風險地區持續增加高強度開發。
都市計畫也可藉地方自治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因地制宜訂定透水、保水、雨水貯留滯洪及基地開發管制要求,並使公園、廣場、校園、道路與開放空間具有兼容平時使用及暴雨暫時蓄水的功能。
二、在建築基地落實源頭減量與基地滯洪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 規定,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除條文明定的例外情形外,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條文並規定設施位置、雨水收集方式、泥砂清除、抽水及溢流等要求,且可與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合併設計。
依該條的一般容量基準,新建且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得低於基地面積乘以 立方公尺/平方公尺;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則按新增或改建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再乘以 計算。地方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辦理。
景觀規劃可將基地空地、屋頂、庭園、透水鋪面、雨水花園、植生溝及地下貯留設施整合設計,兼顧雨水入滲、暫存、再利用及空間品質;並保留安全溢流路徑,避免單一設施滿溢後將水導向建築物或鄰地。
三、以逕流分擔及出流管制連結土地與水道
第 二 題25 分
這幾年國內露營活動風氣盛行,造成許多私設露營場域如雨後春筍不斷地出現,而且多半在法規邊緣遊走,也產生多種環境衝擊問題。請討論現行景觀相關法規,與露營區合法化所面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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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說明:民國 110 年露營活動快速增加,但露營場多設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山坡地,土地使用、開發管理與觀光經營規範分散於不同法規,造成「有需求、缺乏專門管理制度」的落差。作答應從土地使用合法性、開發與環境管制、設施及營運安全、主管機關協調四個面向討論。
露營場不只是帳篷所在的空地。只要涉及整地、平台、衛浴、管理室、停車、排水及營業行為,即可能構成土地使用或開發行為,必須依土地分區、使用地編定及個別法規審查。未取得土地使用及相關開發許可,不能因為設施簡易或採「露營」名義,就視為合法使用。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其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於民國 111 年修正,增列有條件設置露營相關設施的規定,交通部同年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現行法已修正,解題仍以民國 110 年的法制狀態為準。
解題方法
建議採「先辨識制度缺口,再依開發流程盤點法規,最後歸納合法化障礙與改善方向」作答:
- 制度缺口:交代民國 110 年尚無完整、統一的露營場專法及全國一致的設置登記制度,露營場主要依各目的事業法規管理。
- 依設場流程盤點法規:從土地能否使用、是否涉及開發、設施是否合規,延伸到營運安全及環境維護。
- 提出合法化挑戰:說明土地使用不符、環境敏感、既有違規設施、跨機關執法及輔導成本等問題。
- 提出治理方向:以分區分級、跨機關審查、環境承載及景觀管理為原則,兼顧遊憩需求與國土保育。
現行景觀相關法規與管理面向
一、土地使用與開發管制
- 《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應依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及管制規定使用。露營場若設於保護區或其他分區,須檢視該分區是否容許露營及相關設施;不能僅因土地所有人同意,即變更其使用性質。
- 《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依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及容許使用項目進行管制。民國 110 年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常見設場土地,並未有後來新增的露營相關設施容許使用規定,業者常以農業、林業名義使用土地,實際上卻提供露營營位及附屬設施,容易涉及違規使用。
- 《國家公園法》:國家公園內須依國家公園計畫及分區管制辦理。自然保護區、特別景觀區等具有較高保育目的,不宜只以觀光遊憩需求主張設場。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符合休閒農場設立及經營規定者,得循休閒農業制度辦理;但休閒農場的設施仍須符合土地使用及相關法規,不能以「休閒農業」名義包裝一般露營營業。
二、山坡地、水土保持與自然資源保育
- 《水土保持法》:山坡地或其他依法須辦理水土保持的土地,開發利用前應依規定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挖填整地、道路及排水設施可能改變坡面穩定與逕流狀況。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使用須符合保育利用要求;違規開發可能造成沖蝕、崩塌及土砂災害。
- 《森林法》及自然保育相關法規:涉及林地、森林資源、野生動物棲地或保護區時,須依相關保育規定審查。營地的照明、噪音、人流及棄置物也可能干擾棲地。
三、建築、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
- 《建築法》:衛浴、管理室、棚架、平台或其他固定設施,應依設施性質檢視是否屬建築物及是否須申請建築許可;不能一概以「臨時設施」排除建管要求。
- 《消防法》及消防安全相關規定:需檢視營地動線、消防設備、用火管理及緊急救援條件,降低火災與疏散風險。
- 《廢棄物清理法》:露營活動產生的垃圾、污水及廢棄物,須妥善收集清運及處理,不得任意棄置。
- 《水污染防治法》及飲用水相關規定:應管理生活污水及水源衛生,避免污染溪流、地下水或取水設施。
- 《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110 年時,露營場管理並未形成完整、統一的設置及登記制度;觀光主管機關須與土地、農業、水保、建管、環保及消防等機關分工處理。
露營區合法化的主要挑戰
第 三 題25 分
