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等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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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九條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要求說明全國國土計畫中四項內容: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作答時宜依施行細則的編排逐項說明,並補充全國國土計畫本身採用的計畫年期。
成長管理係在國土永續發展目標下,考量自然環境容受力、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與財務成本,以及使用權利義務與損益公平,規範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並決定未來發展地區與適當時程,以促進國土有效利用。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二、解題方法與應答內容
(一)計畫年期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的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版的計畫年期訂至民國 125 年。
作答應同時呈現「法規原則」與「計畫實際年期」:前者是年期上限原則,後者是本計畫設定的目標年。
(二)基本調查
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的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調查資料用來掌握國土資源與發展條件,作為發展預測、空間策略及土地使用指導的基礎。作答時須留意全國計畫的調查尺度是全國,且法規明列須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施行細則》第四條將本項分為國土空間發展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及其他相關事項:
-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 天然災害、自然生態、自然與人文景觀及自然資源的保育策略。
- 海域保育或發展策略。
- 農地資源保護策略及全國農地總量。
- 城鄉空間發展策略。
- 成長管理策略
- 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 未來發展地區。
- 發展優先順序。
- 其他相關事項
- 依計畫需要納入的其他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事項。
第 二 題25 分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物適用範圍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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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的適用對象。判斷時不能只看建築物是否老舊或有危險,而要先確認法定範圍,再檢視建物是否符合三款情形之一。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第三條,已由民國 109 年 5 月 6 日修正公布。後續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修正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三條的建物適用要件並未因此變動。
解題方法:依「區位、排除、合法、要件」判斷
依第三條第一項,適用本條例的建築物須同時符合下列前提,並符合三款要件之一:
- **區位: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本條例適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建築物。
- **排除: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經指定具有上述價值的建築物,不屬本條例適用範圍。
- **合法:須為合法建築物。**僅有建物老舊或危險,並不足以直接適用;仍須符合合法建築物的要件。
- 實質要件:符合下列三款之一即可。
一、經主管機關通知拆除或補強的危險建築物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而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符合第一款。
本款著重主管機關的通知、強制拆除或危險評估等法定處置,不是只憑所有權人主觀認為建築物危險即可適用。
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的建築物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符合第二款。此款沒有另以屋齡三十年以上作為前提;評估結果達到法定標準,即可依本款判斷。
第 三 題25 分
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之使用項目者,應表明哪些事項?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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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5 條,重點是申請人變更既有多目標使用項目時,須提出哪些資料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答應分成「申請書」與「變更使用項目應表明事項」兩部分,並留意私人或團體申請時的附帶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同辦法第 5 條逐項整理:先列申請書須載明的事項,再列變更使用項目須表明的事項;最後補充特定情形的文件要求與免辦事項。題目問「應表明哪些事項」,不可只列變更項目計畫的內容而漏掉第 5 條所要求的申請書內容。
作答要點
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 申請人姓名、住址;申請人為法人者,應載明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
- 公共設施名稱。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的事項。
二、變更使用項目應表明事項
- 公共設施用地類別:說明該用地屬於何種公共設施用地。
- 變更使用項目、面積及配置圖說:載明變更項目的面積,並提出平面或立體配置圖說。私人或團體申請變更,若涉及公共設施的指定目的使用部分,應檢附原獲准獎勵投資辦理的相關文件。
- 變更使用範圍的土地及建築物權屬:說明土地與建築物的權利歸屬。
- 整體規劃及特色說明:說明多目標使用項目的整體規劃內容及特色。
第 四 題25 分
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變更時之土地區位及土地面積應符合何種規定?又有何例外規定?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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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十二點,重點是農業區變更使用的優先區位、最低申請面積,以及最低面積的例外。其規範目的在避免農業區零星、破碎開發,促使變更基地與既有或規劃發展地區銜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年適用規定,第十二點如下;該點後續未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寫出「區位原則 → 計畫類型與最低面積 → 面積例外」即可。題目問的是區位及面積,不必延伸討論道路、公共設施或回饋等其他基地條件。
區位及面積規定
一、土地區位
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以鄰近已發展地區或規劃為發展區者優先。此為優先選址原則,目的在使開發延續既有都市發展,避免零星散布,並降低對農業生產環境的切割。
二、最低土地面積
最低面積依都市計畫類型區分:
| 都市計畫類型 | 申請變更土地最低面積 |
|---|---|
| 直轄市計畫、省轄市計畫、縣轄市計畫地區 | 不得小於 3 公頃 |
| 鄉街計畫、鎮計畫、特定區計畫地區 | 不得小於 5 公頃 |
因此,回答時要先辨明基地所屬的計畫類型,再套用相應門檻;3 公頃及 5 公頃均包含本數。
面積例外規定
申請變更土地未達前述最低面積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最低面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