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一 題25 分

政府為加速都市更新速度並提升都更效能,特推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請詳述這兩項條例的適用條件及獎勵條件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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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都市更新雙軌推動法制——「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簡稱《都更條例》)之立法目的、制度設計與法律效果差異的掌握程度。

本題涉及之法規依據: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公布施行)。
  2. 都市更新條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大幅修正公布)。
  3. 核心法理在於區辨「點狀迅速重建(私法協議自治、100% 同意)」與「面狀整體更新(公權力介入、多數決機制、整體公益性)」的立法邏輯分工。

解題方法

本題為高普考典型之「法規比較型」申論題,切入策略應兼顧「架構完整性」與「對比鮮明度」:

  1. 切入架構:嚴格扣合題旨,劃分為「適用條件之差異」與「獎勵條件之差異」兩大核心主軸。
  2. 比較向度:
  • 適用條件:從「基地範圍與規模」、「標的建築物要件」、「同意比例門檻」、「推動程序機制」四個維度並列對比。
  • 獎勵條件:從「容積獎勵上限與項目」、「時程獎勵制度」、「租稅減免優惠」、「建蔽率與高度放寬」四個層面逐項分析。
  1. 呈現方式:先以申論條列深化內涵,末以綜整比較表定案,使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考生對各項法律效果數額之精準記憶。

申論詳解

一、兩條例適用條件之差異

  1. 基地範圍與規模限制:
  • 《危老條例》:
  • 須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非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
  • 無最小基地面積或面寬限制,一筆土地或單棟老舊危險建物即可申請。
  • 《都更條例》(107 年法規基準):
  • 須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符合地方主管機關規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 設有最小基地規模門檻,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定有基地面積(如 500 平方公尺或 1,000 平方公尺以上)、面臨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等限制,強調街廓之整體規劃。
  1. 適用標的建築物要件:
  • 《危老條例》:
  • 標的侷限於合法建築物,且須符合下列三類之一:
  1.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耐震能力不足且有危險)。
  3. 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耐震能力未達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無設置昇降設備(電梯)者。
  • 《都更條例》(107 年法規基準):
  • 適用範圍較廣,涵蓋建築物窳陋、都市機能衰退、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有礙、土地利用不合理、缺乏公共設施等區域。建築物不以經結構安全鑑定判定為危險結構者為限,重視區域機能復甦與外部環境改善。
  1. 所有權人同意比例門檻:
  • 《危老條例》:採全體共識決,必須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100%)之同意,無公權力強制徵收或代為拆除機制。
  • 《都更條例》(107 年法規基準):採多數決機制,依劃定更新地區或自劃單元、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等階段,定有法定同意比例(例如所有權人數與土地/建物面積門檻達 1/21/2、2/32/3 或 3/43/4 以上),未同意者可透過公權力介入、權利變換補償及政府代拆機制保障推動。
  1. 審查與推動程序:
  • 《危老條例》:不需劃定更新單元,免擬具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備妥重建計畫與全體同意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即可申請建造執照,免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行政程序簡捷快速。
  • 《都更條例》(107 年法規基準):程序嚴謹繁複,須經劃定更新單元、辦理公聽會、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併同或續行權利變換計畫)、公開展覽、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

二、兩條例獎勵條件之差異

  1. 容積獎勵上限與項目:
  • 《危老條例》:
  • 容積獎勵上限為基準容積之 1.3 倍,或原建築容積之 1.15 倍。
  • 獎勵項目主要針對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耐震性能提升、退縮建築(提供人行步道)、智慧建築、綠建築、耐震設計標章及無障礙設施等。
  • 《都更條例》(107 年法規基準):
  • 容積獎勵上限原則為基準容積之 1.5 倍,且不得超過原建築容積加基準容積之 0.3 倍(策略性更新單元最高可放寬至基準容積 2 倍或原建築容積加基準容積 0.5 倍)。
  • 獎勵項目多元,除建築設計自身性能外,大量著重於捐贈或開闢公共設施、提供公益性設施、保留歷史文化資產、協助安置違章建築戶等公共外部效益。
  1. 時程獎勵設計:
  • 《危老條例》:條例施行後 3 年內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給予基準容積 10% 之時程獎勵;該獎勵得累加於一般獎勵,使合計容積獎勵上限放寬至基準容積之 1.4 倍(或原建築容積 1.15 倍加基準容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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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實現在地老化,請問該如何在各縣市鄉鎮區建置多層次的社區長期照護設施?長期照護機制的目標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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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命題核心在於「高齡化社會下的社會福利設施規劃」與「空間階層體系(Spatial Hierarchy)之落實」。主要涉及之法規、計畫與學理包含:

  1. 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
  • 《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4 年公布、106 年正式施行)。
  • 行政院核定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民國 106 至 115 年)》(簡稱「長照 2.0」)。
  • 《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法規補充說明:現行長照相關法規與子法後續雖有微幅修正,但「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之核心架構仍以民國 106~107 年確立之制度為基準。

