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法制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法制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30 分

甲為任職於乙機關之公務人員,因於辦理業務時有違反乙機關所定相關作業要點之執行職務疏失情形,經乙機關於平時考核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乙機關所定之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對其作成申誡 2 次之懲處。甲不服,認為此將影響其年終考績之分數及獎懲等相關權益,因而欲進行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權利救濟。請詳述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應如何為行政爭訟程序?(15 分)

(二) 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5 分)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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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關鍵在於:機關作成的「申誡」雖是平時考核中的懲處,仍須判斷其是否為得循復審及行政訴訟救濟的行政處分;進入行政訴訟後,則須判斷申誡是否屬行政訴訟法所稱的輕微處分事件。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平時考核的申誡等獎懲,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題示甲受申誡 2 次,將影響年終考績分數及相關權益,並可能對其名譽或升遷等法律上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確認,公務人員因公務員身分與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必要時,得依爭議性質提起相應行政訴訟,不因公務人員身分而被排除。公務人員所受平時考核申誡,若具體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依行政處分途徑尋求救濟。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申誡對甲造成的影響,再決定行政爭訟途徑;接著判斷進入行政法院後,申誡事件究竟應適用通常或簡易訴訟程序。

(一)甲應如何進行行政爭訟程序?

甲應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該法提起復審。甲受申誡 2 次,依考績法規定會於年終考績併計成績增減總分,題目並指出將影響其考績分數及相關權益,故可循復審途徑救濟。

復審遭駁回或甲對復審決定不服時,甲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懲處及復審決定。原則上,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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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甲於 109 年間任職於乙公司,後於 111 年因故被乙公司資遣。甲不滿,乃以乙公司對其所為之資遣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之情事,依勞基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為申訴。主管機關經調查後,認為乙公司並無違反勞基法之情事,以 A 函將查無乙公司不法之調查結果函覆甲。甲不服 A 函,經訴願未果後,欲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為權利救濟。試問:行政法院應如何為裁判?(20 分)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1 項:「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4 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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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勞工申訴權是否包含請求主管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以及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 74 條第 4 項通知調查結果的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的課予義務訴訟,須以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而機關予以駁回或逾期不作為為前提。人民還須有請求機關作成該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勞基法第 74 條第 1 項,勞工得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同條第 4 項則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為必要調查,並於六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勞工處理情形。這些規定要求機關受理、調查及通知,但不賦予申訴勞工請求機關作成裁罰乙公司的行政處分,或作成其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

解題方法

先檢視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兩項關鍵要件:

  1. 甲是否依法享有請求主管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
  2. A 函是否為主管機關對甲申請案件所作的行政處分?

勞基法第 74 條賦予勞工申訴權,目的在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調查,以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第 74 條第 4 項要求機關將「處理情形」書面通知勞工,並非要求機關必須認定雇主違法、裁處雇主,或作成甲所期待的特定決定。

因此,主管機關調查後以 A 函告知查無乙公司違法,屬於告知調查結果的事實通知,沒有直接對甲的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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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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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以及行政命令和行政罰構成要件的規範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法律優位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行為均不得牴觸法律,通常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則進一步要求,特定事項須有法律依據;所需法律依據的密度,會依事項性質及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而定。行政罰法第 4 條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得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選項所述原則是否正確。關鍵在於區分:

  •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否由行政命令補充。
  • 給付行政是否一概不受法律保留拘束。
  • 行政罰的處罰構成要件是否須有法律依據。

其中,凡以「只要有預算,就無須法律依據」概括排除法律保留的說法,忽略了給付措施也可能影響人民權利,應優先檢驗其是否過度絕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範。只要未涉及應由法律自行規定的重要事項,且命令有法律依據或係基於法律授權發布,即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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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所需衡酌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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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589 號解釋所示,法規變動後如何保障人民的信賴利益,應衡酌哪些因素。大法官指出,保障方式須考量法秩序變動所追求的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以及信賴利益的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的意義與價值。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通常先看是否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以及該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本題則進一步問「如何保障信賴利益」時應衡量的事項。

