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土地使用計劃

第 一 題25 分

容積總量管控機制之意義為何?如何將容積總量管控機制,整合至都市土地使用計劃之程序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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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以「都市可承受的發展量」為基礎,統籌管制都市計畫區內可興建樓地板面積的規劃方法。重點不只在個別基地的容積率,而在全區容積供給是否與人口、土地需求、環境條件及公共設施服務能力相符。

容積率是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值;容積總量則是一定計畫範圍內可供發展的樓地板面積總和。基本估算式為:

計畫容積總量=∑i=1n(第i類土地面積×該類土地適用容積率)計畫容積總量=\sum_{i=1}^{n}(第i類土地面積\times該類土地適用容積率)

必要時,還須將獎勵容積、容積移轉及其他可增加樓地板面積的機制納入盤點,避免名目基準容積雖受管制,實際可建量卻不斷累加。

容積總量管控機制,是依人口與活動需求、土地環境適宜性及公共設施容受能力,推估計畫地區可承受的發展規模,再透過分區容積、空間配置、開發時序及獎勵規則,控制容積總量及其分布。目的在兼顧都市發展、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生活環境品質與土地資源保育。

法規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主要計畫應表明計畫人口、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等事項;第 22 條規定細部計畫應表明居住密度、容納人口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內容。《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3 條並要求都市計畫書訂定容積管制,住宅區及商業區應考量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訂定平均容積率及分區容積率。

另依《全國國土計畫》對都市計畫的指導,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考量未來人口成長、各區空間活動強度、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土地環境適宜性,配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建立容積總量管控機制,納入既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解題方法:先估總量,再配置與落實

作答宜依「掌握現況與需求—評估可承受總量—配置容積—納入計畫管制—分期執行與檢討」說明。這個順序能呈現容積總量管控如何從分析推估,落實到都市計畫書圖及後續開發管理。

一、盤點現況與發展需求

先界定計畫範圍與年期,整理現況人口、計畫人口、產業與活動需求、土地使用及開發情形。同步盤點各分區的土地面積、法定容積率、已建成及未開發樓地板面積,以及已核定或可能使用的容積獎勵、容積移轉等項目。

此階段須分清楚「計畫容積供給」與「尚可發展容積」:已實際使用的樓地板面積代表現況發展量,尚未開發的法定容積代表未來潛在供給;若只看法定容積率,可能低估既有獎勵及移入容積對總量的影響。

二、評估可承受的發展總量

依計畫人口與活動需求,推估所需住宅、商業及其他使用的樓地板面積;再檢核土地適宜性及環境、公共設施容受能力,例如供水、污水處理、交通、學校、公園與排水等服務是否足以負擔預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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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訂定,應依「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考量地方自治之發展趨勢,請問,就土地使用計劃之程序與內容而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如何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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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土計畫法》下「全國指導、地方落實」的計畫體系:全國國土計畫提出整體發展目標、空間策略與土地使用指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則依循其指導,將政策轉化為轄區內具體的空間發展構想、功能分區安排及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因此,「因地制宜」不是地方可以脫離全國國土計畫另定方向,而是在法定目標與全國指導下,依地方的自然環境、土地使用現況、人口及產業特性、災害風險與發展需求,訂定適合地方的規劃內容與執行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作答時應以當年《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第 11 條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為主要依據。

解題方法

題目明確限定「土地使用計畫之程序與內容」,宜分成兩部分作答:

  1. 程序面:地方政府如何擬訂計畫、納入地方意見,並經審議與核定。
  2. 內容面:地方如何在全國國土計畫的指導下,依自身條件形成具體空間發展及土地使用規劃。

這樣切題的原因是:地方自治的落實,不只表現在計畫內容能反映地方差異,也表現在地方政府與居民參與擬訂、審議的程序中。

程序面:由地方擬訂,透過參與及審議形成計畫

依《國土計畫法》第 11 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並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程序,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程序上的因地制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 由地方政府掌握地方課題並擬訂草案:地方政府依其轄區特性,蒐集資料、辨識空間發展課題,再提出計畫草案。
  • 公開展覽與公聽會納入地方意見:藉由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使地方居民、土地權利人、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地方經驗與實際使用需求,因而能進入計畫研擬及審議。
  • 由地方及中央審議機制把關:地方層級審議及中央核定,兼顧地方自主規劃與全國空間政策的一致性,避免地方計畫偏離全國國土計畫的指導。
  • 透過後續檢討及變更回應地方變化:人口、產業、重大建設、環境條件或災害風險變動時,地方得依規定檢討計畫,使空間規劃能回應在地發展情形。

答題時應指出:地方參與程序並非僅為形式,而是使地方需求能透過公開程序進入計畫;但程序完成後,計畫仍須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及法定審議、核定制度。

內容面:依地方條件具體化空間發展及土地使用

《國土計畫法》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的內容包括:

