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食品技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 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 5 條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 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以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 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作業」之疑問,說明: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此之「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 「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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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行政法學中核心的「行政行為形式論」,聚焦於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與行政規則/內部公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定性標準、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區辨。

相關法條與核心法理如下:

  1. 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須恪遵「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367 號、第 394 號解釋)。
  2. 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主管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本於固有職權所訂定之解釋性規定。其僅具「內部法」性質,無須個別法律授權。
  3. 內部職務意見與行政規則之界限:行政機關間就業務法令疑義所為之內部函復,本質為內部職務意見交換;若實質上就抽象法律規定進行實質闡明且具有反覆適用性,實質上即具備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功能。
  4. 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第 216 號解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行政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或函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得本於確信獨立表示合法的法律見解。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考試標準的行政法「二分法定性與對照」題型,作答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小題(函文定性):
  • 主體與受文者關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級機關)函復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中央主管機關之內部單位),形式上為行政體系內部的公務公文交換(職務上之意見表示/行政內部行為)。
  • 實質內容與規制意旨:內容針對《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進行法條文義與要件之闡明(通報個案原則由醫師採檢,非通報或接觸者得由其他醫事人員採檢),旨在統一體系內部對採檢資格的認定標準,實質上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
  1. 第二小題(法規命令 vs. 疾管署函釋比較):
  • 採「四部體系對比法」橫向切割論述:
  1. 授權依據(法源基礎):有無法律授權之必要。
  2. 規範效力與對象:對外拘束人民 vs. 對內拘束行政屬官。
  3. 程序要件與民主監督:草案預告、發布、送立法院備查 vs. 首長簽署下達。
  4. 司法審查密度:法規命令違法無效 vs. 法院審判不受函釋拘束得拒絕援用。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之各別字母選項,各小題爭點之排除與定性論理如下:

  1. 爭點一:疾管署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
  • 否定: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必須對「特定人」就「具體事件」發生外部法律效果。該函係機關間就 COVID-19 採檢通案規範的法律見解交換,既非針對特定醫事人員懲戒或作成個別規制,亦非對外直接處置,故非行政處分。
  1. 爭點二:疾管署函文是否為「法規命令」?
  • 否定:該函並無法律直接授權制定法規命令的授權依據,亦未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以下之預告、法規發布與立法院備查程序,不具對外普遍拘束力,故非屬法規命令。
  1. 爭點三:甄審辦法是否可能為「行政規則」?
  • 否定:依《護理人員法》第 7 條之 1 第 3 項明文:「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具有法律直接授權,且甄審辦法規範護理人員取得專科資格之條件與程序,直接設定人民職業自由之主觀資格要件,具對外外部效力,屬於標準法規命令,而非內部行政規則。

解題技巧

  1. 法規命令的關鍵指針:
  • 題目只要出現「依某法第 X 條第 Y 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規則/標準』」,100% 定性為法規命令。
  1. 主管機關公文函釋的關鍵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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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食材的農藥殘留管理會參照許多相關的科學數據來評估擬訂,請說明如何訂定農藥之最大殘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每人每日可接受劑量(Maximum Permissible Intake, MPI)及 MRL 之安全計算原則?

以嘉磷塞(Glyphosate)殘留為例,說明對農藥殘留標準制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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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公職食品技師高頻核心題型,整合「食品毒理學」、「風險評估」與「食品安全法規」,核心考點包含: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2. 毒理參數與容許量定義:
  • 無可見不良反應劑量(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 NOAEL):動物慢性毒性試驗中未觀察到有害效應之最高劑量(單位:mg/kg bw/day\text{mg/kg bw/day})。
  • 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人體終身每日攝入而不致引起可察覺健康危害之估計劑量(單位:mg/kg bw/day\text{mg/kg bw/day})。
  • 每人每日可接受劑量(Maximum Permissible Intake, MPI):考量國人平均體重後,每人每日最高可承受之農藥攝取總量(單位:mg/person/day\text{mg/person/day} 或 mg/day\text{mg/day})。
  • 最大殘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依良好農業規範(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GAP)合法用藥下,法定允許殘留於特定農產品中之農藥最高濃度(單位:ppm\text{ppm} 或 mg/kg\text{mg/kg})。
  1. 計算與安全評估公式:
  • ADI=NOAELSF\text{ADI} = \frac{\text{NOAEL}}{\text{SF}}(安全係數 SF\text{SF} 通常取 100100,包含種間差異 10×10 \times 種內差異 1010)。
  • MPI=ADI×人體平均體重\text{MPI} = \text{ADI} \times \text{人體平均體重}(台灣法規風險評估常規以成人平均體重 60 kg60\text{ kg} 計算)。
  • 理論每日最大攝取量(Theoretical Maximum Daily Intake, TMDI): TMDI=∑i(MRLi×Fi)\text{TMDI} = \sum_{i} (\text{MRL}_i \times F_i) (FiF_i 為第 ii 類農產品之每日平均攝食量)。
  • 安全計算原則:在加總所有登記作物之殘留後,必須滿足 TMDI≤MPI\text{TMDI} \le \text{MPI}(即預估膳食暴露量不得超過人體容許總量)。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原理推導+實務申論」題型,切入步驟如下:

