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衛生福利部依據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核准專案製造或輸入特定藥物以供防疫之用,請就適用本規定之申請主體、申請新冠病毒快篩試劑時應檢附文件、流程及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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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的緊急公共衛生專案核准,以及依《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申請時的資格、文件、審查及核准後管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防疫專案實務為準。
依藥事法第 48 條之 2,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的需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不受同法第 39 條查驗登記規定限制。此為因應緊急需求的專案途徑,不等同一般查驗登記,也不代表產品已取得一般醫療器材許可證。
新冠病毒檢驗試劑屬體外診斷醫療器材。題目沿用藥事法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的法源脈絡;作答時應抓住第 48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的公共衛生事由,並說明試劑審查重點在安全、品質與效能資料。
解題方法
依「申請事由與主體 → 應備文件 → 主管機關審查 → 核准後管理」作答。這個順序能完整涵蓋題目所問的主體、申請文件、流程與其他重要事項,也能避免把專案核准和一般查驗登記混為一談。
申請主體與法定要件
依《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 3 條,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者,法定申請主體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藥商,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新冠檢驗試劑的個案仍須符合疫情防治需要,且由具備適當資格的申請者提出;提出申請不代表必然核准,主管機關仍會審查產品資料與申請數量。
申請應檢附文件
依該辦法第 3 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 完整預防或診治計畫書:應說明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的申請目的;若申請專案輸入,還要載明所需輸入數量及計算依據。
- 相關科學證據或文獻:用以支持產品的安全性、效能及預期利益大於風險。
- 產品說明書:說明用途、使用方法、檢體及判讀等重要資訊。
- 國外上市證明或各國醫藥品集收載影本。若無法檢附,應以產品製造品質資料、動物安全性試驗報告、人體使用資料及風險利益評估報告替代。
- 嚴重不良反應處理方案:說明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的處理與應變方式。
新冠檢驗試劑的專案審查,另須提出與產品相符的技術及性能資料。應交代產品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與使用方式,並提供性能評估資料,例如偵測能力、分析特異性、交叉反應或干擾、檢體處理與保存、安定性,以及原廠品質管制規格、方法與紀錄。
第 二 題20 分
請試述下列關於中藥查驗登記新案申請之相關問題:
(一)同藥商是否可同時申請主成分相同、不同賦形劑之藥品許可證?
(二)申請包裝材質增加或變更,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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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藥查驗登記的兩項原則:處方是否相同,以主成分判斷;包裝材質增加或變更,須依包裝變更規定申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90 條、第 100 條及第 105 條。
解題方法
先判斷不同賦形劑是否足以構成不同處方:依第 90 條,處方相同與否以主成分為判斷依據,因此不能只因賦形劑不同,就另案申請同一主成分的藥品許可證。
再判斷包裝材質的處理方式:包裝材質增加或變更,屬登記事項變更,原則上應申請變更登記;若涉及外盒、仿單或標籤,也須一併備妥相關核定本與擬變更資料。
(一)同藥商是否可同時申請主成分相同、不同賦形劑之藥品許可證?
不可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90 條以主成分作為判斷處方是否相同的依據。同一藥商若申請的藥品主成分相同,即使賦形劑不同,仍屬重複申請同處方依據、同劑型的情形,原則上不予核准。
若確有調整賦形劑的需要,應擇一申請藥品許可證,再依第 100 條辦理賦形劑變更登記,而非另行申請一張許可證。第 90 條所列例外,包括做成大小丸、大小錠或大小膠囊,以及以不同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
(二)申請包裝材質增加或變更,應如何辦理?
