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國土測繪法之規定,測量共分為基本測量與加密控制測量,請說明這兩者的法定定義與執行單位為何?(15分)
又測量基準共包括哪些內容?(1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土測繪法》之基礎法制架構,核心在於掌握「國家空間資訊基礎骨幹(測量基準與控制網)」的法定概念、位階劃分與行政管轄權限。涉及之法源規範(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法定定義:《國土測繪法》第 4 條(測量、基本測量、加密控制測量、測量基準之定義)。
- 執行機關管轄權:《國土測繪法》第 2 條(主管機關層級)、第 8 條(基本測量辦理機關)、第 10 條(加密控制測量辦理機關)。
- 測量基準之種類與參數:《國土測繪法》第 6 條(測量基準四大種類及其起算或幾何參數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條題兼專業基礎題,申論架構切入點如下:
- 體系分流法:將第一子題拆為「基本測量」與「加密控制測量」兩大平行主軸,各自對應「法定定義」與「執行單位(法定主體+委任/委託規定+實務執行機關)」,展現法條記憶與實務運作之完整度。
- 法條與實務參數結合法:回答第二子題時,不能僅背誦《國土測繪法》第 4 條之列舉名詞,必須進一步援引第 6 條寫出四大基準之法定幾何/物理起算內涵,並補充內政部現行公告之基準名稱(如 TWD97、TWVD2001 等),方能獲得 10 分之滿分評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依題意之配分與評分點,拆解評分層次與得分關鍵如下:
- 第一子題:基本測量與加密控制測量(15分)
- 基本測量(約7.5分):必須精準點出「全國統一之測量基準及基本控制點」與「各項測量作業依據」;執行單位必須寫出「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並提及委任(如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或委託機制。
- 加密控制測量(約7.5分):必須點出「以基本控制點為依據」、「區域性控制測量」、「擴展控制點分布密度」;執行單位為「各級主管機關(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委任或委託辦理。
- 第二子題:測量基準內容(10分)
- 答出四大基準名稱(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重力基準)可得基礎分(約 4~6 分)。
- 完整寫出各基準之法定起算參數(參考橢球體、平均海水面、最低天文潮位面、絕對或相對重力值)可得完整分數(8~10 分)。
解題技巧
- 管轄權區隔口訣:「基中央、密各級」——基本測量涉及全國統一基準,具高度專屬性,專屬中央主管機關;加密控制測量屬區域性佈設,各級主管機關(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得辦理。
- 四大基準記憶口訣:「大、高、深、重」(大地、高程、深度、重力)。
- 起算面常見陷阱:
- 高程基準採「平均海水面(Mean Sea Level, MSL)」為零起算面。
- 深度基準(水深測量)採「最低天文潮位面(Lowest Astronomical Tide, LAT)」為零起算面,切勿將二者起算面混淆。
- 機關用語精準度:法條規範之執行單位為「主管機關」(法律抽象主體),切勿直接寫死為「國土測繪中心」;正解應為「中央主管機關(實務上委任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執行)」。
第 二 題25 分
關於土地共有情形的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物的處分及設定他項權利時,同意比例門檻為何?(10分)
另請敘明通知方式,以及共有人之間在補償、出賣、分割時依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為何?(1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解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註:內政部雖於民國 113 年 1 月修正發布《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細緻化部分審查作業,現行法已修正,但本題論述仍以民國 112 年命題當時有效之法令與實務見解為準。)
核心觀念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立法意旨: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則屬民法之特別法,旨在打破「全體同意」之僵局,藉由多數決機制促進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有效利用與流通,兼顧少數共有人之權益保障。
- 多數決處分之要件與客體限制: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適用於處分、變更及設定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不包括抵押權之設定。
- 程序保障與權益平衡: 多數決機制下,法律對少數非同意共有人設有「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對價補償之連帶責任與提存」、「法定優先購買權」及「共有物分割訴訟權」等衡平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體系與實務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如下:
- 第一子題(同意比例門檻,10分): 直接引述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精準說明「原則(雙過半)」與「例外(單純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之兩套標準,並註明客體適用範圍(用益物權可多數決,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不適用)。
