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政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就臺灣地區邁入廿一世紀後,國土計畫法頒布前(2000~2016 年),區域計畫在規劃與管制上有何重要的理念被納入,試申論之。國土計畫法頒布後之國土規劃,前述規劃與管制有哪些理念必須再加以強化?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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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空間規劃體系為準。核心在於考核臺灣空間規劃由《區域計畫法》過渡至《國土計畫法》之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涵蓋兩大核心層次:
- 2000~2016 年區域計畫之規劃與管制理念:掌握臺灣在面臨全球化競爭、921 大地震(1999 年)、莫拉克風災(2009 年)及氣候變遷衝擊下,區域計畫體系(包含民國 89 年修正《區域計畫法》建立開發許可制度,以及民國 102 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所導入之永續發展、環境敏感區分級管理、成長管理、城鄉與農地總量管制、由下而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之多元治理等概念。
- 《國土計畫法》頒布後之強化方向:針對區域計畫時期「通案管制、個案變更」、「先開發、後補辦」、「農地零星破碎化」等實務弊端,探討《國土計畫法》(民國 105 年施行、107 年發布《全國國土計畫》)如何透過功能分區取代現況編定、計畫引導開發終結零星開發許可、落實土地容受力與氣候變遷調適、強化民眾參與及國土復育等制度設計,進一步落實並深化前述理念。 (註: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後續已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與實施期程進行微調修正,解題仍以核心法理與制度演進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縱向歷史演進+橫向制度批判」申論題,採對比演進法切入,論述架構如下:
- 前言:點出 2000 年至 2016 年為臺灣國土由「經濟成長導向」邁向「永續保育與調適」之轉型過渡期,為《國土計畫法》催生之溫床。
- 第一子題剖析(2000~2016 年區域計畫理念):從「規劃理念」(永續與韌性、成長管理與總量控制、分權協作)及「管制理念」(開發許可制法制化、環境敏感區分級管制、農地保護防線)雙軸線具體申論。
- 第二子題剖析(國土計畫法應強化理念):以區域計畫實施之侷限為出發點,對應說明《國土計畫法》在「計畫引導開發(終結零星變更)」、「農地實質整體保護」、「氣候變遷調適與國土承載力」、「土地使用監測與違規處罰」、「程序正當性與跨域治理」等面向上必須強化之實踐途徑。
- 結語:總結由「消極管制」邁向「積極前瞻引導」之意義。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客觀選項分析。答題時須依子題明確區分標題,切忌將兩階段混為一談;各論點須援引具體政策工具(如:第一級、第二級環境敏感區、開發許可、農地總量、四大國土功能分區)以展現專業廣度與深度。
解題技巧
- 掌握政策時間軸關鍵節點:
- 2000 年(民國 89 年):《區域計畫法》修正,增訂第 15 條之 1 至之 5,確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制」之法律位階。
- 2009 年莫拉克風災:促成國土保安與災害防救觀念全面融入空間規劃。
- 2013 年(民國 102 年)「全國區域計畫」頒布:首度建構「環境敏感區位分級分類」、「都市發展總量」與「全國維持農地總量目標」。
- 2015 年底三讀、2016 年(民國 105 年)頒布《國土計畫法》:空間規劃法制里程碑。
- 精準點出盲點與進化之道:
- 區域計畫最大痛點:非都市土地係採「現況編定」,缺乏前瞻功能分區,建商可依開發許可於農地或山坡地「點狀突破」,形成「炒作土地」與「農地破碎化」。
- 國土計畫之解方:全面廢除開發許可與零星編定變更,回歸四大功能分區,貫徹「先有計畫、才有開發」。
【答案】
一、廿一世紀後至國土計畫法頒布前(2000~2016 年)區域計畫納入之重要理念
臺灣在 2000 至 2016 年間,歷經天然災害衝擊(921 震災、莫拉克風災)與社經結構轉型,空間發展思潮由過往著重經濟成長之「開發導向」,逐步轉型為重視國土保安與區域均衡。此時期區域計畫在規劃與管制上納入之重要理念如下:
(一) 規劃理念之轉變
- 國土保安與永續發展理念之確立: 有鑑於重大災害頻仍,國土整體承載力(Carrying Capacity)受到重視。民國 102 年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明確將防救災思維納入空間佈局,強調以自然生態為本、保護水資源與山林資源之永續發展。
- 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與總量管制思維:
第 二 題25 分
永續發展是國土規劃的核心,請問永續性的城市和鄉村規劃內容主要包括哪些?而永續性成長管理所討論的議題又有哪些?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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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都市及區域政策」之經典理論與政策整合題,重點在於測驗考生對於「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落實於空間規劃的內涵,以及「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 / Smart Growth)」核心機制的掌握度。
相關理論、定義與政策脈絡如下:
- 永續發展之定義:依據布倫特蘭委員會(WCED)《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永續發展係指「滿足當世代的需求,同時不損害後代滿足其需求的能力」。落實於國土空間規劃時,著重「環境保育」、「經濟發展」與「社會公義」(Triple Bottom Line)之平衡。
