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劃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土地使用計劃

第 一 題25 分

都市計畫中農業區的劃設,可能有哪些目的?在國土計畫研擬功能分區劃設時,請說明您認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該如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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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理」與「國土計畫空間轉銜機制」之整合理解,屬於政策演進與實務操作並重的經典考題。核心觀念包含:

  1. 都市計畫農業區之本質與多重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都市計畫法》第 33 條及各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農業區除具備「維持農業生產」之本質外,在都市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理論中,亦扮演都市發展儲備用地、防止都市蔓延、生態防災綠隔等多功能角色。
  2. 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依《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及內政部於民國 107 年 4 月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空間規劃由原本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二元管制,整併轉銜為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定位,需依其資源特性、發展需求與環境敏感度進行細緻化之分類檢討。(註:現行法規與功能分區劃設作業要點後續雖歷經細部規範修訂及實施期程調整,本題仍以命題當年之體系架構與基本原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個子題構成,作答應採「先學理法規後實務對策」之切入路徑:

  1. 第一子題(劃設目的):由傳統法規面拓展至實質空間機能面,採系統性分類法,從「生產保育」、「成長管理(土地儲備與防蔓延)」、「景觀與生態綠隔」、「公共防減災」等四個層面詳述劃設目的,展現宏觀思考。
  2. 第二子題(國土計畫下之規劃導引):不可僅回答「一律劃入城鄉發展地區」。應依據《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揭櫫之原則,提出「資源盤整 →\rightarrow 分流劃設 →\rightarrow 空間管制與配套」之階層架構:
  • 實質農用與優良農地:導向「農業發展地區」。
  • 具高度環境敏感與災害風險者:導向「國土保育地區」。
  • 具實質城鄉發展需求或都市緩衝必要者:納入「城鄉發展地區」(如城發二之三),並結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適時轉型或落實管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結構清晰的大綱與論點條列呈現,確保兼顧學理深度與實務可行性。


解題技巧

  1. 避開單一劃設迷思: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誤以為「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一律劃入城鄉發展地區」。事實上,《國土計畫法》強調以土地實質資源特性與功能引導分區,都市計畫內具優良農地或重要生態資源者,得劃為農業發展地區或國土保育地區,這是閱卷老師評分的關鍵鑑別點。
  2. 結合都市計畫檢討機制:規劃方案不可流於空談,務必點出與《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通盤檢討」之機制扣合,說明如何處理現況違規使用(如農地違章工廠)與農業退場機制。
  3. 配分與時間分配:本題總分通常為 25 分,第一子題約佔 10 分(列出 45 項明確目的),第二子題約佔 15 分(分層架構提出具體分區規劃與配套措施),答題時間應控制在 2025 分鐘內。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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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土地使用計畫研擬過程常常需要進行「預測」(forecast),然而都市乃動態發展,並不容易準確預測。請說明「預測」在規劃中之意義與價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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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理性規劃程序(Rational Planning Process)」中「預測(Forecasting)」的本質、功能及不確定性因應觀念**的掌握程度。

  1. 預測的學術界定: 在土地使用規劃中,預測並非宿命論式的「預言(Prediction/Prophecy)」,亦非單純的「趨勢外推(Trend Projection)」,而是**「在特定假定(Assumptions)與政策干預(Policy Interventions)前提下,對未來可能發展路徑所進行的條件式推估(Conditional Forecasting)」**。
  2. 都市系統的動態與不確定性: 都市屬於複雜、開放且非線性的動態系統(Dynamic & Open System),受總體經濟、科技創新、人口結構變遷(如少子高齡化)及氣候變遷等外部變數干擾,具有高度不確定性(Uncertainty)。因此,模型預測在統計上「永遠存在誤差」。
  3. 都市計畫法規精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明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應定期進行「通盤檢討」,此即體現都市發展的動態特性。預測並非制定一成不變的終局藍圖,而是作為滾動式修正與動態監測的基準(Baseline)。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規劃方法論申論題。若僅列舉人口、產業用地的計算模型(如世代存活法、勞動力參與率法),將偏離題目旨趣。解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架構:

  1. 破題論述:直指「都市動態本質與預測極限」,釐清規劃預測「重在探索與輔助決策,而非鐵口直斷」的核心哲學。
  2. 分析「意義」(Significance / 規劃程序中的定位):從理性科學依據、目標導向銜接、資源配置界限三個維度說明。
  3. 闡述「價值」(Value / 面對不確定性的實質效用):從預警防杜、多重情境評估(Scenario Planning)、動態監測回饋(Monitoring)與公共溝通平台四個面向展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但考生在論述切入時常產生下列概念混淆與盲點,答題時應明確辨析:

  • 盲點一:將「預測(Forecasting)」等同於「預言(Prediction)」
  • 錯誤理解:認為預測的目的就是要「精準命中」30 年後的人口與車流,若不準就是預測失敗。
  • 正確釐清:預測的真正功能是「What if」的模擬分析(若維持現況會如何?若採取方案 A 會如何?),提供政策決策者評估不同干預手段的後果。
  • 盲點二:僅視預測為「靜態數據的計算」
  • 錯誤理解:將預測侷限於公式推導(如 Pt=P0(1+r)tP_t = P_0 (1+r)^t),忽略外部結構性衝擊。
  • 正確釐清:動態都市需要的是結合定性與定量的「情境分析(Scenario Forecasting)」,著重於政策彈性(Flexibility)與回復力(Resilience)。
  • 盲點三:因「無法準確預測」而否定預測的必要性
  • 錯誤理解:既然未來動態多變且預測不準,不如完全依賴個案變更或市場自由發展。
  • 正確釐清:公共建設與土地開發具「不可回復性(Irreversibility)」與「長週期的資本投入(Capital Intensive)」,缺乏預測的規劃將淪為盲目盲動,成本極高。

解題技巧

  1. 版面配置技巧:採「總-分-總」結構。前言點出預測的條件性本質;本文分開並列**「預測在規劃中之意義」與「預測在規劃中之價值」**,各自列出 3 至 4 個帶有小標題的專門術語;結尾以動態監測與滾動檢討作結。
  2. 關鍵專業詞彙注入:作答時務必帶出如「理性規劃模式(Rational Planning Model)」、「條件式推估(Conditional Forecast)」、「多重情境分析(Scenario Planning)」、「資源承載力(Carrying Capacity)」、「滾動式修正(Rolling Review)」等關鍵詞,此為閱卷委員評定等第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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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緊密城市(compact city)是落實集約發展、引導永續城市的一種空間發展型態。請以一個縣市為例,說明如何規劃實踐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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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緊密城市(Compact City)的理論內涵: 緊密城市係 1990 年代歐洲共同體(EC)《城市環境綠皮書》(Green Paper on the Urban Environment)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倡議之永續空間發展型態,旨在扭轉因私人運具普及所導致的「都市蔓延」(Urban Sprawl)與郊區化現象。其核心觀念涵蓋四大支柱:
  • 高密度集約利用(High Density):提升都市活動與人口的空間聚集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與基礎設施服務效益。
  • 土地機能混合(Mixed Land Use):打破傳統單一功能分區(Euclidean Zoning),提倡住、商、辦、休閒多目標複合使用,縮短日常旅次距離。
  • 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以軌道或高運量公車車站為核心節點,集中高強度發展,並以步行與自行車串聯最後一哩路。
  • 遏止邊界擴張與保護開放空間(Urban Containment & Conservation):劃定都市成長邊界(Urban Growth Boundary, UGB),阻絕農地與敏感生態區流失,促使開發動能向內導向舊市區「補實發展」(Infill Development)與「棕地再生」(Brownfield Redevelopment)。
  1. 法制與制度工具依據:
  • 計畫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民國 107 年 4 月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明確規範城鄉發展總量、劃定成長邊界以防杜蔓延;在都市層級,則落實於《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主要計畫內容)及第 22 條(細部計畫管制)。(註:現行國土計畫法制正持續推動縣市國土功能分區之公告實施)。
  • 管制與誘因工具: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放寬使用組別容許、調配建蔽率與容積率)、TOD 增額容積與容積獎勵機制、都市更新條例(民國 107 年正值通盤修正審議階段,現行法已於 108 年全面修正公布實施)。

解題方法

本題屬經典的「理論結合實務申論題」。解題架構採「總—分—總」之邏輯鋪陳:

  1. 理論架構拆解:先將抽象的緊密城市理念精準拆解為四項具體規劃面向(空間界線、交通走廊、土地混合、內向再生)。
  2. 案例選擇與情境連結:選擇全臺灣大眾運輸路網最完備、盆地地形具天然邊界之「臺北市」為例,最能具體闡明 TOD 增額容積、門戶計畫與都市更新如何結合緊密城市精神。
  3. 策略具體化(政策工具對應):不能僅空泛陳述口號,必須落實於現行規劃工具,包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修訂、捷運車站半徑 500 公尺 TOD 計畫、公辦都市更新及生態綠網。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固定選項。在國家考試閱卷評分中,考生的作答通常會被區分為以下層次,論述時須掌握箇中關鍵:

