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航運行政
試題代碼 航港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船舶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請詳述航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港法》第53條,重點是船舶在商港區域外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時,航港局如何要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處理,以及未依限辦理時的後續措施。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商港法》第53條於民國115年修正,修正條文自同年6月1日施行,新增屆期未改善時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

解題方法

依處理順序掌握三個層次:命令船方應變及限期移除、必要時航港局自行處理、要求財務擔保並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另須注意,按日連續處罰是115年修法新增的屆期未改善效果。

法定處理程序

  1. 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應變、限期打撈移除 船舶在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並限期將船舶及其所裝載貨物打撈、移除至指定區域。指定區域與期限由航港局依個案情形處理。

  2. 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 船方屆期未改善時,航港局得視情節按日連續處罰。這是115年修正第53條第1項增訂的效果;作答時應寫明「得視情節」,並非一律自動按日處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為維護女性船員權益,請詳述船員法對於保護女性船員之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員法》對女性船員的母性健康與工作安全保障,重點在於《船員法》第 29 條及第 31 條;另應掌握第 28 條已改為不分性別的夜間安全防護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夜間工作一般防護、懷孕及產後工作、危險或有害工作、行政監督」的順序作答。作答時要特別分清楚:女性船員並非一律不得夜間工作;懷孕或產後未滿八週者在船工作,也不是絕對禁止,而是須符合醫師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要求。

法律規定

一、夜間工作安全防護——《船員法》第 28 條

船員於午後 8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時,雇用人應提供必要的夜間安全防護措施。此項規定適用所有船員,女性船員也包括在內;法律並未將女性船員列為夜間工作的禁止對象。另雇用人不得使未滿 18 歲船員於該時段工作。

二、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的女性船員——第 29 條

雇用人僱用懷孕中或分娩後未滿八週的女性船員在船工作,應參採醫師綜合評估其體格檢查結果所提出的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若女性船員在船舶航行中才判明懷孕,雇用人應先提供必要的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再安排其從事較輕便且對航行安全有必要的工作;不得因此減少她原本得領受的各項報酬。此規定兼顧母性健康、航行安全及報酬保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依船舶法規定,請詳述客船安全證書之規範及航政機關之監理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法》第六章「客船」的客船安全證書制度,以及航政機關如何核定載客條件、查驗適航性並監督外國客船。作答應依「證書申請與核定 → 證書效期與換發 → 載客限制 → 航政監理」的順序說明。

依《船舶法》第三條,客船是指非小船、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且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的船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相關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解題方法

以《船舶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為主軸,整理證書規範;再將航政機關的監理事項分為「核發時核定」、「營運中查核」及「外國客船送驗」三類。題幹問的是制度與監理,不是單一條文,因此應涵蓋證書內容、效期、持證載客義務及監理措施。

客船安全證書規範

一、申請與核定

依《船舶法》第五十二條,客船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客船安全證書;未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航政機關應依船舶的設備、水密艙區及防火構造,核定:

  1. 乘客定額。
  2. 適航水域。

以上事項須記載於客船安全證書。客船營運時不得超過核定乘客定額,也不得在核定適航水域以外搭載乘客。

二、有效期間與換發

依《船舶法》第五十三條,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由航政機關視船舶適航性核定。

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或證書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客船所有人應申請換發。證書效期屆滿後,於換發證書前不得搭載乘客。

三、證書管理事項

依《船舶法》第五十六條,客船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以及客船安全證書的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等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規則。這些細節主要依《客船管理規則》辦理。

航政機關之監理事項

一、核發證書時審查載客安全條件

航政機關依船舶設備、水密艙區與防火構造,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登載於證書。此項核定將船舶安全條件轉化為可供營運查核的載客限制。

二、營運中查核載客限制與適航情形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請申論航政機關執行引水業務督導及考核作業之權限?並請詳述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應接受之訓練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引水人管理規則》對引水業務的查核、年度督導考核,以及引水人執業期間的在職訓練與復業訓練。作答時應分清楚:航政機關可以查核個別引航作業,也可以辦理年度考核;引水人則須完成定期訓練及測驗,特定受處分者另有復業前訓練與復業後引航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引水人管理規則》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相關修正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故作答應依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依「監督權限 → 執業中訓練 → 受處分後復業訓練」三層作答。先交代航政機關如何查核與考核,再分述在職訓練的頻率、時數及合格要求,最後補充受收回執業證書處分者的特別訓練及復業條件,即可完整涵蓋題意。

一、航政機關督導及考核權限

依《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

  1. 領航業務查核:航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得查核引水人的領航業務;引水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重點在確認引水人是否依規定及領航程序執行業務。
  2. 年度督導考核:航政機關得會同引水人辦事處辦理引水人年度督導考核。考核依督導考核表辦理,由航務中心及引水人辦事處就各自負責項目考評,再由相關單位組成考核審查小組審查,彙整後陳報航港局核定。
  3. 考核事項:包括引航作業是否遵守規定程序、勤前檢核及自律規約執行情形、參加年度在職訓練及體格檢查資料報送情形,以及服務表現、領航事故或其他影響航安的事項。考核可依實績加分或扣分,目的在督促引航安全並提升服務品質。

因此,航政機關的權限不只在事故發生後處理,也包括對實際引航作業進行查核,以及透過年度考核督促持續符合執業要求。

二、引水人執業期間應接受的在職訓練

依《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

  •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的在職訓練。
  • 每年訓練時數至少八小時。
  • 訓練後須經測驗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