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的意義為何?其在程序上需具備哪些要件?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哪些狀況得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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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法》第 25 條對地方政府處理公有土地的限制,以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所列的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的租賃。這項規定旨在監督地方政府管理、利用公有土地,避免不當處分或公產流失。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兩層說明:先界定「處分」與「設定負擔」,再列出程序要件;最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指出得不受限制的土地及其出售方式。

一、「處分」與「設定負擔」的意義

  • 處分:指地方政府基於土地所有權人地位,以自己的意思使土地權利發生變動的行為,例如移轉土地所有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232 號解釋,公有土地參加法定的市地重劃,權利變動是法律規定所生的效果,不屬於土地法第 25 條所稱的處分。
  • 設定負擔:指在公有土地上設定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使土地權利受到限制,例如設定地上權、抵押權等。
  • 長期租賃:租期超過十年的租賃,也屬本條規範事項;租期未超過十年者,單就本條而言不必適用此項程序。

二、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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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建立完整之國土基本資料,健全測繪及地名管理制度,提升測繪品質,達成測繪成果共享,特制定國土測繪法。試依該法之規定,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何?其職掌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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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 2 條及第 4 條:先辨明中央主管機關,再依第 4 條列舉其掌理事項。法條採列舉方式,答題時應完整整理各款,並留意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國土測繪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三級;中央為內政部。接著依第 4 條逐項作答,並按職掌性質分組,以免漏列:

  1. 政策與制度: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
  2. 中央業務與國際合作: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
  3. 測量基礎與全國圖資: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全國基本地形圖、行政區域圖及海圖之測繪及發行。
  4. 地名與地方督導:全國性地名普查計畫及地名管理制度之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測繪及地名業務之督導。
  5. 測繪業及其他全國性事項:測繪業之管理;其他有關全國性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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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說明戶地測量比例尺與航空攝影像片比例尺之規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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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0 條與第 114 條的差異:第 70 條列的是戶地測量成果圖的比例尺;第 114 條則依測圖比例尺,規定製圖所用航空攝影像片的比例尺。兩者用途不同,數值不可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戶地測量比例尺」還是「航空攝影像片比例尺」,再分別整理規定:

  • 戶地測量比例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0 條,比例尺有六種:1/2501/250、1/5001/500、1/1,0001/1{,}000、1/2,5001/2{,}500、1/5,0001/5{,}000、1/10,0001/10{,}000。特殊繁榮或荒僻地方,得增減之。
  • 航空攝影像片比例尺:依同規則第 114 條,按預定測圖比例尺對應規定如下:
測圖比例尺航空攝影像片比例尺
1/5001/5001/3,0001/3{,}000
1/1,0001/1{,}0001/5,0001/5{,}000
1/2,5001/2{,}5001/9,0001/9{,}000
1/5,0001/5{,}0001/12,0001/12{,}000
1/10,0001/10{,}0001/20,0001/20{,}000

以正射投影法製圖時,像片比例尺得視需要另定。

規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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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現行土地徵收制度,有關土地改良物遷移費補償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者,始適用土地法之規定。試申述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改良物遷移費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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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的遷移費發給事由,以及第5條所定的遷移情形。須區分「改良物本身價值的補償」與「遷移所生費用」:前者依第31條等規定估定;後者則在符合第34條所列情形時發給,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哪些情形應發給遷移費」及「遷移費如何查估」:

  1.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遷移者 這兩款分別涉及土地改良物妨礙徵收計畫或妨礙土地使用時的遷移。依第34條第1項第1款,因這兩種情形而須遷移者,應發給遷移費。

  2. 徵收公告六個月前已設戶籍、且必須遷移的人口 因徵收公告而必須遷移者,設籍時間原則上須早於公告六個月。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限制。此為第34條第1項第2款。

  3. 必須遷移的生產或營業相關物件 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等因徵收必須遷移者,依第34條第1項第3款發給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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