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藥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民國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民國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及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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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各種法律效果的性質,以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三年裁處權時效的起算。

判斷時應區分三種作用:對過去違規行為予以制裁的行政罰、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的管制性行政處分,以及義務人不履行命令時由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執行措施。三者目的不同,適用的裁處權時效規則也不同。

解題方法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經三年消滅。起算點須先判斷違規是「行為之繼續」還是「狀態之繼續」:

  • 行為之繼續:行為人持續實行構成違規的行為,時效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 狀態之繼續:違規行為已完成,只是違法結果仍存在,時效自行為完成時起算,不因狀態持續而延後。

題目說甲自民國 105 年購入土地後,即違反管制使用規定。若其違規是持續使用土地,則屬持續實行違規行為;若只是當年完成興建地上物,之後僅留下違法狀態,則須依狀態繼續判斷起算時點。題目所述「即違反本條規定」並持續至民國 114 年始遭檢舉,按持續違規使用理解,應以違規使用行為終了時起算。

(一)三種法律效果的性質

1. 罰鍰:行政罰

罰鍰是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義務的過去行為所施加的制裁,具有裁罰性,屬於《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罰。因此,罰鍰裁處權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三年時效。

2. 限期令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管制性行政處分

這項命令雖對甲課予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屬於不利的下命行政處分,但其目的在排除違法使用、恢復土地管制秩序,不在制裁過去違規,故不具裁罰性,不是行政罰。因此,這項命令本身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三年裁處權時效。

3.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行政執行措施

這些措施是在甲不遵從限期改善命令後,為實現原命令所課義務、排除違法狀態而採取,性質上屬行政執行措施,而非另一次行政罰。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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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某醫療機構備有管制藥品 morphine 20 mg/1 mL/amp20\ \mathrm{mg}/1\ \mathrm{mL}/\mathrm{amp}。當發生以下 A 至 D 事件時,請論述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處理方式。

A. 病人僅使用 10 mg10\ \mathrm{mg},護理師將餘量倒在護理站洗手台。

B. 護理師在白班點交時,發現實際數量比管制藥品登載簿冊上所登記的數量少 1 支。

C. 由於藥師臨時請假,醫師自行調劑給一名癌末患者用於止痛。

D. 為減少行政流程,每週定期登載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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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對管制藥品的殘餘銷燬、減損通報、調劑資格及簿冊登載等管理要求。Morphine(嗎啡)屬第二級管制藥品;醫療機構應依實際收支及使用情形管理,不能以方便或行政流程為由省略法定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每個事件的性質:

  • 使用後仍有藥品餘量:屬調劑、使用後的殘餘管制藥品,依殘餘藥品銷燬程序處理。
  • 實際數量短少:屬管制藥品減損,依減損通報程序辦理;若涉及遺失或失竊,另須報警。
  • 醫師自行調劑:檢查是否符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與《藥事法》所定資格及例外。
  • 延後登載:區分「簿冊每日登載」與「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A. 病人僅使用 10 mg10\ \mathrm{mg},護理師將餘量倒在洗手台

每支含 Morphine 20 mg/1 mL20\ \mathrm{mg}/1\ \mathrm{mL},病人使用 10 mg10\ \mathrm{mg},因此剩餘量為:

20 mg−10 mg=10 mg20\ \mathrm{mg}-10\ \mathrm{mg}=10\ \mathrm{mg}

該 10 mg10\ \mathrm{mg} 即為調劑、使用後的殘餘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應由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護理師逕自倒入洗手台,未依規定程序銷燬,也未依法完成紀錄。

應改由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相關人員,依機構程序銷燬殘餘藥品,並記錄銷燬日期、品項、數量及相關人員等資料。殘餘藥品不能直接倒入洗手台,也不能只在病歷中記載而取代銷燬紀錄。

B. 白班點交發現實際數量比簿冊少 1 支

帳簿數量與實際庫存不符,應先確認差異並查明原因;確認屬管制藥品減損後,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7 條辦理:

  1. 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2. 自減損日起 7 日內,將減損藥品的品名、數量等資料,檢附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報。
  3. 若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另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報案證明文件。

本題所述短少 1 支,若該支完整未使用,數量為 20 mg20\ \mathrm{mg};實際申報仍應按該品項及其減損狀況記錄。不能只把簿冊數字改成和庫存相同,或以交班紀錄取代法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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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某電視節目透過訪問醫師,宣傳 A 藥品具有顯著預防失智效果,但此 A 藥品僅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請論述此案例不符合藥物廣告以及健康食品管理法廣告之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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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5 年命題時點法規為準。**題目考查兩套規範的交會:藥事法對「非藥物宣稱醫療效能」及「以採訪、報導宣傳」的限制,以及健康食品管理法對健康食品廣告內容的限制。

