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海運學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航運行政
試題代碼 海運學

第 一 題25 分

試申論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對港口國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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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是港口國主管機關對進入其港口之外國籍船舶進行檢查,確認船舶設備與狀況、船員配置及操作管理,符合該國所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要求。其目的在維護海上安全與保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並促使不符合標準的船舶改善。

PSC 是船旗國負責執行國際公約之外的補充措施,常稱為防止次標準船舶的「第二道防線」。IMO 制定相關公約及檢查程序,由各締約國透過本國主管機關實施;不是 IMO 派員直接到各國港口檢查。

法規年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年 IMO 的主要程序依據為大會決議 A.1119(30)《2017 年港口國管制程序》。該程序後續已更新;現行版本已修正,解題仍依 109 年適用版本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可依「制度目的與性質 → 公約法源 → 檢查程序 → 缺失處置與保障」作答。如此能同時交代 IMO 規定的依據,以及港口國實際如何執行管制。

一、管制的法源與範圍

港口國管制的基本法律依據,來自相關國際公約授權締約國檢查到港外國籍船舶。主要包括:

  • SOLAS 1974: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 MARPOL 73/78: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 STCW 1978:船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 Load Lines 1966:國際載重線公約。
  • TONNAGE 1969: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
  • AFS 2001: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國際公約。
  • BWM 2004:船舶壓艙水及沉積物管理與控制國際公約。

例如,SOLAS 第 I 章第 19 條、MARPOL 第 5、6 條及 STCW 第 X 條,均規定或涉及締約國對到港外國籍船舶的管制。依「不給予較優惠待遇」原則,非締約國船舶也不應因未加入相關公約而取得較有利待遇,港口國仍應確認其船舶及船員不構成安全或污染風險。

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218 條涉及港口國對船舶在港口時所進行污染調查的權限;第 219 條則涉及對不適航且危及海洋環境之船舶採取措施。

二、檢查程序

依 A.1119(30)《2017 年港口國管制程序》,PSC 的執行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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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自1960年代貨櫃運輸的方式興起,雜貨船已漸被貨櫃船取代,請說明定期航運主要的特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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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定期航運」的營運特性。定期航運是船公司依預定航線、港口掛靠順序及船期表,按固定或相對固定的班次提供運送服務;通常以貨櫃船承運一般貨物,向不特定託運人招攬貨載。

定期航運與不定期航運的主要差異,在於服務是否依固定航線與班期運作。定期航運重視航班規律、港口服務與貨櫃運輸;不定期航運則多依個別貨載需求安排航程,常以整批貨物及租船契約為主。

解題方法

題幹提到貨櫃運輸興起、雜貨船逐漸被貨櫃船取代,提示作答方向是定期航運的服務與營運特性,而非貨櫃船的構造或貨櫃化發展史。可從「航線與船期、貨物與運送方式、承攬與運費、營運管理」四方面整理。

定期航運的主要特點

  1. 固定航線與港口順序 船舶依預定航線營運,按計畫掛靠沿線港口,提供各港間相對穩定的運送服務。

  2. 固定或相對固定的船期 船公司公布船期表,依週期安排航班。即使貨載不足,通常仍須維持基本航班,以保持服務規律與市場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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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申論如何「強化整合海運安全法規制度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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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運安全法規如何形成「制度完整、權責清楚、執行有效,並能與國際標準同步」的治理架構。海運具有跨國性,船舶、船員、貨物與港口常涉及不同國家;因此,海上安全不能只靠單一國內法規,而須涵蓋船舶、船員、港口、航行、事故調查及海上保全等面向。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我國當時並非國際海事組織(IMO)會員國,不能以會員身分參與 IMO 公約制定與修正;仍須透過國內法規、行政措施及國際合作,逐步落實國際安全要求。部分相關法規及機關制度其後已有修正,作答仍依命題年度說明。

本題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條文,也沒有唯一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應掌握的制度工具包括:

  • 國際公約與標準:​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載重線國際公約(LL)、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海事勞工公約(MLC)等。
  • 船舶與港口安全管理:​國際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船旗國管制(Flag State Control, FSC)及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
  • 國內法規與機關:​船舶法、船員法、海商法、海事評議規則及海難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交通部、航港局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等機關,依各自職掌辦理監理、執法或安全調查。

解題方法

題目以「強化整合」及「與國際接軌」為兩個主軸。先說明我國面對的制度背景,再依序從法規接軌、機關整合、監理執行、事故調查、國際合作與人才科技提出具體措施。如此能同時回答「制度如何整合」與「如何落實國際標準」。

申論架構與內容

一、建立國際規範與國內法規的接軌機制

海運安全規範須隨國際公約修正、船舶技術及航運實務演進而更新。政府應持續蒐集、整理 IMO 公約及相關規則的修正內容,檢視國內法規、命令、檢查標準與作業程序是否仍相符,並建立定期檢討及修法機制。

對於國際規範中涉及船舶設計與設備、船員資格與訓練、航行及操作安全、海洋污染防治、港口設施保全等要求,應依其性質納入國內法律或技術規範,明確規定適用對象、主管機關、檢查方式與違規效果。執行上還須提供中文法規資料、操作指引與業者宣導,使國際標準不只停留在法規文字,而能落實於船舶與港口作業。

二、整合航政監理及港務行政的權責

民國 109 年,我國航政監理及港務行政已透過航港局等制度分工辦理。應進一步盤點交通部、航港局、港務公司、海巡及相關機關的職掌,釐清船舶檢查、港口管理、海上保全、污染應變及事故通報等事項的主辦與協辦關係。

藉由明確的權責表、跨機關通報程序與聯合應變計畫,避免同一事件發生時出現權責重疊或資訊中斷。例如,外籍船舶進港檢查、海上事故救援、海盜或武裝劫掠事件,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均須有明確的聯繫窗口和處置程序。

三、強化船旗國管制與港口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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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海運市場運價受成本、運輸價值、貨物性質,以及船舶營運等四因素影響,請就船舶營運之因素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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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運市場運價的影響因素,範圍限定在「船舶營運因素」。運價須足以補償船舶營運成本並反映市場供需;船舶營運效率愈高,單位貨物分攤的營運成本通常愈低,船東可接受的運價也會受到影響。

船舶營運因素主要包括船舶的航速與周轉效率、船舶載貨能力與裝載率、航線及港口條件,以及船舶營運支出等。這些因素會改變船舶在一定期間內可提供的運輸量與每航次成本,進而影響運價。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宜以「營運條件如何改變運力與成本」為主軸,分別說明船舶效率、航次作業與營運費用如何影響運價。作答時應聚焦船舶營運,不必轉而詳述成本、運輸價值或貨物性質等其他因素。

  1. 航速與船舶周轉率 航速提高可縮短航行時間,增加船舶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的航次;港口停留、裝卸及等候時間縮短,也能提升周轉率。船舶可提供的運輸量增加,單位運輸成本有下降空間,運價因而較有調降條件。反之,航速慢、港口壅塞或裝卸效率低,會降低周轉率並增加每航次負擔,形成運價上升壓力。

  2. 船舶載貨能力與裝載率 船舶噸位、艙位及設備決定其可承運的貨量;實際裝載率則決定固定營運支出由多少貨物分攤。滿載或接近滿載時,單位貨物分攤成本較低;空艙多或回程載貨不足時,單位成本提高,船東可能透過提高運價或收取附加費補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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