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景觀 景觀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景觀
試題代碼 景觀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綠建築基準及《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說明以下內容:

  1. 「建築基地綠化」的適用範圍。
  2. 「綠化總固碳當量」及「最小綠化面積」的定義。
  3. 如何利用綠建築九大指標與綠化生態之相關內容,推動建構生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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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第二節「建築基地綠化」(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歷經多次修正,惟基本架構與精神未變),以及內政部訂定之《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考生須掌握三個層次:

  1. 規範適用範圍——哪些建築物、哪些基地須依法辦理綠化設計;
  2. 兩個核心計算定義——綠化總固碳當量、最小綠化面積,這是綠化設計是否合格的量化標準;
  3. 政策連結——如何將綠建築九大指標中與生態、綠化相關者,串連成「生態城市」之推動策略,此為申論的「應用延伸」層次,需展現景觀專業對都市尺度政策的理解,而非只背條文。

答題架構建議採「條文依據 → 定義說明 → 計算/操作方式 → 政策延伸」四段式鋪陳,方能展現法規與實務兼具的完整論述。


解題方法(分點論述)

一、建築基地綠化之適用範圍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規定,建築基地綠化之規定,適用於新建建築物之基地。其適用對象及排除情形整理如下:

(一)應適用對象

  • 建築基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皆應依本節規定計算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即綠化總固碳當量),並使其不得小於基準值。
  •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建築物,均納入適用範圍。

(二)排除或另有規定之情形

  • 建築基地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者,得不受本節綠化基準值之限制。
  • 個人住宅(如獨棟或雙併住宅)及位於山坡地基地保水已受其他法規(如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規範者,適用上另有調整。
  • 都市計畫地區內經劃定為古蹟保存區、農業區等特殊管制區域,其綠化方式依都市計畫或其他專案規定辦理,未必完全套用本節之一般計算方式。

解題重點:適用範圍的判斷關鍵在於「新建建築物」與「基地面積門檻(300平方公尺)」兩項要件,考生答題時務必明確寫出此二要件,並補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強制對象,才算完整。


二、「綠化總固碳當量」及「最小綠化面積」之定義

此二名詞分別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第299條及《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是綠化設計是否合法的量化審查依據。

(一)綠化總固碳當量(又稱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

定義:指基地內栽植之各類植栽(喬木、灌木、地被、草皮等),依其栽植面積乘以該植栽種類之固碳當量係數(即單位面積植栽每年可固定二氧化碳之當量,喬木係數最高、草皮最低),加總計算後所得之總固碳量。其計算式概念如下:

綠化總固碳當量=∑i(第 i 類植栽栽植面積×該類植栽固碳當量係數)\text{綠化總固碳當量} = \sum_{i} (\text{第 } i \text{ 類植栽栽植面積} \times \text{該類植栽固碳當量係數})

此總量須大於或等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基準值(依基地所在氣候分區、土地使用分區及基地面積而有不同係數),作為判定綠化設計是否合格之依據。其立法精神在於鼓勵多層次複層綠化(喬木優於灌木、灌木優於草皮),因喬木固碳係數遠高於草花類,故設計上以喬木為主之綠化配置較容易達到基準值。

(二)最小綠化面積

定義:指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扣除建築物投影面積、法定車道、無障礙通路等必要非綠化用地後,基地內應保留供植栽栽植之最小面積,通常以基地面積之一定百分比(依建蔽率及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表示。其精神為確保基地內留有一定比例之軟性透水地表,供植栽根系生長及雨水入滲,兼具生態綠化與基地保水之雙重功能。

兩者關係:最小綠化面積是「面積門檻」的下限管制;綠化總固碳當量是「品質與生態效益」的計算管制。二者搭配使用,既確保基地留有足夠綠地面積,又確保該綠地實質具備碳吸存與生態功能,避免僅以草皮等低固碳植栽虛應了事。


三、如何以綠建築九大指標及綠化生態內容推動建構生態城市

(一)綠建築九大指標架構回顧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所訂EEWH綠建築評估系統,將九大指標歸為四大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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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述明露營場設置的容許使用地區。

