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依航業法之規定,解釋「船務代理業、國際航運協議」,以及依商港法之規定,解釋「商港管制區、船舶理貨業」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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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四個法定名詞的解釋題,分別依《航業法》第 2 條及《商港法》第 3 條作答。作答時要抓住各定義的主體、行為、範圍與報酬要件,並區分船務代理、國際航運協議、港區出入管制及船舶理貨業務。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定意義
一、船務代理業
依《航業法》第 2 條第 3 款,船務代理業是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並因此受報酬的事業。
作答時應完整呈現四項要素:
- 受委託:委託人可以是船舶運送業,也可以是其他有權委託人。
- 在授權範圍內辦理:代理權限以雙方約定的授權範圍為限。
- 以委託人名義處理:這是代理關係的重要特徵。
- 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相關業務並受報酬:須有報酬,且業務與船舶客貨運送相關。
二、國際航運協議
依《航業法》第 2 條第 11 款,國際航運協議是指:國際聯營組織為規範營運者間的相互關係、運送作業、收費、聯運及配貨等事項所訂立的約定。
此定義應掌握兩層:
- 訂約主體:國際聯營組織。
- 規範事項:營運者間關係、運送作業、收費、聯運、配貨等航運營運事項。
「國際航運協議」是聯營組織所訂的協議約定;它不等同於「國際聯營組織」本身。
三、商港管制區
依《商港法》第 3 條第 7 款,商港管制區是指:商港區域內由航港局劃定,人員及車輛進出須接受管制的區域。
答題須寫明:
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之辦法。(10 分)
並說明航政機關得不予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或登記之情事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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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業法》對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臺營業的管理,重點是分公司設立須經「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兩階段,並掌握航政機關得拒絕許可或登記的四種法定情事。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航業法》後續如有修正,仍依命題當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依《航業法》第 29 條整理分公司設立程序,再依第 31 條列出不予許可或登記事由。作答時應清楚區分「先許可籌設」與「完成認許、登記後再申請營業許可」,避免誤寫為取得籌設許可即可營業。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臺設立分公司之辦法
依《航業法》第 29 條及《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程序如下:
- **申請許可籌設:**備具營業計畫書,記載船舶一覽表,並檢附其他有關文書,向航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管理規則並要求提出申請書、在臺營運業務計畫及分公司所在地、船舶國籍證書、本公司基本資料、營運資金、在本國經營船舶運送業的證明、董事及負責人資料、在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資料,以及最近三年營運業績及在臺營運狀況等文件;部分文件須經驗證,外文文件並依規定附中文譯本。
- **辦理認許及分公司登記:**取得籌設許可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登記。依管理規則,分公司在臺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 **申請營業許可證:**完成認許及分公司登記後,檢附申請書、登記事項表、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經理人名冊等資料,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 **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營業:**籌設許可僅准予進行設立程序,並非營業許可;須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後,始得在臺營業。
第 三 題25 分
試依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 VI 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說明:
(一) 排放控制區之意義?(10 分)
(二) 現今船舶於一般航行及排放控制區航行時,分別說明船用燃油硫含量之限制要求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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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則 VI「防止船舶空氣污染規則」中兩項規定:
- 附則 VI 第 2.8 規則對「排放控制區」(Emission Control Area, ECA)的定義。
- 第 14 規則對船用燃油硫含量的限制;判斷時須區分一般海域與 SOx/粒狀物排放控制區,並注意限制單位為質量百分比(% m/m)。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8 規則說明 ECA 的設置目的與管制污染物種類,再依第 14 規則分別列出一般海域及 ECA 的硫含量上限。題目問「現今」,以民國 110 年考試時已生效的全球硫含量上限為準:一般海域自 2020 年起適用 0.50%,ECA 則自 2015 年起適用 0.10%。
(一)排放控制區之意義
依 MARPOL 附則 VI 第 2.8 規則,排放控制區是指為防止、減少及控制船舶造成的空氣污染,以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不利影響,而要求採行特殊強制性排放管制措施的區域。
其管制對象可包括:
- 氮氧化物(NOx)
- 硫氧化物(SOx)
- 粒狀物(Particulate Matter, PM)
一個排放控制區可針對其中一種或多種污染物實施管制。實際適用的海域與污染物種類,依 MARPOL 附則 VI 所指定的範圍為準;因此,ECA 是具有特別排放管制要求的海域,不是所有近岸海域的通稱。
(二)一般航行及排放控制區航行時的船用燃油硫含量限制
第 四 題25 分
試依我國商港法說明對於外國商船管制檢查之辦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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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所定之外國商船「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航港局依國際海事組織或相關機構所頒布的管制程序,檢查進出我國商港之外國商船;發現缺失時,依缺失情形要求改善,嚴重時得留置船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檢查依據與範圍 → 檢查紀錄及改善 → 複檢 → 嚴重缺失之留置與例外」的順序,說明《商港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即可完整回答管制檢查辦法。
管制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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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依據與對象 航港局依國際海事組織或其相關機構頒布的港口國管制程序及其內容規定,對進入或駛離商港之外國商船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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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檢查範圍包括船舶證書、安全、設備、船員配額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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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紀錄與限期改善 航港局執行檢查後,應作成檢查紀錄並交由船長簽認;發現違反規定事項時,得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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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檢及費用 船長完成改善後,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費用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