  1. 核心理論:
  • 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高齡者在其熟悉的生活環境中自主獨立生活,減少不必要的機構化收容。
  • 社區整體照顧體系(Community-based Integrated Care System):以生活圈(鄰里單元、次生活圈、行政區)為基礎,建構連續、整合的照護支持網絡。
  • 都市公共設施多層次配置原則:依服務人口門檻(Threshold)、服務半徑(Range)及步行可及性,由下而上分級佈設。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共政策落實於空間規劃」題型,切入點不可僅偏重衛生福利制度,必須展現「都市計畫技術」專業的空間規劃視野:

  1. 第一子題(多層次長照設施建置):
  • 採「體系分級」與「空間配置」雙軌並行法。
  • 對接中央長照 2.0 之「社區整合型服務體系(ABC 級架構)」,依序定義各級定位、對應的空間單元(鄉鎮市區、國中學區、村里鄰里)、功能內涵及都市規劃手法(如公有閒置空間再利用、多目標使用)。
  1. 第二子題(長照機制之目標):
  • 從「個人與家庭面(生活品質、減輕負擔)」、「社會與經濟面(預防延緩、控制醫療支出)」及「空間與環境面(健全社區安全網、落實通用環境)」三維度進行結構化答題,邏輯層層遞進。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答題時直接針對題旨兩大核心:「多層次社區長照設施之建置策略」與「長期照護機制之核心目標」,分大標、中標清晰論述。


解題技巧

  1. 落入公衛死背的陷阱:都市計畫考生常只背誦長照 ABC 的公衛定義,而忽略「都市計畫」的專業工具。答題時務必帶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公有土地與閒置校舍活化、高齡友善通學/通醫步道、大眾運輸(DRTS)銜接等空間規劃語言。
  2. 口訣記憶(ABC 架構):
  • A 級(旗艦店):鄉鎮市區層級,樞紐與個案管理。
  • B 級(專賣店):國中學區層級,日間照顧與專門服務。
  • C 級(柑仔店):村里鄰里層級,巷弄臨托、共餐與健康促進。
  1. 分點量化與層次化:答題時明確標出「服務半徑」或「行政空間單元」,展現清楚的規劃階層觀念。

【答案】

一、各縣市鄉鎮區多層次社區長期照護設施之建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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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為因應氣候變遷,縣(市)國土計畫在基本調查及空間發展策略應載明哪些事項?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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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土計畫法》體系下,地方層級國土計畫如何將「氣候變遷調適」(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落實於空間規劃體系中。涉及之法源依據與規劃綱領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土計畫法》後續雖曾微調施行期程,且《氣候變遷因應法》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但縣市國土計畫的核心規劃架構與法理依據仍以命題當年之國土計畫法制為準):

  1. 《國土計畫法》第 11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之法定項目,包含基本調查(第 2 款)、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第 3 款)、國土功能分區劃分(第 4 款)、環境敏感地區(第 5 款)、國土防災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第 6 款)。
  2.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與第 7 條:細部規範基本調查之具體內容(包含天然資源、自然生態、人口經濟、土地使用現況、氣候變遷、自然災害及環境敏感特性等),以及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事項。
  3. 《全國國土計畫》(民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針對「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引」,明確指示地方計畫應從「減緩」與「調適」雙軌切入,建構「承洪韌性」之空間發展架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制度與規劃實務並重之專題申論題,答題切入點與開展脈絡如下:

  1. 法理銜接與層級定位:說明縣(市)國土計畫依據上位《全國國土計畫》指引,必須將氣候變遷風險評估架構(危害度 Hazard、暴露度 Exposure、脆弱度 Vulnerability)轉化為地方實質空間規劃內容。
  2. 基本調查面向(科學證據導向):說明為因應氣候變遷,基本調查不能僅停留於傳統現況測繪,必須涵蓋「極端氣候推估情境」、「災害潛勢疊合」、「受衝擊空間暴露度」與「地方調適承載能力」。
  3. 空間發展策略面向(規劃管制導向):說明因應氣候變遷之空間策略應跳脫單純工程防禦思維,轉為「避災導向空間布局」、「成長管理邊界控制」、「承洪韌性與逕流分擔」、「海岸與坡地退縮防護」及「水綠網絡調節熱島效應」。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審題與題型結構剖析如下:

  • 審題關鍵一(層級限制):主體為「縣(市)國土計畫」,不可誤答為「全國國土計畫」之國家層級政策宣示,需展現地方實質空間落實之特色。
  • 審題關鍵二(雙核心要求):題目明確劃分為「基本調查」與「空間發展策略」兩大部分,作答時配分各半、標題分立對應,不可顧此失彼。
  • 審題關鍵三(主題聚焦):全題各項內容均須圍繞「因應氣候變遷」展開,若僅背誦一般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或經濟成長策略,未扣合氣候衝擊與韌性調適,將失去焦點。