  1. 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2. 全國國土計畫的指示事項。
  3. 直轄市、縣(市)的發展目標。
  4. 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5. 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
  6.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調整、土地使用管制原則。
  7. 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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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家生態網絡的建構,為國土永續發展之重要目標。請問如何透過土地使用計劃,協助達成建構國家生態網絡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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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如何把「國家生態網絡」由保育政策目標,落實為具有空間位置、土地使用指導及管理工具的土地使用計畫。核心不只是增加保護區面積,而是維持並修復生態核心區之間的連結,使物種、棲地與生態系服務能跨越行政區及不同土地使用類型延續。

生態網絡可用「點、線、面」理解:

  • 點:生態核心區,如國家公園、重要濕地、森林、河口、重要野生動物棲地及生物多樣性熱區。
  • 線:生態廊道,如溪流、河川、海岸帶、林帶及綠帶,連接分散的核心棲地。
  • 面:緩衝及友善利用地區,如農地、淺山、埤塘、濕地周邊及都市綠地,減少棲地孤島化,並兼顧生產與保育。

法制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19 條要求擬訂國土計畫時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資料;第 20 條規定國土保育地區依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劃設;第 21 條建立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的使用原則;第 23 條並規定,國土保育地區以外的其他功能分區,如符合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也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國土計畫法後續曾修正,相關作答仍依命題當年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採取「先辨識生態空間,再建立網絡,最後以土地使用計畫落實管理」的架構。答題時由規劃程序進入,接續說明空間配置、土地使用管制、修復及治理,便能完整回答「如何透過土地使用計劃協助達成目標」。

一、盤點生態資源,建立空間資訊基礎

整合生態調查、物種分布、棲地品質、地形水文、環境敏感地區、土地利用現況及開發壓力等資料,運用地理資訊系統進行套疊分析,辨識:

  1. 生態核心區及重要棲地。
  2. 核心區間的潛在廊道與斷裂處。
  3. 受道路、開發或污染影響的高風險區。
  4. 可作為緩衝、復育或友善利用的土地。

並依資料及生態狀況訂定優先順序,讓有限的保育與復育資源先投入關鍵地區。

二、以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配置生態網絡

在國土計畫中,將重要生態空間納入保育導向的空間架構,依其生態與環境敏感程度配置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跨越不同功能分區的河川、綠帶與棲地連結,也應一併納入整體空間規劃。

在都市計畫中,則應檢視都市擴張、道路建設及公共設施配置對棲地的影響,保留河川廊道、都市綠帶、濕地及大型連續開放空間,避免重要棲地被零碎開發切斷。生態網絡須跨越行政區與土地使用分區,不能只在單一計畫範圍內處理。

三、用土地使用管制維護核心區與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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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萎縮城市(shrinking city)?如何透過土地使用計畫,引導城市精明收縮(shrink 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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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萎縮城市(shrinking city)**是指城市因人口減少、產業衰退或就業機會外移等因素,長期失去人口與經濟活動,並出現空屋、閒置土地增加、公共設施使用率下降及地方財政負擔加重等現象。它不是單指人口短期波動,也不等同於城市面積縮小;關鍵在於人口與活動減少後,原有的土地開發及公共設施配置仍維持成長型態,造成空間供給與實際需求脫節。

**精明收縮(shrink smart)**是承認人口與經濟規模可能持續下降,透過空間重新配置及資源集中,維持居民生活品質、公共服務與城市韌性。其目標不是追求恢復過去的人口規模,而是讓城市在較小的規模下運作得更有效率、更公平。

本題主要運用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配置、發展引導、公共設施供給及都市更新等觀念。沒有單一法定公式可計算萎縮程度或精明收縮方案;制度上可依都市計畫法制及國土計畫體系檢討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配置。題目未指定個別法條,作答重點應放在規劃原則與工具。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先辨識萎縮、再調整空間、最後兼顧公平與執行」三個層次作答:

  1. 辨識萎縮及其空間分布 分析人口變化、產業與就業、戶籍及實際居住狀況、空屋率、閒置土地、公共設施使用量與地方財政等資料。除確認城市整體是否萎縮,也要辨認哪些地區仍有需求、哪些地區有持續空置或設施閒置問題,避免以全市平均數掩蓋內部差異。

  2. 由全面擴張改為集中發展 檢討人口與土地需求預測,據以調整都市計畫的發展規模、分期分區及開發順序。將住宅、商業、就業及公共服務優先導向仍具活力、交通可及且已有設施基礎的地區,避免在需求不足處繼續編定新發展用地或擴充公共設施。

  3. 重整土地與設施配置 盤點空屋、閒置土地及低度利用土地,依區位與條件採取再利用、整合開發、土地儲備或轉作開放空間、綠地、滯洪及生態用途等方式。公共設施則依服務人口、使用需求與財政能力檢討其位置、規模及維護方式,優先維持必要服務,並考量合併、轉型或調整低度使用設施。

  4. 以公平與社區參與降低衝擊 收縮措施須納入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地方組織及服務提供者的參與,說明調整理由與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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