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有何建築容積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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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法規範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於民國 113 年放寬原建築容積認定適用對象,現行法已修正)。

本題核心法條與法理概念包含:

  1. 獎勵給予目的與考量因素(《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第 4 項):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為引導民間提供公益性回饋、強化公共安全與環境品質之公法上給付誘因。
  2. 容積獎勵總量管制(雙門檻機制)(《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區分「一般更新地區/單元」與「策略性更新地區」,課予「基準容積倍數」與「原容積外加基準容積比例」之雙重上限管制。
  3. 原容高於基容及危險耐震不足建物之特別放寬(《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為解決高樓層集合住宅容積不足與都市防災急迫性,所訂定之特別獎勵額度(民國 110 年修法重點)。
  4. 原建築容積之信賴保護保障(《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第 3 項):實施容積管制前興建之合法建築物,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5. 重複獎勵禁止與容積移轉之排除(《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第 5 項):落實「一事不二獎」之防弊機制,但容許《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一之容積移轉累加。
  6. 中央法規授權明確化(《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第 6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採全國標準化、客觀化評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條體系重整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零散默寫法條,應依據公法規範邏輯,採取「目的 →\rightarrow 上限(分流管制) →\rightarrow 原容保障 →\rightarrow 競合禁止 →\rightarrow 授權子法」之層次開展:

  1. 第一層(法定考量項目):說明法條規定得給予容積獎勵之實體事由(公益捐贈、防災、環境等)。
  2. 第二層(獎勵上限與計算門檻):詳細區分「一般更新基地」、「策略性更新地區」與「原容大於基容/耐震不足危險建物」三類,列出法定上限公式。
  3. 第三層(原建築容積保障):點出實施容積管制前合法建物原容積之存續保障。
  4. 第四層(法規競合與例外規定):說明禁止重複獎勵原則,以及得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合併申請之例外。
  5. 第五層(授權規範與機制特色):說明中央統一訂定子法標準,達成額度透明、評定客觀之立法意旨。

選項分析(法條結構與要件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以下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各項構成要件逐一解析其規範意涵:

  • 第 65 條第 1 項(一般基地與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雙門檻管制):
  • 一般基地:獎勵後建築容積 ≤\le 基準容積之 1.51.5 倍,且 ≤\le 各該基地 0.30.3 倍基準容積加原建築容積。採雙重上限乃為避免高容積率地區過度膨脹,或低容積率地區因倍數管制而誘因不足。
  • 策略性更新地區:基於重大都市再生效益,上限大幅放寬為基準容積之 2.02.0 倍,且不得超過各該基地 0.50.5 倍基準容積加原建築容積。
  • 第 65 條第 2 項(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及危險建物之特別放寬):
  • 款次一(原容 1.21.2 倍):不得超過原建築容積之 1.21.2 倍(且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1.51.5 倍,策略性為 2.02.0 倍)。
  • 款次二(耐震危險建物原容 1.31.3 倍):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上限放寬為原建築容積之 1.31.3 倍,或各該基地基準容積之 1.151.15 倍加原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1.51.5 倍或策略性 2.02.0 倍),此為民國 110 年強化都市公共安全所增訂。
  • 款次三(原容加成):原建築容積加上各該基地基準容積之 0.30.3 倍(策略性更新地區為 0.50.5 倍)。
  • 第 65 條第 3 項(合法建築物之原容保障):
  •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保障既有合法財產權益。
  • 第 65 條第 4 項(實體獎勵事由):
  • 明定因公共設施、留設開放空間、捐贈公益設施、協助興闢公設、環境永續發展、都市防災、保存歷史文化等因素得給予獎勵。
  • 第 65 條第 5 項(禁止重複申請與容積移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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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得循容許使用方式設置於農牧用地,其相關規範為何?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基地開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如何維護整體景觀風貌及視野景觀品質?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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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台灣非都市土地開發與能源轉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之整合掌握能力,命題聚焦於兩大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及其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太陽光電設施於「農牧用地」以容許使用方式辦理之申請途徑、面積門檻(未達 2 公頃)、專案公告條件(不利農業經營/受污染農地)及結合農業經營(屋頂型/農電共生)等管制規範。
  2.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專編第十三編之一「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民國 108 年增訂暨歷次修正):涉及土地開發許可層次,針對基地景觀維護、視野衝擊減緩、周邊緩衝退縮、順應自然地形及低眩光材質等環境景觀審議標準。