- 法源與政策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民國 104 年底立法院通過、民國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之《國土計畫法》第 1 條即明定其立法目的為「促進國土永續利用」;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內政部正式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確立了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等四大功能分區,永續城鄉發展成為各級計畫之核心方針。(現行法已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全面公告實施期程,但國土永續發展之法定原則維持不變。)
- 成長管理之定義:成長管理係指地方政府為引導土地開發之「時序(Timing)」、「區位(Location)」、「型態(Pattern)」、「速率(Rate)」及「品質(Quality)」,所採取之一系列相互協調的公共政策與管制工具。引入永續性後,其更重視防止都市蔓延(Urban Sprawl)、保護敏感資源、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及落實居住正義。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包含兩大核心子題,應採「對稱式結構」並結合都市計畫專業學理進行推導:
- 子題一(永續性城市與鄉村規劃內容):切勿僅著重「都市」而忽略「鄉村」。應分別針對「城市」與「鄉村」的空間屬性,依照「環境生態、空間結構、社會經濟、基礎設施」四個維度,申論各自的規劃重點。城市強調緊湊集約、綠色交通與減碳韌性;鄉村則強調農地保全、聚落改善、地景生態維護與產業多元共榮。
- 子題二(永續性成長管理所討論的議題):應扣緊成長管理的核心控制標的(區位、時序、公共設施、環境、公平性),從學理實務(如都市成長邊界 UGB、公共設施充裕配套 APFOs、智慧型成長 Smart Growth、平價住宅、跨域治理等)歸納出五大關鍵議題,展示完整的政策工具思維。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之區分。考生答題時應切忌將城市規劃與鄉村規劃混為一談,亦不可將「成長管理」簡化為「都市計畫法令限制」,必須建立嚴謹的二階標題逐項深入申論。
解題技巧
- 破題精準度:第一段應開門見山以「永續發展三面向」及「國土計畫法精神」為核心立論,引出城鄉互補及成長管理的必要性。
- 關鍵專業名詞(Buzzwords)運用:務必精準帶入專業術語,如:緊密城市(Compact City)、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綠色基盤(Green Infrastructure)、韌性城市(Resilient City)、都市成長邊界(Urban Growth Boundary, UGB)、充裕公共設施管制(Adequate Public Facilities Ordinances, APFOs)、可負擔住宅(Affordable Housing)等。
- 常見失分陷阱:
- 遺漏「鄉村」規劃,通篇只寫都市綠建築與捷運。
- 將成長管理誤寫為單純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未點出其針對「時序管制」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連動」的動態管理特質。
- 忽略永續成長管理中的「社會公平與房價衝擊」議題。
【答案】
一、永續性的城市與鄉村規劃之核心內容
永續發展之國土空間規劃,應兼顧「環境保育、經濟發展、社會公平」之平衡。考量城市與鄉村在功能、資源及空間型態上之差異,其規劃內容重點如下:
(一) 永續性城市規劃之主要內容
- 緊湊集約與大眾運輸導向(Compact City & TOD):
- 提倡緊密城市空間結構,推動以軌道及公共運輸站點為核心的高密度、混合使用開發(TOD),減少私人運具里程數(VMT)與溫室氣體排放,遏止都市無序蔓延。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農地上存在許多違規工廠,請問形成的原因為何?針對違規工廠,政府試圖透過都市計畫手段解決違規問題,請問可能的結果為何?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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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空間規劃工具之政策工具選擇,以及違規土地使用就地合法化之外部性與道德風險。
涉及之法規與觀念包括:
- 法規基準: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政策環境為準(當時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區域計畫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民國 99 年修正之第 33 條、第 34 條臨時工廠登記機制。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新增特定工廠登記制度及輔導落日條款)。
- 市場失靈與外部性(Externality):農地違規工廠將環境污染成本(重金屬、灌排共渠污染、火災公安)內部化給農業與周邊居民承受,享受廉價土地生產利潤。
- 規劃理性 vs. 現況追認:都市計畫原採人口、產業理性預測進行土地分配;若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將違規現狀「就地變更」,即面臨規劃正當性與法治崩解的衝突。
解題方法
本題採「結構性政策分析途徑」解答,分為兩大核心段落:
- 成因分析:不可僅歸咎於「廠商圖利」,應從「經濟結構面」、「制度與法制面」、「農村社會結構面」三層次切入,展現上位國土與產業政策宏觀視野。
- 都市計畫手段之結果評估(申論重點):政府採都市計畫手段(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乙種工業區)處理違規工廠,其結果必然具有「預期效益」與「非預期之後遺症」。申論時必須採取衡平論述,條列「預期之正面整頓效益」與「衍生之負面實務後遺症與制度扭曲」,最後提出制度反思。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單選題選項。申論題評閱標準著重於論點之完整度與廣度,作答時須精準涵蓋以下論點向度:
- 成因論點:必須涵蓋「工業地價高漲」、「產業鏈群聚與代工特性」、「管制法規執法不彰/罰則過輕」、「農村人力老化與土地釋出」等面向。