- 第二子題(通知方式、補償、出賣、分割之處理,15分): 按題意架構分四個面向逐層析述:
- 通知方式: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之「書面通知」為原則與「公告」為例外。
- 補償處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3 項之「連帶清償責任」、「受領或提存證明」及「代為申請登記」。
- 出賣處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之「優先購買權」(同一價格、應有部分比例、行使期限)。
- 分割處理:區分「協議分割(多數決之債權拘束力)」與「裁判分割(民法第 823 條、第 824 條,無人數門檻限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題目要求之各爭點要件進行法理剖析:
- 門檻之限制:法條明定「逾」與「過」,均指嚴格大於(),而非大於等於()。剛好等於 或 者,未達法定門檻。
- 對價補償之給付義務: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未同意共有人之補償責任為「法定連帶責任」,且地政機關在審查產權移轉登記時,採形式審查「受領證明」或「提存證明」,以確保未同意共有人權益不致落空。
- 優先購買權之標的: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文義為出賣「其應有部分」;依主管機關執行要點與司法實務,若共有人依第 1 項出賣「共有物全部」時,未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亦得主張以同一條件就共有物全部優先購買。
- 分割之性質:共有物裁判分割屬於「形成之訴」,共有人隨時得向法院提起,不受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限制;若為協議分割,雖得依多數決做成分割協議,但未同意者若不協同登記,同意者僅能訴請法院履行協議,不得逕行單獨辦理共有物產權分割登記。
解題技巧
- 法條關鍵字記憶口訣:
- 門檻口訣:「人過半、分過半;或分逾三分之二,人數免看」。
- 處分範圍陷阱:設定他項權利「僅限四種用益物權(地上、農育、役權、典權)」,切勿寫入抵押權(設定抵押權仍須全體同意)。
- 審題答題佈局: 題目問四個處理方式(通知、補償、出賣、分割),分列四個標題清楚作答,切忌全部混在一大段中,以利閱卷老師逐點給分。
- 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 優先購買權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為債權性質(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主張登記無效,不同於土地法第 104 條之物權效力);協議分割多數決亦僅生債權拘束力,此為高分關鍵補強點。
【答案】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物處分及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比例門檻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測量、地籍圖與土地總登記的發生時序關係。(5分)
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公有土地、無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和平繼續占有完成時效之土地、無主土地之登記方式與程序為何?(2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土地法第二編「地籍」之核心體系,重點在於測量與登記之程序先後順序,以及土地總登記程序中不同土地權利主體(或無主體狀態)之登記發動型態與法定程序。
- 地籍整理之基本程序:土地法第 36 條、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8 條(地籍測量為土地登記之基礎,原則上測量先於登記)。
- 土地總登記之主體與程序法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土地法規為準):
- 私有土地:土地法第 48 條、第 51 條、第 55 條、第 60 條、第 62 條(申請登記制、繳驗憑證、審查公告、異議調處、登簿發狀)。
- 公有土地:土地法第 51 條、第 52 條(管理機關長官「囑託登記」,載明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無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土地法第 53 條(地政機關「逕為登記」為國有)。
- 時效取得之未登記土地:土地法第 54 條、民法第 769 條、第 770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占有人申請登記、公告異議調處)。
- 無主土地:土地法第 57 條(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逕為國有登記」)。
解題方法
- 第一子題(5分)之破題切入:
- 採「法定程序原則 時序邏輯鏈 例外(地籍圖重測)」三段式架構。
- 依土地法第 36 條與第 45 條破題,確立「地籍測量先於土地登記」之法理;闡明地籍測量為實地施測、編造「地籍圖」為測量成果固化之過渡樞紐,最後由「土地總登記」援用測量與圖籍成果完成權利確認與登記簿登載。
- 第二子題(20分)之破題切入:
- 依題目列舉之五類土地依序分點論述,每類土地均明確指出:發動方式(申請、囑託、逕為)、法規依據、具體程序階段(提件/清冊 審查 公告 異議處理 登載產權)。
- 五大類型之登記發動方式對比明確,閱卷委員可一目了然:私有土地(申請登記)、公有土地(囑託登記)、無使用機關公有土地(逕為登記)、時效完成土地(占有人單方申請登記)、無主土地(期滿逕為國有登記)。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設計,各子題之關鍵評分爭點與法理剖析如下:
- 子題一評分爭點:考生易僅寫出「先測量、再出圖、後登記」一句話而失分。5 分題必須點出法條明文(土地法第 36 條、第 45 條、第 48 條),並從「物權客體特定原則」說明測量劃定界址與面積並成圖後,總登記才能確認權利標的之空間範圍。
- 子題二評分爭點:
- 私有土地:關鍵在於經歷「申報 審查 公告(30日以上) 異議調處 登簿發狀」之標準總登記五大步驟。
- 公有土地與無機關公有土地之差異:前者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長官囑託」,後者因欠缺管理主體,由地政機關「逕為登記」為國有。
- 時效完成土地:權利客體嚴格限於「他人未登記之土地」,且須符合占有主觀(以所有之意思)與客觀期間(20 年或 10 年善意無過失)之法定要件,程序上經審查無誤後仍須公告。
- 無主土地:成因係「逾期無人聲請登記」或「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法律效果是「視為無主」,程序為由地政機關「公告代管期滿無人異議」後,逕為國有登記。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土地總登記五類態樣之發動權利態樣可簡化為:
- 私有土地 權利人申請
- 有管公地 使用機關囑託
- 無管公地 地政機關逕為(國有)
- 時效占有 占有人申請
- 無主土地 視為無主、公告逕為(國有)
- 常見陷阱提醒:
- 時效取得之客體必須強調是「未登記之土地」;已辦竣總登記之土地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第 164 號解釋參照)。
- 公告期間與異議機制:私有土地及時效取得之總登記,必須提及土地法第 55 條(公告 30 日以上)與第 59 條(異議調處與起訴期限),此為申論拿高分的程序完整度關鍵。
【答案】
一、測量、地籍圖與土地總登記之發生時序關係(5分)
地籍整理以縣(市)為單位,其發生時序關係遵循「先測量、次製圖、後登記」之法定順序,具體析述如下:
第 四 題25 分
臺灣近期為達到綠能政策目標,為太陽能光電開發在土地管制與審議規範上均有所調整修正,請問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的第十四專編「太陽光電設施」中,有關於基地地形與地質測量的書圖規定為何?請從測量專業評述該規定是否適當或提出建議。(2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土地利用管制與測量工程實務之跨領域整合,核心概念包含: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下稱《審議規範》)總編與第十四專編「太陽光電設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地質法》為準。
- 審議書圖規範:太陽光電設施開發許可申請時,應檢附之現況地形圖、地質圖、坡度分析圖之比例尺、測繪範圍、高程間距及調查要件。
- 測量專業技術對接:檢視既有書圖規定在現代測繪科技(如空載光達 LiDAR、無人機 UAV 正射航測、三維數值地形模型 3D DTM、GNSS 衛星定位)下的適用性與不足,並提出具體改良對策。
解題方法
本題配分 25 分,採二階段架構切入作答:
- 法規條文與書圖規定剖析(約占 10~12 分): 依據《審議規範》第十四專編第 2 點、第 4 點及總編相關規定,條列說明申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所必備之「基地現況實測地形圖」、「坡度分析圖」及「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圖說」之具體內容與技術規格。
- 測量專業之評述與建議(約占 13~15 分): 立足於「測量製圖」專業,從圖資空間解析度、高程基準與坐標系統一致性、三維數值建模與陰影模擬,以及動態監測機制四大維度切入,評述既有靜態二維規定的侷限性並提出策進作為。
本題架構與爭點剖析(申論爭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評述題,無單選選項,其關鍵爭點如下:
- 爭點一:法規書圖規定的完整性: 光電專編對地形圖多沿用傳統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開發之紙圖比例尺(如不得小於 或 ),且地質規範多直接鏈結《地質法》地質敏感區調查。考生需精確答出範圍、比例尺及檢附項目。
- 爭點二:綠能開發特徵與測量規範的脫節: 太陽光電設施對地形起伏、日照陰影遮蔽、地表微地形(如魚電共生池埂、農電整地)極為敏感。若僅依賴傳統 1 公尺等高線,易產生坡度分級失真及土石方挖填計算落差,此為測量專業評述的最佳得分突破口。
解題技巧
- 精準引據法規要件:答題時務必寫出「測繪範圍(周邊外擴範圍)」、「圖資比例尺(不得小於 )」、「等高線間距(1 公尺)」及「地質敏感區」等關鍵法規字眼。
- 展現測量專業術語:避免僅以地政或土地法角度空泛討論,應大量使用測量專業名詞,如「TWVD2001 高程基準」、「TWD97 坐標系統」、「LiDAR 點雲」、「UAV 傾斜攝影」、「數值高程模型 DEM/DTM」、「RTK-GNSS 精度」,展現測量製圖類科考生的不可替代性。
- 論述結構層次分明:評述部分採「現行規定 實務限制(評述) 專業改善建議」之三段式架構,論述更具說服力。
【答案】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十四專編「太陽光電設施」之基地地形與地質測量書圖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若有文字微調仍依相同原則規範)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及第十四專編「太陽光電設施」之規定,申請開發許可應檢具之開發計畫書圖中,有關基地地形與地質測量之具體規定如下:
- 基地現況實測地形圖:
- 測繪範圍:應涵蓋申請開發基地範圍,並向外擴展至少 100 公尺(山坡地或地形複雜區域視審議需求擴大至周邊集水區範圍)之現況實測地形圖。
- 比例尺與等高線:比例尺不得小於 (通常採 或 ),等高線首曲線間距不得大於 1 公尺。
- 應載明事項:基地界址、現況地貌地物、土地使用現況、既有道路、水系及排水幹道、既有電力與管線設施,以及周邊鄰近建物分布情形。
- 坡度分析圖(屬地形衍生圖資):
- 位於山坡地之太陽光電開發案,必須依據實測地形圖製作坡度分析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