  1. 第一子題(原理與計算機制):
  • MRL 訂定流程:從田間試驗(良好農業規範 GAP)出發,非單純由毒理學倒推,而是「田間合理使用之最低有效殘留量」與「毒理安全門檻」的雙軌結合。
  • MPI 推導:從動物試驗取得 NOAEL →\to 除以安全係數得出 ADI →\to 乘上國人平均體重得出 MPI。
  • 安全計算原則:結合「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之膳食攝食量(FiF_i),計算所有准用作物之 TMDI(或以加工因子修正之預估每日攝取量 EDI),確保 TMDI≤MPI\text{TMDI} \le \text{MPI}。若超標,則必須限縮准用範圍或調整安全採收期。
  1. 第二子題(嘉磷塞案例與標準制定評析):
  • 案例背景:嘉磷塞(Glyphosate)為廣效性除草劑,國外常作為收穫前乾燥催枯劑(pre-harvest desiccant),導致進口雜糧(如燕麥、小麥、大豆)容易驗出微量殘留;台灣本土未登記用於燕麥,曾爆發「進口燕麥片檢出嘉磷塞」之違規事件。
  • 致癌性爭議:IARC 歸類為 2A(可能對人類致癌),而 JMPR、EFSA 與 US EPA 等機構評估認為在膳食殘留下非致癌性。
  • 制定看法:從「進口容許量(Import Tolerance)機制」、「國際標準調和(Codex)與貿易平衡」、「科學風險溝通(避免殘留等同中毒之恐慌)」三大構面提出專業見解。

選項分析(申論答題要點拆解)

本題為申論題,答題層次與得分要點拆解如下:

  • 要點一(MRL 的訂定依據):必須闡述「田間 GAP」與「毒理學數據」雙軌並行。若僅回答毒理評估而忽略田間殘留消退試驗,將嚴重失分。
  • 要點二(MPI 與安全計算公式):必須完整寫出 NOAEL、ADI、MPI 之數學換算關係,並清晰列出 TMDI 的連加運算式 ∑(MRLi×Fi)≤MPI\sum (\text{MRL}_i \times F_i) \le \text{MPI}。
  • 要點三(嘉磷塞之標準制定觀點):不可偏頗宣稱其「劇毒應全面禁用」或「完全無害」,應以科學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為基礎,論述進口容許量申請、國民取食配額分配、邊境管理與風險溝通之權衡。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1. 混淆 ADI 與 MPI 之單位:
  • ADI\text{ADI} 的單位是「每日每公斤體重劑量」(mg/kg bw/day\text{mg/kg bw/day})。
  • MPI\text{MPI} 的單位是「每人每日總劑量」(mg/person/day\text{mg/person/day} 或 mg/day\text{mg/day}),兩者差距為「體重(60 kg60\text{ kg})」,公式務必標明單位。
  1. 誤以為 MRL 是「安全與中毒的臨界點」:
  • MRL 屬於「行政管制標準」,通常遠低於引起人體不良反應之安全毒理界線。超出 MRL 代表「違反農藥使用規範(GAP)」,而非立即引發急性中毒。
  1. 法規年代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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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業者販售某食品並透過電視媒體宣播具有某項成分及療效,實物卻非如此,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上,這可能違反什麼規定?如何認定是否違規?及其罰則?(法規名稱、法條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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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法條內容一致,惟衛生福利部後續於民國 113 年修正發布違規廣告裁罰準則,針對累犯提高裁罰金額)。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食品標示宣傳與廣告管制體系的掌握,涵蓋以下核心法規與要件:

