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5年5月1日施行,該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而現行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有關開發許可制度規定,將轉換為國土計畫法第24條至第31條有關使用許可之規定。
請先說明區域計畫法下開發許可制度之優劣,其次闡述在研訂使用許可機制之際,如何能彌補開發許可之缺陷,以及其他應考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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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於台灣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由「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區域計畫法體系)」轉型為「國土空間規劃與使用管制(國土計畫法體系)」之制度演進掌握度。核心法理與制度要點包括:
-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針對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之全面公告施行期程雖有諸多實務與修法延後之討論,但解題核心仍以 112 年國土計畫法既定架構為準)。
- 制度法源:
-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至第 15 條之 5(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開發許可、回饋金與公共設施捐贈)。
- 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至第 31 條(使用許可之申請、審議、國土保育費、許可廢止與退場)及第 45 條(體系銜接與分區圖公告)。
- 學理核心:
- 土地使用管制型態:由被動個案式審議(開發許可)轉向具上位指導性與總量管制之規劃引導(使用許可)。
- 外部成本內部化:公共設施保留、環境敏感保護、開發影響費與國土保育費之制度功能。
- 成長管理(Growth Management)與信賴保護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制度比較與法制研析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現行制度痛點診斷 新法制度對應修補 實務銜接考量」三段論架構:
- 第一部分:剖析區域計畫法「開發許可」制度之優勢與劣勢
- 從「土地供給彈性」、「公共利益負擔」、「被動規劃後遺症」、「行政審查效率」等面向正反剖析。
- 第二部分:闡述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如何彌補上述缺陷
- 採取「問題—對策」一對一對應方式,精準援引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至第 31 條之具體機制(如規模分級、分區容許指導、國土保育費、審議整併、退場機制)。
- 第三部分:提出其他研訂時應考量之重大配套事項
- 納入過渡時期保障(信賴保護)、跨部會審查介面整合、民眾參與及地方政府執行量能。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都市計畫技術類科之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應以清晰之層次標題、精確之法條引用與邏輯論證組織全文,避免空泛條列。
解題技巧
- 對照呼應法:答題時「彌補缺陷」之論述,必須精準對扣前段所指陳之「開發許可劣勢」,展現清晰的邏輯因果關係。
- 法條與學理雙軌並進:切忌只背法條條次或純談理論,務必將學理概念(如外部性內部化、跳躍式發展、防杜囤地)與國土計畫法法定工具(國土功能分區、國土保育費、起造期限廢止條款)互相印證。
- 掌握核心陷阱:許多考生容易遺漏「其他應考量事項」,此處往往是評分拉開級距的關鍵,應鎖定「新舊法過渡銜接(舊案處理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落實」。
【答案】
一、區域計畫法下「開發許可」制度之優劣分析
區域計畫法於民國 77 年修正引入開發許可制度(現行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至第 15 條之 5),其核心在於打破非都市土地原編定管制之僵固性。運作多年以來,其優缺點如下:
(一) 優點(制度效益)
- 提供土地使用變更彈性,契合經濟與產業發展需求: 突破傳統非都市土地編定管制「現況編定、缺乏彈性」之困境,賦予大型開發案(如工業區、遊憩區、社區住宅)依實際市場需求進行土地類別變更的合法途徑。
- 落實受益者付費與外部成本內部化: 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及第 15 條之 3 規定,開發者須自負內部公共設施用地,並負擔開發影響費或捐贈一定比例之生態保育、公共設施土地,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補償環境衝擊。
第 二 題25 分
近來為因應全球產業趨勢,廠商回流需地迫切,導致諸多小型產業園區正積極推動。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規定:
(一)於非都市地區開發工業區時,應如何申請並檢附哪些資料?(10分)
(二)應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劃定哪些用地?(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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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機制與土地使用實質規劃規範,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第 15 條之 2、《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以及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則編與專編「工業區」)為準。(註:現行國土計畫體系雖持續推動轉軌,但本題解題依命題當時有效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審議規範論述)。
-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程序:申請人依興辦目的擬定開發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經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許可後始得進行整地施工,完工查驗後辦理分區變更及使用地編定。
- 實質土地使用配置與用地劃定:工業區並非單純劃設為工業建築用地,審議規範強制要求考量環境衝擊、防減災與內部運作機能,劃定廠房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管理服務用地,以及交通、環保、水利防災、隔離綠帶等公共設施用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令制度申論題,答題時應兼顧「行政程序法制面」與「規劃技術實務面」:
- 子題(一)「如何申請並檢附哪些資料」(10分):