  • 層次低落的答法(失分點):僅將緊密城市簡化為「拉高容積率、蓋高樓」,忽略了高密度若缺乏大眾運輸與公共設施支撐,將引發嚴重的交通壅塞與環境惡化(即緊密城市的負面效應,如熱島效應、通風不良)。
  • 中等程度的答法:完整寫出緊密城市的定義與 TOD 特徵,但案例描述空洞,僅提及「某某市應多搭捷運、多蓋房子」,未能與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及自治法規結合。
  • 高分優良的答法(得分點):能明確指出以「大眾運輸走廊」引導「空間發展軸線」,透過「都市成長邊界」遏止外圍山坡地開發,並在內部以「TOD 增額容積」搭配「都市更新與補實」;同時提出「通風廊道與綠色基盤」作為高密度發展下的宜居性補償機制。

解題技巧

  1. 破題關鍵(配分平衡):題目包含「說明理念」與「以縣市為例規劃實踐」兩大指令,卷面分配應為「緊密城市核心理念佔 30%」、「具體案例規劃策略佔 70%」。
  2. 四步推演心法: 成長界線(圍堵蔓延)→軌道站點(TOD 聚焦)→分區管制(機能混合)→舊區都更(集約補實)\text{成長界線(圍堵蔓延)} \rightarrow \text{軌道站點(TOD 聚焦)} \rightarrow \text{分區管制(機能混合)} \rightarrow \text{舊區都更(集約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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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臺灣非都市土地採用「開發許可制」進行土地開發管理,未來國土計畫則採「使用許可制」。請試述兩者的比較及異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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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土地使用管制從「傳統靜態分區編定管制」轉向「動態個案審議管制」,再邁向「國土永續總量管理」之制度演進。核心觀念與法源包括:

  1. 管制典範移轉:從「市場導向、個案變更」的開發許可,進步至「計畫導向、總量成長管理」的使用許可。
  2. 法源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開發許可制:《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第 15 條之 2,及《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規範》。
  • 使用許可制:《國土計畫法》(民國 105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第 24 條至第 27 條。
  •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國土計畫法》後續雖曾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期程進行微幅修法順延,惟使用許可制度之法定架構與核心實質內涵並未改變。
  1. 外部性內部化(Internalizing Externalities)與衝擊減輕:兩者皆奠基於受益者付費、公共設施保留、環境敏感迴避與開發衝擊防制之規劃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制度對照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採「上位理念 →\rightarrow 制度共通性(同) →\rightarrow 核心特徵對比(異) →\rightarrow 規劃革新意涵」的體系化架構:

  1. 釐清立論背景:先簡述非都市土地傳統編定管制因缺乏彈性而引進「開發許可制」,後因個案破碎化開發問題,進而在《國土計畫法》奠定「使用許可制」。
  2. 歸納共通本質(同):提煉出「動態審議」、「公益負擔」、「環境保護」與「公眾參與」等制度共性。
  3. 剖析核心差異(異):從「法源依據」、「規劃理念」、「分區變動效果」、「審議管轄與總量控制」、「衝擊費用與負擔」、「退場防弊機制」六大向度,以矩陣表格搭配深入論述。
  4. 展現專業高度:說明使用許可制如何導正開發許可制「個案遷就市場、先上車後補票」的歷史盲點。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典型申論題,並無選項分析。閱卷評分重心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指出開發許可伴隨「土地分區與編定變更」,而**使用許可係「在既定功能分區總量與容受力下給予使用權,原則不輕易變更功能分區」**之本質差異。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定錨本質:
  • 開發許可制核心特徵:「點狀變更、以個案促成編定異動」。
  • 使用許可制核心特徵:「上位導向、於既定分區下授予使用權限」。
  1. 善用對照表(Matrix)爭取高分:申論題長篇大論不易凸顯重點,差異處務必繪製清晰的橫向對比表,讓閱卷委員能迅速勾稽評分點。
  2. 常見陷阱防範:
  • 切勿將「使用許可」誤解為「一般建築執照審查」或「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許可仍是針對符合特定規模或性質之大型開發行為所設的審議制度。
  • 切勿遺漏退場機制;《國土計畫法》第 27 條對逾期未開發的廢止許可及土地回復規定,是改善過去開發許可弊端的重要考點。

【答案】

壹、前言

臺灣非都市土地長期依《區域計畫法》實施「分區使用編定」之靜態管制,因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於民國 77 年起引進美英體系之「開發許可制」(Development Permit System),允許民間依市場需求申辦特定規模之開發變更。然而,此制衍生土地零星破碎變更、公共設施負擔未全及炒作土地等弊端。因此,民國 105 年制定之《國土計畫法》改採「使用許可制」(Use Permit System),強調「計畫引導發展、嚴格總量管制」之理念。


貳、開發許可制與使用許可制之相同之處(制度共性)

兩者均屬跳脫傳統「通案靜態管制」的「動態審查管制工具」,其共通本質如下:

  1. 動態裁量與專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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