露營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除應依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機關規定外,並應符合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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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露營場容許使用地區及農牧、林業用地之附加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露營場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涉及三層法規架構:

  1. 發展觀光條例第25-1條至第25-4條(民國105年增訂、110年修正):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現為觀光署)訂定露營場管理相關法規,並明定露營場「應以露營活動為限,不得建築房屋或其他類似建築物」之基本原則。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容許使用項目及細目表」:規定各種使用地類別得容許之使用項目,露營場屬其中一種容許使用細目。
  3. 露營場管理要點(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授權訂定):為本題最直接之依據,具體規範露營場得設置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以及設於農牧、林業用地時之附加限制。

請注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112年間發展觀光條例已增訂露營場專章授權規定,交通部並著手將原「露營場管理要點」提升為法規命令「露營場管理辦法」;現行法已修正,惟解題仍應依112年考試當時之「露營場管理要點」規範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列舉題,作答架構應分兩層:

第一層:容許使用地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逐一列出。

第二層:農牧、林業用地之附加要件——因農牧、林業用地屬農業生產基礎用地,性質特殊,故除須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如農業發展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林業主管機關(森林法)之規定外,另須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所定之六項附加限制,以確保露營活動不破壞農林生產環境。

以下逐項說明。


一、露營場設置之容許使用地區

(一) 非都市土地部分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須符合下列其中一種:

  • 特定農業區
  • 一般農業區
  • 山坡地保育區
  • 森林區
  • 風景區
  • 河川區

其使用地類別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規定,包括:

  • 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
  • 遊憩用地
  • 林業用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 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
  • 交通用地、水利用地
  • 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 都市土地部分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都市計畫土地,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所定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分區容許露營場使用者,始得設置。

(三) 排除範圍

生態保護用地、國家公園法劃定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原則上不得設置露營場,以維護生態保育目的。


二、露營場位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之附加規定

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露營場設置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者,除應依農業、林業等相關主管機關(農業發展條例、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之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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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劃定之風景特定區,其劃設目的為何?

並請說明風景特定區的評鑑要項及評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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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發展觀光條例》中「風景特定區」制度,屬於觀光行政法規的基本考點,考生應掌握三個層次:

  1. 法定定義:《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4款:「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區或名勝地區。」
  2. 劃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具有重要性之風景或名勝地區,應會商有關機關劃定為風景特定區;其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3. 評鑑作業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現觀光署)依前述授權訂定之**《風景特定區評鑑管理辦法》**,明定評鑑要項與評鑑因素,作為劃定等級之技術性標準。

考生作答時務必區分「劃設目的」(政策層次、法律授權目的)與「評鑑要項及因素」(技術層次、辦法所定具體指標),兩者不可混淆。

解題方法

切入點:本題屬申論題,非計算題,解題方法為「法條體系+行政目的」的論述架構。應先說明立法目的(為何要劃定風景特定區),再依評鑑辦法逐一列出評鑑要項與因素,最後可補充分級意義,使答案完整且有層次。

一、風景特定區之劃設目的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維護風景區之自然及文化資產、發展觀光產業、增進國民及旅客身心健康、永續發展)並結合第10條規定,風景特定區劃設之目的可歸納為:

  1. 保育與保護目的:對具有發展觀光重要性之自然風景、名勝地區予以劃定,藉由專責管理維護其自然生態、地質地形、景觀資源及人文史蹟,避免因土地開發、濫墾濫建而遭破壞。
  2. 統籌開發與經營管理目的:透過劃定範圍並訂定管理規則,使該地區之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建設、觀光服務設施得以統一規劃、有計畫地開發經營,避免多頭管理或無序發展。
  3. 分級管理、資源有效配置目的:依地區特性及功能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縣(市)級,使中央與地方依權責分工投入資源,重要性越高者由中央(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署)直接管理,其餘由地方政府管理,達成事權明確、資源合理分配。
  4. 促進觀光產業發展目的:藉由劃定為特定區並設置管理機關(如風景區管理處),統合行銷推廣、遊憩設施建設、旅遊服務提供,帶動地方觀光經濟,落實觀光立國政策。