隨著少子化與市民意識的強化,各地方政府面臨市民需求都市特色公園的興建與改造。試說明都市特色公園目標為何?要如何執行特色公園的規劃設計?請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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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色公園的政策目標、規劃設計程序與實際案例。回答時要說明特色公園如何回應少子化、市民需求與都市環境條件,並交代從需求盤點到設計、施工及後續管理的完整流程。特色公園並非單純增加遊具或打造大型地標,而是依在地條件與使用者需求,營造具有地方辨識度、遊戲多樣性與公共性的公園空間。
本題沒有要求特定法條或計算;作答應以公園政策、參與式規劃與景觀設計原則為主。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特色公園的目標
- 回應少子化及兒童發展需求:在兒童人口減少的趨勢下,提升公園品質與使用吸引力,提供兒童探索、活動、社交及親近自然的空間。
- 提供多元遊戲經驗:突破制式遊具配置,納入攀爬、滑行、平衡、沙水、自然探索及想像遊戲等體驗,照顧不同年齡、能力與興趣的使用者。
- 彰顯地方特色:以地方地形、歷史、產業、文化或自然環境為設計素材,使公園具有在地辨識度,避免各地設計雷同。
- 促進共融與公平使用:考量身心障礙兒童、陪伴者及不同年齡層的使用需求,透過無障礙動線、友善設施及多元活動空間,提升參與機會。
- 改善環境與生活品質:結合綠地、遮蔭、雨水管理、生態棲地及休憩空間,使公園兼具遊戲、休閒與環境改善功能。
- 提升公共參與與認同:納入居民、兒童、家長及相關團體意見,使規劃更貼近實際需求,並增進社區對公園的認同與共同維護意願。
規劃設計的執行方法
可依「盤點現況—蒐集需求—形成構想—設計整合—施工管理—營運檢討」的流程作答,呈現規劃由需求出發、經設計落實並持續維護的完整性。
一、盤點基地與周邊條件
調查公園區位、面積、地形、植栽、水文、日照、出入口、周邊道路與交通安全,並檢視既有遊具、設施、使用情形及維護狀況。同時蒐集地方歷史、文化、產業與自然資源,找出基地可發展的特色及應處理的限制。
二、確認使用者需求
依年齡、活動能力與使用情境盤點使用者,包括兒童、家長、長者、身心障礙者及附近居民。透過現地觀察、問卷、訪談、工作坊或兒童參與活動,了解使用者對遊戲類型、安全、遮蔭、座椅、廁所、休憩與交通動線的需求。
第 四 題25 分
許多臺灣主要都市都面臨產業轉型與都市老舊更新的議題,因此,棕地(brownfield)的再利用與開發,成為許多主要城市經濟發展與都市再生的關鍵議題。請從當前景觀與都市相關法規的角度,討論棕地開發可能面對的法規與行政執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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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棕地再利用如何同時面對「污染治理、土地使用、都市更新、環境審查與景觀公共利益」等法制要求,並分析法規交錯下的行政執行困境。
棕地(brownfield)通常指曾作工業、倉儲、交通或其他用途,現已閒置或低度利用,且可能存在污染疑慮、土地權屬複雜或環境品質不佳的土地。棕地不等同於法定污染場址:是否列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仍須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調查、公告與認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臺灣當時沒有一部統整棕地開發程序的專法,也沒有已施行的《景觀法》;開發須依場址狀況,分別適用污染整治、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環境影響評估、文化資產及建築等法令。
解題方法
採「污染整治—土地開發—公共景觀—行政執行」四個層次作答。先指出不同法規各自處理的問題,再說明彼此接合時產生的程序、責任與誘因困難。這樣能回應題目要求的「法規與行政執行困境」,也不會只列法條名稱。
法規與行政執行困境
一、污染調查、責任認定與整治程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污染棕地開發的核心法源。依同法第 12 條,主管機關對有污染之虞場址應查證;達污染管制標準者,依法公告為控制場址,符合嚴重危害等條件者,得進一步公告為整治場址。污染場址公告後,還涉及污染管制區、土地登記及相關使用限制。
整治場址土地如配合開發利用,依同法第 24 條,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整治目標;但場址的開發利用方式受到核定內容拘束,變更時須先經核定並依其他法令變更開發計畫。開發與整治計畫得依規定同時提出,但開發計畫的實施仍受污染場址解除列管等法定條件限制。
執行困境包括:
- 污染來源可能經歷多次移轉或停業,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難以查明,責任歸屬不易釐清。
- 污染調查、風險評估與整治需要專業技術及大量資金;責任人無力負擔或失聯時,污染改善容易延宕。
- 污染物種類、地質條件及地下水流向各異,整治期程與費用難以在開發前精確掌握,增加地主、投資者及金融機構的風險。
- 污染控制標準、整治目標與後續土地用途須相互配合;若整治目標與開發用途脫節,可能造成整治成本過高,或讓民眾質疑健康與環境保障不足。
二、土地使用變更與都市更新程序
棕地即使完成污染改善,也不代表可直接依預定用途開發。位於都市計畫區者,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若須變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容積條件,仍須走相關計畫審議及公開程序。涉及都市更新時,則須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更新地區、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等程序。
執行困境包括:
- 污染整治計畫與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可能由不同機關審查,資料格式、審查時程與政策目標不一,造成重複審查及計畫銜接落差。
- 棕地常有多筆土地、多名所有權人、租賃或抵押關係;權利整合、更新同意及補償協調不易,單一地主或實施者難以掌握整體開發進度。
- 污染調查發現新問題時,原有開發財務計畫、土地估價及更新分配可能須重新調整,增加談判成本與案件不確定性。
- 地主可能期待透過變更使用提高土地價值,但地方居民關注公共設施、交通、居住品質及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