解題方法

以釋字第 589 號解釋列出的衡量因素逐一比對選項: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信賴利益輕重,均屬解釋明示應考量的因素;修法過程中表決票數的多寡則不在其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正確的衡量事項。 釋字第 589 號明示,保障信賴利益時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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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涉之爭議,何者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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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爭議與私法爭議的區分」,以及據此判斷應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判。判斷重點在於當事人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性質:若一方係行使公權力,或爭議源於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循行政訴訟救濟;若爭議源於私法契約,則由普通法院審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為準。主要依據包括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第 684 號、第 695 號及第 787 號解釋。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爭議來源:教師升等決定、影響畢業的學業評量、林地清理申請是否准許,均涉及學校或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軍職退役人員與臺灣銀行間的優惠存款利息爭議,則是優惠存款契約所生的私法爭議。只有最後一類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選項分析

(A) 對大學教師所為教師升等不通過: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升等的評審,是法律授予特定範圍內的公權力行使;升等結果影響教師資格及身分權益,屬行政處分。教師不服升等不通過,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由行政法院審判。

(B) 大學生必修科目成績不及格,以致於無法如期畢業: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及第 784 號解釋,大學對學生所為、足以影響受教育權或其他權利的措施,學生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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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地方自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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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自治的保障範圍、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的關係,以及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與代行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地方自治受憲法保障,但地方自治並非不受法律拘束;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及監督方式,須依憲法及法律規定判斷。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且適於代行處理時,上級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作為;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分別涉及哪一項地方自治考點,再對照憲法解釋與地方制度法規定。A、B、C 都將地方自治或自治法規的效力說得過於絕對;D 則與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的急迫情形代行處理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經費負擔涉及財政自主權,原則上有法律保留的要求;但在不侵害地方自治核心領域的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得依法律使地方分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因此不能說基於地方自治,中央「不得」要求地方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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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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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的判斷。公法人是依公法成立、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組織;地方自治團體與行政法人,都是公法人。判斷時應看法律是否賦予其獨立法人格,不能只憑名稱中有「中心」或「區」字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一般市轄區則是直轄市或市政府的行政區域,並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則依各自的設置法律成立,具有獨立公法人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屬於哪一類:

  1. 鄉是《地方制度法》明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格。
  2. 一般市轄區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域,不是自治團體,也沒有獨立公法人格。
  3. 兩個「中心」分別依設置條例成立為行政法人,具有公法人格。

因此,題目所問「非屬公法人」者,是新北市新店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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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關於行政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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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管轄的規定,重點包括共同管轄、管轄權變更、機關間管轄權爭議,以及行政委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1 條第 4 項、第 14 條及第 16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法條所稱的「受理在先」、公告義務的「承受機關」,以及管轄爭議的「共同上級機關」。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同一事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有數個時,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必要時,相關機關得協議由其中一機關管轄。選項稱由「受理在後」且對人民較便捷的機關處理,與法定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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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現行法令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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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的任用資格、任用消極資格,以及試用人員的調任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須具備法定任用資格,包括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或依法升等合格等情形。另依同法第 28 條,具有法定消極資格者不得任用;判斷時應依條文明定的犯罪類型、判決情形及法律效果,不能只憑「曾受刑事判決」一概而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任用資格」還是「不得任用的消極資格」,再逐項核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尤其要留意:緩刑不等於刑罰已執行完畢,且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有調任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的消極資格,須符合條文所定的判刑及相關要件。僅稱「經緩刑判決確定」,不足以直接得出不得任用的結論;緩刑也不等於刑罰已執行完畢。選項將特定要件簡化為凡曾有貪污行為且獲緩刑即不得任用,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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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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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與「懲處」的權責區分,以及懲戒案件中先行停止職務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及第 24 條。