- 手段結果論點:切忌一面倒支持就地合法或一味主張全數拆除。必須兼顧「產業留駐與公共設施改善」之潛在效益,以及「道德風險」、「農地破碎化持續」、「開發負擔能力不足導致推動受阻」等現實困境。
解題技巧
- 破除題意陷阱:題目問「都市計畫手段」,許多考生容易誤答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補辦登記程序。必須聚焦於「空間手段」,例如:劃定特定專用區、個案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捐贈公設/繳納回饋金。
- 論述層次對比:在回答「可能的結果」時,採取「效益(預期目標)」對比「困境與副作用(衝擊與道德風險)」的架構,能讓閱卷委員一眼看見考生的邏輯批判力與公行專業素養。
【答案】
一、農地上存在大量違規工廠之成因分析
我國農地違章工廠之氾濫,為過去數十年經濟發展策略、土地使用管制疏漏與農村結構轉變相互交織之歷史共業,其主要成因剖析如下:
- 經濟與產業結構面:合法工業用地供需失衡與微型產業群聚
- 用地成本差距懸殊:合法工業區土地取得成本高昂、開發期程冗長,且常有炒作囤積現象;相較之下,農地取得或租賃成本僅為工業地之幾分之一,且地價稅及水電成本低廉,形成強烈經濟誘因。
- 衛星工廠供應鏈網絡:台灣中小企業多屬全球代工體系之衛星工廠,重視製程上下游緊鄰之彈性與外部規模經濟(群聚效應),拆遷至偏遠或高成本之正規工業區將喪失國際競爭力。
第 四 題25 分
新擬訂都市計畫多採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請問地方政府在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時,可能面臨的風險有哪些?未來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如何將該風險納入考量?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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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都市及區域政策與土地使用開發的跨領域經典考題,核心在於檢討台灣長期依賴「區段徵收」作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主要開發手段之制度困境,並扣合《國土計畫法》體系下的空間治理變革。
- 法令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徵收土地應具備公益性及必要性,並落實評估六大要素(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財政負擔、拆遷安置)。
- 《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開發應辦理區段徵收之法定要件。
- 《國土計畫法》(民國 104 年公布,107 年 4 月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確立由「開發引導計畫」轉向「計畫引導發展」之成長管理架構。
- 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宣告過度徵收相鄰土地違憲,要求徵收手段必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
- (法令提醒:以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土計畫法》之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期程後續雖經立法院修法展延,但國土空間治理原則與成長管理核心內涵未變。)
- 學理核心:
- 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總量管制、發展順序、城鄉成長邊界。
- 自償性開發機制之侷限:以地作價、財務槓桿與市場吸納量(Absorption Capacity)脫節之財務風險。
- 人權與居住正義:兩公約(ICESCR)「適足居住權」與禁止強迫迫遷之正當法律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實務困境診斷+上位政策工具回應」雙核心申論題,答題結構採「四維度風險剖析」對應「五大國土空間因應策略」:
- 第一子題(風險分析):避免流於單一社會抗爭面向,應從地方政府治理的實務角度,系統化拆解為「財務運作」、「法制程序」、「社會治理」、「空間市場」四大層次。
- 第二子題(國土空間規劃因應):必須以民國 107 年公布之《全國國土計畫》為指導核心,具體提出國土計畫層級的政策工具(如城鄉發展總量管制、成長邊界界定、優先活化既有建地、分期分區開發管制、強化公益性實質審查),避免僅提出抽象的行政建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配分與審題爭點著重於:
- 第一子題若僅論述「地主抗爭」,分數通常僅達基本分;必須點出「自償率落空所引發的地方財政崩潰」與「人口高齡少子化下的無效土地供給」。
- 第二子題若未引用《國土計畫法》體系與精神,僅在都市計畫法或土地法架構下打轉,將失去政策科目的核心鑑別度。
解題技巧
- 破題切入點:點出區段徵收過去被地方政府視為「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且「兼顧土地增值與自償」的萬靈丹,但隨著憲法財產權意識抬頭、少子高齡化及房市景氣波動,此模式已轉化為地方政府的高風險負擔。
- 答題架構對稱性:第一段列出的風險,在第二段的國土規劃對策中必須有明確對應(例如:財務供需風險 總量管制與分期開發;違憲訴訟風險 強化公益性/必要性評估與民眾參與)。
- 專業術語運用:行文中精確置入「適足居住權」、「比例原則」、「自償率」、「配餘地標售」、「成長邊界」、「容納量分析」等專業名詞,強化專業度。
【答案】
壹、前言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 條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多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過去地方政府多將區段徵收視為「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藉由標售抵費地(配餘地)挹注財政之主要手段。惟近年隨憲法財產權保障意識深化、少子高齡化趨勢顯著,此一開發導向模式已衍生諸多風險。民國 107 年《全國國土計畫》正式公告實施,確立「計畫引導發展」原則,未來空間規劃體系勢必須正視並納管區段徵收引發之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