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法制 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法制
試題代碼 立法程序與技術

第 一 題25 分

假設因近來婦女、老人、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事件屢生爭議,行政院擬推動組織改造,成立家庭、老年、婦女及兒童青少年部(簡稱「家庭部」),下設家庭事務署、老年事務署、婦女及性別平等事務署以及兒童及青少年事務署。

試問:該部及各署之組織法規應以法律或命令定之?又相關之組織法規,內容應包含哪些事項?

假設行政院認為因應突發之大量性騷擾事件,於家庭部成立前,有暫時設立家庭部婦女及性別平等事務署之必要,得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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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定原則、組織法規應記載事項,以及因應突發重大事務設置任務編組的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3 款,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第 1 項,一級、二級、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的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則以命令定之。

依同法第 6 條,部為二級機關,署、局為三級機關。因此,家庭部及所屬各署的組織法規均應以法律定之。

解題方法

先依機關層級判斷組織法規形式,再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7 條列出組織法規的法定內容。最後,依題意判斷暫時設署是否適用臨時性、過渡性機關規定,或以任務編組處理。

家庭部隸屬行政院,屬二級機關;家庭事務署、老年事務署、婦女及性別平等事務署、兒童及青少年事務署均為部的下級三級機關。因此,這些機關的組織均須以法律定之。組織法律的名稱原則上稱為「法」,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組織法規應包含事項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7 條,機關組織法規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機關名稱。
  2. 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
  3. 機關隸屬關係。
  4. 機關權限及職掌。
  5. 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6. 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7. 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
  8. 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
  9. 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
  10. 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本題所設家庭部及各署並非獨立機關,故第 10 項的獨立機關專屬事項不適用;若組織設有存續期限,則應依第 9 項明定期限。

突發事件下的暫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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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請以民法、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為例說明之。

又假設對於同一事項,公司法相關條文有新修正而金融控股公司法未修正,相關事項應適用新公司法條文或舊金融控股公司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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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以及普通法修正後,特別法是否仍優先適用。法規適用的關鍵在於規範的事項與範圍:同一事項同時受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規範時,原則上先適用特別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普通法」規範範圍較廣;「特別法」則針對特定對象、事項或法律關係作較具體的規定。兩者是相對概念,同一部法規對不同法規而言,也可能分別具有普通法或特別法的地位。

解題方法

先比較各法規的規範範圍,判斷其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處理普通法修正後的適用問題。題目已設定是「同一事項」,因此重點不是單純比較新舊,而是判斷新修正的公司法與未修正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間,是否仍屬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法規關係與舉例

民法是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規範,通常具有普通法性質。公司法針對公司組織、設立、機關及運作等事項作較具體規範,因此就公司事項而言,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則是普通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規範對象與事項更為限縮,專門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管理及監督。就金融控股公司事項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公司法及民法的特別法,公司法與民法則是普通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條第1項也明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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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假設立法院通過海洋保育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嗣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依海洋保育法之授權訂定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送立法院備查。

若立法院中有委員認為該施行細則中之若干法條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違法,後續得如何處理?

若立法院審查結果認為施行細則之法條違法,得否逕為相關條文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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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立法院對行政機關訂定之命令的事後審查權,以及這項審查權的界線。海洋保育法施行細則係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送立法院備查後,立法院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審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至第 63 條規範行政命令審查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則規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立法院審查時,須判斷命令是否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是否將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改以命令規定。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提出審查、委員會審查、院會決議、通知原機關處理」四個階段: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依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2. 出席委員認為命令違法,或有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的情形,須有 15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始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因此,個別委員可以提出疑義,但不能單獨使案件進入委員會審查。
  3. 依第 61 條,委員會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 3 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視為已經審查。當時條文並規定有特殊情形,經院會同意得展延一次;審查期間扣除休會期日。
  4. 委員會審查認為命令有第 62 條所列違法情形,應提報院會;院會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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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A直轄市擬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選物販賣業,內容包含選物販賣機、選物販賣業之範圍界定、營業場所規範及場所與學校距離要求、業者應遵循事項等,並有違反規定時之裁罰。

試問:相關規範應以何種類型之自治法規定之?其罰則規定所受限制及法規生效程序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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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中的自治法規分類、自治條例得訂定的罰則範圍,以及自治條例的核定、發布與生效程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直轄市辦理工商輔導及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題目所述規範涉及選物販賣業的適用範圍、營業場所與距離限制、業者義務及違規裁罰,會直接影響業者的權利義務,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直轄市的自治條例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稱為「直轄市法規」。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題目規範直接涉及業者權利義務,且設有罰則,不能僅以市政府自行訂定的自治規則處理。

解題方法

先看規範內容是否直接對外創設或限制人民權利義務。題目規定業者可否營業、營業場所應符合何種條件,以及違規時如何處罰,均屬對外的實體規範,應以自治條例制定。

再看是否設有罰則。題目明示違反規定時有裁罰,因此須適用《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至4項:先確認罰則種類及上限,再確認自治條例議決後的核定程序。核定完成並發布後,另依同法第32條判斷何時生效。

罰則規定的限制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3項,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義務,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的種類限於:

  •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或吊扣執照。
  • 其他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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