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政策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區域政策

第 一 題25 分

內政部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研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基於此,雖已有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陸續獲得合宜處理,然而對於部分過去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尚未依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地區,請試闡述其存在之原因,並研提可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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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都市計畫政策為準。本題核心在於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長期未取得之財產權保障爭議,以及解套政策落實時所遭遇之「執行落差」(Implementation Deficit)。

  1. 法規與憲法意旨:
  •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公保地徵收或取得方式)、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取得期限與免稅補償規定)。
  • 司法院釋字第 406 號解釋(公保地長期未取得侵害人民財產權)、第 732 號解釋(土地徵收之合憲性審查與必要性原則)。
  • 內政部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行政院核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專案通盤檢討計畫」。
  • (法規補充說明:後續內政部雖陸續針對跨區市地重劃、容積移轉代金制度滾動檢討修正,但都市計畫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之核心法理與執行原則維持不變,解題仍以民國 111 年命題時點之政策脈絡為準。)
  1. 制度定義:
  • 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都市計畫變更時,考量公共設施負擔公平性與地利共享原則,規定變更案須於一定期限內,由地主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整體開發方式完成公共設施無償取得並回饋土地後,變更計畫始生效或准予核發建照。
  • 二次套牢困境:因地主整合困難、財務不具可行性或行政量能受限,導致附帶條件無法成就,原公保地仍無法有效開發利用,形成變更後卻動彈不得的制度僵局。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政策成因與策略研擬」申論題型,切入點採用政策執行理論與土地使用/地政制度整合觀點:

  1. 成因分析架構:從「產權與意願整合(交易成本)」、「財務自償性與市場機制」、「空間現況與拆遷阻力」、「計畫機制與法規僵化」、「行政量能與跨部門協調」等維度系統化切入,揭示為何立意良善的整體開發方案無法落地。
  2. 可行解決方案架構:針對上述成因,提出「空間單元彈性調整」、「多元替代解套工具(跨區重劃/容積移轉/都市更新)」、「退場機制法制化」、「財務誘因與負擔合理化」及「行政一條龍整合機制」等具體可行措施。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故無選項分析。完整申論論述請見【答案】。


解題技巧

  1. 破除單一徵收思維:切勿僅回答「政府財政不足無法徵收」,本題題幹明確鎖定「已專案通檢變更,但因附帶條件無法整體開發」之延宕原因,必須聚焦於「市地重劃或整體開發執行卡關」的結構性因素。
  2. 地政與都計雙軌結合:高分關鍵在於將都市計畫規劃手段(分期分區、變更退場、調派容積)與地政實務手段(抵費地負擔比率、跨區重劃、自辦與公辦機制)融會貫通。
  3. 分點標題明確:申論作答務必架構分明,以二至四級標題條列,並結合專有名詞(如自償率、負擔比例、權利變換、退場機制)增加說服力。

【答案】

一、尚未依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之存在原因分析

內政部自民國 102 年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多數案件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以「附帶條件辦理市地重劃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變更。然而部分地區歷經多年仍無法完成整體開發,其核心成因如下:

  1. 產權複雜度高與地主意願整合不易(交易成本過高) 公保地多屬歷史悠久之計畫留設,長年未徵收導致土地歷經數代繼承,共有人數眾多、產權細碎、部分所有權人行方不明或未辦繼承登記。在自辦市地重劃或公辦意願調查過程中,無法達到法定人數與面積之同意門檻;且地主對於無償提供公共設施負擔比率(通常介於 40% 至 50%)認知落差甚大,利益協調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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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原住民族地區為國土空間規劃之重要課題。於國土計畫法架構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進行空間規劃與研議土地資源利用方式。近期內政部營建署針對如何於原住民族地區進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進行多次會議加以研商。基於此,請闡述目前我國原住民族地區面臨的困境,以及因應這些困境研提可行的改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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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於《國土計畫法》架構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Rural Spatial Planning)之法制工具應用,以及面對原住民族地區之特殊性時,如何兼顧「原住民族土地主體性」與「空間治理實務」的政策研擬能力。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國土計畫法》第 6 條(國土規劃基本原則: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障原住民族生活與土地利用)、第 15 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得研擬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第 23 條(國土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授權)。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
  3. 內政部營建署《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手冊》(作為直轄市、縣市指認鄉村地區空間構想、公共設施配置及發展構想之指引)。 (法規演進提醒: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法定公告期程立法院後續亦有修正討論,答題仍應以命題架構與核心制度原理為準。)
  • 核心概念:
  • 制度衝突與共業:區域計畫法時代「現況編定」忽視原住民族傳統耕作與聚落型態,造成大量「合法使用、非法身分」之歷史共業。
  • 由下而上(Bottom-up)協同規劃:突破過去由上而下技術官僚模式,導入部落會議與參與式民主。
  • 三生一體與韌性部落:原鄉之生活、生產、生態緊密鏈結,且多位於地質敏感與環境脆弱區,空間規劃必須強化氣候韌性與文化地景保存。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政策現況剖析+改善策略研擬」雙核心申論題。解題應採**「對稱呼應架構」**,將原住民族地區的困境依面向系統化分類,再針對各項困境在《國土計畫法》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的框架下提出相應對策:

  1. 困境剖析:從「土地制度與法規管制」、「空間環境與基礎設施」、「產業經濟與人口結構」、「治理機制與文化主體性」四個層次切入,精準切中原鄉特有痛點。
  2. 改善之道:將對策對接《國土計畫法》工具箱(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使用管制規則彈性化、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指認之公共設施計畫、原民會與營建署跨部會整合平台),提出具可行性之制度化與空間化解方。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答題重點在於審題配比:

  • 「困境分析」約占 40% 篇幅,著重在問題診斷的深度與法制歷史成因。
  • 「改善之道」約占 60% 篇幅,著重在國土空間規劃工具的創新與實踐步驟。

解題技巧

  1. 避免「漢人平原鄉村」視角:原鄉與一般農村不同,不可僅套用農舍放寬、農業設施等傳統解法;必須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保障、部落聚落核心、傳統領域、祭儀文化空間及原住民保留地之特殊產權限制。
  2. 善用國土計畫專有名詞:將抽象理念化為法定語言,例如「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農四)」、「國土保育地區」、「彈性使用管制規則」、「部落核定聚落」、「微型公共設施盤整」。
  3. 首尾呼應與上位政策連結:論述應點出由「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轉軌至「國土計畫空間引導」之歷史契機,展現都市與區域政策的巨觀視野。

【答案】

一、前言

原住民族地區長期受限於非都市土地「現況編定」之剛性管制,造成傳統生活文化與現代空間法規脫節。隨著《國土計畫法》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縫合部落生活紋理、健全公共基盤及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法定工具,此為落實國土正義與部落實質發展之重要轉機。

二、我國原住民族地區目前面臨之困境

  1. 土地法制僵化與歷史違規共業
  • 現況編定之侷限:民國 60 至 70 年代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多以地形圖現況認定,忽視原住民族傳統輪耕、家屋散居與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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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都市計畫對於計畫人口之推計,長期以來多立基在以都市成長的觀點進行之。惟近年來多數計畫區正面臨人口老化、人口不成長甚至萎縮等發展情形。因此,在進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具體進行哪些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以作為檢討之基礎?同時在通盤檢討時,應如何具體考量這些狀況,研擬解決方案並予以落實因應,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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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在台灣面臨「少子化、高齡化及總人口負成長」之人口轉型衝擊下,能否跳脫過往都市計畫「擴張導向(Growth Machine)」之盲目增長思維,回歸實質規劃技術與制度規範,重塑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機制。

相關法源、定義與核心理論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1. 法規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定期通盤檢討之法定程序與週期)。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通盤檢討前應辦理之基本調查項目,包含人口規模、年齡結構、產業、土地使用、公共設施等)及第 6 條至第 16 條(都市發展現況與公共設施檢討標準)。
  • 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與資源重配置)。
  1. 核心觀念與理論:
  • 計畫人口(Planned Population):都市實質空間規劃(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住宅區供需容受力、道路系統斷面與自來水、污水等維生管線容量)之最關鍵設計基準。
  • 世代存活推計模式(Cohort-Component Method):相較於機械式等差、等比或趨勢外推法,該模式依年齡別、性別之存活率、生育率與遷移率分別推計,方能準確捕捉高齡化與少子化之人口動態結構: Pt+n=Pt+(B−D)+(I−O)P_{t+n} = P_t + (B - D) + (I - O) 其中 BB 為出生數、DD 為死亡數、II 為移入數、OO 為移出數。
  • 智慧緊縮(Smart Shrinkage)與緊密城市(Compact City):面對萎縮都市(Shrinking Cities),計畫策略應由「空間擴張」轉向「重整生活圈、服務設施集中化、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與閒置公共設施轉型/去活化」。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包含兩大核心子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階段邏輯推進:

  1. 第一階段: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規劃前端之實證基礎)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架構,針對「人口變遷」、「空間使用」及「設施服務」三大維度展開調查,並說明推計模式如何由單純的總量外推轉向多情境結構推計。
  2. 第二階段:解決方案與落實因應(規劃後端之空間與政策落實) 從「計畫目標年與人口核實下修」、「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與引導緊密發展」、「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與餘裕空間轉型」及「高齡友善無障礙環境落實」四大面向,具體提出落實機制。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切忌泛泛而談:不可僅寫「進行人口調查、少子化要建托兒所、高齡化要建安養中心」。必須扣合都市計畫法規專有名詞(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容受力分析、多目標使用辦法)。
  2. 避免單一推計盲點:以往考生習慣寫趨勢法、迴歸分析;在人口萎縮時代,必須特別強調「世代存活法」、「戶量規模萎縮分析(單身與高齡獨居戶增加)」及「活動人口(日間活動人口 vs. 夜間常住人口)分析」。
  3. 因應方案須具實質空間對策:計畫人口調降後,必然伴隨住宅區過剩與學校用地等公設餘裕問題,作答必須涵蓋「土地使用分區降度或轉型」與「公共設施減量、解編或複合化利用」。

