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航路標識條例」,試說明:
(一) 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何?(5分)
(二) 航路標識設置機關(構)之權責分工為何?(10分)
(三) 彰化外海離岸風力發電場的設置,依本條例規定,相關單位應有何作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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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航路標識條例》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現行法迄今條文維持一致)。 本題考核《航路標識條例》三大核心法制架構:
- 立法目的:《航路標識條例》第 1 條之法定立法宗旨。
- 權責分工體系: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與航政機關之執掌,以及第 4 條各類設置主體(地方政府、港口管理機構、法人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海洋設施設置者)之權限分配、審核機制與監督改善作為。
- 海洋設施之航安管理:離岸風力發電場屬第 3 條第 4 款所定之「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依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9 條,設施設置者與航政機關分別負有安全區劃定、航標設置與維護、資訊通報、發布航船布告及公告航道之法定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條文題型,採「法條規範+權責體系+案例涵攝」之層次開展作答:
- 子題 (一):直接援引《航路標識條例》第 1 條法條原文,點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與「設置、監督及管理各種航路標識」兩大主軸,再輔以法制沿革背景(由海關移交航政機關統一監管)強化答題深度。
- 子題 (二):將權責分為「主管與監督機關(中央層級)」與「設置與維護管理主體(公私營層級)」雙軌論述。詳細列舉第 4 條所授權之五類設置主體,並說明航政機關之「准駁審查權」、「強制設置要求權」、「限期改善/移除權」與「技術規範制定權」,呈現權責之制衡與分工。
- 子題 (三):先對彰化離岸風電進行法律定性(該場域為海域工程之固定人工結構物,屬本條例第 3 條第 4 款之「海洋設施」),接著將「相關單位」精確拆解為「海洋設施設置者(風電業者)」與「航政機關(交通部航港局)」,逐一對照第 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第 5 條之規定,羅列事前申請、劃設安全區、助航標識維管、通報程序及官方發布航船布告與航道管制等作為。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之專業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之區分。各子題評分爭點與答題關鍵剖析如下:
- 子題 (一) 關鍵爭點:在於文字必須精準命中條例第 1 條法定原意,切忌自行杜撰通俗詞彙(如僅寫「保障漁民安全」、「指引船隻」等將無法獲得滿分)。
- 子題 (二) 關鍵爭點:切莫只寫「交通部航港局」,必須完整鋪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港口管理機關(構)、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海洋設施設置者」,並區分「誰負責設置維護」與「誰負責核准監督」。
- 子題 (三) 關鍵爭點:必須明確指出「劃定安全區」這項法定特別作為,並涵蓋風場業者(主動通報)與航政機關(發布航船布告、劃設公告航道)兩造互動,欠缺任一方之作為均屬漏點失分。
解題技巧
- 體系背誦口訣:
- 權責主體架構採「一核心、五對象」:一核心為交通部(航港局);五對象為地方政府、港口機構、法人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海洋設施開發者。
- 業者義務四字訣:「申(申請核准)、劃(劃安全區)、設(設置維管)、通(作業通報)」。
- 實務陷阱防範:
- 離岸風電開發常涉及經濟部(能源主管機關),但在《航路標識條例》架構下,航標之設置審查與航安監理機關專屬於「交通部航政機關(航港局)」,不可誤寫為經濟部。
- 容易遺漏第 5 條的「航船布告」機制,此為航標法規中最核心之航行動態資訊公開手段,作答實務案例題時務必寫出。
【答案】
(一) 《航路標識條例》之立法目的
依《航路標識條例》第 1 條規定: 「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設置、監督及管理各種航路標識,特制定本條例。」 其核心意旨包含:
第 二 題25 分
現行船舶法第59條第1項:「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
請說明各項檢查之時機與檢查之遊艇種類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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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海事行政法規中「遊艇安全檢驗管理體制」的掌握程度。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船舶法》為準。 所涉核心法規與法條依據如下:
- 遊艇之法定分類(《船舶法》第 58 條):區分為「自用遊艇」(專供所有人休閒娛樂)與「非自用遊艇」(供查訪、非自用租賃等用途)。
- 檢查種類與分級管制(《船舶法》第 59 條第 1 項):遊艇檢查分為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四種。
- 分水嶺管制標準:以「全長未滿 24 公尺」與「全長 24 公尺以上」作為自用遊艇是否免除定期檢查、改採自主檢查之關鍵法定界線。
- 各項檢查之時機與要件:《船舶法》第 59 條第 2 項(自主檢查)、第 60 條(特別檢查)、第 61 條(定期檢查)、第 62 條(臨時檢查)及第 63 條(自主檢查紀錄備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要件記憶與架構整合題。解答切入點應採取「分類矩陣分析法」:
- 確立法規範圍:先點明主管機關管制遊艇的兩大維度——「營運性質(自用 vs. 非自用)」與「船舶尺度(全長 vs. )」。
- 四級檢查逐項剖析:針對題目要求的四種檢查,依序以「適用遊艇種類」、「法定期限/時機」、「主要檢查要件」三層結構分點論述,嚴謹引用法條依據。
- 表格彙整對比:最後以清晰的矩陣表格對比四項檢查,使閱卷委員能一眼掌握答案全貌。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本題評分之核心在於「各項檢查法定構成要件」之精準性:
- 特別檢查要件分析:不可遺漏「新造」、「輸入」、「重大修配」、「變更用途/水域」及「屆滿有效期間(最長 5 年)」等 5 大時機,且須強調適用於「全體遊艇」。
- 定期檢查要件分析:重點在於排除了「全長未滿 24 公尺之自用遊艇」;申報時程之「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為法定關鍵字。
- 臨時檢查要件分析:屬於非計畫性檢查,包含「海難」、「受損影響航行安全」、「變更未達特檢程度」及「航政機關認有必要」4 類情境,適用全體遊艇。
- 自主檢查要件分析:法定專屬於「全長未滿 24 公尺之自用遊艇」,時機為「每屆滿二年」,義務主體為「所有人」,並負有「作成紀錄保存備查」之行政義務。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判斷竅門:
- 特檢全體五年期:所有遊艇都要做,效期最長 5 年;遇新造、輸入、大修、改用途時強制施檢。
- 定檢排除小自用:僅「非自用遊艇」及「長度 之自用遊艇」須辦理,時間在每年特檢日前後 3 個月內。
- 小自兩年自檢查:長度 之自用遊艇免定檢,由所有人每 2 年自主檢查並留存紀錄。
- 臨檢出事隨時檢:海難、重大受損或主管機關指定時發動。
- 常見陷阱提示:
- 陷阱一:誤寫為「所有遊艇每年皆須定期檢查」。依《船舶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全長未滿 24 公尺之自用遊艇「免實施定期檢查」,此為立法鼓勵海洋遊憩、落實便民之重大例外。
- 陷阱二:誤將「自主檢查」視為任意性質。自主檢查是法定義務,未依規定實施或未依限保存紀錄,航政機關得依《船舶法》罰則處以行政罰鍰。
- 陷阱三:定檢之申報時機漏寫「前後三個月內」,致失分。
第 三 題25 分
關於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港口國管制之目的為何?(5分)
(二) 在港口國管制程序(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中,次標準船的定義為何?(5分)
(三) 我國針對港口國管制檢查實施禁航制度(Banning System)之原因及依據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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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海事組織(IMO)港口國管制架構」及「我國航港法規與國際公約接軌機制」之掌握程度,涵蓋以下核心觀念與法源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國際標準為準):
- 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之本質與法理:作為船旗國管轄權(Flag State Jurisdiction)不足時之第二道防線,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及各相關海事安全、防污染公約授權,對抵港之外國籍船舶實施監督。
- 次標準船(Substandard Ship)之法定要件:出自 IMO《港口國管制程序》(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民國 109 年當時適用版本主要為大會決議案 A.1138(31)),重點在於船體、機器、設備、操作安全及安全配員之實質低落標準。
- 禁航制度(Banning System / Access Refusal)之法源與政策考量:包含國際區域合作架構(亞太地區之「東京備忘錄」(Tokyo MOU)禁航機制)與我國國內法《航業法》第 50 條之 1、《商港法》第 64 條及《交通部航港局港口國監督作業手冊/作業要點》對高風險、重大違規或跳脫留置(Jumping Detention)船舶之拒絕進港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段式海事法規申論題,切入重點與解題布局如下:
