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計畫有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變更,應如何辦理?請就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分項依法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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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都市計畫法》為準;截至現行法規,相關法定變更程序架構均維持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都市計畫體系中​「法定變更程序」​之掌握程度,核心法條包括:

  1. 變更準用條款:《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常態變更,準用第 19 條至第 23 條之規定;第 27 條迅行變更除外)。
  2. 公開展覽與異議處理:《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3 條第 1 項。
  3. 審議與層報核定:《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主要計畫之核定層級)、第 23 條第 1 項(細部計畫之核定層級)。
  4. 發布實施與備查:《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及代為發布)、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細部計畫之發布與備查)。

考生必須明確釐清「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在審議層級(二級審議 vs. 一級審議)與核定權限(中央內政部核定 vs. 地方政府核定)之關鍵本質差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型法條實務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緊扣題目要求的四項要點(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發布實施),並以​「主要計畫變更」​與​「細部計畫變更」​兩者之法制差異為對比軸線開展。

解題架構建議採取:

  1. 法源總綱:開門見山點出《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為主要與細部計畫變更之共同準用依據。
  2. 四分項對照剖析:依題目指定之四項要件逐項分述,且於每項內部明確劃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具體法定作法。
  3. 彙整比較:提供簡明對照架構,凸顯權限分配(中央集權審定 vs. 地方自治授權)的法理邏輯。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本題重點在於法規條文與法理層級之精準對應,非選擇題閱卷時主要依據法條號引用之準確性、程序步驟之完整性,以及主要/細部計畫之對照清晰度評分。


解題技巧

  1. 答題順序安排:題目列舉順序為「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作答時可直接以題目的四個子項作為大標題,但內容中必須明確交代法定行政程序的時間先後(例如:公開展覽必定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前進行)。
  2. 記憶口訣與陷阱防範:
  • 審議陷阱:主要計畫變更原則採「二級審議」(直轄市/縣市都委會 →\rightarrow 內政部都委會);細部計畫變更僅為「一級審議」(各該直轄市/縣市都委會審決即可)。
  • 核定陷阱:主要計畫「核定權在中央(內政部,特例為行政院備案)」;細部計畫「核定權在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報中央僅是『備查』」。
  • 天數陷阱:公展期間為「30 天」;接獲核定或備案公文後發布實施之期限亦為「30 天內」。

【答案】

依《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程序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但第二十七條之迅行變更,不在此限。」故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常態變更程序,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悉依擬定程序辦理。針對「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分項說明如下:

一、公開展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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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近年因極端氣候衍生的複合型災害衝擊臺灣環境,請就國土計畫、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等土地使用分區法令內容,論述前述對都市環境敏感性(含工廠危險性和公害)的災害防治,有何規範或檢討變更規定?試作綜理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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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臺灣「三層級空間計畫體系」(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中,面對極端氣候引發之複合型災害(天然災害疊加人為工廠公害或危險事故),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環境敏感地區防護、隔離緩衝規範,以及法定檢討變更機制的整合分析能力。

本解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補充提醒:《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歷經後續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實施期程已調整至民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前辦理,目前仍處於由區域計畫體系過渡至國土計畫體系之過渡期。

本題涉及之關鍵法令與核心概念包括:

  1. 國土計畫層級:《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計畫檢討變更與極端氣候因應)、第 20 條(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第 21 條(使用管制原則)、第 23 條(使用許可);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明定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與第二級分類分級管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工業區區位指導)。
  2. 區域計畫層級:《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通盤檢討)、第 15 條之 1 至第 15 條之 5(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與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限制開發地區規定、複合型災害地質調查、工業區之隔離綠帶與安全緩衝距離規範)。
  3. 都市計畫層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與第 32 條(土地使用分區與管制)、第 26 條(定期通盤檢討)、第 27 條(迅行變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5 條(氣候變遷與環境敏感基本調查)、第 6 條(都市防災通檢專章)、第 24 條(不相容工廠、危害公共安全設施之檢討遷移);各直轄市與縣(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特種、甲種、乙種工業區之危險工廠容許使用管制與隔離綠帶設置)。
  4. 都市環境敏感性與複合型災害:自然環境敏感(淹水潛勢、坡地滑坡、斷層帶、土石流)遇極端降雨或強震,誘發人為敏感設施(化學工廠毒洩、易燃易爆物爆炸、火災延燒)形成「Natech」(Natural Hazard Triggered Technological Disasters)複合型災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橫向比較+縱向跨法規貫穿」之大型申論題。解題時應採取「矩陣分析法」,切忌單純抄寫法條,必須將「三大計畫體系」作為縱軸,「分區管制規範(事前預防)」與「檢討變更機制(動態調適)」作為橫軸,並緊扣「自然環境敏感」與「工廠危險性/公害」雙重範疇開展論述:

  1. 體系位階垂直鏈結:由宏觀(國土計畫政策引導與功能分區)→\rightarrow 中觀(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與環境敏感限制)→\rightarrow 微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通盤檢討辦法與細部防救災管制)。
  2. 雙軌防護機制解析:
  • 事前規範管制:功能分區劃設門檻、環境敏感地區分級管制、危險及公害工廠的分級容許(特種/甲種工業區)與「空間隔離」(隔離綠帶、緩衝空間)。
  • 動態檢討變更:法定定期通盤檢討(納入氣候變遷與防災專章評估)與因應重大災害之非定期變更(國土計畫適時檢討、都市計畫迅行變更)。
  1. 綜理分析與批判整合:比較三者在因應複合型災害時之銜接斷層、轉軌期課題(如非都市土地既有工廠違規輔導與都市計畫內部鄰避設施之衝突),提出國土韌性規劃之綜整評析。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分析。題旨核心拆解如下:

  1. 子題一:三大法規之分區與管制內容:須分別列述國土功能分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分區如何應對環境敏感與工廠公害。
  2. 子題二:檢討變更規定:須聚焦於極端氣候與複合型災害發生時,各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規範、例外動態變更要件(如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迅行變更、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適時檢討)。
  3. 子題三:綜理分析:須針對體系間之銜接、土地使用與防災治理之整合提出批判性綜合歸納。

解題技巧

  1. 防漏題關鍵:題目特別括號點出「含工廠危險性和公害」,若只回答山坡地、淹水等自然災害,分數將直接減半。必須明確寫出工業區分級管制(特種、甲種工業區限制)、隔離綠帶(Buffer Zone)、安全防護距離,以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24 條公害工廠遷建機制。
  2. 法條精準度:三大層級的檢討變更法源必須精確引述(國土法第 15 條、區域法第 13 條、都市法第 26 條與第 27 條),避免混為一談。
  3. 分點標題化:國考評分採要點給分制,內文以大標題標示位階,次標題明確點出「管制規範」與「檢討變更」,並於文末以比較表或綜整結論收斂,能展現架構清晰之論述實力。

【答案】

壹、前言

面對全球極端氣候加劇,水災、土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與石化、化學工廠等工業事故交織,形成「自然引發人為技術災害」(Natech)之複合型衝擊。臺灣空間計畫體系從源頭土地使用管制著手,透過「國土計畫」、「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三個位階,建構「環境敏感劃設避災」、「危險公害空間隔離」及「動態檢討調適變更」之治理架構。


貳、各空間計畫體系之管制規範與檢討變更規定

一、國土計畫層級
  1. 土地使用分區及管制規範:
  •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凡屬優良農地、高潛勢地質災害、重要水庫集水區等環境敏感地,優先劃入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或第二類,落實源頭保育與嚴格限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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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內政部為促進民眾參與及符合行政程序的正當性,於作成行政處分前舉辦聽證;請說明當審理哪些案件時,須作聽證?(15 分)

其聽證流程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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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在空間規劃與國土管理法制中的具體實踐,核心法令與法理基礎包含:

  1. 正當行政程序與聽證法理:源自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與訴訟權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都市更新案、第 732 號捷運設施徵收案、第 739 號市地重劃案解釋意旨)。行政機關於作成剝奪或限制人民重大權益之處分前,應賦予利害關係人公開陳述、辯論與對質之防禦權。
  2. 聽證案件之法定與裁量事由: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法定應辦與裁量得辦),並結合《內政部辦理聽證作業要點》(民國 105 年訂定發布)之具體規範。
  3. 都市與區域法規之具體案件:《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之特定農業區徵收案件、重大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案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案件等。
  4. 聽證流程之三階段結構:依《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至第 66 條及《內政部辦理聽證作業要點》,分為「準備階段」、「進行階段(言詞辯論)」與「終結及後續處分階段」。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司法院解釋為準;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已於民國 108 年全面修正公布,已正式於第 32 條及第 48 條將主管機關核定前應舉行聽證之規定明文化。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個子題構成,總分 25 分,應採取「雙軌結構化」的切入方式:

  1. 第一子題(15 分:審理哪些案件時須作聽證):
  • 採「法規一般原則」到「內政部具體業務領域」的兩層次論述。
  • 先點出《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及《內政部辦理聽證作業要點》規定的「法定義務」與「裁量案件(重大爭議/原住民土地等)」。
  • 次就內政部主管之都市及區域計畫業務,分項列舉「土地徵收」、「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非都市土地及國土保育」之具體案件類型,展現空間法制本科生的深度,切忌僅空泛默寫法條文字。
  1. 第二子題(10 分:聽證流程為何):
  • 依程序進行的時間軸,拆解為「聽證前之準備程序」、「聽證日之進行程序」、「聽證後之作成處分與效果」。
  • 重點列出「預備聽證」、「書面通知與公告」、「主持人指揮及交互詢答」、「製作筆錄簽名」及「處分應斟酌聽證紀錄」等關鍵法律要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核心在於:第一子題是否完整涵蓋法定聽證與裁量聽證之具體案件(配分 15 分,須答出具體業務面向);第二子題是否具備行政法程序三階段思維與關鍵法效(配分 10 分)。


解題技巧

  1. 區分「公聽會」與「聽證會」:公聽會僅具諮詢與收集意見性質;聽證會屬於「準司法性質之言詞辯論程序」,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應斟酌聽證紀錄」,兩者法效截然不同,答題時可適度點出以凸顯專業度。
  2. 精準記憶「內政部裁量聽證四要件」:
  • 重大公益或權益重大受損。
  • 社會高度爭議。
  •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傳統領域。
  • 其他機關認有必要者。
  1. 掌握聽證流程的時間軸口訣:
  • 前:公告通知(20 日前) →\rightarrow 預備聽證(理爭點) →\rightarrow 閱卷準備。
  • 中:宣布程序 →\rightarrow 案情陳述 →\rightarrow 發問質詢 →\rightarrow 辯論結辯。
  • 後:製作紀錄 →\rightarrow 當場簽名 →\rightarrow 實質斟酌處分。

【答案】

一、內政部審理應舉行聽證之案件類型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內政部辦理聽證作業要點》及相關土地空間法規,內政部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應舉行聽證之案件,可分為「法定應辦案件」與「裁量核定案件」,並具體落實於以下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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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請說明其適用之變更法令與需繳交的費用項目名稱為何?(10 分)

前述費用在何等的情況下,得以免繳交?(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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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包含《國土計畫法》全面上路後的空間體系銜接與相關子法規範)已有修正調整,但本題解題基準仍嚴格依據命題當年度之法令。

本題評量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實務中「農地保護與外部成本內部化」之核心管制制度,重點在於農地變更的程序法源、實體法源,以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性質與免繳例外規範。所涉及之法條與依據如下:

  1. 母法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農地變更原則與主管機關同意權)、第 12 條(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繳交回饋金之法源、授權與得免繳範圍)。
  2. 計畫體系法令:
  • 都市土地:《都市計畫法》(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規範)。
  • 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與分區/地目變更機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
  1. 專案行政審查規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2. 子法法源:《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特別是第 5 條之免繳事由)。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的法規記憶與體系分類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層次分明」與「用詞精準」:

  1. 第一小題(10 分)之切入點:
  • 變更法令不能只寫一部法,必須區分「空間計畫主管法規」(都市土地 vs. 非都市土地)與「農業專管法規」(母法與同意審查要點),展現對土地法規體系縱橫交錯的通盤掌握。
  • 費用名稱必須一字不漏寫出法定全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不可簡寫為「農地回饋金」或誤寫為「農地重劃費用」。
  1. 第二小題(15 分)之切入點:
  • 採用「母法原則(法律保留)+子法明細(實務列舉)」之雙層次架構。
  • 避免雜亂無章地背誦法條條款,應將子法條列的免繳事由進行「類型化分類」(如:公共安全與國防、民生與大眾運輸、非營利慈善文教、整體開發、農民基本生存權、歷史合法權利回復等),使閱卷評審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應考者的體系化整合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針對各子題爭點的審查與得分要素評析如下:

  1. 爭點一:適用之變更法令範圍
  • 考生易犯錯誤:僅作答《農業發展條例》或僅作答《都市計畫法》。
  • 得分要素:須完整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設定「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法定要件,而實際變更程序則依土地屬性分別適用《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或《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並由主管機關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實質把關。
  1. 爭點二:費用之法定名稱
  • 考生易犯錯誤:寫成「農地開發許可費」、「農地變更補償金」或「農地重劃差額地價」。
  • 得分要素:精準寫出《農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法定名稱——「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1. 爭點三:免繳條件之法規位階與實體要件
  • 考生易犯錯誤:僅列出三四項模糊概念(如「政府蓋學校」、「原住民用」),缺乏法條條號與具體要件(如「非營利」之限制)。
  • 得分要素:引用《農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3 項之母法概括列舉,並完整對應《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 5 條的具體項目,特別是「公營造物」、「政府興辦公共安全設施」、「自用農舍」、「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等實務高頻免繳要件。

解題技巧

  1. 法令歸納心訣(三位一體):
  • 母法指導:《農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原則與審查)。
  • 計畫落實:都市土地走《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走《區域計畫法》。
  • 行政把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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