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立法院接納民意乃民主表現,試問:
(一) 何謂「請願」?又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請願文書應如何處理?(15 分)
(二) 立法院之「遊說」得否以請願處理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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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民表達意見的兩種制度:依《請願法》提出請願,以及依《遊說法》進行遊說。兩者目的都可能在影響公共決策,但適用要件與程序不同。
請願依《請願法》第 2 條,是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利受損,向職權所屬機關提出請求。立法院受理請願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4 條至第 67 條辦理。
遊說則依《遊說法》第 2 條,是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立法委員屬於遊說法所稱的被遊說者。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交代請願的定義,再依請願文書在立法院的流程,按「收件—形式審核—委員會審查—成為或不成為議案」說明。第二小題則應以《遊說法》第 5 條第 3 款為判斷關鍵: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的程序及方式所為之請願等行為,不適用遊說法。
(一)請願的意義及請願文書處理
1. 請願的意義
《請願法》第 2 條所稱請願,是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利受損,向職權所屬機關提出請求的行為。請願是人民參與公共事務、表達意見的方式之一;人民亦受《憲法》第 16 條請願權保障。
2. 立法院受理及形式審核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4 條:
- 秘書處收到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
- 各委員會收到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秘書處辦理收文。
- 立法院開會時,請願人面遞文書,由有關委員會召集委員代表接受,接見後交秘書處收文。
- 請願人集體向立法院請願、面遞文書並有所陳述時,由院長指定人員接見其代表。
- 本條所稱請願人,包括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
依同法第 65 條,請願文書收受後,由程序委員會先審核形式是否符合《請願法》規定。形式不符,或文字意思表示無法瞭解者,應通知請願人補正。
請願內容明顯不屬立法院職權事項者,程序委員會應逕行移送權責機關處理;內容屬單純行政事項者,得不交審查而逕行函復,或委託相關委員會函復。請願內容如有《請願法》第 3 條、第 4 條所定依法不得請願的情形,則由程序委員會通知請願人。
3. 有關委員會審查及後續處理
第 二 題25 分
一般法律的最後一章多為附則,附則規定之事項及內容各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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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律篇章結構中的「附則」:法律正文先規範立法目的、適用對象及主要權利義務,附則則處理法規施行及適用上所需的補充、銜接事項。附則通常置於法律最後,常見內容包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施行日期、過渡規定及其他必要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包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有關法規生效日期的規定,以及第 18 條有關新舊法適用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附則各事項的功能分類,再逐項說明其規範內容與立法目的。作答時可掌握「授權、施行、過渡、其他」四類,並在每一類補充適用情境及規定方式。
附則規定之事項及內容
一、授權訂定法規命令
法律為使制度得以具體執行,常授權主管機關就技術性、細節性或執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例如施行細則、辦法或標準。授權條文應明確標示受授權機關及授權事項範圍,使命令的訂定有所依據,並避免授權過於空泛。
二、施行日期
法律應明定何時開始發生效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 法規明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期起發生效力。
- 法規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依同法第 13 條,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依同法第 14 條,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如法律部分規定須配合行政準備、資訊系統建置或相關法規命令完成,也可安排不同施行日期,或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惟授權內容及範圍應明確。
三、過渡規定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下列法條所屬法規可能之法律性質,及其廢止程序:
(一)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15 分)
(二)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而受動物或植物傷害者,為職業傷害。」(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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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的法律性質與廢止程序。判斷時要看條文的制定機關、法源依據、規範對象及效力,而不能只看它寫在「法規」中或使用「準則」名稱。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一段出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二段出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該準則於民國 114 年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13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文字確認法源,再依序判斷:
- 條文是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或由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
- 行政機關規定是否依法律授權、對人民發生一般抽象效力?若是,屬法規命令。
- 確認性質後,依相應程序廢止:法律循立法程序;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並遵守法規命令的程序及公告發布規定。
(一)保險給付請領規定
法律性質
本段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屬法律。
它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並發生特定保險事故時,得請領保險給付,直接關係人民的保險給付請求權及國家社會保險制度下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外規範效力。其法律性質不因內容與保險給付有關而改變;判斷關鍵在於該規定是由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的法律。
廢止程序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於機關裁併且無保留必要、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必要,或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等情形,應予廢止。
依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法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廢止法律原則上須循法律案審議程序,不是主管機關自行發布命令即可廢止。
法律廢止得依同條第 3 項僅公布名稱及施行日期;如未另定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四 題25 分
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如下: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同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如下: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試問,「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 兩者之概念與差異為何?(10 分)
(二) 兩者於法制實務上有何關聯性?(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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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第 6 條為例,考查「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行政組織與職務分工上的不同,以及兩者如何共同完成跨機關的防疫任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主管機關」是就特定法規所規範的整體事務,依法負責規劃、執行或監督的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是依其原有職掌,負責特定業務領域的機關,在其他法規要求時,就該領域相關事項配合辦理或提供協助。
兩者並非固定的機關類別,而是依個別法規及所處理的事項,判斷各機關扮演的角色。同一機關在不同法規或不同業務中,可以分別擔任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 概念與差異
1.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是法規就其規範事務,指定負責統籌處理的權責機關。其具體權限須回到各該法律判斷,常包括政策與計畫的訂定、行政措施的執行、監督考核、法定命令或行政處分的作成等。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 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5 條進一步按中央與地方劃分本法防疫事項:中央負責訂定防疫政策與計畫,並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地方則依中央政策與轄區需求擬定執行計畫,並辦理轄區防疫工作。
因此,主管機關的核心特徵是:對該法所規範事務負有主要且直接的法定權責。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依其組織職掌或其他法律規定,主管特定業務領域的機關。當另一法規的執行涉及該業務領域,法律可能要求其在職掌範圍內配合或協助。
以《傳染病防治法》第 6 條為例,內政主管機關負責入出國(境)管制及協助居家隔離民眾服務;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學生及教職員工的宣導教育與傳染病監控防治;交通主管機關負責機場、商港管制及運輸工具徵用;農業主管機關則負責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等事項。
這些機關負責的是各自業務領域中與防疫相關的部分,而非因此全面接手《傳染病防治法》的整體執行。
3. 主要差異
| 比較項目 | 主管機關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職務基礎 | 法律指定其主管該法所規範的事務 | 依原有職掌主管特定業務領域,並依法律配合或協助 |
| 任務重心 | 統籌該法事務,依法規定執行或監督 | 就自身業務領域內的相關事項配合辦理 |
| 防疫法上的例子 | 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 | 內政、教育、交通、農業等中央主管機關 |
| 是否當然互為上下級 | 否;應依具體法規及組織關係判斷 | 否;「目的事業」身分本身不產生指揮監督關係 |
(二) 法制實務上的關聯性
1. 主管機關統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職掌協力
傳染病防治涉及衛生、教育、交通、出入境、環境、農業、勞動等不同領域,單一機關無法獨立完成所有防疫工作。第 5 條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負責防疫政策、計畫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