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
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元=285 萬元),是否適法?請說明之。
【參考法條】
藥事法
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點:「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附表「項次 19。違反法條:第 39 條第 1 項。違反事件:製造、輸入藥品,未依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裁處依據:第 92 條第 1 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統一裁罰基準:一、第一次:3 萬元至 100 萬元。二、第二次:5 萬元至 150 萬元。三、第三次:7 萬元至 200 萬元。四、每增加 1 次裁處,罰鍰加重 2 萬元。五、每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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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行政罰鍰的法定上限。
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處罰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的刑事行為;第 92 條第 1 項則處罰違反同法第 39 條第 1 項、未經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即製造或輸入藥品的行為。兩者雖可能基於同一製造行為,但應比較各自規範的違法要件與處罰目的,不能只因都與製造藥品有關,就認定重複處罰。
此外,地方政府訂定的裁罰基準是裁量基準,不能突破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的法定罰鍰上限。
解題方法
先分別確認刑事判決與行政罰鍰所處罰的違規內容,再判斷兩種處罰是否構成同一行為的重複處罰。接著檢查市府裁罰基準的計算結果,是否落在法律授權的罰鍰範圍內。
一、刑事處罰後,能否再依藥事法第 92 條裁罰?
藥事法第 82 條處罰的是「製造偽藥或禁藥」;本題中,甲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製成的中藥粉末因而屬藥事法第 20 條所稱偽藥。刑事判決針對的是甲製造偽藥的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則要求製造藥品前,應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第 92 條第 1 項處罰違反該申請與許可義務的行為。該規範著重藥品製造前的查驗登記及許可管理。
依題目所列事實,甲擅自製造藥品的同一行為,同時涉及製造偽藥與未取得藥品許可證即製造藥品。刑事處罰所針對的是製造偽藥;行政罰鍰所針對的是違反查驗登記及許可義務。
第 二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 114 年 6 月 4 日公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請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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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內容,以及修法如何擴大食品業者的衛生管理責任。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4 項訂定;作答宜依「管理適用範圍、運輸冷鏈、人員與作業衛生、業別管理」分類整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修正重點
可按修正涵蓋的管理環節分項作答,並以「擴大適用、補強運輸及外送管理、加強人員與作業衛生、增加或調整特定業別規範」掌握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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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品質、檢驗及紀錄管理擴大適用對象 修正製程及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適用對象由製造業擴大至所有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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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強倉儲與運輸管理 食品業者改變原設定的倉儲或運輸條件,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並增訂抽測運輸車廂體內環境溫度的要求。以具冷凍或冷藏功能的運輸設備運送訂有保存溫度的食品,應抽測車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裝載冷凍食品時,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十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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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從業人員管理 刪除結核病檢查要求;教育訓練可由業者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至少三小時教育訓練,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接受三小時教育訓練;於作業場所工作應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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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食品外送管理 增訂外送平台業提供食品外送服務時,外送員及外送食品過程應遵循的衛生管理規定。
第 三 題10 分
某餐廳廚師染有諾羅病毒,若店家之現場負責人在該廚師主動告知之已知情況下,仍要求該廚師繼續上班並烹調食物,該店家可能須面臨之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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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業者的從業人員衛生管理,以及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時的行政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要求食品業者的從業人員衛生管理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依該準則關於從業人員的規定,從業人員在罹患或感染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疾病期間,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的工作。廚師染有諾羅病毒仍烹調食物,違反此項衛生管理要求。
解題方法
先判斷廚師是否屬於食品從業人員:廚師直接處理、烹調食品,屬於食品從業人員。再判斷染有諾羅病毒是否可能污染食品:諾羅病毒可經由受污染的手部或食物傳播,染病廚師仍烹調食物,符合不得從事食品接觸工作的情形。
店家現場負責人明知廚師已告知病情,仍要求其上班烹調,顯示店家未妥善管理從業人員衛生,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1 項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四 題15 分
113 年 3~4 月間,國內發生民眾至餐廳飲食後死亡之食品中毒案例,請依我國食品管理法律所定之條文,說明食品中毒發生之通報規定、衛生機關接獲通報後之處置,以及該次食品中毒案例導致死亡所涉刑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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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三個階段的規定:疑似食品中毒的通報、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的調查與管制,以及違法食品造成死亡時的刑事責任。題幹所指為 113 年 3~4 月寶林茶室食品中毒事件。
解題方法
依事件發展順序作答:先寫明何人負有通報義務、應在多久內通報;再說明衛生機關接獲通報後可採取的調查措施及對業者的管制;最後依違法行為、危害結果與主觀責任,說明《食安法》第 49 條刑責。
一、食品中毒的通報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區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分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的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疑似食品中毒情形,應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法條所定的通報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只要發現疑似情形即應通報,無須等待檢驗結果確診。
二、衛生機關接獲通報後的處置
衛生機關應迅速調查事件經過、追查可疑食品的來源及貯存、處理、烹調情形,並採集剩餘食品、病患吐瀉物、其他嫌疑物品及人體檢體檢驗;必要時連繫相關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若地方衛生局設備不足,或案件涉及傳染性疾病疑慮,應將調查資料與檢體送交中央衛生檢驗機關或適當檢驗機構。
依《食安法》第 4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疑似食品中毒通報後,得命相關食品業者限期改善,或派送食品從業人員接受至少 4 小時的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在調查期間,並得命業者暫停作業、停止販賣、進行消毒及封存相關產品。主管機關亦得進入場所查核、抽樣檢驗及調閱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案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且有人死亡,衛生機關得依上述規定調查檢體、追查食品流向,並於調查期間採取停業、停止供應餐點、消毒及封存等預防性管制措施。
三、食品中毒導致死亡所涉刑責
第 五 題20 分
(一)請說明農業用藥品之中央主管機關,以及依其適用對象之分類、對應之管理法源依據及源頭管理規定。
(二)為把關農業用藥品使用之飲食安全,哪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哪一部法律,訂定了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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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業用藥品的主管機關、依使用對象所作的分類、藥品製造或輸入前的源頭管理,以及食品中殘留物的衛生標準制定權限。作答時要區分兩個階段:農業部管理「藥品本身及其使用」,衛生福利部管理「食品中的殘留容許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用藥對象區分為植物用藥與動物用藥,再分別寫明主管機關、管理法源及製造或輸入前須經的許可程序。第二小題則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切入,指出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中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類、法源與源頭管理
農業用藥品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依適用對象,主要分為下列兩類:
| 分類 | 適用對象 | 管理法源 | 源頭管理規定 |
|---|---|---|---|
| 農藥 | 用於植物或農作物,防除有害生物或保護植物 | 《農藥管理法》 | 依《農藥管理法》第 9 條,農藥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取得許可證。申請時並須依第 10 條檢附相關檢驗、毒理及田間試驗資料。 |
| 動物用藥品 | 用於動物疾病預防、治療等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12 條,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檢附成分、性能、製法、分析方法等資料,以及標籤、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