第 三 題10 分
香港製造之中成藥(中藥製劑)進口事宜之相關規定與申請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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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香港製造的中成藥輸入臺灣,不能只憑香港的中成藥註冊或製造證明直接進口販售;仍須依臺灣藥品法規完成國外製造廠審查,並取得臺灣藥品許可證。
香港製造的中成藥在臺灣屬於輸入中藥製劑,適用《藥事法》第39條、第57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3條、第5條,以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1條、第93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申請程序
依「先審製造廠、再辦產品查驗登記、核准後始得輸入」的順序作答:
-
先申請國外製造廠檢查或工廠資料審查。 依《藥事法》第57條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3條、第5條,輸入藥品的國外製造業者須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由我國代理商(藥商)依規定檢具工廠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要求後,始得進入產品查驗登記程序。
-
備妥輸入中藥查驗登記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1條,製造廠的軟硬體及相關劑型設備應符合GMP,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依第93條,主要應檢附:
- 委託書正本。
-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
-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 切結書甲、乙表。
- 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以及證照黏貼表。
- 處方依據影本。
- 與送驗樣品同批的批次製造紀錄影本。
- 中文或英文的原料與成品檢驗規格及檢驗方法。
第 四 題25 分
國際醫藥法規協合組織(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Harmonization, ICH)結合產官及國際組織專家,研擬出相當多的藥品審查基準規範,供各國藥政主管機關參考採認使用,請就 ICH 的四大類基準分別說明其內涵,並至少各舉 1 例說明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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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CH(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基準規範的四大分類、各分類所處理的藥品審查面向,以及能否舉例說明規範內容。ICH 指引旨在協調人用藥品的技術要求,供各地藥政主管機關參考採認;四大類別為 品質(Q)、安全性(S)、有效性(E)、複合領域(M)。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指引分類為準。**題目考的是 ICH 指引的分類與內容,並無須適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依「藥品審查要回答哪些問題」切入,逐類說明其審查目的,再列出代表性指引及規範內容:
- 品質:藥品如何製造、檢驗與維持品質。
- 安全性:非臨床研究如何評估潛在毒性風險。
- 有效性:臨床試驗如何設計、執行、分析及報告,並涵蓋臨床安全資料管理。
- 複合領域:處理跨越上述領域的共通規範與技術標準。
四大類基準與代表例
一、品質(Quality,Q)
規範藥品及其原料的品質面向,包括安定性、製程與管制、規格、分析方法,以及生物技術產品的品質要求。目的在確保藥品於製造及保存期間符合品質標準,且不同批次具一致性。
- 例:ICH Q1A(R2)「新藥及新藥品安定性試驗」:規範安定性試驗的設計與資料要求,包括試驗批次、儲存條件、試驗項目及結果評估,供訂定藥品保存期限與儲存條件參考。
- 其他例子:ICH Q7「原料藥優良製造規範」、ICH Q6A「新原料藥及新藥品規格」。
二、安全性(Safety,S)
規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用於評估藥品進入或持續進行人體試驗及上市前的潛在風險,包括致癌性、基因毒性、生殖與發育毒性、毒理及藥物安全性試驗等。
第 五 題20 分
依據藥事法第 75 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則於 107 年 3 月 31 日發函說明藥品之標示格式原則,以利消費者辨識及判斷藥品之製造日期、保存期限,請說明前述規定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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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藥品標籤上的製造日期與效期如何依核准內容標示,以及食藥署 107 年 3 月 31 日函所訂的日期格式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藥事法第 75 條規定,藥物的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法定事項,其中第 4 款為「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除外。重點在於日期資訊須與核准內容一致,不能任意更改或以不清楚的格式標示。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0 條進一步規範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的刊載方式:標籤或包裝應採下列其中一種組合:
- 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
- 批號及保存期限。
- 批號、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
因此,標示須有批號,並依選用組合呈現日期與效期資訊。
解題方法與規定內涵
作答可分成兩層:先寫法律要求標示哪些資訊,再依 107 年 3 月 31 日 FDA 藥字第 1071401700 號函說明日期格式,以及格式無法配合時的處理方式。
一、日期數字與年份格式
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年份使用西元 4 碼,例如「2029」。
二、年、月、日的排列方式
- 保存期限只標示年、月時,年、月的排列順序不限。
- 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標示至年、月、日時,應依「年、月、日」順序由左至右排列,例如「202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