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懲處則由公務員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兩者的權責機關不同。另須注意,懲戒案件繫屬後,懲戒法庭在法定條件下可以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是懲戒還是懲處,再核對懲戒移送權限與停止職務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其中最關鍵的是《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第 1 項:懲戒法庭認為移送案件情節重大,且有先行停止職務必要時,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職務。因此,聲稱懲戒法庭「不得」先行裁定停止職務的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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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公務人員甲因執行公務屢有違失,年終獲乙等之考績評定,如甲欲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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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對年終考績乙等評定不服時,應循哪一種救濟程序,以及能否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認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考績乙等評定會影響考績獎金及考績晉級等權益,公務人員得以復審尋求救濟,對復審決定不服時,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過去曾有乙等考績僅能走申訴、再申訴,且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見解;但本題應依 113 年適用的救濟制度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所指的是年終考績乙等,而非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或專案考績免職。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判斷救濟途徑:乙等考績評定可循復審程序;復審決定不服者,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選項中同時符合「復審」及「行政訴訟」兩階段救濟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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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命令之合法性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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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命令的合法性審查,以及立法院與法院審查命令時的權限分工。命題年度為民國 113 年,應依當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憲法訴訟法》判斷。

行政命令違法或違憲時,立法院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審查並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法院則可在個案中審查命令是否合法、是否違憲,並於認為命令違法或違憲時拒絕適用。命令與法律不同,法院對法律的違憲疑義,才涉及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的制度。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立法院如何處理違法命令」,還是「法院能否審查命令」。接著核對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權限與程序:

  • 立法院可經院會議決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命令;機關逾期未處理,命令失效。
  • 法院對命令有個案審查權,不能說完全無權審查或一律不得拒絕適用。
  •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所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對象是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不是一般命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命題年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立法院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卻以命令規定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原訂定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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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行政函釋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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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的種類、效力與訂定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所訂定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

依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這類行政規則的訂定,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解釋性函釋若只是闡明法規原意,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原則上自該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敘述是否符合行政規則的法定分類、解釋函釋的適用時點,以及行政規則的廢止程序。尤其要注意: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發布的函釋,沒有編入機關編撰的法律彙編,並不等於機關已正式廢止該函釋。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國防部依職權訂定「執行兵役法第 43 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其內容在協助所屬機關統一認定免除召集的適用範圍,依題目所採分類,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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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行政機關所為下列行為,何者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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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行為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行政處分的重要要件。判斷重點不是行為有沒有公文形式,而是該行為是否就具體公法事件,直接設定、變更、消滅或確認人民的權利義務。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行為的法律作用:若只是記錄或傳達資訊、催促當事人履行既有義務,通常不直接創設法律效果;若行為依法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則具有對外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錯誤。 土地登記簿上的註記,是將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的情事記載於登記資料,供交易第三人知悉。依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實務見解,這項註記本身不發生登記效力,也不直接改變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利。土地實際受何種使用管制,仍須依相關法令判斷,並非註記本身直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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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停聘其教師之核准,其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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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大學與教師間聘任關係的私法性質,以及教育部核准私立大學停聘教師的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教師法》第 14 條相關規定,私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教師停聘,教育部的核准會使學校得對教師為停聘,並使停聘行為發生法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實務因此認為,教育部的核准本身是行政處分,且其效果作用於學校與教師間的私法聘任關係,屬於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哪一個行為:私立大學通知教師停聘,還是教育部核准停聘。題目問的是「教育部……之核准」。

私立大學與教師間的聘任關係屬私法關係,學校作成停聘通知是私法上的意思表示;但教育部依法核准後,停聘行為才發生法律效果。教育部核准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因此是行政處分;其所形成的法律效果則在私法聘任關係上,故選「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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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處分機關救濟期間之告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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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重點是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有誤、未告知,或未更正錯誤時,如何保障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救濟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第 98 條規定:

  1. 告知的救濟期間有錯誤,機關應以通知更正;法定期間自更正通知送達的翌日起算。
  2. 告知的救濟期間長於法定期間,即使機關已通知更正,當事人因信賴原告知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救濟,若在原告知期間內提出,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3. 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而未更正,導致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 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98 條的三種效果,尤其分清楚「告知錯誤未更正」的期限。未告知或錯誤未更正,法條給予的是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的保障;選項若改成其他年限,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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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若雙方對於該合約內容有爭議時,應向下列何者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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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簽訂的合約,屬於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以及契約爭議的審判權歸屬。

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指出,健保機關為執行法定職權,與醫事服務機構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以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該合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行政契約所生的公法上爭議,應循行政爭訟途徑解決,由行政法院審理。

本題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爭議的法律關係,再判斷審判機關:

  1. 全民健保特約合約是健保機關為執行法定職權、達成公共行政目的而締結。
  2.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該合約屬行政契約,爭議屬公法上爭訟。
  3. 公法上爭訟由行政法院審理,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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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給付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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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給付行政與法律保留原則」的關係。給付行政是行政機關提供給人民利益或服務,例如補助、獎勵、福利與公共服務。相較於限制人民權利的干預行政,給付行政原則上對人民有利,但不代表一概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判斷是否需要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應看事項的性質與重要程度。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觀念,若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不要只看到「給付」就認定無須法律依據,也不要認定所有給付行政都必須由法律規定。應依事項重要性作分層判斷:

  • 一般、輕微的給付措施,未必都需要法律明文規定。
  • 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的給付措施,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為依據。

符合上述分層原則的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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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一行為同時違反三項行政法義務規定。A 規定:罰鍰 3,000 元至 6,000 元,沒入實施違法行為的器械設備;B 規定:罰鍰 2,500 元至 4,000 元;C 規定:罰鍰 1,500 元至 8,000 元,並應參加 6 小時講習。主管機關所為裁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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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的處罰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第 1 項,數個規定都要求處罰鍰時,原則上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裁處金額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罰鍰最低額。依第 2 項,除罰鍰外,若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依各該規定併為裁處。

解題方法

先比較三項規定的罰鍰最高額,找出適用的裁罰基準;再檢查裁處金額的下限;最後判斷沒入與講習能否併處。

  • A:罰鍰 3,000 元至 6,000 元,另有沒入。
  • B:罰鍰 2,500 元至 4,000 元。
  • C:罰鍰 1,500 元至 8,000 元,另有 6 小時講習。

C 的法定罰鍰最高額 8,000 元最高,因此依 C 的規定裁處罰鍰。不過,罰鍰仍不得低於各規定的最低額;三者最低額依序為 3,000 元、2,500 元、1,500 元,所以最低不得低於 3,000 元。另依第 24 條第 2 項,沒入與講習屬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得依其規定併為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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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催繳不理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因而將甲名下之房屋予以查封。甲對該執行命令不服,而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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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行政執行行為不服時,應走哪一種救濟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駁回異議後,依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當事人毋須另提訴願,得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先辨明甲不服的是什麼:題目指向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房屋的執行命令,屬行政執行行為,因此先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而不是就原稅捐處分申請復查或直接提起訴願。

接著判斷異議遭駁回後的救濟:依前述聯席會議決議,聲明異議程序已具訴願程序的功能,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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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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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公告、行政權限委任或委託、管轄權移轉,以及閱覽卷宗的要件。解題關鍵是核對各選項所述是否與法條用語一致,尤其是閱覽卷宗所要求的利益類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第 15 條、第 11 條及第 46 條。第 46 條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資料或卷宗,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限;選項 D 將法條的「法律上利益」改成「事實上利益」,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規定,依法規應預先公告聽證者,行政機關應將法定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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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訴願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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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決定的類型,須區分「程序不合法」、「訴願無理由」、「對違法或不當處分提起訴願有理由」,以及「機關怠為處分」四種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訴願法第 77 條至第 82 條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明訴願所針對的情形,再對應法定決定類型:

  • 程序要件欠缺且未補正:不受理。
  • 程序合法但實體無理由:駁回。
  • 不服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且有理由:撤銷原處分,並依情形發回或自為變更。
  • 機關怠為處分:作成命機關於一定期間內為行政處分的決定,不是由訴願機關自為一定處分。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訴願法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法定不受理事由者,應為不受理決定。未經法定先行程序即提起訴願,且未依法補正者,欠缺訴願程序要件,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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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臺東縣政府函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現有巷道,甲所有之土地屬於該現有巷道之一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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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現有巷道認定公告的處分性質、行政處分的生效方式,以及訴願管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依實際情況認定特定土地屬於現有巷道,會影響土地所有人建築使用等權利,屬於行政處分;因其係就特定土地所為、效力及於不特定之人,實務上認為是對物的一般處分。題幹明示由臺東縣政府函請成功鎮公所「代為公告」,應區分作成認定的機關與執行公告的機關:公告由鎮公所代辦,認定處分仍是臺東縣政府作成。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別誰作成認定處分,再判斷一般處分如何公告、生效,最後按照原處分機關的層級及業務主管機關,決定訴願管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一般處分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送達;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日起生效。這不同於行政機關因組織變更而移轉管轄權的公告,後者才涉及公告後第3日起生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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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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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三級二審制下,高等行政法院內「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的分工,以及各類事件的上訴、抗告管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配合新制,於高等行政法院設地方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法定範圍內的第一審事件;對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原則上由同一高等行政法院的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收容聲請事件則採二審終結制,第一審裁定的抗告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解題方法

先依事件類型辨識第一審法院,再看救濟審級:

  • 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
  • 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法定第一審事件,也審理不服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判所提起的上訴或抗告。
  • 最高行政法院:不是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上訴或收容聲請事件抗告的一般管轄法院。

因此,逐項核對選項所寫的庭別與救濟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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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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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秩序罰與其他行政作用的區別。判斷重點是:該措施是在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施加制裁,還是在促使義務人履行、追究專業倫理責任,或處罰犯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處罰時,適用該法;第 2 條所列其他種類行政罰,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影響名譽,以及警告性處分。行政秩序罰通常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的行政制裁。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措施的法律性質:

  • 有期徒刑屬刑罰。
  • 怠金是行政執行的間接強制方法,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 律師懲戒屬專業懲戒。
  • 沒入是行政罰法明列的行政罰種類;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裁處時,屬行政秩序罰。

因此,找出「行政機關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裁處沒入」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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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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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三種責任界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開放自然公物的特殊規定,以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侵權的國家賠償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涉及的國賠類型,再對照法條的責任要件及法律效果。特別留意條文用語:有其他應負責任之人時,國家原則上仍須對受害人負責;法官、檢察官的特殊規定,則要求「判決有罪確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另規定,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得向該人求償。因此,其他人應負責任並不使國家免責,而是涉及國家賠償後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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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人民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之藥害,得依藥害救濟法請求救濟,此之所謂「救濟」,其法律上定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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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害救濟的法律性質,以及它與損害賠償、國家賠償的區別。依民國113年命題時適用的《藥害救濟法》,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得依該法請求救濟;這項制度是國家基於社會衡平所設的社會補償機制,屬行政法上的行政補償。

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指出,國家設置藥害救濟制度,是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並在合理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制度不以藥害是由國家機關違法行使公權力造成為前提,也不以藥商具有民事侵權責任為必要條件。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中的關鍵事實:「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之藥害」。這正是《藥害救濟法》所規範的救濟情形。接著判斷給付的制度基礎:

  • 民事損害賠償:以民事責任成立為基礎。
  • 國家賠償:須有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等國家賠償要件。
  • 藥害救濟:依特別法提供社會補償,不以特定責任人有過失或違法為前提。

因此,本題所稱「救濟」是基於社會衡平所為的行政補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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