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法制
試題代碼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上屆立法院最後會期因為尚未通過不少法案,有人建議應將這些法案逕付二讀,以加快法案通過速度。請問:

(一) 需經過什麼程序,始能在院會中將法案逕付二讀?並請說明逕付二讀主要省略了法案討論的那項重要程序?(5分)

(二) 請進一步指出,因為省略該項程序,可能會造成立法程序中的那些問題?(2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會議事程序」與「立法學原理」之核心交集,聚焦於立法三讀程序、委員會中心主義、審議民主與立法品質控管。涉及主要法規與法理如下: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2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關於逕付二讀之條文文字與門檻未變):法律案交付委員會審查之原則,以及逕付二讀之例外法定要件。
  2.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22 條第 2 項、第 46 條:議事動議與二讀會議事範圍。
  3. 委員會中心主義 vs. 院會中心主義:現代國會議事多採「委員會中心主義」,著重分工、專業、實質審查;逕付二讀則使立法審議向「院會中心」甚至「黨團協商中心」傾斜。
  4. 憲法民主原則與審議民主理論:法案審議不僅追求效率,更須兼顧公開透明、少數保障、反覆思辨(Cooling Period)與法體系正義。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子題構成,配分懸殊(5分 vs. 20分),應採取「精準規範定位+多維度法理批判」的解題架構:

  1. 第(一)小題(5分)——法條要件直接鎖定:
  • 屬於實定法規定之記憶與陳述題。需精準寫出發動主體(主席或出席委員)、連署/附議人數(20人以上)、議決機關(院會表決)等程序要件。
  • 點名其省略的關鍵核心——「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程序。
  1. 第(二)小題(20分)——立法病理與憲政效應深入剖析:
  • 題幹設定「屆期前夕為求迅速通關」之實務情境,作答不可僅泛泛空談「審查不周」,應建立具層次的論述體系:
  • 結構面(國會分工):架空委員會功能,破壞委員會中心主義。
  • 民主面(參與權利):剝奪少數黨實質辯論空間、封殺公民團體與專家參與(公聽會落空)。
  • 技術面(法案品質):缺乏逐條審查與行政機關交互對質,易生法條競合、體系矛盾或窒礙難行。
  • 政治與運作面(替代機制):院會難以逐條細審,實務上反迫使法案轉入「黨團協商」,造成少數黨鞭密室政治或多數暴力強行碾壓。

解題技巧

  1. 配分決定篇幅比例:第(一)小題佔 5 分,力求條理精煉、條號與數字精確(20人、院會議決、委員會審查),切勿浪費篇幅;第(二)小題佔 20 分,至少應提出 5 個層次分明的小標題,展開深度論證。
  2. 結合實務病理加深立論:論述第(二)小題時,若能點出台灣立法院「逕付二讀後往往立刻交付朝野協商」的畸形生態,能展現資深考生的實務敏銳度,顯著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3. 關鍵法學詞彙置入:妥善運用「委員會中心主義」、「專業分工審查」、「公聽會及外部諮詢機制」、「法案品質過濾(Filter)」、「朝野黨團協商取代院會」等專有名詞作為各段核心。

【答案】

(一) 院會中法案逕付二讀之程序要件與省略之程序

  1. 法案逕付二讀之法定程序: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2 項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22 條第 2 項之規定,法律案經第一讀會由主席提付院會朗讀標題後,原則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30 分

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有些規範內容應該由立法者在法律內明文規定,而有些規範內容則可以由立法者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來決定。這兩種不同規範方式主要應該依據那一法律原則的標準來決定?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大法官對於此一原則之規定與解釋加以評析。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準(註:現行法規與憲法訴訟制度雖有演進,但憲法層級之法理內涵完全一致)。

  1. 核心法律原則: 決定特定事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文規定,抑或得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決定,所依據之核心原則為法律保留原則(德文:Vorbehalt des Gesetzes),其現代學理基礎為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
  2. 法定規範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 第 5 條(應以法律規定事項):列舉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保障人民權利義務、國家重要組織及其他重要事項,樹立國會實質立法的積極範圍。
  • 第 6 條(法律保留之消極界限):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禁止以行政命令架空法律。
  • 第 7 條(命令之位階與程序):明定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要求。
  1. 憲法實務基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揚棄過往干涉行政/給付行政之二分法,正式確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將事務依重要性劃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及「非屬法律保留(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 授權明確性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 313 號、第 394 號、第 522 號等解釋,相對法律保留事項若委由行政命令規範,母法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型題型,切入點應採「破題定性 →\rightarrow 現行法條析述 →\rightarrow 釋憲實務深化 →\rightarrow 批判評析」之架構開展:

  1. 第一步(定性原則):第一時間點明該判斷基準為「法律保留原則」,並指出其理論根基為從干涉保留邁向民主正當性導向之「重要性理論」。
  2. 第二步(依法剖析):引述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6 條之具體條文,說明實定法上如何劃分法律與命令之界線。
  3. 第三步(大法官解釋建構):以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為骨幹,詳述四個層級之內涵,特別剖析「絕對法律保留」與「相對法律保留」的界分,並帶入授權明確性原則。
  4. 第四步(綜合評析):評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之列舉模式過於僵化、第 7 條未嚴格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論證為何必須透過釋憲體系補足其不足,以兼顧法治國原則與行政效能。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將題目設定之核心爭點拆解為以下三大關鍵面向,逐一進行法理與實務評析:

  1. 爭點一:決定規範方式之核心法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重要性理論
  • 法理內涵:基於憲法權力分立與民主原則,行政行為不能僅「不違反法律」(法律優位),更必須在特定範疇內「有法律之積極依據」(法律保留)。
  • 劃分標準:傳統干涉保留僅要求侵害人民自由財產時適用保留;現代公法改採重要性理論,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政策之本質性事項,均應由民意代表組成之國會自行審議(法律明文);非本質性、執行性事項,始得容許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
  1. 爭點二: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法制作業界限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採正面列舉加概括條款(第 1 款至第 3 款列舉憲法保留、人民權利義務、國家重要組織;第 4 款以「其他重要事項」作概括)。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屬於法律保留之消極防線,凡符合第 5 條各款事項,禁止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律規範,否則該命令違反權力分立而有無效之違法。
  • 立法技術評析:第 5 條第 2 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文義過於寬泛,若所有權利義務皆嚴格由法律明文,將導致立法院癱瘓;因此必須仰賴大法官解釋限縮,區分本質性侵害與細節執行事項。
  1. 爭點三:大法官解釋之層級化體系與授權明確性
  •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涉及剝奪人身自由(如刑罰、人身強制處分)、重大基本權干預及納稅主體、稅率等稅捐構成要件,憲法要求必須由國會親力親為,嚴格禁止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釋字第 313 號、第 443 號)。
  •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身自由以外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立法者非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但授權法之授權條款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其目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若授權涉及刑罰或剝奪財產之制裁,明確性標準更趨嚴格(釋字第 522 號)。
  • 非屬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執行性命令,毋庸法律特定授權(釋字第 443 號理由書)。

解題技巧

  1. 審題關鍵字定位:
  • 看到「法律明文規定」vs.「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rightarrow 直覺聯想「法律保留原則」與「重要性理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0 分

立法院在今年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法規廢止的規定,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廢止與一般法律規定不同之處。如該法律需要延長,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應履行之程序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提醒:本條例後續歷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限至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現已因期滿當然廢止;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至今均未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之法制規範為依歸。


核心觀念

  1. 限時法(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立法者於法規明定施行之終期,期限屆滿該法規即失其效力,具有因應特定非常時期或階段性政策目的之特性。
  2. 一般法律之廢止要件與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各款原因,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失效(第 22 條第 3 項準用第 13 條)。
  3. 定有施行期限法規之當然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 22 條之程序,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4. 限時法延長之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之送審時限、立法院之議決時效,以及「屆期未及議決視同廢止」之法效果。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體系比較與程序推演」題型,解題架構切入點如下:

  1. 法規性質定性:先指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9 條定有施行終期(自 109 年 1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性質上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所稱「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學理稱限時法)。
  2. 第一子題(廢止之相異處):採取「三向度對比法」,從「程序主體與行為」、「效力發生要件與時點」、「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律性質」三方面,逐項嚴密對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一般法律)與第 23 條(本條例)之規範差異。
  3. 第二子題(延長之程序):嚴格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之構成要件分解為「發動與提案主體」、「送審時程(區分常態與休會)」、「立法院審議與議決時限」、「未及議決之法效」,層次分明地完整呈現法定程序。

題目爭點與子題剖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依題旨可拆解為兩大爭點深入論述:

爭點一:本條例期滿廢止與一般法律廢止之相異處

  • 程序要件不同:
  • 一般法律之廢止,必須由行政機關提案廢止,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咨請總統公布廢止(實質立法程序)。
  • 本條例期滿「當然廢止」,直接發生法效,排除第 22 條之適用,毋庸立法院再行議決廢止案,亦毋庸總統發布廢止令。
  • 失效時點不同:
  • 一般法律自總統公布廢止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 本條例於施行期限屆滿之當日午夜(110 年 6 月 30 日 24 時)即時失其效力,次日(7 月 1 日零時)起即不再適用。
  • 公告(公布)性質不同:
  • 一般法律廢止由總統「公布」,為廢止法規發生對外拘束力之「生效要件」。
  • 本條例期滿由主管機關「公告」,性質上僅屬行政法上便民周知之「觀念通知」(確認性、宣示性作為),縱主管機關漏未公告,亦不影響期滿當然失效之既成法律效果。

爭點二:本條例若需延長之法定履行程序

  • 提案與時限要件:主管機關認有延長必要時,應踐行法定時限送審。常態下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若該期限適逢立法院休會期內,則應提早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審。
  • 審議與失權效力:立法院必須在原定期限屆滿前完成審議並議決延長;若「未及議決」,法律即依第 23 條期滿當然廢止,主管機關不得於事後再要求溯及延長。

解題技巧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某縣政府為防疫需要,希望通過自治法規,要求進入該縣政府縣府辦公大樓辦公的人員,都必須戴口罩才得進入,如拒絕戴口罩者,可以處以罰鍰。

在進行立法討論時,有縣府官員建議,此一自治法規因僅涉及該縣縣府辦公大樓之管理,只須由縣政府制定法規後公布。請問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此一建議是否正確?並請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此種法規之內容應受到那些限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有實質修正)。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地方自治法規之「法規形式選用(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以及「地方自治法規訂定罰則之法定界限」,涉及之核心法條與法理如下:

  1. 自治法規之種類與制定程序(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 地方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縣議會)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縣政府)公布者,稱為「自治條例」。
  • 由地方行政機關(縣政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為「自治規則」。
  1. 自治條例立法保留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
  •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1. 自治罰則之容許性與界限(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
  • 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此處得設罰則之法規形式僅限於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參照)。
  • 罰鍰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並得按次處罰。
  • 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規定罰則之自治條例,議決後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1. 法位階原則與牴觸效果(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公法實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合法性評析(判斷官員建議)」與「實體及程序限制分析(條列內容限制)」兩大層次切入:

  1. 第一層次:定性規範性質並評析官員建議 縣府官員主張「僅涉及辦公大樓之管理,只須由縣政府制定法規後公布」,係意圖以行政機關單方發布之「自治規則」或內部管理措施處理。然而,該法規內容包含「強制配戴口罩」及「拒絕者處以罰鍰」,前者限制人民人身行動及自由意志,後者侵害人民財產權並課予行政秩序罰。依法律保留原則及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涉及裁罰性不利處分者,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定之,縣政府無權以自治規則逕行創設罰則。因此,該官員之建議於法不合。

  2. 第二層次:系統化梳理該法規之內容限制 由地方制度法體系出發,將自治法規內容應受之限制歸納為: (1) 事項限制:限於地方自治事項或法定授權之事項。 (2) 罰則種類與額度限制:最高額 10 萬元及列舉處罰種類。 (3) 法位階限制:不得牴觸上位之憲法、法律及中央法規命令(如傳染病防治法)。 (4) 比例原則與權利限制邊界: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目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實例題,無選擇題選項;但題目中官員提出之立法建議包含兩項核心主張,應逐一剖析其違法之處:

  • 主張一:「此一自治法規因僅涉及該縣縣府辦公大樓之管理」 錯誤。 若規範對象僅為縣府所屬內部公務員,且效果僅屬內部行政監督或差勤考核,尚屬行政規則範疇;然而,題目規定進入大樓辦公人員若拒絕佩戴口罩得「處以罰鍰」,罰鍰係屬對人民財產權侵害之「行政罰」。只要規範效果擴及人民對外之權利義務並施以公權力制裁,實質上即屬對外法規,已逸脫單純「內部公物管理」之範圍。
  • 主張二:「只須由縣政府制定法規後公布」 錯誤。 地方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發布者為「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後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