「健康食品」是健康食品管理法上的法定用語,須依該法取得許可;其保健功效不得等同治療、預防疾病的醫療效能。A 藥品雖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法律上仍是健康食品,不能因此當作藥品宣傳,也不能超出核准的保健功效範圍。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1. 產品的法律身分:A 只有健康食品許可證,題目並未指出其取得藥品許可,因此應按健康食品處理。
  2. 宣傳內容的性質:「顯著預防失智」直接宣稱預防疾病,涉及醫療效能,已超出健康食品保健功效的範圍。
  3. 宣傳採用的方式:透過訪問醫師宣傳,屬藉採訪為宣傳;藥事法另明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法規適用

一、藥事法

  • 第 69 條:非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A 僅取得健康食品許可,卻宣稱可「預防失智」,屬非藥物宣稱醫療效能。
  • 第 70 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本題透過訪問醫師宣傳預防失智效果,符合此種情形。
  • 第 68 條第 3 款:藥物廣告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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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為強化國家之藥品供應韌性,保障國人用藥權益,我國於民國 115 年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及《藥害救濟法》對於合法藥物之定義。請依《藥事法》及《藥害救濟法》相關規定,闡述下列問題:

(一)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依規定應履行哪些申報與通報義務?並說明違反規定之相關罰則。(7 分)

(二)當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採取哪些措施?(7 分)

(三)《藥害救濟法》對於「合法藥物」之定義為何?此次修正對於保障民眾用藥權益有何關鍵意義?(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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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115 年修法新增的藥品供應韌性措施,以及配合修正的《藥害救濟法》「合法藥物」定義。作答時依序掌握三件事:必要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的申報、通報義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面對藥品供應不足之虞時的處置權限;專案核准藥品是否納入藥害救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惟《藥事法》第 27 條之 2、第 27 條之 3、第 96 條之 1,以及《藥害救濟法》第 3 條第 2 款關於《藥事法》第 27 條之 3 第 1 項專案核准的部分,依附則須待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小題分別對應條文:第一題是《藥事法》第 27 條之 2 及第 96 條之 1;第二題是第 27 條之 3;第三題是《藥害救濟法》第 3 條第 2 款。作答時先列出義務或權限,再交代期限、適用範圍與法律效果,避免只寫「通報」或「專案核准」而漏掉條文細節。

(一)必要藥品許可證藥商之申報、通報義務及罰則

依《藥事法》第 27 條之 2,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的藥商,應就該藥品的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申報方式、內容、範圍及期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此外,藥商如有無法繼續製造或輸入,或有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藥商的事由,未能事先通報,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通報。

依同法第 96 條之 1,藥商未依規定申報、申報內容不實,或未於期限內通報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布違規資訊是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措施;罰鍰則以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為條件。

(二)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措施

依《藥事法》第 27 條之 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的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1. 公開登錄:將供應不足情形登錄於公開網站。
  2. 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的製造或輸入,且不受同法第 39 條藥品查驗登記規定之限制。
  3. 限制供應:為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得就該許可證藥品或專案核准製造、輸入的藥品,限制其供應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方式,或採取其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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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某地方政府衛生局接獲檢舉,指稱網紅 A(非藥商)在其社群平台上,提供代購轉售某款具減重效果之針劑(俗稱瘦瘦筆)。經衛生局會同檢警至網紅 A 之工作室執行稽查,當場查獲未拆封之針劑 50 支,復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與鑑定,該批針劑含有 tirzepatide 成分,且未經我國核准查驗登記,由不法集團自國外走私輸入。請依據《藥事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闡述下列問題:

(一)本案查獲之針劑,依《藥事法》屬何種不法藥品?法理依據為何?(4 分)

(二)網紅 A 提供代購並轉售此類不法藥品,其行為涉及哪些刑事責任?(8 分)

(三)衛生局對現場稽查封存之 50 支不法針劑,依法應採取什麼處置?應回收之不法藥品,依《藥品回收處理辦法》規定屬第幾級回收作業?(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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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對未經核准輸入藥品的分類、明知販售禁藥的刑事責任,以及違法藥品的回收與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屬於禁藥。第 20 條所稱「偽藥」主要包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成分不符或遭抽換摻雜等藥品;本案已明確指出針劑是由國外走私輸入,且未經我國核准查驗登記,應以「禁藥」論,不能只因其未取得我國許可證就直接定性為偽藥。

解題方法與作答

(一)藥品性質及法理依據

該批含 tirzepatide 成分的針劑,依題意屬於藥品,且未經我國核准查驗登記,係由國外走私輸入,故屬《藥事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禁藥,也就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本題辨別關鍵在違法態樣:違法點是「擅自輸入」,對應禁藥規定;若題目另指出擅自製造、成分不符或抽換摻雜,才依具體情形判斷是否為偽藥。

(二)網紅 A 的刑事責任

  1. 販賣禁藥罪 A 明知此類針劑屬未經核准輸入的禁藥,仍提供代購並轉售,涉及《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A 的轉售行為屬「販賣」;如其代購過程另有居間介紹、媒介交易,也可能涉及同項「牙保」行為,仍須依實際行為及證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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