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藥師
試題代碼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 108 年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410630 號公告,請問:

(一) 政府為促進新藥及早上市,新藥查驗登記申請有哪五種特殊管道或機制?(10 分)

(二) 這些管道或機制除了提供程序協助之外,哪一種機制可以讓新藥使用替代療效指標上市?新藥以替代療效指標上市之後,主管機關在那些情形可以廢止該藥品許可證或該項適應症?(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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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衛生福利部 108 年 11 月 18 日公告的五項新藥查驗登記特殊審查管道,以及其中「加速核准機制」對替代療效指標與上市後確認性試驗的要求。

依公告內容,五項管道或機制為:

  1. 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
  2. 新藥查驗登記精簡審查機制
  3. 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
  4. 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機制
  5. 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要點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公告內容為準。題目所引公告的機制名稱與本題所問的加速核准要件,依該公告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列出公告中的五項機制,再辨認其功能:精簡審查、優先審查及突破性治療等機制,主要是加速或協助審查程序;能以替代療效指標支持新藥上市的,是「加速核准機制」。其核准後仍須依規定執行確認性試驗,以確認臨床效益並持續評估安全性。

(一)新藥查驗登記的五種特殊管道或機制

五項依公告名稱列示如下:

  1. 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認定:適用於符合認定條件的小兒用藥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
  2. 新藥查驗登記精簡審查機制:符合條件的新藥,可依精簡審查途徑辦理。
  3. 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符合條件且具優先審查需求的新藥,可優先進行審查。
  4. 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機制:符合條件的新藥可使用替代療效指標申請加速核准,並依規定進行確認性試驗。
  5. 藥品突破性治療認定要點:符合突破性治療認定條件的新藥,可適用相應的審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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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外泌體(Exosome)屬於當前生物科技產業熱門研發商品,請問:

(一) 除藥事法外,外泌體新藥查驗登記可適用哪一部特別法?理由何在?(10 分)

(二)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外泌體新藥查驗登記申請後,得附加附款核准上市的法律前提要件有哪些?(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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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泌體新藥的法規分類,以及再生醫療製劑「有附款許可」的適用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解題方法

先判斷外泌體是否落入《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的適用範圍,再依條例規定,分別整理「可申請附款許可的疾病與臨床審查門檻」、「附款許可的期間及審議程序」,以及「附款必須包含的事項」。

(一)外泌體新藥適用的特別法及理由

適用法規:《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依該條例第 3 條,再生醫療製劑是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的製劑;第 4 條並將細胞或其衍生物加工製造,供治療、預防或診斷疾病的製劑,列為細胞治療製劑。外泌體是細胞所分泌的細胞外囊泡,屬細胞衍生物;若將其製成供人體治療、預防或診斷疾病的製劑,即符合再生醫療製劑的定義。

再生醫療製劑本身也屬《藥事法》第 6 條所稱藥品;《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1 條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藥事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兩法的關係是:再生醫療製劑的特別規範優先適用,條例未規定的部分再回歸《藥事法》等相關法規。

(二)附加附款核准上市的法律前提要件

1. 適用疾病及臨床證據門檻

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9 條第 1 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用途是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
  2. 已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
  3. 經審查風險效益後,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

要件具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附加附款,核予許可,表示主管機關仍須審查並行使裁量,並非申請人符合形式條件後即可當然取得許可。

2. 審議程序及許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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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規定,何謂「藥品嚴重不良反應」?(5 分)

並分別說明醫療機構、藥局、藥商對於各情形的通報期限規定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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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2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重點有二:先辨認法定「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的六種結果,再依通報者身分與不良反應類型,判斷通報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法定情形分成兩組:

  • 死亡、危及生命:醫療機構及藥局適用較短期限。
  • 永久性殘疾、胎兒或嬰兒先天性畸形、病人住院或延長住院時間、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醫療機構及藥局適用另一期限。

再看通報者:醫療機構與藥局依情形分組;藥商則不分情形,均自知悉通報事由之次日起計算同一期限。

法定定義與通報期限

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2 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是指因使用藥品致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死亡。
  2. 危及生命。
  3. 永久性殘疾。
  4. 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
  5. 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6. 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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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資料專屬期及行政保護係為保障藥品首家申請者在取得藥品核准後,其所用來查驗登記的資料,應給予一定保障,據以要求後面申請相同事項者引據資料的限制或應提供相當的資料。請說明依據藥事法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我國在資料專屬期及行政保護措施有哪些(包含保障標的、期限及條件等)?(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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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料專屬期」與「行政保護」的差別,以及兩種制度各自的保障標的、限制內容、起算點、期間和適用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藥事法》第 40 條之 2、第 40 條之 3 設有法定資料專屬保護:一定期間內,限制後申請者引據首家申請人的資料;期滿後可提出申請,但主管機關須延後核發許可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2 條之 1 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後申請學名藥,於一定期間內須額外提出首家新藥的國內銜接性試驗報告,屬行政審查上的資料要求。

解題方法

依保障對象分兩大類整理:

  1. 新成分新藥:看《藥事法》第 40 條之 2。
  2. 新增或變更適應症:看《藥事法》第 40 條之 3。
  3. 首家新藥國內銜接性試驗: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2 條之 1。

每一類再分別寫出「禁止引據資料期間」、「何時可申請」、「最早何時可核發許可證」,並補上外國上市後向我國申請的期限與國內試驗條件。

一、資料專屬期:《藥事法》第 40 條之 2

(一)保障標的與期間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日起 3 年內,其他藥商未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申請查驗登記。此期間是禁止引據首家資料的保護期間。

3 年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提出查驗登記申請;但即使審查符合規定,主管機關也要到該新成分新藥許可證核發滿 5 年之次日起,才得發給其他藥商許可證。故「3 年」是資料引據限制期,「5 年」是最早核發許可證的時間點。

(二)適用條件

新成分新藥須在外國取得上市許可後 3 年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才能適用上述資料專屬保護。

二、資料專屬期:《藥事法》第 40 條之 3

(一)保障標的與期間

藥品經核准新增或變更適應症,自核准日起 2 年內,其他藥商未經該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申請資料,就相同適應症申請查驗登記。

2 年期間屆滿次日起,其他藥商得提出查驗登記申請;符合規定者,原則上於新增或變更適應症核准滿 3 年之次日起,始得核發許可證。

(二)國內臨床試驗的延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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