  1. 管制法源與構成要件: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食品廣告、宣傳「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食品「宣稱醫療效能」之絕對禁止。
  1. 主管機關違規認定基準:
  • 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面對認定原則》(現行名稱為《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簡單認定原則》),採「客觀科學驗證」與「整體表現綜合判斷原則」。
  1. 法律效果(行政罰與行政管制):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金錢罰鍰、命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遵行之沒入銷毀,以及情節重大與累犯之歇業、停業、廢止登記處分。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食品技師之典型「法規涵攝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法學三段論法」切入,分為三個子題層次展開:

  1. 違規事由之法定構成要件涵攝:
  • 「宣播具有某項成分,實物卻非如此」: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之「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 「宣播具有療效」: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宣稱醫療效能」。
  1. 行政認定機制與判斷標準:
  • 說明行政機關在個案中如何認定「成分不實」(實驗室檢驗、配方稽查、事實查證)與「宣稱療效」(整體表現原則、疾病預防治療語詞、醫學文獻影射)。
  1. 罰則與管制效果之完整論述:
  • 區分「不實廣告」與「宣播療效」之不同法定罰鍰額度,並列出財產罰以外之管制處分(限期回收改正、沒入銷毀、命停歇業與廢止登錄)。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申論題」,卷面並無單選或多選之選項設計。為利考生釐清爭點判斷與得分關鍵,以下針對題目涉及的三大核心法律爭點進行剖析:

  1. 爭點一:宣稱成分不實 vs. 宣播醫療效能(法條適用)
  • 剖析:本案具有兩個獨立違規態樣。宣稱具有特定成分而實物無該成分,係屬對客觀事實之虛偽陳述,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而宣稱療效係逾越食品本質、侵害藥事法規界線,違反第 28 條第 2 項。兩者法定罰鍰額度差距甚大,作答時切忌混為一談,必須分別列示。
  1. 爭點二:行政認定之客觀標準(如何認定)
  • 剖析:不能僅憑字面語詞斷章取義,亦不能僅依業者主觀辯解。認定基準包含兩大支柱:其一為「整體表現原則」,審酌電視廣告影音、語句、畫面情境之綜合傳達效果;其二為「客觀實質查證」,透過產品標籤、投料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確認真實成分。
  1. 爭點三:罰則適用與行政罰法競合考量(處罰效果)
  • 剖析:第 28 條第 1 項之罰鍰為新臺幣 4 萬至 400 萬元;第 28 條第 2 項之罰鍰為新臺幣 60 萬至 500 萬元。若業者於同一宣傳廣告中同時違反上述兩項規定,實務上主管機關將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按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即第 28 條第 2 項,處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從一重處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併處營業管制處分。

解題技巧

  1. 罰鍰級距記憶訣竅:
  • 標示/宣傳/廣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食安法第 28 條第 1 項) →\rightarrow 罰鍰:4 萬~400 萬元(記法:不實死死,4 萬~400 萬)。
  • 標示/宣傳/廣告「宣稱醫療效能」(食安法第 28 條第 2 項) →\rightarrow 罰鍰:60 萬~500 萬元(記法:療效大條,60 萬~500 萬)。
  1. 常見作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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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說明甫經公布實施之食農教育法之立法目的,及其推動方針中與飲食相關之目標及其實施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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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甫公布之最新法規——《食農教育法》(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公布施行,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之立法背景、法定宗旨與核心條文之熟悉度。

  • 法源基礎:
  1. 立法目的:《食農教育法》第 1 條。
  2. 推動方針(目標與重點):《食農教育法》第 4 條(特別著重與「飲食」直接關聯之款次)及第 12 條(在地農產品優先採用)。
  • 機關組織說明:民國 111 年公布時,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行法已隨行政院組織調整,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農業部」。解題立足於公布施行當年之法規規範脈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法條型申論題,答題結構應層次分明、直接命中法條核心關鍵字:

  1. 立法目的切入:直接精準引用《食農教育法》第 1 條,以「強化連結」、「增進健康」、「傳承文化」、「永續發展」及「厚植素養」等關鍵字構建骨架。
  2. 推動方針切入:第 4 條共明定六大推動方針,考生不可將整條六款不加思索全抄,而應依題意聚焦於**「與飲食相關之目標」(如:培養均衡飲食習慣、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發揚飲食文化、深化飲食與農業之連結、地產地消),並將每一目標下的「實施重點」**依條文涵義具體條列化說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國家考試閱卷標準,子題配分與評分採分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立法目的(約佔 8~10 分)
  • 滿分要點:準確寫出《食農教育法》第 1 條全文之核心要素(推動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農業連結、增進國民健康、傳承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村農業環境永續發展、厚植國家食農素養)。漏列關鍵核心價值(如「飲食文化」或「食農素養」)將被酌予扣分。
  • 子題二:推動方針中與飲食相關之目標(約佔 7~8 分)
  • 滿分要點:能自法條第 4 條之六大方針中,精準擷取與「飲食」密切扣合者(尤其是「培養均衡飲食習慣」、「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發揚飲食文化」、「深化飲食與農業連結」及「地產地消」),而非僅泛泛描述農業生產面。
  • 子題三:其實施之重點(約佔 7~8 分)
  • 滿分要點:方針所對應的具體作為必須寫出操作手段,包括:普及膳食營養教育、推廣格外品與減少剩食、保存傳統飲食技藝、產銷履歷與溯源標章認識、公立學校與機關優先採用在地農產品等。

解題技巧

  1. 法規第 1 條萬用記憶架構:立法目的通常是由「個人/生活」推展至「社會/文化」,最後達到「國家/環境」層次。本法即循:推動教育 →\rightarrow 連結農食環境 →\rightarrow 國民健康 →\rightarrow 飲食農村文化 →\rightarrow 永續發展 →\rightarrow 國家食農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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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何自源頭管控具食安風險疑慮的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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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與行政體制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升格為「環境部」,原「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改制為「化學物質管理署」;但本題解題依民國 111 年法規架構回答。)

本題評量之核心觀念為非食品添加物之化學物質流入食品鏈的「源頭管控機制」,涉及法源與政策架構如下:

  1. 法源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民國 108 年 1 月大幅修正公布施行,特別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專章以因應民生與食安風險議題)第 1 條、第 3 條、第 8 條、第 24 條至第 29 條、第 43 條。
  2. 食品安全五環政策:環保署負責第一環「源頭控管」,藉由化學物質之全面掌握與分級管理,避免工業原料非法流用至食品製造。
  3. 管制作為維度:包含「評估篩選與公告列管」、「資格准駁(許可/登記/核可)」、「運作流向申報與追蹤」、「包裝與場所標示(警語)」、「交易管道限制(禁網購)」以及「跨部會勾稽查核」。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制度規範與實務政策整合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法條管制架構」與「行政實務作為」相結合的體系化答題法:

  1. 破題界定權責與核心法條:點出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透過增設「關注化學物質」類別,將具有食安風險疑慮之非食品原料納管。
  2. 本論開展具體源頭管制手段:依化學物質生命週期與法規架構,分層敘述環保署之管制作為:
  • 階段一:源頭識別(篩選評估與公告列管)。
  • 階段二:運作資格管制(許可、登記、核可文件)。
  • 階段三:流向動態掌握(逐日記錄、定期申報、電子化追蹤)。
  • 階段四:流通與通路管控(實體標示防流用、全面禁止網購與郵購)。
  • 階段五:跨部會聯防查驗(資訊勾稽、聯合輔導與實地查核)。
  1. 結語強化政策成效:總結此源頭機制如何達成「阻絕工業化工原料混入食品」之最終目標。

考點與得分要點分析

本題非選擇題,為公職技師類科之申論題型,其評分核心與得分要素解析如下:

  1. 列管法源的精準度(得分基礎):必須精確寫出民國 108 年修法增訂之「關注化學物質」(《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4 條),若僅寫舊法之「毒性化學物質」,將大幅失分,因多數食安爭議物質(如皂黃、二乙基黃、順丁烯二酸、蘇丹色素等)係因具食安風險被指定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2. 源頭管制的具體環節(得分主力):
  • 「核可制度」與「流向申報」:必須具體寫出運作者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核可,並落實按季/定期申報流向。
  • 「標示禁止用於食品」:此為防堵食安風險的法定特殊標示義務。
  • 「禁止郵購與網路交易」:依該法第 29 條規定,此為阻斷非法零售流入家庭或小作坊食品廠的關鍵防線。
  1. 跨機關協同治理(加分亮點):必須提及環保署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經濟部等之跨部會勾稽機制,落實「食安五環」之第一環。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答題六步法:記住「篩、審、報、標、禁、查」:
  • 篩(篩選列管公告)
  • 審(審查核發核可文件)
  • 報(記錄申報流向)
  • 標(標示「禁止用於食品」)
  • 禁(禁止網路/郵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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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公職食品技師《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