註:現行法主管機關組織已改制(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營建署」改制為「國土管理署」),解題內容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制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條理化剖析」切入,分為兩大子題依序作答:

  1. 第一部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分「結合農業經營(屋頂型綠能設施)」與「免與農業經營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兩大取徑,說明其面積門檻、主管機關審查機制與專案公告限制(防杜優良農地破碎流失)。
  2. 第二部分(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由土地開發審議之空間規劃邏輯切入,從「基地順應地形」、「周界緩衝隔離與退縮」、「重要視點與視野維護(防眩光/沉降遮蔽)」、「生態綠覆及既有植被保全」四大構面系統化闡述,建立兼顧發電效能與地景美質之審議標準。

解題技巧

  1. 分清「容許使用」與「開發許可」的階層:
  • 「容許使用」適用於未達 2 公頃之點狀或微型使用,重點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的限制性但書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適用於達 2 公頃以上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之大型開發基地,重點在專編第十三編之一的規劃設計規範。
  1. 答題關鍵字掌握:
  • 農牧用地容許:未達 2 公頃、農業設施附屬屋頂型、不利農業經營農業用地、受污染農地、農地農用優先。
  • 景觀維護審議:順應自然地形(減少挖填方)、隔離綠帶/退縮緩衝、視點分析(遮蔽量體)、低反光模組(防眩光)、天際線協調。

【答案】

一、太陽光電設施循容許使用方式設置於農牧用地之相關規範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於「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之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之規範如下:

  1. 規模面積門檻限制: 循容許使用方式設置者,其申請基地面積以未達 2 公頃為限(土地面積達 2 公頃以上者,須依法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及開發審議許可程序)。

  2. 結合農業經營之附屬設施(屋頂型光電):

  •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得設置於合法的溫室、菇舍、畜禽舍等農業設施屋頂,該設施之興建與使用須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
  • 其綠能設施之設置面積、高度及透光率等應配合原農業設施之生產需求,確保以農業生產為主體,不得妨礙原有農業經營之連續性與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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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國土計畫範圍包括陸域與海域。請問民國 102 年 10 月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與民國 107 年 4 月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對於海域範圍之界定,有何差異?原因為何?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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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備註:國土計畫法後續雖有修正施行期程,惟本題核心之海域管轄範圍界定與法理架構均維持不變)。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我國「空間規劃體制轉型(由《區域計畫法》轉軌至《國土計畫法》)」中,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與海域管轄權界定的演進認知。涉及重點法規與觀念包括:

  1. 《區域計畫法》:第 3 條規範範圍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海域區」之劃設限制。
  2. 《國土計畫法》:第 3 條(國土計畫定義納入「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第 10 條(全國國土計畫內容)、第 45 條。
  3. 海域法律體系:《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4. 海洋空間治理觀念:從消極的「陸地思維延伸(二維點狀開發管制)」邁向積極的「陸海統籌與立體多目標海洋空間治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體制演進比較與成因申述」申論題,作答應採取「兩層次架構」切入:

  1. 第一層次:差異比較(界定範圍之對照):不應只停留在數字層面(12 浬 vs. 200 浬),必須區分「法理管轄邊界」、「實質功能分區劃設邊界」及「空間管制模式」之本質差異,並輔以表格對照,以利閱卷委員掌握要點。
  2. 第二層次:成因剖析(四維度立論):從「法規授權層次」、「國際法與主權落實」、「空間治理典範轉移(MSP)」、「中央與地方管轄分工」四個面向深入闡述修訂背景與實務需求。

評分要點與論點剖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型,其評分核心論點剖析如下:

  • 論點一(空間範圍界線):必須明確指出民國 102 年《全國區域計畫》界定於「平均高潮線至領海外界線(12 浬)」;民國 107 年《全國國土計畫》則延伸至「專屬經濟海域(200 浬)及大陸礁層外界線」。
  • 論點二(管轄深度與層次):切忌誤認國土計畫會將 200 浬海域全部劃滿細部土地使用分區。考生須點出《全國國土計畫》海域範圍採「雙軌層次」:實質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以領海(12 浬)內為原則;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則屬「空間指導與海域利用協調架構」。
  • 論點三(差異原因):需答出區域計畫法原無海域規劃專章,海域管理屬於拼裝式行政延伸;國土計畫法則明定「陸域及海域」,係因應離岸風電、海纜、生態保育等多元競合,為與國際海洋法秩序接軌而為之變革。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法、權、理、分」:
  • 法(法源授權):區域計畫法缺乏專法授權 vs. 國土計畫法明定陸海域。
  • 權(主權落實):領海主權(12 浬)延伸至專屬經濟海域之主權權利(200 浬與大陸礁層)。
  • 理(治理理念):二維被動審查許可 vs. 三維主動海洋空間規劃(MSP)。
  • 分(事權分工):地方管轄領海內功能分區劃設 vs. 中央統籌涉外與經略專屬經濟海域。
  1. 審題陷阱預防: 題目問「海域範圍之界定」,若只寫《國土計畫法》第 3 條的一行法文無法拿高分,必須精確陳述計畫書中實質劃定與指導之操作邊界。

擬答正文

(一) 兩計畫對於海域範圍界定之差異

民國 102 年 10 月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與民國 107 年 4 月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對於海域範圍界定之核心差異如下:

  1. 地理空間涵蓋界線之差異:
  • 《全國區域計畫》(102 年):海域規劃範圍係以「領海基線向外推移 12 浬之領海外界線」為界,即涵蓋台灣本島及各離島之「低潮線/平均高潮線至領海外界線(含內水及領海)」。
  • 《全國國土計畫》(107 年):海域規劃範圍大幅延伸至我國管轄之全海域,界定為「自領海基線起至專屬經濟海域(200 浬)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線」,將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全數納入計畫治理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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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於都市計畫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其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規定為何?並請就該規定評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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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關於「容積獎勵總量管制」(俗稱容積天花板)之法規標準與都市計畫制度設計之評析能力。涉及之核心概念與法條包含:

  1. 法規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 條之 3(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亦維持相同規範)。
  2. 總量管制(Cap)理念:為避免過去各項容積獎勵(如開放空間、綠建築、耐震設計、友善環境等)層層疊加導致「實質容積」失控膨脹,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容積獎勵上限機制。
  3. 基準劃分:區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基地」與「一般建築基地」,分別設定不同比例上限,並遵循「從嚴原則」(都市計畫書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4. 計畫核心價值:平衡土地開發利用效率與都市「環境容受力」(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Level of Service, LOS)。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默寫+制度政策評析」複合型申論題,解題架構採兩階段鋪陳:

  1. 法規條文精確列述:完整寫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 條之 3 的具體規定,準確列示都市更新基地與一般建築基地的各項百分比與折算標準。
  2. 制度深度評論:自「立法緣起與正面功能」、「現行實務盲點與扞格」、「制度改進方向」三大維度展開評析,展現都市計畫法制與規劃專業分析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置。作答時須針對法條之規範要件進行結構化拆解,評析其適用範圍與例外情形:

  •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基地:上限為法定容積之 1.51.5 倍(即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之 50%50\%),或法定容積之 0.30.3 倍再加計原建築容積。此舉係考量都市更新整合難度高且具改善都市窳陋環境與公共安全之公益性,故給予較高容積彈性。
  • 一般建築基地(非都更基地):各項容積獎勵累計總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20%20\%。藉此阻絕各項單項獎勵無上限堆疊,控制開發強度。
  • 都市計畫書從嚴原則:個別都市計畫相關法規或都市計畫書規定之上限低於上述標準者,從其規定,尊重個別都市計畫之在地規劃權。
  • 除外適用規範(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特別法或獨立法規辦理者(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容積獎勵、或是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之容積移轉),其適用額度另依各該法規規定,不計入此 20%20\% 之獎勵上限。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記住「都更一點五(或原容加零點三)、一般百分之二十、計畫從嚴、特法排除」。
  2. 審題關鍵防陷阱:
  • 「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本質不同。本條規範主要為「容積獎勵總量累計上限」,容積移轉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控管(一般以法定容積之 30%30\% 或 40%40\% 為限),切勿將二者混為一談,但可在評論段落點出兩者疊加後的衝擊。
  • 注意法定用語是「法定容積」而非「基準容積」(《都市更新條例》使用基準容積,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4 條之 3 條文使用「法定容積」)。
  1. 評論論述心法:切忌情緒化批判,應以「環境容受力」、「外部性內部化」、「公共設施負載」、「都市計畫主導權」等專業學理詞彙進行多視角論述。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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