二、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要項及評鑑因素

依交通部觀光局(觀光署)訂定之《風景特定區評鑑管理辦法》,評鑑係作為決定該地區列為國家級、直轄市級或縣(市)級之依據,其評鑑要項及對應之評鑑因素如下:

(一)資源特性

  • 評鑑因素包括:自然資源之特殊性(如特殊地形地貌、地質、生態、動植物資源)、人文資源之特殊性(如歷史古蹟、文化遺址、民俗風貌)、資源之豐富度與多樣性。

(二)自然生態

  • 評鑑因素包括:生態環境之完整性、稀有性、生物多樣性、生態敏感度及其對環境教育、生態旅遊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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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指出,城鄉發展之總量及型態等內容應有「成長管理」。請從高齡化及少子化角度,說明:

  1. 鄉村地區空間課題。
  2. 未來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
  3. 應辦事項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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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國土計畫法》「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概念為骨幹,結合「全國國土計畫」中有關「城鄉發展」專章的實務內容,測驗考生能否將**人口結構變遷(高齡化、少子化)**這項限定條件,具體轉化為鄉村地區空間規劃的課題分析、策略研擬與執行分工。作答時須緊扣以下三個法制與政策基礎:

  1. 國土計畫體系:依國土計畫法第9條,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兩級;同法第3條將全國土地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大功能分區,本題所問即屬「城鄉發展地區」中之「鄉村地區」。
  2. 成長管理之意涵:全國國土計畫要求城鄉發展之總量及型態應納入成長管理,其精神在於——城鄉發展不再以「持續擴張」為預設前提,而應依人口、產業、公共設施承載力等實際需求,動態檢討開發總量與空間型態,避免無效率之蔓延式發展(urban sprawl)。
  3. 主管機關體系:依國土計畫法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全國國土計畫並應載明「應辦事項及執行機關」,將各項策略分工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落實。

台灣自民國109年起總人口已轉為負成長,且鄉村地區高齡化、少子化速度遠快於都會區,傳統以「人口持續成長」為前提的成長管理思維已不適用,必須轉向「精明收縮」(Smart Shrinkage)與「生活圈整合」思維,這正是本題出題的政策脈絡。


解題方法(破題邏輯)

本題三小題呈現「課題→策略→機關」的三段論結構,作答時應:

  • 每一小題都必須扣緊「高齡化及少子化」這個限定視角,不可泛答一般性鄉村發展問題,否則將被視為文不對題。
  • 採「條列式+簡短說明」寫法,分面向(人口、公共設施、土地使用、產業、生活服務、長照社福)鋪陳課題,再逐一對應提出策略,最後標明分工機關,讓閱卷者能清楚看出邏輯對應關係。
  • 適度援引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之政策語彙(如「總量管制」「生活圈」「在地老化」「地方創生」),展現法規與實務政策的雙重掌握,此為與其他考生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內容要點

一、鄉村地區空間課題(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

  1. 人口結構面:青壯人口持續外移,鄉村地區老化指數快速攀升,部分社區高齡人口比例過半,形成類似「限界集落」現象,社區自我維持機能瀕臨崩解。
  2. 公共設施面:因人口減少,既有維生系統(自來水、污水下水道)與公共設施(學校、市場、衛生所)使用率偏低,人均維護成本反而上升,甚至面臨裁併(如小校併校)。
  3. 土地使用面:農地與建地閒置、廢棄房舍增加,因在地監管人力不足,違規使用(非法工廠、露天堆置)與景觀窳陋問題蔓延。
  4. 產業面:傳統農業缺工缺工,缺乏青年就業誘因,人口外流與產業停滯形成惡性循環。
  5. 生活服務面:因人口稀疏,大眾運輸路線及基本民生服務(診所、商店)難以維持營運,老年人口移動能力受限,形成「生活不便地區」。
  6. 長照與社福面:高齡化使長照需求激增,但偏鄉長照資源量能不足、分布不均,且既有土地使用管制常不利於社福設施選址設置。

二、未來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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