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藥師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藥師
試題代碼 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第 1 題25 分

國內常見缺藥問題,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2年4月宣布正式啟用「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整合擴大五類用藥平台,是哪五類?而解決缺藥問題,有哪些相關法規可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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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辨認「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整合的五類用藥平台;二是說明缺藥時,主管機關及藥商可依哪些法規通報、處理與因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的主要法源是《藥事法》第 27 條之 2,以及依該條訂定的《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其核心機制為「預先通報、登錄評估、必要時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先列出五類平台,再依缺藥處理流程說明法規依據:

  1. 《藥事法》第 27 條之 2 規定必要藥品供應不足時的通報義務及主管機關處理權限。
  2.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細化通報、登錄、評估及專案核准程序。
  3. 《藥事法》第 9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違反必要藥品通報義務的公開及裁罰效果,補足通報責任的執行機制。

五類用藥平台

衛福部於民國 112 年 4 月正式啟用「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整合五類平台如下:

  1. 西藥供應資訊平台:處理西藥供應及短缺通報。
  2. 中藥供應資訊平台:處理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供應資訊。
  3. 兒童困難取得之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管理資訊系統:處理兒童臨床必要藥品與醫材的需求。
  4. 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儲備及供應罕病特殊營養食品與緊急需用藥物。
  5. 公費疫苗及傳染病用藥之供應:掌握公費疫苗及傳染病用藥的供應情形。

缺藥相關法規與處理機制

《藥事法》第 27 條之 2

依民國 112 年條文,藥商持有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的許可證,如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原則上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藥商的事由而未能提前通報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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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現行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參考了 ICH Q1A 指引及原料藥主檔案技術資料查檢表 3.2.S.7 章節制定。試問於本基準第五章中,針對標示及分析方法確效之描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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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第五章「標示及分析方法確效」,重點有二:一是如何將安定性試驗結果轉化為產品儲存標示;二是如何確保安定性指標分析方法足以可靠偵測藥品及其降解情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作答時依第五章分成「標示」與「分析方法確效」兩部分,逐項列出要求:

一、標示

  1. 標示的儲存溫度須量化;若有短期溫度、濕度偏離的安定性試驗資料支持,得適當標示儲存溫度範圍,必要時加註特別儲存規定。
  2. 藥品調製或開封後的使用期限,應加註於仿單。
  3. 最終產品的儲存溫度標示,依安定性試驗條件建議如下:
安定性試驗條件最終產品儲存溫度標示
長期試驗 25∘C±2∘C/60%RH±5%RH25^\circ\mathrm{C}\pm2^\circ\mathrm{C}/60\%\mathrm{RH}\pm5\%\mathrm{RH}儲存勿超過 25∘C25^\circ\mathrm{C},或儲存於 25∘C25^\circ\mathrm{C}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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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0 分

請說明《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之用詞定義:

(一) 藥劑相等品(Pharmaceutical Equivalents)(5分)

(二) 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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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 3 條的兩項定義,重點在分清楚「藥品本身是否屬於相等品」與「人體試驗結果是否呈現相等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定義

(一)藥劑相等品(Pharmaceutical Equivalents)(5 分)

藥劑相等品,指具有相同有效成分、相等含量及相同劑型的藥品,且其成品檢驗規格符合相同藥典,或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的相同品質規定。

作答時應完整涵蓋四項條件:

  1. 有效成分相同。
  2. 含量相等。
  3. 劑型相同。
  4. 成品檢驗規格符合相同藥典或主管機關認可的品質規定。

判斷核心是藥品的成分、含量、劑型與品質規格。符合這些條件即可稱為藥劑相等品;此定義本身不等於已證明兩藥在人體內具有相同生體可用率。

(二)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5 分)

生體相等性,指二個藥劑相等品或藥劑替代品,在適當研究設計下,於相同條件以相同莫耳劑量給與人體時,具有相同之生體可用率。

作答時須交代比較對象、試驗條件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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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0 分

為診治危及生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或合適替代療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之限制。

依據《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2條規定,試問何機構可申請特定藥品之專案製造或輸入?(3分)

另請說明該機構得檢附哪些文件、資料(或替代資料)申請?(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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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藥事法》第48條之2及《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2條:在特定情形下,得為預防或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品或合適替代療法,申請特定藥品專案製造或輸入。題目所述「國內尚無適當藥品或合適替代療法」是申請要件之一;本題指定依辦法第2條作答,因此申請人資格及文件應以該條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要求的是《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2條所規範的個案申請,再依條文分成兩部分作答:先列出可申請的醫療機構,再逐項列出應檢附的文件及替代資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申請機構

得提出申請者為:

  • 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
  • 精神科教學醫院。

應檢附文件、資料

依第2條規定,申請時應檢附:

  1. 診斷證明書。
  2. 申請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申請特定藥品使用之證明。
  3. 完整治療計畫書及相關文獻依據。
  4. 病人同意書。
  5. 所需藥品數量及計算依據。
  6. 藥品說明書。
  7. 藥品國外上市證明,或各國醫藥品集收載影本。

另有兩項條文要求及替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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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0 分

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新藥品辦理查驗登記前應施行人體試驗研究。有關醫療機構施行新藥品人體試驗所擬訂之計畫,需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依據同辦法第3條規定,有關擬訂人體試驗計畫,應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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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3 條: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應擬訂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計畫內容須涵蓋研究設計、受試者保護、研究人員資格、所需藥品或設備及風險救濟等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文自民國 105 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未有影響本題作答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明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3 條作答,直接依條文列舉即可。作答時先寫「主題、目的、方法」,再逐項展開方法內容,最後補列同意書、主持人資料、文獻、核准證明、藥品設備、預期效果及損害救濟措施,以免遺漏。

應載明事項

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3 條,人體試驗計畫應載明:

  1. 主題。
  2. 目的。
  3. 方法,包括:
  • 受試者之條件、招募方法及數目。
  • 實施方式。
  • 人體試驗期間及預計進度。
  • 治療效果之評估及統計方法。
  • 受試者之追蹤及必要之復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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