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民國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民國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及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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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各種法律效果的性質,以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三年裁處權時效的起算。
判斷時應區分三種作用:對過去違規行為予以制裁的行政罰、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的管制性行政處分,以及義務人不履行命令時由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執行措施。三者目的不同,適用的裁處權時效規則也不同。
解題方法
依《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經三年消滅。起算點須先判斷違規是「行為之繼續」還是「狀態之繼續」:
- 行為之繼續:行為人持續實行構成違規的行為,時效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 狀態之繼續:違規行為已完成,只是違法結果仍存在,時效自行為完成時起算,不因狀態持續而延後。
題目說甲自民國 105 年購入土地後,即違反管制使用規定。若其違規是持續使用土地,則屬持續實行違規行為;若只是當年完成興建地上物,之後僅留下違法狀態,則須依狀態繼續判斷起算時點。題目所述「即違反本條規定」並持續至民國 114 年始遭檢舉,按持續違規使用理解,應以違規使用行為終了時起算。
(一)三種法律效果的性質
1. 罰鍰:行政罰
罰鍰是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義務的過去行為所施加的制裁,具有裁罰性,屬於《行政罰法》所稱的行政罰。因此,罰鍰裁處權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三年時效。
2. 限期令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管制性行政處分
這項命令雖對甲課予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屬於不利的下命行政處分,但其目的在排除違法使用、恢復土地管制秩序,不在制裁過去違規,故不具裁罰性,不是行政罰。因此,這項命令本身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三年裁處權時效。
3.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行政執行措施
這些措施是在甲不遵從限期改善命令後,為實現原命令所課義務、排除違法狀態而採取,性質上屬行政執行措施,而非另一次行政罰。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二 題15 分
黴菌代謝過程中可出現的有毒代謝產物,稱為黴菌毒素(Mycotoxins),會造成中毒反應的發生。我國針對特定的食品中黴菌毒素有訂定限量標準。
請說明咖啡豆及蘋果汁內可能存在的黴菌毒素、其可能造成的毒性影響,以及預防其生成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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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黴菌毒素是部分黴菌在生長、代謝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次級代謝物。食品中即使看不到明顯發霉,也可能已受毒素污染;多數黴菌毒素耐熱,食品加工或烹煮不一定能將其完全去除,因此管理重點在於原料、採收、乾燥及儲藏過程中預防黴菌生長與毒素生成。
本題應依食品種類辨認主要毒素:咖啡豆以**赭麴毒素 A(Ochratoxin A, OTA)為主;蘋果汁以棒麴毒素(Patulin)**為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赭麴毒素 A 的限量規範適用於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棒麴毒素則適用於蘋果汁及含蘋果汁的混合飲料。二者限量分別為 5 μg/kg及 50 μg/kg。
解題方法
依「食品—毒素—毒性—預防」四個層次作答。先指出各食品最具代表性的黴菌毒素,再說明主要產生條件和健康危害,最後提出從採收到加工儲藏各階段的防制方式。限量數值可補充法規掌握度,但題目核心在說明毒素、毒性與預防措施。
一、咖啡豆:赭麴毒素 A
**可能存在的毒素與來源:**咖啡豆可能受赭麴毒素 A 污染。此毒素可由某些麴菌及青黴菌產生,咖啡豆於採收後乾燥不完全,或在潮濕、不當的儲藏環境中受黴菌污染時,較易形成。
**毒性影響:**赭麴毒素 A 以腎毒性為主要危害,可能造成腎臟功能損傷;動物研究亦顯示其具有肝毒性、免疫毒性及致癌性。人體致癌關聯仍未完全確立,作答時宜以「腎毒性為主要危害」為重點。
預防生成方式:
- 採收及後製時剔除受損、發霉或品質不良的豆粒。
- 採收後迅速、均勻乾燥,避免豆粒含水量過高。
- 儲存及運輸時保持乾燥、通風,控制環境溫度與濕度,避免受潮及冷凝。
第 三 題20 分
HACCP 制度被公認為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最具成效之自主性製程管理系統,而被廣泛認定與採用。
請說明潛在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及預防措施,並敘述如何判定重要管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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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HACCP(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制度中的兩項核心工作:辨識食品安全危害並訂定預防措施,以及依危害分析結果判定重要管制點(CCP)。HACCP 是以預防為主的製程管理系統,先找出可能危害,再在適當製程步驟加以控制。