【答案】

壹、通盤檢討前應辦理之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進行系統性之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針對人口萎縮與高齡化趨勢,應具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 人口結構與變遷動態調查

  1. 人口動態成分調查:蒐集計畫區歷年戶籍人口之自然增減(出生率、死亡率)與社會增減(遷入、遷出),釐清人口衰退主要係受少子化自然減少所致,或受產業外移導致之人口淨流出。
  2. 年齡結構與家戶型態變遷調查:調查幼年人口(0–14 歲)、青壯年人口(15–64 歲)及高齡人口(65 歲以上)比例,計算老化指數、扶養比及扶老比;調查平均每戶人口數(戶量)與獨居高齡戶比例,掌握「家戶數成長但總人口減少、家戶規模微型化」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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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因中美貿易摩擦與新冠肺炎疫情等影響,廠商陸續回流,使國內產業用地面臨高度的需求。此迥異於長期以來,國內部分都市計畫之工業區出現使用率偏低,或不合宜使用等現象。基此,首先試詳述長期以來此現象生成之原因;其次對國內產業用地面臨高度需求研提出可行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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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台灣產業用地政策演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盲點」以及「全球供應鏈重組下空間規劃因應策略」的整合論述能力。核心概念與法規依據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政策架構為準):

  1. 都市地租競租理論(Bid-Rent Theory)與空間外部性: 依杜能(von Thünen)與阿隆索(Alonso)之競租模型,土地地租 RR 受使用者支付意願與區位特性決定: R=Y(P−C)−Y⋅t⋅dR = Y(P - C) - Y \cdot t \cdot d 當都市空間向外擴張,原本位於邊緣之工業區被住宅與商業區包圍,商業與住宅之競租能力遠高於製造業,引發土地投機、轉作不合宜使用(如商業化、住宅化)或地主惜售閒置以待都更/變更地目。
  2.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之彈性與扭曲: 《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過去逐步放寬公務、商業事務所及公共服務設施進駐,造成「合法申請、違規使用」(例如:工業住宅、商場進駐)等現象。
  3. 產業供給與閒置管理機制: 《產業創新條例》第 46 條之 1(閒置土地公告、限期改善與強制拍賣機制)、《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都市更新條例》(工業區都更獎勵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政策成因診斷(Diagnosis)+因應策略研擬(Prescription)」兩段式申論架構:

  1. 子題一(成因剖析): 從「經濟地價驅動」、「都市管制漏洞」、「產權與基盤設施」、「產業結構轉型」四個維度,深入剖析都市計畫工業區「使用率偏低(閒置)」與「不合宜使用(工業住宅、商業化)」的結構性根源。
  2. 子題二(對策研擬): 對應台商回流引發的高科技、高階製造業強烈需求,從「存量空間活化(立體化、防囤地)」、「增量策略供給(公有地儲備、園區化開發)」及「配套制度創新(分區彈性、智慧綠色轉型)」三大面向提出具體可行之空間治理策略。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無選項可供比對分析。審題評分標準與配分權重解析如下:

  • 第一子題:長期以來都市計畫工業區低度使用與不合宜使用之成因(建議配分 40~50%)
  • 評分重點:能否跳脫單純的「地主炒地皮」表面說法,從都市空間演變歷程、法律管制規範漏洞、基礎公設供需錯置、產業轉型技術門檻等層面進行學理化剖析。
  • 第二子題:面對高度產業用地需求之可行策略(建議配分 50~60%)
  • 評分重點:策略是否具備政策具體性(如是否提及立體化政策、產創強制拍賣、台糖土地合作、特定工廠整編等現行工具),切忌僅寫「政府應多規劃工業區」等空洞宣示。

解題技巧

  1. 破題對比法:開門見山點出「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面臨『結構性錯置』(質與量皆不合時宜),而回流產業需求兼具『大規模、高規格、即時進駐』特性」之核心矛盾。
  2. 熟記政策專有名詞:精確引用「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產業創新條例強制拍賣條款」、「特定工廠登記輔導轉型」、「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增設擴建」等官方政策定名,展現專業度。
  3. 避免單一手段陷阱:回答對策時,必須同時包含「存量管理(既有土地提升容積與排除閒置)」與「增量開發(新闢園區)」,若只寫徵收或擴大都市計畫,容易被閱卷委員扣分(忽略都市蔓延與生態衝擊)。

【答案】

一、長期以來都市計畫工業區使用率偏低及不合宜使用之生成原因

都市計畫工業區長期呈現「低度使用(閒置、做低效倉儲停車)」與「不合宜使用(違規作住宅、商業零售)」等現象,其結構性成因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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