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海運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論述載貨證券(B/L)發生之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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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是掌握載貨證券(Bill of Lading, B/L)從訂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貨物交運,到簽發及流轉的先後關係。依民國 114 年《海商法》第 53 條,貨物裝載後,託運人得請求運送人或船長發給載貨證券。
載貨證券主要具有三項功能:作為運送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收據、作為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的證明,以及作為表彰運送物權利的證券。
解題方法:依貨物流與單證流排列
作答時以「先有運送契約,再交貨裝船,最後簽發與流轉載貨證券」為主軸,依序說明:
- 成立運送契約:託運人提出運送貨物的要求,運送人接受承運,雙方成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契約成立不以載貨證券簽發為要件。
- 辦理託運與裝船:託運人提交託運資料,承運人安排貨物進港、報關及裝船。貨物裝船後,大副通常依裝貨與理貨資料簽發大副收據(Mate’s Receipt, M/R),記載貨物實際裝載情形。
- 請求簽發載貨證券:託運人憑大副收據等資料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運費及單證手續,請求簽發載貨證券。承運人據以核對貨名、件數、重量、外觀狀況、裝貨港、卸貨港等記載。
- 交付載貨證券:承運人或船長簽發載貨證券交給託運人。若貨物已裝船,通常簽發已裝船載貨證券;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的內容及效力,以及說明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的內容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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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運實務中,當載貨證券內容或交貨文件與實際作業出現落差時,當事人如何以書面承諾分配風險。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 LOI)與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 L/G)都是書面擔保文件,但適用情境不同:
- 認賠書通常由託運人或傭船人出具,承諾對運送人因依其指示辦理特定事項而承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常見情境包括要求簽發清潔載貨證券、變更卸貨港,或不提示正本載貨證券即交貨。
- 擔保提貨書通常由受貨人提出,並由銀行共同簽署或保證,請求運送人在正本載貨證券尚未到達、無法提示時先行交貨。
依海商法第53條,載貨證券是運送人收受或裝載貨物的證明,也是運送契約的證明;依同法第60條準用民法提單規定,交付載貨證券與交付貨物有相應效力。因此,無正本載貨證券交貨會使運送人面臨向合法持有人負責的風險。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分別從「誰出具、為何出具、承諾什麼、能否對抗載貨證券持有人」四個角度作答,即可清楚說明兩種文件的內容與效力。要特別指出:文件可以在簽署人與運送人之間形成賠償或保證關係,但不會因此取代正本載貨證券,也不當然消滅運送人對合法持有人的責任。
一、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的內容及效力
認賠書是出具人對運送人作成的書面賠償承諾。實務上常見於下列情形:
- **要求簽發清潔載貨證券:**託運人要求運送人不記載貨物或包裝的瑕疵,或要求簽發與運送人實際檢視結果不符的載貨證券,並承諾負擔因此所生的損失。
- **要求變更卸貨港或按指示交貨:**出具人承諾,若依其指示辦理造成索賠、損失或費用,將補償運送人。
- **要求無正本載貨證券放貨:**託運人或傭船人承諾,如運送人依其指示交貨後遭合法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賠償,出具人將補償運送人的損失及相關費用。
通常會載明出具人、受償人、貨物及載貨證券資料、要求辦理的事項、賠償範圍,以及簽署日期;也可能由銀行共同簽署,以增加履約保障。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在散裝航運市場中,論程傭船與論時傭船應用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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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散裝航運的兩種主要傭船方式,以及貨主或船舶營運人應依航次確定性、貨量與運輸期間選擇契約的時機。
- 論程傭船(航次傭船,voyage charter):船東提供船舶,在約定航線上運送約定貨物,運費通常按貨物噸數或整航次計算。船東負責船舶營運及航次成本,通常也負擔燃油、港口費等航次支出;貨物裝卸費則依契約約定分配。
- 論時傭船(time charter):船東在約定期間內將船舶交由承租人使用。船東負責船員、船舶維修等船舶營運成本;承租人通常負擔燃油費、港口費及航次相關費用,並依約支付租金。
解題方法
先看交易需求是「完成一趟特定運送」,還是「在一段期間內持續調度船舶」,再判斷哪一方適合承擔航次成本與市場風險。
| 判斷情境 | 較適合的契約 | 理由 |
|---|---|---|
| 貨主有一批特定貨物,已確定起訖港,僅需完成一次運送 | 論程傭船 | 貨主按該航次支付運費,不必承租整段期間的船舶;船東安排船舶完成運送並承擔主要航次營運責任 |
| 貨量、裝卸港或航次需求不固定,但需要一段時間內持續運能 | 論時傭船 | 承租人可在契約期間內依約調度船舶,較能配合多航次或變動的運輸需求 |
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特別提款權(SDRs)之內涵及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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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s)是國際貨幣基金(IMF)於 1969 年創設的國際準備資產,用來補充會員國原有的外匯及其他官方準備。SDR 不是一般通貨,不能直接用來購買商品或服務;它是 IMF 帳務與部分國際交易的計價單位,也代表持有者可依規定換取會員國的可自由使用貨幣。
SDR 的價值以一籃子貨幣為基礎。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籃子包括美元、歐元、人民幣、日圓及英鎊;IMF 依籃子貨幣的市場匯率每日計算 SDR 價值,並定期檢討籃子組成及權重。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說明「內涵及目的」,可分兩部分作答:
- 說明內涵:交代 SDR 由誰創設、資產性質、計價基礎,以及它與一般通貨的差異。
- 說明目的:說明 IMF 為何設立 SDR,以及它如何補充會員國的國際準備、提供流動性並支應國際收支需求。
SDR 一般按 IMF 會員國的配額比例分配。會員國可持有 SDR 作為官方準備;有需要時,可依制度安排將 SDR 換取可自由使用貨幣。SDR 有利息,會員國持有額高於累計分配額時可取得淨利息,低於累計分配額時則支付淨利息。
特別提款權的目的
- 補充國際準備:增加會員國可運用的官方準備資產,避免全球準備資產的供給完全仰賴少數國家的貨幣或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