- 採「雙軌拆解」:先說明申辦審議之標準程序步驟(興辦審查 開發許可審查 工程施工 土地變更編定);再分項條列法定檢附書圖文件(法定資格證明、實質開發計畫書圖、環評與水保等平行法令文件)。
- 子題(二)「應依其土地使用性質劃定哪些用地」(15分):
- 採「機能分區+編定類別」雙層次架構: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工業區專編詳述實質土地使用分區類別(生產作業、支援服務、管理行政、各項公共設施系統);再論述其對應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法定編定用地(如丁種建築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顯現出精確的法規扣合能力。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架構剖析)
本題非選擇題,依高考閱卷標準拆解子題評分重點:
- 第(一)子題(配分 10 分):
- 程序完整度(4分):需清楚表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小組)審議,取得開發許可後變更編定之邏輯。
- 應檢附資料之法定項目(6分):除申請書與開發計畫書圖外,漏答「目的事業核准文件」、「環評通過文件」、「水保核准文件」或「出流管制計畫」等關聯配套文件將嚴重失分。
- 第(二)子題(配分 15 分):
- 核心主要用地(6分):廠房用地(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支援服務)用地、管理設施用地。
- 公共設施用地之細部範疇(6分):交通系統(道路、停車場)、環保公用設施(污水處理廠、廢棄物處理場)、防減災設施(滯洪池、排水系統)。
- 環境相容與隔離減災用地(3分):周邊「隔離綠帶」或「緩衝設施」以及「保育綠地」,此為工業區開發審議的通過關鍵。
解題技巧
- 書圖文件速記口訣:
- 「申、計、籍、權、核、環、水、流」: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圖、地籍登記謄本、土地權利證明、目的事業核准文件、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出流管制。
- 用地劃定四大系統架構:
- 生產作業系統(廠房)、營運支援系統(產服、管理)、公設基礎設施系統(道、停、水、污、電)、環境保育防護系統(隔離綠帶、滯洪池、坡地保育綠地)。
- 高分陷阱防範:
- 避免將題目誤認為僅回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編定名稱」(如僅寫丁種建築用地、交通用地);題旨明確指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必須先回答規劃層次的「土地使用性質劃定用地」,再論述編定轉換。
【答案】
(一)非都市地區開發工業區之申請程序與應檢附資料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第 15 條之 2 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則編第 4 點、第 5 點、第 6 點之規定,申請程序及應檢附資料如下:
1. 申請程序
-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申請人應先研擬興辦事業計畫,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核准或推薦。
- 申請開發許可:申請人檢具法定書圖文件,向開發基地位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地方政府初審通過後,提報直轄市、縣(市)或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責審議小組進行實質技術審查。
- 平行或前置關聯審查:
- 屬《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評者,須檢附審查通過或核定之證明文件。
- 基地涉及山坡地範圍者,須依《水土保持法》檢附核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
第 三 題25 分
都市計畫法於民國28年制定,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然而,時至今日,該法令之執行產生一些現象與問題。基此,請從較廣義的角度切入,闡述如何提高都市計畫品質以及其具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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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台灣都市計畫制度演進歷程、實務執行困境的診斷能力,以及前瞻性空間治理革新思維。核心概念與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都市計畫法》立法目的與時空背景:依《都市計畫法》第 1 條,都市計畫旨在「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該法制定於民國 28 年,原為因應傳統實體空間建設與戰時防空疏散思維,面對當前少子高齡化、淨零碳排、極端氣候與國土體系轉軌,現行架構已顯僵化。
- 法定程序與管制工具:《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定期通盤檢討機制)、第 27 條(個案變更條件限制)、第 42 條至第 5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與使用限制)。
- 上位計畫銜接與法治保障:《國土計畫法》確立之空間規劃架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確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具法規性質,受侵害人民得提起行政訴訟,保障權利救濟)。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制度評估與政策革新」之綜合申論題型。解題應採「歷史背景與困境診斷 治理思維轉型 五大具體提質策略」的系統性邏輯切入:
- 問題切入點:先精準點出《都市計畫法》執行數十年來產生的三大病徵(公保地長期懸置、計畫通檢僵化延宕、由上而下管制脫離社會脈動)。
- 廣義角度詮釋:強調「都市計畫品質」不僅是「圖管相符」的技術標準,而是擴及「空間正義」、「韌性調適」、「民主參與」、「跨域治理」與「行政司法健全」的廣義治理品質。
- 策略層次建構:由法令體系、程序正義、空間技術、財務開發工具、跨域協調等五大維度提出具體策略,使作答具備戰略高度與實務可行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重點在於論點架構是否完整、專業法制與學理術語運用是否精準、策略方案是否兼具前瞻性與落地性。
解題技巧
- 破題對比法:破題時切忌直接背誦法條,應對比「民國 28 年防空疏散與實體工程擴張思維」與「當前存量發展、人本友善、氣候變遷」的時代落差,奠定改革的必要性。
- 避開單純修法陷阱:題目特別指明「從較廣義的角度切入」,若只回答「提高罰則」或「縮短審議天數」,分數難以突破。必須跳脫單一條文,鏈結《國土計畫法》、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及國際永續空間發展指標(如 ESG、SDGs、氣候調適)。
- 層次條列鮮明:申論作答採用多層次項目標題(一、(一)、1.),並以粗體強化關鍵專有名詞(如「效能分區」、「綠基盤」、「公私協力」、「數位雙生」),方便閱卷委員迅速掌握得分核心。
【答案】
一、 都市計畫法執行之現況現象與核心問題診斷
《都市計畫法》自民國 28 年公布迄今,歷經戰後高度經濟成長與快速都市化,其以「防弊管制」與「土地擴張」為導向的制度設計,已衍生諸多結構性困境:
- 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懸置,侵害人民財產權: 早期地方政府藉由都市計畫大量劃設學校、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卻受限於財政能力遲未徵收開發,形成龐大公保地問題,不僅限制民眾土地利用,更引發空間正義與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爭議。
- 通盤檢討時效延宕,管制彈性不足: 法定每 3 至 5 年之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實務上因利益協調繁複、審議層級過多(縣市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兩級審議),動輒耗時數年至十餘年,嚴重滯後於產業轉型與人口少子高齡化之空間需求。
- 由上而下的被動管制,公眾參與流於形式:
第 四 題25 分
過去數十年來,氣候變遷造成的負面影響引發國際的高度重視,年淨零排放是我國發展的重要目標。請分別以住宅及產業部門為例,在現有法令依據下,詳述其可採取有助達成我國淨零排放目標之執行策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於我國「 淨零排放路徑」如何具體銜接既有「空間規劃、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法制」之法制工具應用能力。 本題作答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正式修正公布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確立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法定目標)。 涉及之主要法規與政策綱領包含:
- 根本大法與氣候專法:《氣候變遷因應法》(宣示淨零目標、各部門減量責任、調適推動、碳費與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 住宅與建築法規:《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節約能源專章、綠建築基準專章)、《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審議)、《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容積獎勵)、《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民國 112 年 5 月增訂第 12 條之 1,規範建築物起造人設置太陽光電義務)。
- 產業與園區法規:《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智慧製造與節能減碳投資抵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用電大戶條款)、《都市計畫法》及各直轄市、縣(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乙種工業區與產業專用區管制)、《工廠管理輔導法》、《國土計畫法》(產業用地之空間佈局與管制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跨領域之「政策制度與法制整合題」,解題時切忌空談抽象概念(如少開冷氣、做好宣導等生活口號),必須扣緊「現有法令依據」,並採用「法源基礎 空間與土地管制工具 實質技術與誘因機制」之層級架構作答:
- 住宅部門:聚焦於「既有建築更新改善」與「新建建築近零碳標準」,切入點包含建築外殼節能、綠建築能效分級、都市更新容積誘因、再生能源附設義務以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的綠覆與保水退縮規定。
- 產業部門:聚焦於「產業空間佈局」、「製程能資源循環」及「綠電自發自用」,切入點包含用電大戶法定義務、產業園區立體化之綠能容積獎勵、能資源循環利用園區規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與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審議聯動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分析。 評分重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引據法條名稱,並清楚劃分「住宅部門」與「產業部門」之空間管理與政策手段。若僅泛論環保生活或節能減碳,未切入都市計畫與相關法定制度(如容積獎勵、土管要點、建築技術規則、專法規範),難以取得理想分數。
解題技巧
- 答題公式:善用「法令依據(法條名稱)+ 制度工具(容獎/土管/強制標準/稅式支出)+ 實質淨零成效」的三合一論述架構。
- 把握民國 112 年修法關鍵:作答時主動提及民國 112 年新公布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以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之 1(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義務),能展現對最新法制趨勢的掌握度。
- 避免技術與法令脫鉤:提及「近零碳建築(Nearly Zero-Carbon Building, NZCB)」或「循環經濟」時,必須帶出相對應的法條(例如《建築技術規則》、《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產業創新條例》)。
【答案】
一、前言: 淨零排放目標之法制定位
我國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將原《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大幅修正公布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於第 1 條明確宣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淨零排放」之長期目標,並於第 8 條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能源、製造、住商、交通、農業、環境等部門別,訂定各期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都市計畫與建築制度作為空間治理之核心,係落實住宅及產業部門淨零轉型之關鍵載體。
二、住宅部門之現有法令依據與執行策略
住宅部門之排碳多源於建築物生命週期中的建材內含碳與日常營運耗能。在現有法令架構下,應推動以下執行策略:
(一) 法令依據體系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8 條(推動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方案)。
- 《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節約能源專章、綠建築基準專章。
- 《都市更新條例》第 65 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6 條。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之 1(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起造人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