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檔案管理 檔案學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檔案管理
試題代碼 檔案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解釋檔案館之館藏發展定義。並請說明檔案館之館藏發展政策包含哪些內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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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檔案館如何有計畫地建立與管理館藏,以及如何以書面政策訂出館藏發展的方向與作業原則。館藏發展不是單指「徵集檔案」,而是從規劃、選擇與徵集,到評鑑、維護及適當處置館藏的一連串管理工作。

館藏發展政策則是檔案館有計畫、有組織地發展館藏的指導文件,說明館藏的目的、範圍與選擇標準,並提供館藏管理決策的依據。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層:先說明館藏發展的定義,呈現其連續性與管理範圍;再依政策的實務功能,說明政策應交代「為何蒐藏、蒐藏什麼、如何選擇取得、如何管理與檢討」。

擬答

一、檔案館館藏發展的定義

檔案館館藏發展,是檔案館依據其設立宗旨、任務、服務對象及資源條件,有系統地規劃與執行館藏建立及管理的過程。其目的在於有效徵集具有保存與利用價值的檔案,持續管理館藏的成長與維護,並使館藏能回應使用者需求。

其工作範圍包括館藏規劃、檔案鑑定與選擇、徵集取得、館藏評估、保存維護,以及不符合館藏需求檔案的處置。檔案館可透過機關移轉、捐贈、購買、受託保管、商借、田野調查、口述歷史及複製等方式取得檔案;各種取得方式均應符合館藏發展方向及相關權利規範。

二、館藏發展政策應包含的內容事項

  1. 政策目的、機構任務與服務對象 說明檔案館設立宗旨、業務任務、主要使用者及其需求,作為設定館藏方向與優先次序的基礎。

  2. 館藏範圍與發展方向 界定館藏的主題、地理區域、年代、檔案產生者、資料類型及蒐藏深度;並說明館藏的優先領域與不予蒐藏的範圍,使徵集對象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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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檔案學的定義,並請分項說明檔案學涵蓋之知識主題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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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檔案學》的學科定義與知識範圍。作答時須先交代檔案學研究的對象與目的,再有系統地列出相關知識主題。檔案學不只研究檔案的保存,也涵蓋檔案從形成、管理、保存到提供利用的完整生命週期,以及支援這些工作所需的制度、技術與專業倫理。

解題方法

先以「研究對象、研究內容、研究目的」組成定義,再依檔案生命週期與管理工作分類列舉主題。這種寫法能先說清楚學科核心,再展開範圍,避免只列檔案管理作業,漏掉理論、制度與利用等面向。

參考作答

檔案學是以檔案及其形成、管理、保存與利用為研究對象,探討檔案的本質、功能、管理原則與方法,以及相關制度和技術的綜合性學科。其目的在於維護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與可用性,使檔案得以作為組織運作、行政問責、權利保障、歷史研究及社會記憶的依據。

檔案學涵蓋的知識主題如下:

  1. 檔案基本理論與概念:研究檔案的定義、性質、功能、價值、檔案與圖書或文物等資料的區別,以及檔案學的發展與研究方法。

  2. 檔案形成與文件管理:探討文件的產生、收受、分類、登錄、流程控制、版本與紀錄管理,以及如何在業務活動中維持文件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檔案鑑定與移轉:研究檔案價值及保存期限的判定、銷毀或永久保存的決策、移轉與接管程序,以及鑑定政策和程序的建立。

  4. 檔案整理與描述:涵蓋檔案的來源原則與全宗原則、分類、編排、檔案描述、檢索工具與目錄建置,使檔案保持脈絡並可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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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根據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研訂公布之「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請歸納說明我國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內容項目及其規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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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倫理及服務守則》中「專業倫理」的項目與規範重點。守則以有效管理、保存事證、透明開放為核心價值,要求檔案管理人員具備專業知能,維持工作品質,增進人民對政府檔案管理專業的信任。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的守則內容說明。這是行政規則,題目重點在歸納守則規範,無須援引計算公式或個別法條。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點出守則的核心價值,再依「專業倫理」章節逐項整理。該章共列十項規範,可用四組概念記憶:

  1. 廉正與真實:秉持專業誠信、保存完整檔案。
  2. 開放與保密:公平提供服務,同時保護敏感資訊。
  3. 專業與制度:持續精進、科學管理、遵守法令並提升檔案價值。
  4. 責任與風險:忠實履責、維護機關利益形象,並管理檔案風險。

專業倫理守則項目及規範重點

  1. 秉持專業誠信及公平公正精神 執行職務應誠實、廉正,以公平公正態度處理業務;避免利益衝突,不得利用職務替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以免影響職務執行。

  2. 恪守檔案原始資訊保存理念 應妥善保存政府決策紀錄,支持政策形成與檢證;不得隱匿事實,也不得因損害檔案內容或外觀而扭曲證據、破壞檔案完整性。

  3. 秉持透明開放精神提供專業服務 提供政府資訊及檔案應用服務時,應遵守公開、客觀、公平、公正、合理原則;遇有不當外力或壓力,仍須維持行政中立。

  4. 善盡保密義務並妥善保護檔案內容 對因職務知悉的敏感資訊及限制應用檔案,應遵守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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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檔案法及其子法對於檔案應用之相關規定,並闡述政府資訊公開法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及其與檔案法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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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套法律的適用範圍與資訊開放制度:一是《檔案法》及其子法所規範的「檔案應用」;二是《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範的政府資訊主動公開與依申請提供。作答時應先交代各法的對象與原則,再分述申請程序、限制公開情形及救濟,最後比較二者異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檔案法》於民國 97 年修正;《檔案法施行細則》於民國 109 年修正。相關核心規定在命題當年均已適用。

解題方法

依「適用客體與原則 → 申請及提供程序 → 限制公開 → 差異與適用」的順序作答。二法都有促進政府資訊開放、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的功能,但《檔案法》著重已歸檔資料的管理及應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則涵蓋政府機關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政府資訊,包含尚未歸檔者。

一、《檔案法》及子法的檔案應用規定

(一)檔案定義與應用原則

依《檔案法》第 2 條,檔案是各機關依管理程序歸檔管理的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進一步說明,其包含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理解的紀錄資料。

《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此處是「依法申請、原則上提供」,並非機關可任意拒絕。

(二)申請方式、範圍與處理程序

  1. **申請單位及部分提供:**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申請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部分內容涉及《檔案法》第 18 條限制應用情形時,應將可提供部分分離後提供。
  2. **提供形式:**原則提供複製品;如有使用原件的必要,申請時應記載理由。
  3. **申請事項:**依同細則第 18 條,應記載申請人及代理人資料、可供查詢檔號的資訊、申請項目、申請目的、使用原件的必要事由及申請日期。申請可親送、郵寄、傳真、以符合規定的電子簽章電子申請,或透過機關設置的電子表單提出。
  4. **補正與准駁:**資料不全或程式不合者,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依《檔案法》第 19 條,機關自受理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准駁;駁回時須敘明理由。補正案件的三十日期間,自補正之日起算。
  5. **應用管理與推廣:**閱覽或抄錄應在機關指定時間、處所進行,不得塗改、抽取、拆散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變更檔案。機關並得辦理諮詢、展覽、研究出版等推廣服務;應用者依相關法規使用所知悉內容。
  6. **收費:**依《檔案法》第 21 條,經核准應用者,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費;主要依據為《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7. **國家檔案開放:**依《檔案法》第 22 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有特殊情形者,經立法院同意得延長。

(三)《檔案法》第 18 條限制應用事由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
  2. 有關犯罪資料。
  3. 有關工商秘密。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資料。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6. 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

《檔案法》採取「得拒絕」的規定;如僅部分內容受限制,依施行細則應就其餘部分提供。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訊公開規定

(一)政府資訊範圍及公開原則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政府資訊是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並存在於各種媒介物或其他可理解紀錄中的訊息。其範圍不以已歸檔資料為限。

依同法第 5 條,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依人民申請提供;第 6 條並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及其他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二)主動公開

第 7 條列舉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包括法規及對外關係文書、機關組織職掌、行政指導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預決算、請願處理結果及訴願決定、書面公共工程與採購契約、補助資訊,以及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等。但仍受第 18 條限制公開規定拘束。

依第 8 條,公開方式包括刊載政府公報或出版品、網路公開、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召開記者會或說明會,以及其他足使公眾知悉的方式。

(三)依申請提供、期限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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