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航海技術
試題代碼 航港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各國際港區採行強制引水制度,請依《引水法》說明何謂引水人?哪些情形下,不得為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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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引水法》中關於「引水人法定身分與定義」及「引水人消極資格限制(不得充任之法定事由)」之核心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條文意旨相同)

  1. 引水人法定定義:依《引水法》第 3 條,界定引水人在我國管轄水域內之法律身分、專業技術屬性及業務本質。
  2. 消極資格與執照處分:依《引水法》第 13 條,明定不得擔任引水人之各項消極事由(國籍、行為能力、刑事犯罪、公權限制、身心狀況、年齡上限及行政懲處),以及已具資格者之法律效果(撤銷其執照)。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航港法規典型之「定義釋義與條列法規」申論題,採體系化雙層次架構切入:

  1. 第一層次(引水人定義與實務地位): 精確引述《引水法》第 3 條法定文字,並結合題幹「強制引水制度」(《引水法》第 5 條)補充引水人在航行實務上的法律地位——引水人為受主管機關監督之專門技術人員,提供航道與操船諮詢,但登船引航時不因而免除船長對船舶之指揮與安全責任。
  2. 第二層次(消極資格條列與體系歸納): 將《引水法》第 13 條所定之 8 款法定事由依「身分與權能」、「犯罪與公權」、「身心與年齡」、「違規紀錄」四大面向完整列出,並務必寫出「其已為引水人者,撤銷其引水人執照」之後續處分效果,使法規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具備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題意拆解為兩大子題進行評分爭點與失分風險剖析:

  • 子題一:何謂引水人?
  • 評分爭點:必須明確寫出「在中華民國水域內」與「專門技術人員」等法定關鍵字。
  • 常見錯誤:若僅以白話描述為「在港口帶船的人」或「港務局的領港人員」,將因欠缺法律專有名詞與專業身分定性而大幅失分;此外,切勿誤寫「引水人上船即代替船長負責全部船舶責任」,依海商法與引水法精神,引水人本質屬領航顧問,船長責任並未免除。
  • 子題二:哪些情形下,不得為引水人?
  • 評分爭點:能否完整、精確列出《引水法》第 13 條之 8 款事由,並點明「已為引水人者撤銷執照」之規定。
  • 常見錯誤:
  1. 罪名任意擴張:誤將犯罪事由泛寫為「曾受有期徒刑宣告者」;法規明文限於「內亂、外患罪」及「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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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法部分)第 92 條規定:「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

我國《船舶法》、《商港法》及其他航港相關法規,也有相關我國船舶、非我國船舶及其他船舶懸掛旗幟的規定,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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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海洋法」與我國「航港法規體系」在船舶國籍管轄權、主權象徵與港口管理秩序之法制接軌。核心法理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91 條及第 92 條確立之「單一旗國管轄權原則」(Flag State Jurisdiction)與「真正連繫」(Genuine Link)原則,藉由禁止船舶擁有雙重國籍或懸掛多國旗幟,以防止公海法律真空及管轄權衝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涉及之法規與法條包含:

  1. 我國船舶:《船舶法》第 6 條(國旗懸掛義務)、《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 15 條。
  2. 非我國船舶(外國籍船舶):《商港法》第 20 條(入出港雙旗懸掛義務)、第 66 條(罰則)、國際海事禮貌旗(Courtesy Flag)慣例。
  3. 其他船舶與特殊作業狀態:《引水法》第 19 條(引水船專用旗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兩岸直航船舶旗幟之特別規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與《國際信號代碼》(INTERCO)之安全作業信號旗(如危險品 B 旗、檢疫 Q 旗)以及公務船舶專用旗。 (註: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內容與命題當年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整合與比較分析型」申論題,作答時採「總論法理 →\to 分論各類船舶法規範 →\to 實務配套與罰則」的三段演繹法:

  1. 法理破題:簡述 UNCLOS 第 92 條單一國籍原則之立法目的(防杜權宜懸旗濫用及管轄權衝突)。
  2. 三維分類作答:
  • 我國船舶:切入《船舶法》與《國徽國旗法》,強調主權管轄的宣示性與義務性。
  • 非我國船舶:切入《商港法》第 20 條,解析「船籍國國旗」(管轄權表徵)與「中華民國國旗」(主權尊重與禮貌旗)並存之雙旗義務。
  • 其他船舶:擴充至引水船、公務船、兩岸直航船舶及特種安全信號旗,展現法規涉獵的廣度。
  1. 完整性驗證:各項論述均須標註明確之法源依據、懸掛時機、實務懸掛位置及違反之後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關鍵在於作答是否涵蓋完整之航港法規範疇:

  • 僅列《船舶法》者:屬不完全作答,未對焦題目要求的「非我國船舶」及「其他船舶」。
  • 僅列《船舶法》與《商港法》者:可得基本分數,但欠缺引水船、兩岸特殊船舶及信號旗等延伸法規。
  • 完整區分「本國船」、「外國船」、「引水船/公務船/兩岸船舶」及「國際海事信號旗」並列出法條與罰則者:方達補習班參考書等級之高分標準。

