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海運學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航運行政
試題代碼 海運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論述載貨證券(B/L)發生之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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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掌握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 B/L)從訂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貨物交運,到簽發及流轉的先後關係。依民國 114 年《海商法》第 53 條,貨物裝載後,託運人得請求運送人或船長發給載貨證券。

載貨證券主要具有三項功能:作為運送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收據、作為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的證明,以及作為表彰運送物權利的證券。

解題方法:依貨物流與單證流排列

作答時以「先有運送契約,再交貨裝船,最後簽發與流轉載貨證券」為主軸,依序說明:

  1. 成立運送契約:託運人提出運送貨物的要求,運送人接受承運,雙方成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契約成立不以載貨證券簽發為要件。
  2. 辦理託運與裝船:託運人提交託運資料,承運人安排貨物進港、報關及裝船。貨物裝船後,大副通常依裝貨與理貨資料簽發大副收據(Mate’s Receipt, M/R),記載貨物實際裝載情形。
  3. 請求簽發載貨證券:託運人憑大副收據等資料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運費及單證手續,請求簽發載貨證券。承運人據以核對貨名、件數、重量、外觀狀況、裝貨港、卸貨港等記載。
  4. 交付載貨證券:承運人或船長簽發載貨證券交給託運人。若貨物已裝船,通常簽發已裝船載貨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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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的內容及效力,以及說明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的內容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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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運實務中,當載貨證券內容或交貨文件與實際作業出現落差時,當事人如何以書面承諾分配風險。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 LOI)與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 L/G)都是書面擔保文件,但適用情境不同:

  • 認賠書通常由託運人或傭船人出具,承諾對運送人因依其指示辦理特定事項而承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常見情境包括要求簽發清潔載貨證券、變更卸貨港,或不提示正本載貨證券即交貨。
  • 擔保提貨書通常由受貨人提出,並由銀行共同簽署或保證,請求運送人在正本載貨證券尚未到達、無法提示時先行交貨。

依海商法第53條,載貨證券是運送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證明,也是運送契約的證明;依同法第60條準用民法提單規定,交付載貨證券與交付貨物有相應效力。因此,無正本載貨證券交貨會使運送人面臨向合法持有人負責的風險。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分別從「誰出具、為何出具、承諾什麼、能否對抗載貨證券持有人」四個角度作答,即可清楚說明兩種文件的內容與效力。要特別指出:文件可以在簽署人與運送人之間形成賠償或保證關係,但不會因此取代正本載貨證券,也不當然消滅運送人對合法持有人的責任。

一、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的內容及效力

認賠書是出具人對運送人作成的書面賠償承諾。實務上常見於下列情形:

  1. **要求簽發清潔載貨證券:**託運人要求運送人不記載貨物或包裝的瑕疵,或要求簽發與運送人實際檢視結果不符的載貨證券,並承諾負擔因此所生的損失。
  2. **要求變更卸貨港或按指示交貨:**出具人承諾,若依其指示辦理造成索賠、損失或費用,將補償運送人。
  3. **要求無正本載貨證券放貨:**託運人或傭船人承諾,如運送人依其指示交貨後遭合法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賠償,出具人將補償運送人的損失及相關費用。

通常會載明出具人、受償人、貨物及載貨證券資料、要求辦理的事項、賠償範圍,以及簽署日期;也可能由銀行共同簽署,以增加履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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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在散裝航運市場中,論程傭船與論時傭船應用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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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散裝航運的兩種主要傭船方式,以及貨主或船舶營運人應依航次確定性、貨量與運輸期間選擇契約的時機。

  • 論程傭船(航次傭船,voyage charter):船東提供船舶,在約定航線上運送約定貨物,運費通常按貨物噸數或整航次計算。船東負責船舶營運及航次成本,通常也負擔燃油、港口費等航次支出;貨物裝卸費則依契約約定分配。
  • 論時傭船(time charter):船東在約定期間內將船舶交由承租人使用。船東負責船員、船舶維修等船舶營運成本;承租人通常負擔燃油費、港口費及航次相關費用,並依約支付租金。

解題方法

先看交易需求是「完成一趟特定運送」,還是「在一段期間內持續調度船舶」,再判斷哪一方適合承擔航次成本與市場風險。

判斷情境較適合的契約理由
貨主有一批特定貨物,已確定起訖港,僅需完成一次運送論程傭船貨主按該航次支付運費,不必承租整段期間的船舶;船東安排船舶完成運送並承擔主要航次營運責任
貨量、裝卸港或航次需求不固定,但需要一段時間內持續運能論時傭船承租人可在契約期間內依約調度船舶,較能配合多航次或變動的運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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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特別提款權(SDRs)之內涵及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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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s)是國際貨幣基金(IMF)於 1969 年創設的國際準備資產,用來補充會員國原有的外匯及其他官方準備。SDR 不是一般通貨,不能直接用來購買商品或服務;它是 IMF 帳務與部分國際交易的計價單位,也代表持有者可依規定換取會員國的可自由使用貨幣。

SDR 的價值以一籃子貨幣為基礎。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籃子包括美元、歐元、人民幣、日圓及英鎊;IMF 依籃子貨幣的市場匯率每日計算 SDR 價值,並定期檢討籃子組成及權重。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說明「內涵及目的」,可分兩部分作答:

  1. 說明內涵:交代 SDR 由誰創設、資產性質、計價基礎,以及它與一般通貨的差異。
  2. 說明目的:說明 IMF 為何設立 SDR,以及它如何補充會員國的國際準備、提供流動性並支應國際收支需求。

SDR 一般按 IMF 會員國的配額比例分配。會員國可持有 SDR 作為官方準備;有需要時,可依制度安排將 SDR 換取可自由使用貨幣。SDR 有利息,會員國持有額高於累計分配額時可取得淨利息,低於累計分配額時則支付淨利息。

特別提款權的目的

  1. 補充國際準備:增加會員國可運用的官方準備資產,避免全球準備資產的供給完全仰賴少數國家的貨幣或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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