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藥師
試題代碼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機制的目的、適用對象、審查原則,並闡述該機制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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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公告為準。**本題考的是「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機制」,不是單純把一般審查時程縮短。它的關鍵做法是:在具科學證據支持下,以「替代療效指標」支持提早核准;上市後仍須完成確認性試驗,證實藥品確有臨床效益。

本機制旨在回應嚴重疾病與醫療迫切需求。藥品須符合藥事法第 7 條所定義的新藥,並經食藥署認定適用;獲認定後直接適用「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審查天數為 240 天。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分成四段作答:先說明制度目的,再列出適用資格,接著交代替代療效指標與上市後確認性試驗的審查原則,最後以「及早取得治療機會」和「臨床效益尚待驗證的風險」分析優缺點。作答時要凸顯本機制是提早核准、上市後確認效益,並非免除安全性、療效或品質審查。

目的

本機制是為滿足國人醫療迫切需求,在科學證據支持下,選用替代療效指標,以縮短藥品研發與上市時程,使病人能較早取得治療選擇。

替代療效指標是臨床效益的間接指標;依流行病學、治療、病理生理或其他證據,該指標須有合理可能性可預測臨床效益。例如,以腫瘤反應率作為支持核准的指標,但仍須藉後續試驗確認病人的臨床效益。

適用對象

藥品須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食藥署認定:

  1. 藥品屬藥事法第 7 條所定義的新藥。
  2. 申請適應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適應症屬我國嚴重疾病,且可滿足醫療迫切需求。嚴重疾病指未治療時病程會隨時間加劇,並嚴重威脅生命、顯著影響病人長期日常生活功能,或經評估認定的其他重大疾病。醫療主要優勢包括:療效顯著優於現行方法、目前沒有經證實安全有效的治療/預防/診斷方法、療效相似但安全性顯著較佳、有充分證據顯示可改善用藥順從度且預期改善嚴重預後,或可滿足重要公共衛生需求。
  • 適應症具醫療迫切需求,且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之一取得罕藥認定。
  • 適應症具醫療迫切需求,且該藥在國內不屬罕見疾病藥物,但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

申請人須事先向食藥署提出適用認定申請及相關資料;食藥署評估後於 30 天內函復。申請查驗登記時,須檢附認定通知函。本機制不適用於治療嚴重疾病之非嚴重症狀。

審查原則

  1. **以適當臨床試驗及替代療效指標支持核准:**在符合倫理規範及科學證據支持下,原則上以設有適當對照組的臨床試驗證實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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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基準,請說明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的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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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物相似性藥品」的定義,以及查驗登記時如何以全面性比較評估證明申請藥品與參考藥品高度相似,並確認兩者在品質、安全性及療效上沒有臨床上有意義的差異。

生物相似性藥品是與我國核准之原開發廠商生物藥品(即參考藥品)高度相似的生物製劑。由於生物藥品結構與製程較複雜,不能直接套用化學學名藥的評估方式;審查重點是比較兩藥的相似性,而非重新證明申請藥品本身的療效與安全性。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適用的《生物相似性藥品查驗登記基準》**說明。

解題方法:依比較評估的層次作答

作答時可依「參考藥品與產品比對 → 品質比較 → 非臨床與臨床資料 → 適應症外推及上市後管理」的順序,說明審查原則。核心在於以累積的科學證據證明相似性,並依前一階段的結果決定後續資料的規模。

審查原則

一、選定合適的參考藥品

申請人應以我國核准的原開發廠商生物藥品作為參考藥品,並以該參考藥品作為整體比較評估的基礎。申請藥品與參考藥品應就品質、安全性及療效進行比較,不能只以成分名稱相同或個別試驗結果相近,即認定符合生物相似性。

二、以全面性比較評估為核心

審查採全面性比較評估,涵蓋品質、非臨床及臨床範疇。比較資料應能逐步說明申請藥品與參考藥品的相似程度,並釐清產品間差異是否會影響安全性、療效或免疫原性。

生物相似性藥品研究的科學原則,與生物藥品製程變更前後的比較評估相通;其判斷仰賴分析方法、生產製程、臨床評估模式及相關科學經驗。

三、品質比較是評估基礎

申請人應以適當且具靈敏度的分析方法,比較兩藥的物理化學特性、生物學特性及功能活性等品質屬性。分析方法須有能力偵測可能影響藥品品質或臨床表現的差異。

審查亦應考量參考藥品品質特性與臨床療效之間的關係是否已充分理解,以及分析結果對臨床結果的預測能力。若品質比較結果顯示重要差異,且無法合理說明其臨床影響,即會增加殘留不確定性,並影響後續資料能否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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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要點」,其適用對象須符合哪些條件?並詳述經認定者以相同適應症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之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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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要點」的適用門檻,以及認定後以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時可適用的審查鼓勵措施。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先判斷四項資格,再整理五項措施

適用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並經食藥署評估認定:

  1. 屬藥事法第 7 條所定義的新藥。
  2. **適應症為我國的嚴重疾病。**嚴重疾病是指未經治療時,病程會隨時間更趨嚴重,且嚴重威脅生命或顯著影響病人長期日常生活功能;其他經評估認定的重大疾病亦包括在內。
  3. 疾病主要影響小兒族群,或疾病盛行率在萬分之五以下。
  • 「主要影響小兒族群」指疾病的嚴重表現主要影響 0 至 18 歲的新生兒、嬰兒、兒童及青少年。
  • 盛行率原則上採我國近三年資料;沒有我國資料時,得以亞洲人種盛行率替代。病程短暫且非反覆發生的疾病,得以年發生率替代;預防或診斷用藥,得以我國預估年度使用人數占總人口的比率替代。
  1. **滿足我國醫療迫切需求,並具醫療主要優勢。**要點所列例示包括:療效顯著優於現行方法;目前沒有其他經證實安全有效的治療、預防或診斷方法;療效相近但安全性顯著較佳;有充分證據顯示可提高用藥順從度並預期改善嚴重預後;或預期有助於重要公共衛生需求。

本要點不適用於治療嚴重疾病之非嚴重症狀。

鼓勵措施: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經認定的藥品,以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時,適用下列措施:

  1. 直接適用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審查天數為 240 天,無須另行申請優先審查認定。
  2. 無須事先提出銜接性試驗評估(BSE)申請;族群差異於查驗登記案中一併評估。
  3. **採用證明得予免除。**仍須於核准前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若該藥品已在國內執行所申請適應症相關臨床試驗,則採用證明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均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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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9 條之 1 之規定,列出製劑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時,須檢附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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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49 條之 1 第 2 項:製劑新增或變更原料藥來源,屬藥品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須提出申請文件,並證明新來源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原料藥技術資料已獲核准,且來源變更不致影響製劑品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49 條之 1 第 2 項逐款列出應檢附資料,共七項。作答時注意:法條同時要求行政申請文件、原料藥來源與規格資料,以及製劑成品比較評估;若成品比對或溶離曲線不符合規定,還有進一步的生體相等性試驗要求。

應檢附資料

  1. 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2. 藥品許可證正本。
  3. 新增或變更之有效成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的證明文件。
  4. **該原料藥技術性資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以其他資料替代的藥品,不在此限。
  5. 新舊有效成分規格差異的說明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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