- 第 (一) 小題:從「海事安全(人命)」、「海洋環境保護」、「勞動權益」與「健全航運公平競爭」四個面向歸納 PSC 的總體目標,論述其如何消弭「次標準船」。
- 第 (二) 小題:精確引用 IMO《港口國管制程序》決議文中的權威定義,拆解「船體、機械、設備」、「操作安全」以及「最低安全配額文件」三大構成要件,並說明其與危害安全及環境之因果關聯。
- 第 (三) 小題:題分最高(15分),必須明確拆為「實施原因」與「法規依據」兩大部分作答:
- 原因:從防範海洋災難(台灣海峽高密度通航)、落實區域聯防(避免淪為被鄰國驅逐之次標準船避風港)、遏止慣犯(跳脫留置或多次滯留)等維度切入。
- 依據:建立「國際公約/區域備忘錄(UNCLOS、Tokyo MOU)」與「我國國內法規(《航業法》、《商港法》及航政主管機關行政命令/作業規範)」的完整法律位階階梯。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無各選項對錯之分析。評分與答題層次比對如下:
- 第 (一) 題(5分):單純回答「抓違規船舶」僅得基礎分;須完整交代維護海上人命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保障船員工作條件(MLC 2006)及補足船旗國執行力不足,方得滿分。
- 第 (二) 題(5分):不可使用白話自由發揮,必須精準譯出 IMO 官方定義之三大實質要件(Hull, machinery, equipment / Operational safety / Safe manning document)。
- 第 (三) 題(15分):若僅寫「保護環境、遵守法律」將失分嚴重;必須清楚區隔「留置(Detention)」與「禁航(Banning)」之法律性質差異,並同時具備「國際 MOU 制度」與「國內法條號(航業法第 50 條之 1 等)」之法源論據。
解題技巧
- 名詞辨析與避坑:
- 考題常將「留置(Detention)」與「禁航(Banning / Refusal of Access)」混淆。留置是「在缺失未改善前禁止其出港」,屬於單次航次的處分;禁航是「禁止其在一定期間內再次進入我國任何港口」,屬於對累犯、跳脫留置或黑名單高風險船隻的資格限制。
- 公約與法規引用標註:
- 作答時標出英文全名或縮寫(如 IMO Procedures for PSC、Tokyo MOU、SOLAS、MARPOL、MLC 2006),能展現答題的專業厚度。
- 法條標註: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法規,我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港局,其母法依據為《航業法》與《商港法》(註:後續年度法規持續修正,但制度核心架構與法理依據維持不變)。
【答案】
(一) 港口國管制之目的(5分)
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 PSC)係指港口國當局依據國際海事公約授權,對抵達其港口或錨地的外國籍船舶實施檢查與監督,其主要目的包含以下四點:
- 消弭次標準船舶(Elimination of Substandard Ships):彌補船旗國管轄權(Flag State Implementation)因權宜船旗(FOC)或監管能力不足所產生之漏洞,促使船東與管理公司善盡船舶保養及安全管理責任。
- 維護海上人命與航行安全:依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及載重線公約(LL)等標準,確保抵港船舶之結構、救生、滅火及航海導航設備維持適航狀態。
第 四 題25 分
關於 SOLAS 公約 2002 年修正案第 XI-2 章加強海事保全特別措施(Special Measures to Enhance Maritime Security)與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試說明章程之適用範圍為何?締約國政府的責任主要為何?又有哪些職責事項不可授權其認可之保全機構(RSO)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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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有效之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1974)2002 年修正案第 XI-2 章「加強海事保全特別措施」(Special Measures to Enhance Maritime Security)及《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Part A 強制性規範為依據。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三大核心法令觀念:
- 公約與章程之客體管轄邊界(適用範圍):掌握從事「國際航程」之特定船舶種類、噸位門檻(總噸位 500 以上貨船),以及與之互動之「港口設施(Port Facility)」。
- 締約國政府(Contracting Government)的法定義務:保全等級(Security Levels)的律定與發布、保全評估與計畫的核定、證書發給及港口國管制(PSC)監督。
