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食品技師 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甲繳驗外國○○大學護理系學士畢業證書、民國 106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藥事職系藥事科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考選部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護理師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經考選部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民國 109 年 6 月 11 日第 40 次會議審議結果,認定甲就讀之外國大學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且甲繳驗之考試及格證書,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下稱「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因此以 A 函退件。
試問:
(一)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法法源?此類法源制訂時,應特別注意必須合乎何種行政法原則?(15 分)
(二) 考選部之 A 函為何種行政行為?(15 分)
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之。」
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附表一護理師應考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科、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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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醫事人員考試規則是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制定的法規命令。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訂定、具有對外法律效力的規範。
本題規則第 8 條設定申請全部科目免試的條件,影響人民取得護理師考試資格的機會,屬對外發生規範效力的內容,並非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
制定時應遵守的原則
法規命令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或重要資格條件者,應有法律依據,不能只由行政機關自行規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補充規定時,也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使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具有可辨識性。
此外,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母法,並須遵守法律優位原則。本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文授權訂定考試規則,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則依該條授權而制定。
(二)考選部 A 函的行政行為性質
核心觀念與涵攝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第 二 題10 分
因生活品質提升,健康食品逐漸受消費者的青睞,其所具有的保健功效,在健康食品管理法有一定的規範。
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4 條規定,請敘述健康食品保健功效的四種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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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4 條所定的保健功效表達方式。作答時應依條文列出四款,並掌握各款的區別:補充缺乏營養素並連結相關疾病、說明營養素或成分與生理功能的影響、提出科學證據支持功能說法,以及敘述一般性好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0 年適用的第 4 條與現行條文在本題所問的四種表達方式上相同。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記憶與列舉題,依第 4 條逐款作答即可。先指出四款均是法律規定的表達方式之一,再按順序列出內容;不須自行舉例,也不宜把「保健功效」寫成治療或矯正疾病的醫療效能。
四種表達方式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4 條,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 補充營養素並連結相關疾病: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的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的功效。
第 三 題15 分
農產品生產為防治病蟲害,經常會噴灑農藥。請就農藥的管制規範,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定義「成品農藥」。
(二) 請問農藥管理法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的主管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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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藥管理法》總則中的三項基本規定:成品農藥的法定定義、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掌。法規題應依條文作答,並注意「成品農藥」不只指防治病蟲害的藥劑,也包括調節作物或有益昆蟲生長的藥品、生物製劑,以及經公告列管的其他保護植物用製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引用《農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2 條及第 3 條:先完整列出成品農藥的四類用途,再區分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最後按條文列舉中央主管事項。題目要求的是「中央主管事項」,不必將地方主管事項一併作答。
逐題作答
(一)成品農藥的定義
依《農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成品農藥是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
- 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
- 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
- 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保護植物之用者。
同條另規定,農藥原體是用以加工成品農藥所需的有效成分原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供上述各目使用者,視為成品農藥。
(二)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事項
依《農藥管理法》第 2 條,本法主管機關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
- **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第 四 題10 分
許多市售的休閒食品經常以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呈現。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7 條規定,要製造常溫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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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37 條。所稱「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是指脫氣密封於密閉容器內,拆封後無須經任何烹調步驟即可食用的產品。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考的是這類食品要在常溫貯存及販賣時,產品必須符合哪些可抑制肉毒桿菌生長的條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常溫貯存及販賣」,再依第 37 條列出合格條件。符合下列任一款即可,不須同時符合全部條件:
- 水活性 。
- 平衡 pH 值 。
- 經熱殺菌或商業滅菌。
- 天然酸性食品。
- 發酵食品,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平衡 pH 值 ;或
- 鹽濃度 。
- 碳酸飲料。
- 其他於常溫下得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第 五 題15 分
食品業者生產的食品並沒有取得政府核發的許可證,卻標示、廣告宣稱經過政府許可,且具有調節血脂與調節血糖的保健功效。
請說明該食品業者所違反的法律與規定,以及面臨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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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健康食品」的區別,以及未取得許可卻標示、廣告宣稱具有保健功效的法律效果。
依民國 110 年《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健康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該功效的食品;保健功效須能增進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且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功效。「調節血脂」與「調節血糖」均屬公告的保健功效項目。
依同法第 6 條第 1 項,食品非依該法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依第 7 條,製造健康食品須先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題目中的產品沒有取得許可,卻宣稱經政府許可並具有上述功效,不能以一般食品名義規避健康食品的許可管理。
解題方法
分別檢視兩種違法內容:
- 未經許可宣稱為健康食品或具有其保健功效:適用《健康食品管理法》。宣稱具有公告的保健功效,已落入健康食品管理範圍;未取得許可即標示、廣告,違反第 6 條第 1 項。
- 虛稱經政府許可: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此說法與產品實際狀態不符,屬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
「調節血脂、調節血糖」本身是保健功效用語,不等同於宣稱治療疾病;本題的主要違法點是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卻宣稱該功效,以及不實表示已經政府許可。
法律責任與罰則
一、《健康食品管理法》
- 違反規定:第 6 條第 1 項,食品非依本法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 刑事責任:依第 21 條,違反第 6 條第 1 項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六 題20 分
假設在外包裝上已明顯標明「工業用」或「禁止用於食品」的原料或化學物質,食品業者明知卻仍然使用來製造加工成食品並販賣。
請說明該食品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哪些條文規定?並請說明其違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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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供食品使用的工業級原料或化學物質,能否因其化學名稱恰好也出現在食品添加物准用清單中,就用於食品製造」。答案是否定的:判斷不能只看物質名稱,還要看該產品是否屬於供食品使用的等級及用途。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準。當年相關規定與現行法在本題核心條文上沒有重要變動。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件事:
- 該物質是否供食品使用:外包裝明確標示「工業用」或「禁止用於食品」,表示它不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或食品添加物。
- 業者是否將其加入食品並販賣:題目明示業者明知仍使用於食品製造加工並販賣,符合違法行為的核心事實。
- 對應禁止規定及法律效果:以《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為核心,並連結第 44 條行政罰及第 49 條刑事責任。
適用法條與違法原因
一、《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
該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情形,不得製造、加工、販賣等。
外包裝標示為「工業用」或「禁止用於食品」的物質,並非供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即使相同化學物質的某種食品級規格曾列入食品添加物准用項目,工業級產品仍不因此取得食品使用資格。食品業者明知其用途限制,仍將其加入食品並販賣,構成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