解題技巧

  1. 答題判斷竅門(邏輯對應法):
  • 「調查是診斷,策略是處方」:基本調查查出「哪裡有氣候災害危險(危害度)」、「誰住在哪裡受衝擊(暴露度)」與「哪裡承受力最差(脆弱度)」;空間策略便針對性開出「引導避災」、「空間退縮」、「承洪調蓄」與「綠色基盤」的處方。
  1. 常見陷阱:
  • 僅抄寫《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7 款之條文文字「氣候變遷、自然災害及環境敏感特性」,未進一步闡述調查的實質科學指標與空間受體,內容流於空洞。
  • 將「空間發展策略」寫成一般的「低碳生活、搭乘大眾運輸、節約能源」等政策口號,忽略此處考的是國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成長邊界、韌性空間配置」等實體空間規劃工具。
  1. 答題版面配置技巧:
  • 採「大題小作、綱舉目張」結構:先引法條點明法定地位,再分列「基本調查應載明事項」與「空間發展策略應載明事項」,每大項下細分 4 至 5 個具體小標題,讓閱卷老師一眼掌握專業關鍵字。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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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落實「透水城市」的理念,政府的公共設施建設應改善哪些措施?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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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透水城市」(Permeable City / Sponge City 海綿城市)​理念的實踐能力,並檢視考生能否將​「低衝擊開發」(Low Impact Development, LID)、「逕流分擔」​與​「基地保水」​等環境規劃手段,具體落實於公部門主管之「公共設施建設」。

  1. 水文原理與公式: 都市化使自然地表轉變為不透水層,直接改變水文歷線。依據有理式洪峰流量公式: Q=0.278⋅C⋅I⋅AQ = 0.278 \cdot C \cdot I \cdot A (其中 QQ 為洪峰流量 m3/s\text{m}^3/\text{s}、CC 為逕流係數、II 為降雨強度 mm/hr\text{mm/hr}、AA 為集水面積 km2\text{km}^2)。 傳統水泥化建設使逕流係數 CC 大幅升高(由自然地表的 0.1∼0.30.1 \sim 0.3 驟增至 0.8∼0.90.8 \sim 0.9)、集流時間 tct_c 縮短,導致洪峰提前且流量暴增。「透水城市」之核心即透過入滲、截留、滯蓄手段,降低等效逕流係數 CC 並延長集流時間。
  2. 法制與技術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水利法》:立法院於民國 107 年 6 月三讀通過增訂第 83 條之 2 至第 83 條之 12「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課予政府公有土地與各項公共設施優先帶頭分擔逕流之法定義務。(現行法已修正發布相關子法如《逕流分擔實施辦法》)。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內政部《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規範人行道透水鋪面材質、綠帶配置及雨水入滲設施。
  • 《內政部營建署綠建築評估手冊》:規範基地保水指標(入滲量、貯集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環境規劃申論題,切入點應鎖定在​「政府能實質主控之公有領域」,嚴格區隔於私人建築基地的管制。建議採取​「空間網絡與公共設施類型」​的矩陣式結構切入:

  1. 宏觀架構:依公共設施之形態特徵,劃分為「線性設施(道路與交通)」、「面狀設施(公園、綠地、廣場)」、「點狀設施(學校、機關廳舍)」與「水網絡設施(排水系統與水岸)」。
  2. 微觀措施:將入滲(Infiltration)、滯蓄(Retention/Detention)、過濾蒸發(Bioretention/Evapotranspiration)及雨水再利用(Rainwater Harvesting)四大 LID 技術,對應置入各類公共設施中。
  3. 制度支撐:補強工程規劃、跨局處協調與生命週期維護管理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此處針對公共設施常見之規劃盲點進行「傳統作法 vs. 透水城市改善作法」之對照剖析:

  • 道路與交通設施:
  • 傳統缺失:盲目追求排水迅速,全斷面採不透水瀝青鋪設,路緣石全封閉阻絕路面雨水排入綠帶,雨水全數匯入雨水側溝。
  • 改善措施:人行道與自行車道改採透水鋪面;路側與中央分隔島改採下凹式植生溝,路緣石開設開口(Curb Cuts)引導逕流就地入滲消能。
  • 公園綠地與廣場設施:
  • 傳統缺失:大量硬質水泥鋪面,高於周邊地表,降雨時反向周遭道路排洪,且普遍欠缺就地滯洪設計。
  • 改善措施:拆除不必要硬鋪面,轉型為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與多功能滯洪池,晴時為運動休閒場所,汛期蓄洪分擔排水負擔。
  • 學校、文教及機關用地:
  • 傳統缺失:校園操場、屋頂與停車場完全硬化,雨水直接排入都市下水道。
  • 改善措施:校園操場及體育場微下凹作為乾式滯洪池;公有建築全面建置綠屋頂、雨水貯集利用系統及透水植草停車場。
  • 都市排水與水利設施:
  • 傳統缺失:採三面光混凝土渠道將逕流迅速排出,破壞入滲能力並引發下游致災。
  • 改善措施:水岸退縮並還地於河,護岸多孔隙化、綠化,強化非工程與近自然工法。

解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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