- 主權核心權力不可委任原則(RSO 授權之限制):區分技術性輔助事務與實質國家公權力,精確掌握 ISPS Code Part A 第 4.3 節明文禁止委託認可保全機構(Recognized Security Organization, RSO)執行的 5 項專屬職權。
(註:現行國際公約規範架構與我國依《商港法》及《船舶法》授權訂定之「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章程實施辦法」於此核心規範上均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國際海事法規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層次化條列法」,嚴格遵循法條架構,切忌籠統混寫:
- 適用範圍:先寫「船舶」,再寫「港口設施」,最後補述「除外不適用對象」,展現法條涵蓋的周延性。注意船舶必須區分「客船」與「貨船」(強調 500 總噸門檻)及「移動式離岸鑽探單元(MODU)」。
- 政府責任:按「規範管理鏈」依序說明:設定保全等級 評估與計畫核准 證書發給 執行管制與合規監督。
- 不可授權 RSO 之事項:直接引用 ISPS Code Part A 第 4.3 節規範,逐點列出 5 項法律保留之國家主權公權力,並釐清「船舶保全計畫(SSP)可委任審查」與「港口設施保全計畫(PFSP)嚴格禁止委任」之關鍵差異。
選項分析(申論子問得分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各子問評分重點與法律依據剖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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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一:章程之適用範圍(ISPS Code Part A 第 3 節、SOLAS 第 XI-2/2 條)
-
滿分要點:必須明確指出適用於「從事國際航程(International Voyages)」的客船(含高速客船)、500 總噸及以上貨船(含高速貨船)、移動式離岸鑽探單元(MODU),以及為此類船舶提供服務之港口設施。
-
失分盲點:若漏寫「國際航程」或將貨船門檻誤寫為 300 總噸(300 總噸為部分無線電設備標準,ISPS 為 500 總噸),將大幅失分;漏列港口設施或 MODU 亦會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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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二:締約國政府之主要責任(ISPS Code Part A 第 4 節、SOLAS 第 XI-2/3、4、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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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分要點:核心在於「保全等級律定與通知」、「完成並核定港口設施保全評估(PFSA)」、「審查並核定港口設施保全計畫(PFSP)」、「決定保全聲明(DoS)之要求條件」、「發給保全證書」以及「執行港口國管制(PSC)保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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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分盲點:僅泛稱「維護海事安全」,未寫出具體法定權限(如 Security Level 1~3 的發布權責屬於政府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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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問三:不可授權認可保全機構(RSO)執行之事項(ISPS Code Part A 第 4.3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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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分要點:此題為背誦定性題,公約明訂 5 大除外事項,漏列任一項皆會依比例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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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分盲點:常有考生誤將「船舶保全計畫(SSP)之審查與核可」列為不可授權,公約實際上「允許」將 SSP 審查核可與 ISSC 發證委託 RSO 辦理,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RSO 不可授權之 5 大項(口訣:「等、評、聲、計、管」):
- 等:設定適用的「保全等級(Security Level)」。
- 評:核准港口設施保全「評估(PF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