以下法規與制度用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本題依 HACCP 原理作答,無須援引特定修法條文。
食品安全危害可分為三類:
- 生物性危害:病原性細菌、病毒、寄生蟲、黴菌及其毒素等,例如沙門氏菌、李斯特菌、諾羅病毒、寄生蟲及黃麴毒素。
- 化學性危害:農藥、動物用藥、重金屬、清潔消毒劑、食品添加物超量或非法添加物、天然毒素及過敏原等。
- 物理性危害:玻璃、金屬、石頭、硬質塑膠、木屑、骨刺等可能造成傷害的異物。
重要管制點是製程中可採取管制措施,且該措施對於預防、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將危害降低至可接受程度不可或缺的點、步驟或程序。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危害類別 → 預防措施 → CCP 判定」分段。危害分析要逐項檢視原料、加工、包裝、儲存、運輸與預定用途,評估危害發生的可能性及嚴重性,再針對顯著危害選擇適當控制措施。
一、危害種類及預防措施
- 生物性危害:從合格供應商採購並驗收原料;落實人員衛生、設備清潔消毒及生熟食分區;控制冷藏、冷凍與熱藏溫度;以適當加熱、冷卻或其他經驗證的製程殺滅或抑制微生物;避免交叉污染及長時間處於危險溫度帶。
- 化學性危害:建立供應商與原料規格管理;抽驗農藥、動物用藥或重金屬等;依規定使用食品添加物並核對品項、用量;妥善區隔與標示清潔劑、潤滑油等化學品;管理過敏原,防止交叉接觸。
- 物理性危害:驗收及篩選原料,維持設備與器具良好狀態;
第 四 題10 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
所謂「條件特殊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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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稱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以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9 條列出的具體情形。
具結先行放行,是指產品尚未完成查驗前,報驗義務人先具結負保管責任,經查驗機關同意後先行通關。產品須存放於指定地點,在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
解題方法
法條中的「條件特殊」不是由考生自行抽象判斷,而是由授權訂定的《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9 條具體化。作答時列出該條所定情形,並補充其適用範圍即可。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19 條規定,非屬逐批查驗的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查驗機關得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 檢驗時間超過五日。
- 查核或抽樣困難。
- 容易腐敗或變質。
- 產品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所。
第 五 題25 分
請說明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第 24 條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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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第 24 條,重點是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工作服裝與個人衛生、作業行為,以及非食品從業人員進入食品作業場所時的管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第 24 條規定分為食品從業人員應遵守的六款,以及非食品從業人員出入食品作業場所的管理要求。
解題方法
依條文款次整理,並把規定歸納為「健康、服儀、手部、行為、直接調理、訪客管制」六個重點。作答時應交代各款具體要求,尤其不能漏掉「每年至少一次健康檢查」、「患病期間不得從事食品接觸工作」及「直接調理即食食品時的手部清潔消毒或手套要求」。
條文規定與說明
一、進用與定期健康檢查 進用人員時,應先經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始得聘僱;雇主並應每年主動辦理至少一次健康檢查。
二、患病或感染時的通報與工作限制 食品從業人員罹患或感染 A 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疾病,在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主管,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的工作。
三、工作服裝與個人衣物 在食品作業場所內,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鞋)及口罩;個人衣物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四、手部及個人衛生 於食品作業場所工作的人員,手部應保持清潔,不得蓄留長指甲、塗抹指甲油或佩戴飾物;肌膚上的化粧品、藥品及其他物品,不得污染健康食品。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如廁、吐痰、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的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