解題技巧

  1. 記憶模組口訣:「本國全期懸國旗、外國入港掛雙旗、引水作業亮專旗、兩岸水域降彼旗」。
  2. 實務陷阱防範:
  • 切勿將《商港法》第 20 條誤解為僅規範外國船舶;該條規定「船舶入港至出港時,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船籍國國旗」,本國籍船舶因為船籍國即為中華民國,故實務上於船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即足,而外國籍船舶則須同時懸掛兩面旗幟(主桅懸掛我國國旗作禮貌旗、船艉懸掛其船籍旗)。
  • 務必提及兩岸直航船舶的特殊政治法律地位(大陸船舶進港前公海與水域交界處降旗之特殊規範),此為航港法規獨有之高鑑別度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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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交通部在完成所謂「航港政企分離改革」之際,成立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辦理航政及港政公權力業務。

請說明何謂「航港政企分離改革」?航港局設立之法規依據為何?航港局之職掌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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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航港行政體制改革之歷史脈絡、組織法理及法定權責劃分,主要涵蓋下列核心法規與法理:

  1. 航港政企分離原則:解決我國早期港務局「兼具公權力行使者與港埠經營者」之雙重身分(即俗稱「球員兼裁判」),提升營運效率並落實行政中立。
  2. 組織法定原則: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專屬組織法規設立機關,劃分航港公權力機關與國營事業之權責界線。
  3.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本題評分以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施行之《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為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公布施行,職掌款次擴增為十款,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規概念+法條背誦型」申論題,作答採「三段式結構」循序切入:

  1. 第一部分(何謂航港政企分離改革):說明改革前之體制弊端(四個港務局兼管行政與營運)、改革目標與核心內涵(「政」由行政機關掌理、「企」由國營企業經營)、改革後之組織分立結果(成立交通部航港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2. 第二部分(航港局設立之法規依據):精準指出直接組織法規(《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及上位組織與作用法架構(《交通部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商港法》及《航業法》)。
  3. 第三部分(航港局職掌事項):依命題當時《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 2 條之法定項目,條列並精簡歸納,展現法條記憶精確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

  • 配分比重配置建議:
  • 「航港政企分離改革」之意涵與組織架構分立:約佔 30%30\%。
  • 「航港局設立之法規依據」:約佔 20%20\%。
  • 「航港局之法定職掌事項」:約佔 50%50\%。

解題技巧

  1. 對比切入法:論述「政企分離」時,務必對照「航港局(政)」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企)」兩者性質,凸顯改革前後的差異與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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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重視各類勞工之權益。請分別說明《船員法》對「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在船工作之勞動條件的特別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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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我國《船員法》為落實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精神及憲法保障勞工權益意旨,針對「未滿十八歲船員(未成年/青年船員)」及「女性船員(母性保護)」在船上工作所訂定之各項特別勞動條件與人身保護規範。涉及法條核心如下:

  1. 未滿十八歲船員之保護:《船員法》第 8 條第 2 項(體格檢查效期)、第 14 條(最低受僱年齡與危害健康工作之禁止)、第 28 條(夜間工作禁止)。
  2. 女性船員之保護:《船員法》第 31 條(產假、流產假及薪津給付標準)、第 32 條(改調輕易工作及夜間工作禁止)。 (註:上述涉及之相關條文迄現行法均維持一致,未有重大實質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理規範型申論題。解題架構宜採「雙主軸並列法」,將題目要求的兩大對象分立為大標題,並自「任用/健康管理資格」、「危險有害工作限制」、「工時與夜間工作限制」、「休假與薪資權益保障」等面向切入:

  1. 未滿十八歲船員:鎖定「年齡門檻與危害工作禁止」、「夜間工作時段限制(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及「體格檢查特別要求(效期一年)」。
  2. 女性船員:鎖定「產假/流產假之週數與薪資分級」、「妊娠期間得申請改調輕易工作且不得減薪」及「妊娠或哺乳中之夜間工作限制(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

各項規定務必精確列出法定起訖時段、週數及月份條件,展現法條記憶之精準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航海技術類科之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之評分要點與爭點拆解如下:

  1. 子題一(未滿十八歲船員)得分要件:
  • 必須清楚區分「未滿十六歲不得受僱」與「未滿十八歲不得從事有害健康之工作」之層次。
  • 必須精確寫出夜間工作限制時段為「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並指出具備「工作性質特殊,經航政機關核准」之法定除外但書。
  • 補充列出體檢效期最長僅一年,展現更全面的規範掌握度。
  1. 子題二(女性船員)得分要件:
  • 產假週數(分娩 8 星期、滿 3 個月流產 4 星期)及薪資門檻(受僱滿 6 個月全薪、未滿 6 個月半薪)必須完全正確。
  • 妊娠期間之工作調任必須敘明「得請求改調」、「僱用人不得拒絕」及「不得減少原有薪津」。
  • 母性夜間工作限制時段(妊娠或哺乳中,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不得與未滿十八歲之時段混淆。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時段記憶對比表:
  • 夜間工作起訖:
  • 未滿十八歲船員: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保護較嚴,與 18 歲之「8」聯想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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